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信用社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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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信
用社改革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农金改[1996]4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各机构
【发布日期】1996.09.02
【实施日期】1996.09.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
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信用社改革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金改[199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
当前,各地正在抓紧做好农村信用社的脱钩工作。

为保证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和农村信用社各项管理工作的稳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工作,要按《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及《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实施方案》执行。

在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各级农村金融体制
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农村信用社脱钩的具体实施意见,报上一级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实施。

各地按照脱钩条件,经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检查、验收后,以省为单位宣布脱钩。

全国大体上在1996年9月底完成脱钩工作,个别地方可推迟到10月底。

二、加强对改革过渡时期农村信用社的领导和管理。

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立到县以上农村信用社自律组织成立前,是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过渡时期。

这个时期农村信用社的日常管理,包括“三防一保”、案件查处等工作,县以下由县联社负责,县以上由各级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省、地两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设农村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县联社要接受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和管理;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

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联社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日常工作的管理,确保各项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业务的健康发展。

各级人民银行特别是县支行要加强对改革过渡时期农村信用社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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