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税收门征征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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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个人税收门征征收政策的通知
金地税政[2010]43号2010-4-15
市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贯彻落实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规规定,进一步明确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市局对市区个人税收门征征收政策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政策通知如下,请予以贯彻执行。
一、对申请代开税务发票的个人,分局办税服务科经办人员必须要求其填写《浙江省代开统一发票申请表》,并对个人提供的单位(人)支付证明(或劳务双方签定的合同、协议,下同)、个人身份证明等资料认真审核,按本通知附件规定的综合征收率征收地方税费。
二、市区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支付个人劳务收入时,应按规定履行个人所得税法定扣缴义务。
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非劳务发生地税机关代开的税务门征发票,不得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三、办理过税务登记,并按期(月)缴纳出租房屋定额税收的个人,一个月内申请代开房屋出租税务发票累计金额低于5000元(不含5000元)的,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低于800元(含800元)的,同时免征个人所得税;同一所属期内、同一宗房产,原按规定已缴纳的房产出租定额税收,凭《完税凭证》或银行扣款凭照,可以抵减门征缴税款(按抵减应税收入计算)。
四、根据营业税起征点的有关政策规定,对一次(日)申请代开发票金额低于100元(不含100元)的个人,经核实后,可以代开发票并免征地方税费。
五、各分局在为按规定不可以购领发票的企、事业单位代开门征发票时,应要求其当场填写《综合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并以其单位的地税编码开具完税凭证,将地方税费征收入库。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市局金地税政[2008]35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市区个人税收门征综合征收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