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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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3年度保险案例

中国法院2023年度保险案例

中国法院2023年度保险案例一、保险公司拒赔案例2018年,小王购买了一份车辆保险。

在2023年,小王的车辆发生了事故,需要进行维修。

然而,保险公司却以小王未按时缴纳保险费为由拒绝了小王的理赔申请。

小王不满意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将其告上法庭。

二、保险公司欺诈案例2023年,某保险公司发布了一款新的医疗保险产品,声称可以覆盖所有的医疗费用。

然而,当保险公司接到理赔申请时,却以各种理由拒绝了被保险人的申请。

被保险人发现保险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决定向法院寻求公正。

三、保险合同纠纷案例某企业在2023年购买了一份财产保险,保险合同约定了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

然而,当该企业发生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却仅按照合同中的最低赔付标准进行赔偿,未能充分履行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企业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获得应有的赔偿。

四、保险代理人违规案例2023年,某保险代理人以个人名义向被保险人出售了一份人身保险。

然而,在保险合同签订后不久,该保险代理人被保险公司撤销了代理资格。

被保险人发现自己购买的保险合同无效,将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追究其责任。

五、保险公司违约案例某公司在2023年购买了一份雇主责任保险,保险合同约定了保险公司在员工意外伤害时的赔付责任。

然而,当公司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保险公司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及时赔付。

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履行合同义务。

六、保险诈骗案例2023年,某人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并将其父母列为受益人。

然而,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不久,该人意外身亡。

保险公司怀疑该人购买保险时有欺诈行为,拒绝了赔付请求。

双方陷入纠纷,最终由法院裁决。

七、保险公司违规销售案例某保险公司在2023年通过电话销售方式向一位老年人推销了一份高风险投资型保险。

老年人由于对保险产品了解不足,被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误导,购买了该保险。

然而,在购买后不久,老年人发现该保险存在较高的风险,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险费用。

大地保险法律纠纷案例(3篇)

大地保险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是一家全国性的大型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涵盖车险、寿险、健康险等多个领域。

2018年,大地保险因一起合同条款争议引发的理赔纠纷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情简介2017年5月,李先生(以下简称“原告”)在被告大地保险公司购买了某款车险产品,保险期限为一年。

合同约定,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在合同约定范围内进行赔偿。

2018年6月,李先生驾驶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雨天路滑导致车辆失控,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

事故发生后,李先生向大地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大地保险公司经调查后认为,李先生的车辆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根据保险合同条款,李先生在事故发生前一个月内曾有过一次违章记录,因此根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李先生对此表示不服,认为保险合同条款中关于违章记录的约定不合理,且未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告知。

于是,李先生将大地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险合同条款中关于违章记录的约定是否合理?2. 大地保险公司是否在签订合同时尽到了告知义务?3. 李先生的车辆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四、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关于保险合同条款中关于违章记录的约定,法院认为该条款在法律上并无明显违法之处,且符合行业惯例。

但法院同时指出,保险公司应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告知投保人该条款的内容,以保障投保人的知情权。

2. 关于大地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告知义务,法院认为,虽然保险公司在投保单中列明了该条款,但在实际签订合同时,未对李先生进行充分解释,存在告知义务不明确的问题。

3. 关于李先生的车辆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法院认为,根据保险合同条款,李先生的车辆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由于保险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理赔款。

五、案件启示本案给保险行业带来了以下启示:1. 保险公司应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条款进行充分解释,确保投保人充分了解合同内容,避免因条款理解不一致而产生纠纷。

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有关的10个典型案例

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有关的10个典型案例

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有关的10个典型案例1.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王纠纷案件案情简介:王购买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后发生保险事故。

然而,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并称该保险事故不在合同范围内。

王认为保险公司存在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要求其支付保险赔偿款。

2.新华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张纠纷案件案情简介:张是新华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代理销售了多份财产保险。

然而,在一次保险事故中,保险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赔偿款项。

张起诉新华保险公司,要求支付赔偿款,并声称保险公司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3.平安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刘纠纷案件案情简介:刘购买了平安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后发生保险事故。

然而,保险公司指称该保险事故属于合同免责范围,拒绝支付赔偿。

刘认为保险公司存在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要求其支付赔偿款。

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与保险受益人赵纠纷案件案情简介:赵购买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并将其儿子作为保险受益人。

然而,在保险事故中,保险公司拒绝向赵支付保险赔偿款,称其儿子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条件。

赵认为保险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并起诉要求支付赔偿款。

5.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李纠纷案件案情简介:李购买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发生了保险事故。

然而,保险公司未依合同约定支付赔偿款。

李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支付保险赔偿,并称其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6.泰康人寿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陈纠纷案件案情简介:陈是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代理销售了多份财产保险。

然而,在一次保险事故中,保险公司拒绝按合同约定支付赔偿款项。

陈起诉泰康人寿保险公司,要求支付赔偿款,并声称其存在违反保险合同的行为。

7.平安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张纠纷案件案情简介:张购买了平安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发生了保险事故。

然而,保险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赔偿款。

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优秀案例

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优秀案例

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优秀案例话说有这么一家贸易公司,就叫它好运来贸易公司吧。

好运来公司做的是进出口生意,从遥远的大洋彼岸进口一批超级昂贵的电子产品。

为了保障这批货物在海上运输途中的安全,好运来公司可是花了大价钱在一家知名的保险公司,就叫它安心保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海上保险合同。

按照合同规定,从货物装上船开始,一直到货物在目的港安全卸货,期间如果发生了什么意外,比如海盗抢劫、船只触礁或者火灾啥的,安心保保险公司就得负责赔偿。

船开出去没多久,就传来了坏消息。

船长发消息说遇到了超级大风暴,船在海上晃得像个醉汉,货物可能有损失。

等船好不容易到了港口,卸货的时候发现,那些昂贵的电子产品少了一大半。

好运来公司的老板当时就急眼了,这可都是白花花的银子啊。

于是,好运来公司就拿着保险合同去找安心保保险公司索赔。

安心保保险公司呢,也不是吃素的。

他们派人去调查,发现这船的船长以前有过一些不太光彩的航海记录,像是为了节省成本,经常不按照规定路线走,而且这次大风暴的时候,船上的一些安全设备好像也有点问题。

保险公司就开始耍赖了,说:“你们这个情况啊,不是我们合同里该赔的范围。

这船长本身就不靠谱,说不定货物丢失是他自己搞的鬼呢。

”好运来公司一听就火了,说:“我们可是按照合同办事,买了保险,现在出了事你们就想推脱,没门儿!”于是,双方就闹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好运来公司拿出了各种证据,像货物的装船清单、航海日志的副本(虽然不完整,但能证明一些情况),还有港口卸货时候的清点记录。

安心保保险公司也拿出了他们调查船长的那些资料,试图证明船长的过失导致货物损失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这时候,法官就开始仔细研究这份海上保险合同了。

合同里关于“除外责任”这一块写得有点模糊,对于船长有过失这种情况到底赔不赔没有明确说。

法官就想啊,这海上运输风险本来就大,要是保险公司随便找个理由就不赔,那买保险还有啥意义呢?而且好运来公司也不知道船长有那些小九九啊,他们只是按照正常流程购买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确实遭遇了风暴这个不可抗力因素。

保险法的案例

保险法的案例

保险法的案例保险法是规范保险业务活动的法律,它对于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

在实际生活中,保险法在处理各类保险纠纷和案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保险法的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保险法的具体运用。

案例一,保险合同纠纷。

小明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然而在保险期间内,小明不幸发生了意外受伤。

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小明未及时报案、提供虚假资料等理由拒绝了理赔请求。

小明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遂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在拒绝理赔时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并且在合同中对于报案、履行义务等方面也有明确规定。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需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小明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案例二,保险欺诈行为。

某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存在虚假宣传、隐瞒信息等欺诈行为,导致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被误导,最终无法享受到应有的保障。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必须向投保人如实告知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等内容,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者隐瞒重要信息。

一旦发现保险欺诈行为,投保人可以向有关监管部门举报并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三,保险公司的违约行为。

甲公司购买了一份财产保险,然而在保险期间内,甲公司的商铺遭受了火灾损失。

在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后,保险公司却以保险合同中的免赔条款为由拒绝了理赔请求。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在合同中对于免赔条款的约定必须合理、明确,不得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需向甲公司支付相应的保险金,因为免赔条款的约定存在不合理之处。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保险法在处理保险纠纷和案件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保险法的具体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保护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因此,在购买保险产品时,投保人应当了解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当严格遵守保险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切实履行保险合同。

2021年典型案例 保险合同4篇

2021年典型案例 保险合同4篇

2021年典型案例保险合同4篇篇1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规定了双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合同的签订对于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在2021年,也发生了一些典型的保险合同案例,这些案例不仅对于当事人具有重要意义,更为广大民众提供了很好的参考。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典型的医疗保险合同案例。

在今年,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变异和扩散,许多人需要进行新冠病毒检测和治疗。

某位被保险人在去医院接受新冠检测后,发现保险公司拒绝承担相关费用。

经过调解和司法裁决,最终法院判定保险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新冠检测费用,因为合同中确实包含了相关费用的赔付条款。

这个案例提示被保险人在购买医疗保险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其次,还有一个涉及车辆保险的典型案例。

某位被保险人的车辆在一次交通事故中被撞坏,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却以被保险人违反交通规则为由拒绝赔偿。

被保险人认为这是不合理的,提起诉讼。

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因为合同中并未对交通违规行为做出相关约定。

这个案例提醒被保险人在购买车辆保险时,要注意保险合同中的约定,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还有一个与财产保险相关的案例,在2021年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某位被保险人的住宅在一场火灾中受损,保险公司却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被保险人未按时缴纳保险费。

被保险人提出异议,认为自己在火灾发生前已经完成了保险费的缴纳。

经过调解和司法审理,最终判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合同中并未规定未按时缴纳保险费就取消保险责任的条款。

这个案例提醒被保险人在购买财产保险时要注意保险费的缴纳情况,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保险合同的重要性和保障被保险人权益的意义。

保险合同是双方约定的法律文件,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产品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能够获得及时赔偿。

保险法律故事案例(3篇)

保险法律故事案例(3篇)

第1篇在一个繁华的都市,有一家历史悠久、声誉良好的保险公司——阳光保险。

这家公司以其严谨的作风、专业的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赖。

然而,在保险业务日益繁荣的背后,一个关于保险法律纠纷的故事正在悄然上演。

一、风云变幻的保险纠纷阳光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小李,有着丰富的保险销售经验。

一天,他接到一位名叫王先生的电话,王先生希望为自己新购置的豪华轿车购买一份全险。

小李详细了解王先生的需求后,为他推荐了一款综合保险产品,并详细解释了保险条款和保障范围。

在签订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小李向王先生说明了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事故的认定和赔偿标准。

王先生表示理解,并在合同上签字。

不久后,王先生驾车回家途中,不慎与一辆违规行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车辆严重受损。

事故发生后,王先生迅速通知了阳光保险公司。

理赔员小张在接到报案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

在确认事故原因后,小张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对车辆损失进行了初步评估。

然而,在理赔过程中,王先生发现了一个问题。

原来,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小李并未向他详细说明保险条款中关于车辆盗抢的赔偿范围。

王先生购买的保险产品中,虽然包含了车辆盗抢的保障,但具体赔偿标准和理赔流程却并未在合同中明确说明。

王先生认为,阳光保险公司未尽到告知义务,导致他在理赔过程中遇到了困难。

于是,他向保险公司提出了赔偿诉求,要求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全额赔偿车辆损失。

二、法律介入,揭开真相阳光保险公司接到王先生的诉求后,高度重视,立即指派律师介入调查。

律师在仔细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条款后,发现王先生的诉求确实存在一定合理性。

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保险条款的内容,并对投保人提出的疑问进行解释。

同时,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事故的认定和赔偿标准,也应当明确、具体。

律师认为,阳光保险公司未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王先生在理赔过程中产生了误解。

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律师的建议下,阳光保险公司与王先生进行了多次协商,最终达成一致。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指导案例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指导案例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指导案例一、案例背景。

有个老张,他是个挺有保险意识的人。

就给自己在A保险公司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

合同里密密麻麻写了一堆条款,老张当时就大概看了看,觉得没什么问题就签了字。

二、纠纷起因。

过了几年呢,老张身体不舒服,去医院一查,得了一种病。

这病老张觉得应该在自己买的那份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范围内啊。

于是他就整理好材料,去A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A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接到申请后,就开始审核。

这一审,就发现了问题。

原来,老张得的这个病虽然从名字上看和保险合同里列的一种重疾有点像,但实际上在医学定义上有一些细微的差别。

保险公司就根据这个理由,拒绝了老张的理赔申请。

老张可就不干了啊,他觉得自己买了保险,现在生病了,保险公司却不认账,这不是坑人嘛。

于是就和保险公司吵了起来,双方僵持不下,这就产生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三、法院判决。

老张一气之下就把A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双方都拿出了自己的证据。

老张说,自己当时买保险的时候,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没有详细解释清楚到底哪些病能赔,哪些病不能赔,自己是按照理解认为这个病应该赔的。

而且他还强调,自己生病已经很痛苦了,保险公司不应该这么抠字眼。

A保险公司则表示,合同里白纸黑字写得很清楚,老张得的病不符合理赔标准,他们是按照合同办事。

法官经过仔细审理后,发现虽然合同里有关于疾病的定义条款,但是保险公司在老张投保的时候,确实没有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

比如说,对于那些容易混淆的疾病定义,没有特别提醒老张。

法院判决A保险公司要按照合同规定给老张理赔。

四、案例启示。

1. 对于投保人来说。

买保险的时候可不能只听业务员的口头介绍,一定要仔仔细细地看合同条款。

那些密密麻麻的小字里可能藏着很多关键信息。

如果自己看不懂,就找个懂行的朋友或者专业人士帮忙看看。

就像老张,如果他当时能仔细研究下疾病定义,也许就能避免后面的纠纷。

同时,在和保险公司沟通的时候,最好留下一些记录。

比如业务员介绍保险的时候,如果是通过电话,就录音;如果是面谈,就留个便签之类的,写明都谈了什么内容。

中国法院2023年度保险案例

中国法院2023年度保险案例

中国法院2023年度保险案例2023年度中国法院保险案例一、保险合同纠纷案例1.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车辆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车辆发生事故后,甲方提出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甲方未及时报案为由拒绝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甲方未及时报案,且未能提供有效的解释,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赔付甲方损失。

2. 一家工厂购买了一份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500万元。

工厂发生火灾导致财产损失,工厂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理由是工厂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安全措施进行防火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不能单方面推定工厂存在过错,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工厂未履行安全义务,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工厂损失。

二、保险欺诈案例3. 甲方为了获得人寿保险金,伪造了乙方的身份证明文件并进行投保。

乙方去世后,甲方提出了保险金赔付的申请。

保险公司调查发现甲方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存在伪造嫌疑,遂拒绝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甲方故意伪造身份证明文件,欺诈保险公司,最终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4. 一家公司投保了商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500万元。

公司发生盗窃案件,申请赔付。

保险公司调查发现,公司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了一部分财产信息。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故意隐瞒财产信息,属于保险欺诈行为,最终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三、第三者责任保险案例5. 甲方驾驶私家车与乙方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乙方受伤申请赔偿。

甲方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应对乙方的医疗费用进行赔付。

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理由是甲方超过了保险责任限额。

法院审理认为,甲方购买的保险责任限额未能充分满足乙方的损失,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赔付责任。

6. 一家商场购买了公众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1000万元。

商场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多名顾客受伤,顾客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理由是商场存在安全隐患。

法院审理认为,商场存在安全隐患,但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商场未履行安全义务,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顾客损失。

法律讲堂关于保险案例(3篇)

法律讲堂关于保险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保险实践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合同条款模糊等原因,时常出现保险纠纷。

本文将通过分析典型案例,探讨保险法律问题,为读者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案例一:保险公司拒赔纠纷【案情简介】甲某为其女儿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若被保险人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

后甲某女儿被诊断为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甲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然而,保险公司以甲某女儿在投保前已有该疾病的迹象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法律分析】本案涉及保险合同中的如实告知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

若投保人故意隐瞒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甲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女儿已有疾病的迹象,构成故意隐瞒。

因此,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拒赔保险金。

【启示】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避免因隐瞒信息导致保险合同被解除,影响自身权益。

三、案例二:保险理赔时效争议【案情简介】乙某为其丈夫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

后乙某丈夫在工作时不幸受伤,被诊断为肢体残疾。

乙某在合同约定的理赔时效内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乙某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理赔材料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法律分析】本案涉及保险理赔时效问题。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自收到理赔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未作出理赔决定的,视为拒绝赔偿。

本案中,乙某在合同约定的理赔时效内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材料,但保险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理赔决定,构成拒绝赔偿。

【启示】投保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材料,并关注理赔时效,避免因超时导致权益受损。

四、案例三:保险合同解除权争议【案情简介】丙某为其房屋投保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约定:若房屋因火灾等原因遭受损失,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

近五年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经典案例

近五年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经典案例

近五年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经典案例案例一:车辆泡水后的理赔纠纷。

有个哥们儿,叫小李。

他住在一个南方城市,一到雨季那雨就跟不要钱似的往下倒。

有一天,小李把他那心爱的小汽车停在小区楼下,结果一场暴雨过后,车就泡在水里了,就像个落汤鸡似的。

小李心想,自己买了车损险呢,保险公司肯定得赔。

他就赶紧给保险公司打电话,保险公司派人来看了。

这一看就出问题了,保险公司说小李停车的那个地方啊,是个低洼地,小区物业早就提醒过不能停车在那儿,属于小李自己的过错导致车被泡,所以不想全赔。

小李就不乐意了,他觉得自己买了保险,车被水泡了就得赔,不管停在哪。

后来就闹到法院去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小李停车位置不太对,但车损险的目的就是为了在车辆遭受意外损失时给予补偿。

保险公司不能因为小李有部分过错就完全拒赔,最后判决保险公司按照一定比例赔偿小李的修车费用。

这个案例就告诉咱,保险公司不能随便找个理由就拒赔,车主有过错也不能成为他们一毛不拔的借口。

案例二:车辆改装后的理赔风波。

老张是个汽车发烧友,他有一辆普通的轿车,但是他觉得不够酷。

于是他就自己动手改装了不少东西,像加了个超级炫酷的大尾翼,换了个更强劲的发动机,内饰也重新搞了一遍,整个车那是改得相当个性。

结果有一天,老张开车不小心和别人追尾了。

他就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一查,发现这车子改装得这么厉害,就说这是非法改装,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所以拒赔。

老张就觉得很冤啊,他说自己虽然改装了,但也不是故意造成事故的。

闹上法庭之后,法院调查发现,老张的改装确实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合法审批手续。

而且保险合同里也明确写了非法改装车辆出事故是不予理赔的。

最后法院判定保险公司胜诉,老张只能自己承担修车费用。

这个例子就是提醒那些喜欢改装车的朋友,改装之前得先看看保险合同的规定,别到时候出了事,保险不赔就傻眼了。

案例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案的争议。

小王开车在高速上和别的车轻微刮擦了一下,当时他觉得就是一点小擦痕,不影响开车,而且双方司机还互相留了电话,说私下解决。

保险合同争议案例

保险合同争议案例

保险合同争议案例
案例一: 车险理赔争议
小明购买了一份车辆保险,不幸发生了车辆事故,他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却拖延处理,并以各种理由拒绝赔付。

小明认为保险公司违约,将此
事告上法庭。

案例二: 人身保险纠纷
小红购买了一份寿险保单,但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不久,她被保险公司告知患有某种疾病,导致保险公司拒绝履行保险合同。

小红认为自己在购买保险时并未隐瞒疾病情况,并声称保险公司应该履行合同。

案例三: 家庭财产保险纠纷
小张购买了一份家庭财产保险,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家庭财产损失赔付。

然而,当小张家的房屋在一次意外中损坏后,保险公司声称此次损失并不在保险合同
赔付范围内,并拒绝赔付。

小张认为保险公司的行为违法,并要求法院受理此案。

这些案例仅仅是保险合同争议中的一部分,具体的争议问题还涉及到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的赔偿比例等方面。

在发生保险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可
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包括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退保纠纷案例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退保纠纷案例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退保纠纷案例一、案例背景。

老张啊,一直觉得买个重大疾病保险心里踏实。

就这么的,前几年在一家保险公司买了份重疾险。

每年交的保费也不算少,几千块呢。

刚开始的时候,老张对这个保险可上心了,觉得这就是自己健康的保障。

二、退保纠纷的起因。

可是呢,过了几年,老张家里突然出了点事。

经济上有点紧张了,他就琢磨着能不能把这份重疾险给退了,拿点钱回来应急。

这老张也没仔细研究合同条款,就直接跑到保险公司的营业网点去说要退保。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就开始按照流程来处理。

一查,告诉老张说:“大哥呀,您这退保可退不了多少钱啊,因为这都交了几年了,前期我们扣除的费用比较多,现在退保只能给您退回来大概保费的三分之一。

”老张一听就急眼了,他原本想着自己交了这么多年的保费,怎么着也得退回来一大半吧。

三、双方的争议点。

老张就觉得保险公司这是在坑他呢。

他说:“我每年交这么多钱,现在我有困难了想退保,你们怎么就给我这么点?”老张觉得保险公司应该多退点给他,毕竟他交了好几万的保费了。

保险公司这边也很委屈啊。

工作人员就解释说:“大哥,咱们这个重疾险合同里都写得清清楚楚的。

您前期交的保费,有一部分是用来支付我们的运营成本、给销售人员的佣金这些费用了。

而且我们为您承担了几年的风险,这都是有成本的。

按照合同规定,现在只能给您退这么多。

”四、纠纷的解决过程。

老张可不管这些,他觉得自己没仔细看合同是自己的疏忽,但是保险公司也不能这么“狠心”啊。

于是,老张就开始到处投诉。

他先给保险公司的客服打电话,一遍又一遍地说自己的委屈,要求重新核算退保金额。

保险公司的客服每次都是很客气地解释,但是结果还是按照合同规定来执行。

老张一看在保险公司这儿没得到满意的答复,就向保监会投诉了。

保监会接到投诉后,就开始调查这个事情。

他们要求保险公司提供老张的保险合同、缴费记录以及退保计算的依据等资料。

五、最终的结果。

经过保监会的调查,发现保险公司在整个过程中确实是按照合同规定来处理退保事宜的。

终身寿险法律纠纷案例(3篇)

终身寿险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45岁,某市居民。

2005年,张某为了给自己和家人提供一份稳定的保障,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

保险合同约定,张某每年需缴纳保费1万元,缴费期限为20年。

保险期间,张某按时缴纳了保费。

2016年,张某因突发疾病去世。

张某的妻子发现,张某生前并未领取过保险金。

经查询,张某的妻子得知,由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失误,张某的死亡证明材料未及时提交至保险公司,导致保险公司未能及时给付保险金。

张某的妻子遂向A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然而,A保险公司以张某未及时提交死亡证明材料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张某的妻子不服,遂将A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2. 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以张某未及时提交死亡证明材料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 本案中,张某已经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缴纳了保费,且保险公司未能及时给付保险金是由于自身工作人员的失误,而非张某的过错。

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3. 关于保险公司以张某未及时提交死亡证明材料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问题,法院认为,虽然张某未及时提交死亡证明材料,但这是由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失误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以张某未及时提交死亡证明材料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A保险公司支付张某妻子保险金5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案例评析本案涉及终身寿险合同纠纷,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保险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保险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张先生,男,35岁,个体工商户。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某路某号。

(二)纠纷事实张先生于2015年5月1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

保险合同约定,若张先生在保险期间内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按约定的保险金额向其支付保险金。

2018年8月,张先生因突发心脏病住院治疗,后被诊断为“冠心病”。

张先生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张先生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史”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张先生认为,其投保时并未告知保险公司其患有高血压病史,但高血压并非冠心病的前期症状,也不属于影响冠心病诊断的疾病。

因此,保险公司无权以此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双方协商未果,张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张先生是否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其患有高血压病史?2. 高血压病史是否属于影响冠心病诊断的疾病?3. 保险公司是否有权以张先生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三、法院判决(一)关于张先生是否如实告知的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史,但高血压并非冠心病的前期症状,也不属于影响冠心病诊断的疾病。

因此,张先生未如实告知的事实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二)关于高血压病史是否属于影响冠心病诊断的疾病的问题法院认为,高血压病史并非冠心病诊断的直接依据,但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对冠心病的诊断产生影响。

但根据医学常识,高血压病史并非影响冠心病诊断的绝对因素。

(三)关于保险公司是否有权以张先生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的问题法院认为,虽然张先生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史,但高血压病史并非影响冠心病诊断的绝对因素。

因此,保险公司无权以张先生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张先生支付保险金1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保险合同中的如实告知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与保险标的有关的危险情况。

保险的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保险的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系某市一家私营企业的老板,其公司于2010年购买了一辆价值50万元的商务车。

为了保障车辆的安全,张某于2011年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车辆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期间为一年。

在保险期间内,张某的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车辆严重损坏。

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以张某未能提供事故现场照片为由,拒绝赔偿。

张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赔偿金。

案件争议焦点:1.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张某是否应当提供事故现场照片?案例分析:一、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了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且张某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范围。

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张某是否应当提供事故现场照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本案中,张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并提供了事故现场照片等证明材料。

根据法律规定,张某已履行了其义务,保险公司无权以张某未能提供事故现场照片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张某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范围。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已履行了其义务,保险公司无权以张某未能提供事故现场照片为由拒绝赔偿。

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张某保险赔偿金50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保险合同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关注了以下两个问题:1.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保险 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 保险 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案例1.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的一位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期间不幸身故,其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赔付。

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患有其他疾病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被保险人身故与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的疾病无因果关系,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2.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家企业在投保财产保险后发生火灾,企业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认为火灾是由被保险人故意纵火引起的,拒绝支付理赔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故意纵火的行为,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项。

3. 交强险赔付纠纷一名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向交强险保险公司申请赔付。

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存在违法行为,拒绝支付赔偿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项,认为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

4.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位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存在违法行为,拒绝支付赔偿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项,认为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

5.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家企业在投保财产保险后发生盗窃案件,企业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认为企业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盗窃行为,拒绝支付理赔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项,认为企业提供的证据已足够证明盗窃行为的发生。

6. 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位投保人在旅行中发生意外受伤,向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为由,拒绝支付赔偿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项,认为投保人未及时通知不影响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7.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家企业在投保财产保险后发生自然灾害,企业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认为自然灾害超出保险合同的范围,拒绝支付理赔款项。

法律讲堂关于保险案例(3篇)

法律讲堂关于保险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在现代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种纠纷。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对保险法律问题进行解析,以期提高大家对保险法律知识的了解。

二、案例一: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案情简介】某甲为其女儿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

在投保时,甲未告知保险公司其女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

后来,女儿因心脏病发作导致身故,甲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以甲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甲未如实告知其女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因此,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付责任。

【启示】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避免因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三、案例二:保险条款争议【案情简介】某乙为其丈夫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

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负责赔付。

”后来,乙丈夫在车祸中身故,乙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以乙丈夫死亡原因不属于意外伤害为由,拒绝赔付。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应当明确、具体,不得含有歧义。

在本案中,保险合同中关于“意外伤害”的定义存在歧义,导致乙对保险合同条款产生误解。

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条款应当采用文字、图表等形式,明确、具体地表达当事人的意思。

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启示】保险合同条款应当明确、具体,避免因条款歧义导致理赔纠纷。

四、案例三:保险理赔时效【案情简介】某丙为其父亲投保了一份医疗保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

父亲在一次手术中发生意外,导致瘫痪。

手术结束后,丙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法律专家谈保险案例分析(3篇)

法律专家谈保险案例分析(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保险业在我国已经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保险合同作为保障投保人利益的重要法律文件,其条款的制定、解释以及纠纷的解决都需要依赖于法律专家的智慧和经验。

本文将结合几个典型的保险案例分析,探讨保险合同的法律问题,以期为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案例一: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情简介】投保人甲通过保险公司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

在保险期间内,甲遭遇意外事故,导致重伤住院。

甲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甲在购买保险时未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为由,拒绝赔偿。

【法律分析】1.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保险合同的效力本案中,甲在购买保险时未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但甲的健康状况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无关,因此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3.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保险金请求后,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及时支付保险金;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支付保险金的通知书。

综上所述,甲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

二、案例二: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情简介】投保人乙通过保险公司购买了房屋火灾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

在保险期间内,乙的房屋发生火灾,造成房屋损毁。

乙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火灾发生时乙家中无人为由,拒绝赔偿。

【法律分析】1.火灾保险的保险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火灾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2.火灾发生时乙家中的情况本案中,火灾发生时乙家中无人,但这并不影响火灾保险责任的承担。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未在火灾发生时在场为由拒绝赔偿。

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经典案例

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经典案例

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经典案例案例一:酒驾后的理赔纠纷。

有个老哥,我们就叫他大张吧。

大张这人平时就爱喝点小酒,有一天晚上,他觉得自己没喝多少,就心存侥幸开车上路了。

结果呢,倒霉催的,和另一辆车来了个亲密接触。

这大张当时就慌了神,不过他心想自己买了机动车保险啊,应该能赔。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一调查,发现大张是酒驾。

这可不得了,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酒驾属于免责条款啊。

大张却不服气,他说:“我买保险的时候你们又没跟我说清楚酒驾不赔,这合同我都没仔细看呢。

”保险公司也很无奈,说:“我们在合同里写得明明白白的,而且在你投保的时候也给你说明了免责条款的内容啊,你还签了字表示知晓的。

”法院判定大张败诉。

这就告诉我们啊,喝酒别开车,开车别喝酒,就算买了保险,酒驾也是不会赔的,可别像大张一样存侥幸心理,还想和保险公司掰手腕,那肯定是输的结局。

案例二:车辆用途改变引发的纠纷。

小李是个上班族,他有一辆私家车,平时就上下班开一开。

他给车买了保险,保险合同上写明车辆用途是家庭自用。

可是啊,小李有个朋友开了个小公司,最近业务忙,经常要送货,就找到小李,说给点钱,让小李用他的车帮忙送送货。

小李心想,反正自己车闲着也是闲着,还能赚点外快,就答应了。

有一次送货途中,出了事故。

小李就去找保险公司理赔。

保险公司一查,发现这车辆用途改变了,从家庭自用变成了营运性质。

保险公司说:“你这改变了车辆用途,风险可就不一样了,按照合同我们不能赔。

”小李觉得很委屈,他说:“这就是我的车,偶尔帮个忙而已,怎么就不能赔了呢?”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小李可能只是偶尔帮忙送货,但是他确实改变了车辆的用途,这种改变是违反保险合同约定的。

所以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案例就是提醒大家啊,保险合同里关于车辆用途是有规定的,别为了一点小钱就私自改变用途,不然出了事只能自己兜着。

案例三:未及时报案的纠纷。

小王开着他的爱车在外地旅游的时候,不小心在一个偏僻的小路上撞到了路边的护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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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案例
民二庭
2009年12月中旬,曾某及妻夏某与某保险公司业务员胡某等人一起吃饭时,曾向胡提出原来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已经到期,想重新投保,并当即交给胡300元现金。

饭后胡某到保险公司领取了三份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的保单,交给曾某签名后拿回公司盖章,这三份保险单的签单日期为2009年12月21日,每份保费100元,保额30000元。

该保险条款第十三条“释义”中就意外伤害明确为: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第四条“责任免除”中规定了十三种情形造成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办好投保手续后胡某电话通知曾某来领保单,曾某称正在外地出差过几天来领。

12月26日晚,曾某被人发现在办公室内死亡。

公安局法医经过对尸体外表检查排除他杀,在征求家属意见是否需要做尸检时,曾某妻子夏某出具书面报告认为曾某属正常死亡不需解剖。

12月28日曾某遗体被火化。

12月30日,夏某在清理遗物时,发现曾某2008年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随即找到胡某,从胡手中拿到了2009年投保的三份保险单。

随后,曾某的弟弟口头向保险
公司告知了曾某死亡一事并提出理赔申请。

此后夏某在派出所申报曾某死亡销户时,死亡登记表上登记的死亡原因为病故。

2010年1月15日,夏某书面申请理赔,4月20日,保险公司以夏某未提供曾某死亡原因证据材料为由拒绝理赔。

[裁判要点]
审理过程及裁判理由
2010年8月10日,曾某的父、母、妻、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90000元。

并提交了关于保险合同成立、被保险人死亡且遗体已火化、原告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及被告拒绝理赔等事实的证据。

而被告答辩称,因原告方未提供被保险人曾某意外死亡的有效证据,根据有关保险条款,被告可拒付保险金。

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过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金应由曾某的法定继承人享有。

曾某死亡后,因未对其尸体做尸检,导致死亡原因无法查清,但该结果并非原告得知曾某投保的事实后故意造成的,原告对此不应承担责任。

因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就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在曾某投保时向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致免责条款无效,故被告拒付保险金没有理由,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该支持,遂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保险
金90000元。

[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原告是否应该承担曾某死亡原因的举证责任,二是免责条款是否发生效力。

要解决第一个争议焦点,原告是否应该承担曾某死亡原因的举证责任,首先应该明了保险赔偿中的举证责任,确定受益人与保险人之间的责任分配。

本案中,由于原、被告双方对于保险合同的成立、被保险人已死亡及原告与被保险人之间的身份关系没有争议,因此在此笔者主要分析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证据的举证责任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这便是通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要求。

从这点看,与保险法的规定并不冲突。

但保险法作为民商法的特殊法,有其自身的独特之处,在保险理赔实务中并不能一概而论。

除了要把握上述总的原则外,还应注意的是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的表述方法。

保险实务惯例一般认为,如果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采用“一切险减去除外责任”方
式,而且不保事项很明确,即承保列明除外责任的一切意外的损失,则被保险人只须初步证明其损失属于某种意外即可,勿需证明具体是由什么风险引致。

如果保险条款关于保险责任采用的是“列明风险”方式,同时列明除外责任,在保险索赔时,被保险人须首先证明其遭受的损失属于某项列明风险,在被保险人完成初步举证后,保险人必须通过举证证明该项损失属于某项除外责任来拒赔。

本案诉争的保险合同为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该保险条款中将意外伤害界定为: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应该说,这一界定是对意外伤害所出概括性的解释,但还是比较抽象、笼统,保险条款中没有也不可能将所有意外伤害的情形一一列举,而保险条款的第四条“责任免除”规定的不保事项非常明确。

在该条款中规定了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情形,包括投保人、受益人的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犯罪,被保险人自杀、自伤、醉酒、吸毒,疾病造成,被保险人从事高危作业或高危运动,及战争、暴乱、核爆炸等不可预见灾难,多达十三种。

笔者认为,该人身意外伤害综合险实际采用的是“一切险减去除外责任”方式,因此受益人只须初步证明保险事故属于意外,而无须证明究竟是哪一种意外情
形。

保险人若认为不负赔付责任,则保险人应举证证明保险事故属于除外责任确定的情形。

《保险法》第23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法的规定正是将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规则运用于保险赔偿的一种表现。

虽然举证责任的第一任务仍由请求方完成,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完成。

但其规定了一个限度,即“其所能提供的”。

这正是考虑到了被保险方可能遇到的举证方面的种种困难。

我们注意到保险法第23条只规定: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但对于保险人所要求的证明和资料无法提供的情况应如何处理没有规定,换句话说,就是对受益人穷尽其所能仍然无法完成的举证部分如何处理没有规定。

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首先要考虑被保险人无法取得相关证据的原因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

如果是因受益
人主观原因造成的,那么受益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如果确因客观原因所致,则法官需要做的就包括以下两点:一种是能否就无法证明的事实的举证义务再一次依其自己的判断在被保险方与保险方进行二次分配;另一种是如果双方确实均无法举出进一步证据的情况下,如何就现有证据进行判断。

在本案中,原告虽在曾某交给胡某300元保费时在场,但因为当时没有也不可能立即签发保险单,保险合同并未成立,且交钱时间与曾某死亡时间仅相隔数天,曾某所留遗物中又未见保单,故不能据此认定原告就应当知道曾某已投保成功的事实。

原告并非在明知曾某投保的情况下故意不做尸检,况且在公安机关已经排除他杀的情况下原告不再要求做尸检也不违反一般常理。

因此原告主观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死因无法查明的后果。

综上,在本案中原告已尽其所能提供了其所能提供的所有证据,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在被告没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死亡的原因属于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的情况下,原告的主张应该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免责条款是否有效,《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该条款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
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由于我国的保险合同通常采用书面的格式化条款,格式化条款由保险人一方提出,投保人只能概括地表示接受而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因此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同时因保险人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可能事先拟订一些不利于被保险人的格式条款,为保护不特定多数投保人的利益,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有说明的义务,特别是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免除责任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笔者认为,本条的立法本意在于强化作为保险合同中处于强势一方的保险人的义务,从而更好地保护处于弱势一方的投保人的利益。

《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很明确,即免责条款是否产生效力,以保险人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为前提,如果作了明确说明则免责条款产生效力,反之则不产生效力,对投保人没有约束力。

那么如何理解“明确说明”呢?2000年1月21日最高法院法研[2000]5号批复对保险法第18条规定的“明确说明”所进行的解释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
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如若发生纠纷,保险人应当对于自己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有举证责任,否则要承担因其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投保人对此不负举证责任。

具体的举证形式可以有以下几种:投保人承认;保险人口头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做“明确说明”的笔录、音像资料;保险人向投保人所做的书面的“明确说明”并经投保人核对后签名的书面材料等。

那么在本案中被告是否完成了关于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呢?显然没有。

由于投保人已死亡,因此不可能会有投保人承认,而被告也没有提供关于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的书证或者是视听资料,虽然庭审中证人胡某出庭作证证明曾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了明确说明,但胡某系被告公司的业务员,与被告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且曾某已死亡,该证言没有其他旁证予以佐证,不足以采信。

尽管曾某是续保,对于免责条款的内容可能清楚,但这也仅只是推测。

而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人必须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才产生效力,那么被告在曾某第一次投保时是否向其明确说明了呢,显然被告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因此在本案中被告没有提供充分
证据证明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在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下,被告应该支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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