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票据抗辩中的欠缺行为能力抗辩-哈尔滨工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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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票据抗辩

第八章 票据抗辩

第八章票据抗辩第一节票据抗辩的概述一、票据抗辩的概念1、票据抗辩是一方防御及对抗他方行使票据权利的行为;在诉讼活动中,抗辩所针对的是原告的诉讼请求,表现为被告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在仲裁活动中,抗辩所针对的是仲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表现为被申请人对抗申请人的仲裁申请;在其他民事活动中,抗辩所针对的是请求人的请求,表现为被请求人的请求;抗辩是一种对抗活动,在诉讼或仲裁活动中被称为“答辩”,其针对的是相对人的请求行为;抗辩权是一种民事实体权利,为抗辩过程,针对的是相对人(诉讼中一般表现为原告)的实体权利;二、票据抗辩的种类1、阻却的抗辩与灭却的抗辩——依据:票据抗辩的后果;(1)、享有抗辩权的注意行使抗辩权后并不导致相对人的民事权利消灭而仅仅阻止权利人权利的行使的,为阻却的抗辩;行使后,抗辩权人的义务虽不被消灭,但可迟延履行;也称为“迟延的抗辩”;(2)、抗辩权的行使致对方权利消灭的为灭却的抗辩;2、绝对抗辩与相对抗辩(1)、绝对抗辩:可对任何一个持票人的抗辩为绝对抗辩,又称为“对物的抗辩”或“客观抗辩”,此种抗辩的事由绝对抗辩可以分为两种情形:是基于票据或票据关系本身,即使取得票据的人是善意的,仍不得以善意为由否定在票据上签章的人之抗辩;①、任何一个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可以对抗任何一个持票人的绝对抗辩,该情形可以细分三种情形:A 、由于票据未按照法定的形式要求记载而导致票据权利自始未曾发生;票据法规定:任何一个在该票据上签章的人都可以拒绝任何一个持有该票据的人提出的支付票据金额的请求;B 、由于票据的某些记载事项被更改、法院的除权判决等事由的发生,致使业已成立的票据权利归于消灭;C 、票据的到期日未届至;未届到期日而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任何一个票据债务人都可以据此抗辩,任何一个票据债务人均得对抗任何一个票据权利人;②、特定的签章人对任何一个持票人均得抗辩的绝对抗辩权;签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代理权中所谓的被代理人、票据伪造中的被伪造人、票据权利时效的届满后享受时效利益的债务人等等均可以对抗任何一个票据权利人;(2)、相对抗辩职能对特定持票人的抗辩为相对抗辩;相对抗辩又称为“对人的抗辩”、“主观抗辩”此种抗辩,因持票人的变更而受影响;导致相对抗辩发生的发生事由 ①、任何一个在票据上签章的人都可以对特定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定义票据抗辩的名词解释

定义票据抗辩的名词解释

定义票据抗辩的名词解释在债务纠结案件中,债务⼈和债权⼈都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债务⼈有⼀项权利可能⼤家不太了解,就是票据抗辩权。

票据抗辩可以阻⽌债权⼈⾏使票据的权利。

具体怎么解释票据抗辩呢?店铺为你进⾏解读。

⼀、什么是票据抗辩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于票据债权⼈提出某种合法的事由⽽拒绝履⾏其义务的⾏为。

通俗地讲就是债务⼈以合法的理由拒绝⽀付票款。

票据的抗辩分为对物抗辩和对⼈抗辩两种。

1.对物抗辩所谓对物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的内容有瑶疵⽽进⾏的抗辩。

⽐如,债务⼈认为票据本⾝⽋缺某些基本内容,如汇票上未记明⾦额、发票⼈没有签名、记有附带条件的⽀付委托等,认为该票据应该⽆效或消灭,从⽽拒绝进⾏付款,这种抗辩就属于对物的抗辩。

属于对物的抗辩包括:①票据⽋缺应记载的内容;②票据到期⽇未到;③票据已经依法付款;④票据经判决为⽆效;⑤票款已依法提存;⑥⽋缺票据⾏为能⼒;⑦票据系伪造及变造;⑧票据因时效⽽消灭;⑨与票据记载不符的抗辩等。

对于前五项,任何票据债务⼈都有权拒绝⽀付票款。

对于后四项,只限于特定债务⼈可以对所有债权⼈进⾏抗辩。

⽐如对于伪造票据,由于被伪造者并未在票据上签字,因⽽被伪造者可以对任何债权⼈进⾏抗辩。

2.对⼈抗辩所谓对⼈抗辩是指特定的债务⼈对特定的债权⼈的抗辩。

这种抗辩是基于当事⼈之间的特定关系⽽产⽣的,⼀旦持票⼈发⽣变更,就不得再进⾏抗辩,属于对⼈的抗辩包括:①票据原因关系不合法,⽐如为⽀付赌债⽽签发的⽀票;②原因关系不存在或消灭,⽐如为购货⽽签发票据但对⽅没有发货;③⽋缺对价,⽐如持票⼈未按约提供与票款相当的商品或劳务等;④票据债务已经清偿、抵销或免除⽽未载于票据上,可对直接当事⼈抗辩;⑤票据交付前被盗或遗失,可对盗窃⼈或拾得⼈抗辩;等等。

票据的抗辩是为了防⽌不法⾏为,以保护债务⼈的合理权益。

但对票据的抗辩如不如限制,有关票据债务⼈随意地抗辩就会影响票据的流通性。

对此《票据法》对抗辩作出限制:“票据债务⼈不得以⾃⼰与出票⼈或者持票⼈的前⼿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

票据抗辩问题浅析

票据抗辩问题浅析

票据抗辩问题浅析票据抗辩,是指持票人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称票据存在问题而请求抗辩的一种行为。

票据的支付能力是票据存在的重要前提,若支付能力受到限制,就会引发抗辩行为。

本文将从票据抗辩的法律基础、抗辩程序和抗辩类型三个方面,对票据抗辩问题进行浅析。

一、票据抗辩的法律基础票据抗辩本质上是一种捍卫民事权益的行为,其法律根据主要有以下两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对票据抗辩作出了规定。

依据该法第45条规定,票据持有人只能就票据实际权利提出抗辩,并且抗辩应当在票据到期前提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的抗辩,应当被视为无效。

此外,第46条规定,票据付款行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持票人提出抗辩的,付款行可以暂缓支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方面进行了详尽的规定,票据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其中可以涉及到票据抗辩相关的问题。

依据该法第190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公平原则,并根据合同类型的特殊规定表达当事人的意思,以达成有效的合同。

如果票据持有人在订立票据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付款义务人可以根据此条规定请求法院废除票据合同。

二、票据抗辩的程序票据抗辩包括以下两个步骤:首先,持票人需要提出抗辩,即拒绝付款或要求推迟付款;其次,付款人需要处理抗辩,以决定是否继续支付。

1.持票人提出抗辩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可以提出抗辩,但必须是基于票据存在实际问题和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

持票人要提供一些证据证明票据存在问题,例如证明收益人和付款人之间的错误或有争议的约定、付款人没有签字或签字错误、支票被盗窃、欺诈等情况。

如果持票人没有及时提出抗辩或者抗辩理由不具有事实依据,就视为无效。

2.付款人处理抗辩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出的抗辩后,应该及时核实抗辩理由的真实性。

如果抗辩理由成立,付款人就应该停止支付,以避免造成损失。

论票据抗辩

论票据抗辩

论票据抗辩作者:喻燕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16年第24期摘要:票据在现代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是一种重要的信用凭证。

票据的法律体系中,抗辩制度显得十分重要,对债务人的抗辩权进行了规范限制,同时对正确处理票据债务债权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票据抗辩;民法抗辩;人的抗辩;物的抗辩;票据法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4.07520世纪90年代左右,我国票据制度就已经进入了法制化的正轨,也成了我们生活中密不可分的一部分。

为了充分发挥票据作用,根据票据法设计了各种制度。

研究票据抗辩,能使人们正确行使自我票据抗辩权,处理因票据抗辩产生的纠纷等,所以对票据抗辩制度的研究是很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的。

1票据抗辩概念简述我国的票据,是指依法签订的、按照约定无条件支付应付金额的一种有价证券,持票人拥有追索权和付款请求权。

关于抗辩的理念,在民事法律理论中,一般认为是相对人提出事实和理论依据,否定权利人的要求。

它分为权利障碍抗辩和权利毁灭抗辩两种,都属于程序法律上的抗辩。

而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定义来看,票据抗辩则是: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有权拒绝债权人的相关义务的行为,是债务人保护自我权利的一种手段。

而这一切都必须要以《票据法》所规定的“一定合法的事由”为前提。

2关于票据抗辩概念的简单辨析票据抗辩权与票据权利相对,它是债务人独有的一种权利。

关于票据抗辩的概念,不同的学者也有着不同的认识。

对多位学者相关观点进行简要的分析之后,我们发现:一是关于票据抗辩主体问题,是票据债务人,还是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个人认为,既然有票据无效的状况,由此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这种说法显然更可靠;二是关于抗辩事由的问题,票据抗辩可以分为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两类,对物的抗辩主要指票据本身存在影响票据效力的事由,导致票据无效;对人的抗辩则主要是指产生于持票人自身或者票据债务人对特定的持票人之间的关系。

基于票据行为二阶段理论探究欠缺交付时票据行为的效力

基于票据行为二阶段理论探究欠缺交付时票据行为的效力

基于票据行为二阶段理论探究欠缺交付时票据行为的效力Abstract:In order to make negotiable instruments produce effects adequately, the bona fide holder' s interests should be protected in case of lacking deliveryraditional theory of act on negotiable instruments adopts a unitary structure mode and therefore it couldn' t elaborately deal with delivery lack within its frame.However, the binary structure mode of the theory of two phases of negotiable instruments behaviors could be able to draw the conclusion that the negotiable instruments maker should perform the debt duties to the holder in good faith in case of lacking deficiencyhe theory of two phases of negotiable instruments behaviors is appropriate in the current legislation and therefore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only the logic of the theory of two phases could be cited as opposed to the defense to object of the negotiable instruments makers and define their efficiency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the holder in good faith.Keyword:Negotiable Instruments Delivery; Deficiency; the Theory of Two; Phases Holder in Good Faith;票据行为理论是票据法理论的基石, 而票据审判实务几乎都离不开对票据行为效力的认定。

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票据抗辩中人的抗辩

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票据抗辩中人的抗辩

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票据抗辩中人的抗辩知识点:票据抗辩中的人的抗辩票据上的人的抗辩,又称相对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仅可以对特定的持票人主张的抗辩事由。

1.基于持票人方面的原因(1)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假如票据上的全部权利均已经消灭,则属于上述“物的抗辩”的情形。

假如票据上仍有权利存在,只是现在占有并主张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并非真正的权利人,则属于这里的人的抗辩的范围。

例如,有效的汇票上的收款人对他人进行转让背书,该背书行为因为某种原因而无效(如,背书人欠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狭义无权代理、无权处分但没有被善意取得、票据伪造等),则被背书人并未取得票据权利,票据权利仍由收款人享有。

假如被背书人向票据记载的债务人(承兑人、出票人、收款人)主张权利时,其可以以此为由拒绝付款。

(2)持票人不能够证明其权利。

最主要的情形是,背书不连续,持票人又不能证明背书中断之处乃是由于其他合法原因而发生票据权利的转移。

(3)背书人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情形下,记载人对于其直接后手的后手不承担票据责任。

2.在票据行为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债务人可以基于基础关系上的事由对于票据权利人进行抗辩《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例如,A为了支付买卖合同上的货款而对B签发或者背书转让票据。

当B向A主张票据权利时,如果B在买卖合同上构成违约,则A可以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其在票据上的债务。

3.票据债务人以其对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的情形如果双方并非直接当事人,在特定情形下,票据债务人可以基于其与持票人前手之间在基础关系上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1)持票人未给付对价而取得票据。

《票据法》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因此,票据债务人如果与持票人的前手是票据行为的直接当事人,并且对其享有基础关系上的抗辩,那么当持票人仍是无偿取得票据时,票据债务人有权以该事由对抗持票人。

票据抗辩的种类及其抗辩事由

票据抗辩的种类及其抗辩事由

票据抗辩的种类及其抗辩事由票据抗辩的种类及其抗辩事由票据抗辩根据抗辩所依据事由的不同,可以分为对物的抗辩和对⼈的抗辩两类。

(⼀)物的抗辩物的抗辩,⼜称为绝对的抗辩或客观的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或者票据上记载的债务⼈⽽发⽣的抗辩,该抗辩不因持票⼈的变更⽽受到影响。

[4]可以看到,物的抗辩事由产⽣于“物”——票据,即票据本⾝存在着影响票据效⼒的事由,从⽽导致票据的绝对⽆效。

当票据本⾝缺乏效⼒时,不论何⼈持票,票据债务⼈均可拒绝履⾏债务。

对物的抗辩包括以下两类:1.任何债务⼈均可对任何债权⼈的主张⾏使的抗辩。

这类抗辩的事由包括以下七个⽅⾯:(1)票据⽆效:票据⽋缺必须记载的事项;变更了票据不得变更的事项;票据⾦额的中⽂与数码记载不⼀致,票据上附加付款条件不合法等。

(2)票据的付款期限未到。

(3)票据的权利时效届满。

我国《票据法》第17条规定:持票⼈对票据的出票⼈和承兑⼈的权利,⾃票据到期⽇起⼆年不⾏使权利,权利即消失。

(4)票据已经依法付款。

(5)票据已经依法提存。

(6)票据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转让的。

(7)票据因法院作出除权判决⽽⽆效。

2.特定的票据债务⼈对任何债权⼈的主张⾏使的抗辩。

这类抗辩的事由包括五个⽅⾯:(1)依据《票据法》第14条的规定,票据系伪造、变造,被假冒者对以该伪造、变造的票据⽽提出的债权请求有抗辩权。

(2)票据当事⼈⽆完全民事⾏为能⼒。

《票据法》第6条规定:⽆民事⾏为能⼒⼈或限制民事⾏为能⼒⼈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效,票据债务⼈可据此拒绝履⾏其义务。

(3)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权代理关系中的被代理⼈,超越代理权限的被代理⼈可以⽆权代理或越权代理为由拒绝履⾏票据义务。

(4)依据《票据法》第17条的规定,持票⼈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付款,除付款⼈以外的其他⼀切票据当事⼈均可以此为由拒绝履⾏票据义务。

(⼆)⼈的抗辩⼈的抗辩⼜称为绝对的抗辩或客观的抗辩,是指基于持票⼈⾃⾝或者票据债务⼈对特定的持票⼈之间的关系⽽产⽣的抗辩。

论票据抗辩——以我国《票据法》规定为视角

论票据抗辩——以我国《票据法》规定为视角

论票据抗辩——以我国《票据法》规定为视角韩宁【摘要】票据抗辩源于民法抗辩,但有许多特殊之处.在票据制度体系中,票据抗辩对实现票据法权利体系的内在平衡具有重要作用.票据抗辩可以分为物的抗辩和人的抗辩两种.依照票据最大有效原则,尽量使票据有效,减少因票据无效抗辩而产生的抗辩事由.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增加能发生票据法效力的记载事项.坚决贯彻票据的无因性,澄清一些法律条文的模糊规定,进而把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分开.要对我国<票据法>中伪造、变造、无权代理、越权代理等票据抗辩事由进行更正,以期保护善意持票人的利益.【期刊名称】《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0(025)002【总页数】4页(P55-58)【关键词】票据抗辩;抗辩事由;利益衡平;票据流通;无因性【作者】韩宁【作者单位】河南农业大学,法律系,河南,郑州,45000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287引言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前的集权式计划经济体制下,票据抗辩乃至票据在一般民众的心目中十分模糊。

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之后,票据制度得到了恢复,尤其是 20世纪90年代《票据法》的制定,使我国票据制度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票据已经成为经济活动中的一种重要工具。

在这种情形下,研究票据抗辩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一、票据抗辩概念辨析票据抗辩与票据权利相对应,在票据法制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理论上,不同的学者对票据抗辩的概念有不同的认识。

有的学者认为,票据抗辩是指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提出一定的合法事由对于票据债权人的请求予以拒绝的行为[1]119;有的学者认为,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2];有的学者认为,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持有人提出的付款请求以某种合法的事由予以拒绝的行为[3];有的学者认为,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债权人提出的请求提出某种合法事由予以拒绝的行为[4];我国《票据法》第十三条则规定: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票据抗辩研究论文

票据抗辩研究论文

票据抗辩研究论文【内容提要】文章论述了票据抗辩的概念,并且分析了票据抗辩的构成要件及其抗辩事由。

在对票据抗辩全面而又系统地论述以及分析得的基础上,文章又着重探讨了在我国票据法的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并对我国现行的票据法提出了几点看法和认识。

【关键词】票据抗辩票据抗辩众所周知,票据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支付手段。

商品经济愈发展,就愈需要运用票据这一工具来清偿由于频繁而又大量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债权债务;而票据的被广泛使用和流通的发展,反过来又有利于推动和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

市场经济从一定意义上说是法制经济,因而,要使市场交易行为规范化和市场管理法制化,就必须及时进行经济立法,更好地发挥票据这一支付和信用工具的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票据已成为我国社会经济活动中法人、公民进行资金清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为了约束票据债权人的行为,保障票据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已由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于1995年5月10日通过,并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部票据法中设置了许多制度,票据抗辩制度即是其中之一。

该《票据法》对票据抗辩制度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第13条,但该条只是原则规定了对票据抗辩的限制,而关于抗辩事由等的其他规定,则分散于《票据法》各处。

为全面、系统地掌握票据抗辩制度对我国市场经济的推动作用,本文将结合我国《票据法》有关规定就此作一下探讨。

一、票据抗辩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我国《票据法》第13条第3款对票据抗辩下的定义是“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学说中对其定义不尽相同。

有的学者认为,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可以依法对票据权利人的权利主张指出对抗,从而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情形。

[1]也有的学者认为,票据抗辩是指仲裁或诉讼中,被申请人或被告防御及抵抗申请人或原告主张票据权利的一切行为。

[2]上述定义并无本质的区别。

票据抗辩事由的有效性评析

票据抗辩事由的有效性评析

票据抗辩事由的有效性评析一、票据抗辩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第13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票据抗辩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简称抗辩事由,也称为抗辩原因。

票据债务人享有的拒绝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权利,称为抗辩权。

{1}(328)票据债务人行使抗辩权,旨在阻止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

票据抗辩以民法上的抗辩制度为基础,但又明显有别于民法上的抗辩制度。

民法注重保护债务人利益,因此规定了抗辩权的继续。

票据法特别注重票据的流通性,着力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利益,因此票据法对票据抗辩的规定有其特殊性,其主旨是要限制债务人的抗辩权,确保票据权利人实现其票据权利。

为此,各国票据法一般都规定了票据抗辩切断制度,即票据取得人在从其前手那里取得票据权利时,并不同时取得就该权利存在的抗辩权。

易言之,票据债务人对原权利人可以主张的抗辩,不得对现权利人即持票人主张。

《票据法》规定票据抗辩制度是从保护票据安全出发进行考量的,从静态安全出发规定成立抗辩事由就得以抗辩;从动态安全出发对票据抗辩进行限制,以保护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促进票据流通。

所以,票据抗辩事由的有效性是抗辩成功的关键,只有是有效的抗辩事由,才不会被票据法所限制,才具有抗辩的效力。

二、对抗不特定债权人的法定事由对抗不特定债权人的法定事由是指由票据法规定的能够对抗一切债权人的事由。

其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抗辩事由来自于票据本身或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本身。

第二,抗辩事由可由票据债务人用来对抗一切不特定债权人,且并不因持票人的变更而受到影响。

第三,抗辩事由与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基础关系无关,具有客观性特征。

正是对抗不特定票据债权人的抗辩具有的以上绝对性和客观性的特征,所以该种抗辩又被称为物的抗辩。

因此,票据法不对该类抗辩实行限制,这样的事由是有效的抗辩事由。

这些事由主要有:1.以票据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而无效所主张的抗辩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很多,依据记载后所产生的不同效力,可以分为绝对应当记载事项、相对应当记载事项、可以记载的事项以及不得记载的事项等。

论票据瑕疵的法律效力(2篇)

论票据瑕疵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摘要: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信用工具,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运用中,票据瑕疵问题时常出现,给当事人带来诸多困扰。

本文旨在探讨票据瑕疵的法律效力,分析其产生的原因、表现形式、法律后果以及应对措施,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票据瑕疵,是指票据在形式上存在缺陷或者内容上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

票据瑕疵可能源于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等各方的过失,也可能源于法律法规的变动、市场环境的变化等原因。

票据瑕疵的存在,不仅影响票据的正常流通,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

因此,研究票据瑕疵的法律效力,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票据瑕疵的原因及表现形式1. 原因(1)出票人原因:出票人故意伪造、变造票据,或者因过失导致票据内容不完整、不规范。

(2)承兑人原因:承兑人故意拒绝承兑,或者因过失导致承兑行为不规范。

(3)背书人原因:背书人故意伪造、变造背书,或者因过失导致背书不规范。

(4)法律法规变动:法律法规的修订或废止,导致票据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5)市场环境变化:市场利率、汇率等市场因素的变化,影响票据的实际价值。

2. 表现形式(1)票据内容不完整:如缺少必要记载事项、记载事项不符合规定等。

(2)票据记载不规范:如数字、文字错误、印章不清晰等。

(3)票据形式不符合规定:如纸张、印章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4)票据流转不规范:如背书不规范、提示承兑不规范等。

三、票据瑕疵的法律效力1. 票据瑕疵对票据效力的限制(1)形式瑕疵:票据形式瑕疵不影响票据的效力,但可能影响票据的流通。

(2)实质瑕疵:票据实质瑕疵导致票据无效,当事人不得依据该票据主张权利。

2. 票据瑕疵的法律后果(1)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等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持票人遭受经济损失,可以向责任人追偿。

(3)影响金融市场秩序,增加交易成本。

四、应对票据瑕疵的措施1. 加强票据管理: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等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办理票据业务。

票据抗辩限制的法律规定(3篇)

票据抗辩限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信用工具,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票据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纠纷,其中票据抗辩问题尤为突出。

为了规范票据交易行为,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各国法律都对票据抗辩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本文旨在探讨票据抗辩限制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票据抗辩概述1. 票据抗辩的定义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基于法定事由,对票据权利人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

票据抗辩可分为绝对抗辩和相对抗辩两种。

(1)绝对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所有票据权利人行使的抗辩权,如票据无效、票据权利消灭等。

(2)相对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只能对特定的票据权利人行使的抗辩权,如票据债务人对特定持票人因合同纠纷而拒绝履行票据债务。

2. 票据抗辩的限制票据抗辩限制是指法律对票据债务人行使抗辩权所作的限制性规定,以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票据抗辩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票据抗辩权的行使期限限制;(2)票据抗辩权的行使对象限制;(3)票据抗辩权的行使事由限制。

三、票据抗辩限制的法律规定1. 票据抗辩权的行使期限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票据权利人应当自票据到期日起三年内行使票据权利,但下列情形除外:票据权利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行使票据权利的;票据权利人因票据债务人拒绝履行票据债务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此规定明确了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抗辩权的期限限制,即三年。

在此期限内,票据权利人可以行使票据抗辩权,要求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

超过三年期限,票据权利人丧失票据抗辩权。

2. 票据抗辩权的行使对象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但下列情形除外:持票人因善意取得票据;持票人因善意持有票据。

”此规定明确了票据债务人行使抗辩权的对象限制,即只能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

但在此限制下,若持票人因善意取得或持有票据,票据债务人则不得行使抗辩权。

票据的抗辩、伪造与变造考试知识点及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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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抗辩、伪造与变造考试知识点及答案解析(二)票据的抗辩1.对物的抗辩——原子弹(关键词:任何)(1)概念基于“票据本身”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

(2)对物抗辩的具体事由2.对人的抗辩——灭蟑灵(关键词:特定)(1)概念。

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抗辩。

(2)对人抗辩的具体事由。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链接】票据权利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3)不得抗辩的情形。

①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②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③持票人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例题7·单选题】(2017 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采用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支付货款。

后乙公司以自己为付款人签发汇票并交付给甲公司,因甲公司欠丙公司货款,故甲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

丙公司持票向乙公司行使付款请求权时,乙公司以甲公司未供货为由拒付。

经查,丙公司对甲公司未供货不知情。

下列关于乙公司的拒付主张是否成立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不成立,因丙公司为善意持票人,乙公司不得以对抗甲公司的抗辩事由对抗丙公司B.成立,因甲公司未供货,乙公司当然可拒绝付款C.不成立,因甲公司已转让该汇票并已退出票据关系D.成立,因丙公司与乙公司并无合同关系『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但如果该票据已被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转让给第三人,而该第三人属善意、已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则票据债务人不能对其进行抗辩。

票据抗辩的概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票据法》第八章第一节讲义

票据抗辩的概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票据法》第八章第一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自考365 中国权威专业的自考辅导网站官方网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票据法》第八章第一节讲义票据抗辩的概述一、票据抗辩的概念(一)概念票据抗辩是一方防御及对抗他方行使票据权利的行为。

票据抗辩具体表现为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亦即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债权人的请求,提出一定的合法事由予以对抗,并依此而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

这里的合法事由称为抗辩事由;提出抗辩,并依此而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权利称为抗辩权。

我们知道,在票据关系中,票据权利人依法享有票据权利,即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而票据债务人则承担着票据责任,即向票据权利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票据权利的实现有待于票据义务的履行。

各国票据法明确规定票据抗辩的事由,目的就是要把票据债务人的抗辩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以促使票据债务人切实合法地履行票据义务,确保票据债权人权利的实现,从而保障票据的自由流通。

同时,也给予票据债务人在法定情形下,行使票据抗辩权的权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抗辩不同于抗辩权1.前者为对抗活动,这种活动在诉讼或仲裁中被称为“答辩”;后者是民事实体权利,当然该民事权利行使的过程就是抗辩的过程;2.有的抗辩不以抗辩权为依托,有的抗辩则以抗辩权为依托;3.前者针对相对人的请求行为;后者针对相对人的实体权利,即请求权。

二、票据抗辩的种类(一)阻却的抗辩与灭却的抗辩此类划分所依据的是票据抗辩的后果。

1.享有抗辩权的主体行使抗辩权后并不导致相对人的民事权利消灭而仅阻止权利人权利的行使的,为阻却的抗辩,也称迟延的抗辩。

2.抗辩权的行使致对方权利消灭的为灭却的抗辩。

票据抗辩的分类

票据抗辩的分类

票据抗辩的分类董惠江*内容提要:传统票据抗辩分类理论将其分为物的抗辩和人的抗辩两大类,但事实上还存在其它抗辩事由。

为此,许多学者尝试变换票据抗辩分类的依据,尽量包容所有的抗辩事由,但却又往往偏离了票据抗辩分类的本质属性。

应跳出非此即彼的思维窠臼,研究物的抗辩和人的抗辩之外现实存在的,介于二者之间的其他抗辩的一般理论及其具体形式。

关键词:物的抗辩 人的抗辩 权利外观票据抗辩的分类,即票据抗辩事由的分类。

传统上物的抗辩和人的抗辩的两分法,已难以涵盖所有的抗辩事由,某些抗辩事由兼具这两种特征,简单地将其归属于二者之一是徒劳的,因此,应从学理上对票据抗辩事由加以科学的理论分类,重新整合票据抗辩分类理论。

一、票据抗辩分类学说的整理(一)通说以日本为代表的世界各国票据法理论,按可对抗的人的范围,将票据抗辩分为物的抗辩和人的抗辩两类。

即不管持票人是善意还是恶意,也不管持票人和因票据而被请求的人是否是票据授受的直接当事人,对任何持票人都可以对抗的抗辩为客观的、绝对的、或物的抗辩;而因票据被请求的人只能向特定的持票人对抗的抗辩为主观的、相对的、人的抗辩。

112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通说也持这一主张。

122我国大陆的票据抗辩基本分类与此也是一致的,132只是在分类根据上有依据抗辩事由、抗辩对象、抗辩范围等不同说法。

根据可抗辩人的范围不同,物的抗辩又可分为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一切票据债权人行使的抗辩,和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一切票据债权人行使的抗辩;人的抗辩可分为一切票据债务人可对特定*112122132参见谢怀木式:5票据法概论6,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69页;梁英武:5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释论6,立信会计出版社1995参见梁宇贤:5票据法新论6,台湾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113、116页;郑玉波:5票据法6,台湾三民书局1973年版,第54页;陈世荣:5票据法总则诠释6,台湾合作金库1974年版,第327页以下。

《票据抗辩》课件

《票据抗辩》课件
证明票据是伪造或被篡 改的,从而否认对票据 的责任。
2 违反票据要件
开票行未按照规定签署 票据或票据存在其他违 反票据要件的情况。
3 无合法交付
票据没有按照规定进行 合法交付,导致开票行 可以主张票据抗辩。
持票人票据抗辩主张
1 无价票据
持票人可以主张票据是 无价票据,即没有实际 货币价值,从而免除责 任。
2 违反票据要件
持票人可以主张票据在 签发过程中存在违反票 据要件的情况,从而否 认对票据的责任。
3 违法目的
持票人可以主张票据是 为了实施非法活动而签 发的,从而抗辩免除责 任。
票据抗辩的适用条件
1 证据充分
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票据抗辩主张。
2 权利不设质
票据权利不设质押或其他限制,才能进行票据抗辩。
《票据抗辩》件以及常见案 例,并提供详细的法律依据和结论。让我们一起来揭开票据抗辩的神秘面纱!
票据抗辩的定义
票据抗辩是指当票据持有人被要求承担票据责任时,可以援引相关法律规定 进行抗辩并免除或减轻责任的行为。
开票行票据抗辩主张
1 票据伪造
3 符合法定期限
对于票据抗辩主张,需要在法定时限内提出。
票据抗辩的法律依据
我国《票据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票据抗辩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为票据持有 人和开票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常见的票据抗辩案例
虚假背书
持票人可以主张票据被虚 假背书,从而免除责任。
票据丧失
持票人可以主张票据已丧 失,无法提供给票据持有 人,从而抗辩责任。
潜规则
持票人可以主张票据存在 潜规则,违反了公平交易 原则,从而抗辩责任。
结论和要点
1. 票据抗辩是一种合法的行为,可以免除或减轻持票人和开票行对票据的责任。 2. 票据抗辩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法律依据以及常见案例提供了借鉴。 3. 了解票据抗辩对保护自身权益以及应对法律风险至关重要。

票据抗辩法律后果(3篇)

票据抗辩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特殊的信用工具,在我国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抗辩分为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

本文将从票据抗辩的法律后果入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二、票据抗辩的法律后果1. 对物的抗辩的法律后果对物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或者票据的性质对票据权利人提出的抗辩。

对物的抗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票据无效:票据债务人可以以票据无效为由提出抗辩。

如票据伪造、变造、背书不连续等。

(2)票据权利已消灭:票据债务人可以以票据权利已消灭为由提出抗辩。

如票据权利因时效、除权判决等原因消灭。

(3)票据权利已转让:票据债务人可以以票据权利已转让为由提出抗辩。

如票据权利人已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

对物的抗辩的法律后果如下:(1)票据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票据债务,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票据债务人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票据权利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票据权利人因票据债务人的拒绝履行票据债务而受到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对人的抗辩的法律后果对人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基于票据债务人与票据权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对票据权利人提出的抗辩。

对人抗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票据债务人可以以票据权利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提出抗辩。

如票据权利人未支付货款、未提供服务等。

(2)票据债务人可以以票据权利人违反合同约定为由提出抗辩。

如票据权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对人抗辩的法律后果如下:(1)票据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票据债务,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票据权利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

论票据法中的无权利抗辩

论票据法中的无权利抗辩

论票据法中的无权利抗辩
郑宇
【期刊名称】《黑龙江社会科学》
【年(卷),期】2009(000)002
【摘要】无权利抗辩是票据债务人主张票据持有人无权利,拒绝其权利行使的抗辩.其不同于物的抗辩、人的抗辩与有效性抗辩,具有独立的存在价值.虽然无权利抗辩是全部票据债务人都能够提出的抗辩,但基于票据的流通性,并出于对票据第三取得人保护的需要,其会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受到一定的限制.
【总页数】4页(P178-181)
【作者】郑宇
【作者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0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87
【相关文献】
1.论日本票据法上的权利滥用抗辩
2.对票据法中无权利抗辩的认识
3.英美票据法抗辩制度及其借鉴
4.我国《票据法》的票据抗辩限制分析
5.论票据抗辩——以我国《票据法》规定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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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抗辩中的欠缺行为能力抗辩作者:郑宇 | 发布时间:2008-1-8 21:25:45 | 阅读数: 804论票据抗辩中的欠缺行为能力抗辩郑宇*(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01)摘要:依现有票据抗辩理论,欠缺行为能力的抗辩被视为对物抗辩的一种类型,属于不受限制的抗辩。

本文认为,不论是从民法理论的角度,还是从票据法理论的角度来看,欠缺行为能力的抗辩都应是一种可限制的抗辩。

在此基础上,本文着重讨论了限制的具体情形及效力问题。

关键词:行为能力;对物抗辩;对人抗辩;可限制抗辩On plea of lack of behavior ability in bill pleaZHENG Yu(Law school of Jilin university, Jilin Changchun,130012) 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existing theory of bill plea, the plea of lack of behavior ability is regarded as a type of real plea, belonging to the unlimited plea. This essay thinks that in spite of observing from the civil law theory or observing from the bill law theory, the plea of lack of behavior ability should be a limited plea. On this basic, this essay emphatically discusses the problems of Concrete situation and effect of the limit.Key words: behavior ability; real plea; personal plea; limited plea行为能力是法律行为制度的前提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是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之一。

票据行为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也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票据行为能力,否则,其所为票据行为无效。

当持票人要求其付款或向其追索时,行为人可据此提出抗辩,拒绝履行义务,此乃民法中的行为能力制度适用于票据法的当然结果。

然而,票据法中的欠缺行为能力抗辩也有其特别之处,本文即以此为基点,提出若干不同于通说之观点,以就教于所有先进。

一、欠缺行为能力抗辩的性质(一)传统理论依传统票据法理论,票据抗辩按抗辩事由和抗辩效力的不同,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

对物抗辩又可分为一切票据债务人可对一切持票人行使的抗辩和特定票据债务人可对一切持票人行使的抗辩;对人抗辩可分为一切票据债务人可对特定持票人行使的抗辩和特定票据债务人可对特定持票人行使的抗辩[1]。

在对物抗辩中,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主张的抗辩包括:(1)票据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2)更改了不得更改的事项;(3)违反票据金额记载规则;(4)记载了票据上不得记载的事项;(5)依票据上的文句不得提出请求;(6)票据债权因法院的除权判决而失效;(7)票据债权因依法付款而消灭;(8)票据债权因提存而消灭等。

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主张的抗辩包括:(1)欠缺票据行为能力;(2)票据伪造和变造;(3)无权代理;(4)欠缺保全手续;(5)时效消灭;(6)背书不连续[2];(7)签章不符合规则;(8)期后背书;(9)禁止转让;(10)免责等[3]。

在对人抗辩中,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主张的抗辩包括:(1)持票人欠缺或丧失受领能力;(2)持票人欠缺形式的受领资格;(3)持票人欠缺实质的受领资格等。

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主张的抗辩包括:(1)原因关系不法;(2)原因关系欠缺或消灭;(3)欠缺对价;(4)基于当事人间的特别约定;(5)债权抵销或免除等[4]。

由此可见,在传统票据法理论中,欠缺行为能力的抗辩与无权代理、票据伪造等的抗辩一样,同属于对物抗辩中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一切持票人行使的抗辩。

因此,不管持票人取得票据时为善意或恶意,“在依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所为签章,而请求其履行票据义务时,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亲权人或者监护人,得主张被监护人所为的票据行为无效而提出抗辩” [5] 。

因此,其具有不受限制的属性。

(二)新抗辩理论在日本,后来的学者认为传统的二分说未必充分、准确,而主张将票据抗辩分为三种,即物的抗辩、依日本票据法第17条的人的抗辩和不适用该条规定的人的抗辩。

所谓不适用第17条规定的人的抗辩,在当今日本,集中表现为有效性的抗辩。

伪造、变造、无权代理等都是物的抗辩,这些情况中,被伪造人、变造之前签章的人,以及无权代理的本人等,都没有造成可归责于自己的某种权利外观。

但是,被请求人对虚假的权利外观的形成有可归责性,对无恶意或重大过失相信票据债务有效成立而取得票据的人,被请求人基于权利外观理论就应当承担票据上的责任而不得提出抗辩,这种类型的抗辩被称为有效性的抗辩,肯定这种有效性抗辩的学说被称为新抗辩理论。

成为票据债务有效性的事由有多种,除以上伪造、变造、无权代理外,还包括有关票据债务成立与否的人的抗辩,广义的交付契约瑕疵、欠缺等。

换言之,在承认权利外观理论的基础上,关于票据债务有效性的抗辩可作为一种新的抗辩类型来统一对待[6]。

我国台湾学者也接受票据有效性的抗辩,称之为效力抗辩。

其基本观点也是肯定权利外观理论,在票据债务人有可归责性,而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时,前者即不得援用效力抗辩以对抗受让人。

基于此,票据抗辩分为三类,即票据证券内容之抗辩、票据证券效力之抗辩及人的抗辩。

票据证券效力抗辩的具体事由包括无权代理、伪造、变造、提存和除权判决等[7]。

我国大陆学者对票据抗辩分类的讨论,基本还停留在传统的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的二分法上,有突破性的观点之一是把票据抗辩分为依票据外观书面记载发生的抗辩(此种抗辩因不可限制,故也称为不可限制的抗辩)和不依票据外观书面记载发生的抗辩(此种抗辩因可以限制,故也称为可限制的抗辩)两种。

其中,欠缺票据行为能力的抗辩属于不依票据外观书面记载发生的抗辩,是可限制的抗辩。

“持票人若有证据证明该行为人不是无票据行为能力人或限制票据行为能力人时,该种抗辩即应受到限制”[8]。

另一有突破性的观点是整合前述日本及台湾学者的观点,认为在承认权利外观理论的基础上,票据抗辩可分为对物抗辩、对人抗辩与介于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之间的抗辩三类。

介于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之间的抗辩是一种以不受限制为原则,受限制为例外的抗辩,其具体包括无权代理的抗辩、伪造的抗辩、变造的抗辩、票据已付款的抗辩、交付欠缺的抗辩以及空白票据不当补充的抗辩等[9]。

可见,在对票据抗辩分类进行检讨的过程中,以权利外观理论为基础的新抗辩理论并未把行为能力欠缺这一抗辩事由纳入自己的视野。

也就是说,在新抗辩理论对票据抗辩类型进行三分的情况下,欠缺行为能力抗辩的地位并没有改变,依然属于对物抗辩,以不受限制为其特征。

虽然也有学者认为欠缺行为能力的抗辩是可以限制的,但其理由却有失偏颇。

按照其逻辑,所有抗辩都是可受限制的,只要能够证明抗辩事由不存在。

这一逻辑显然背离我们研究票据抗辩分类的初衷。

笔者以为,研究票据抗辩分类的意义在于,在肯定抗辩事由存在的情况下,确定每一事由的归属,并进而说明其可否受限制,而抗辩事由是否存在这一事实问题不是票据法学的论题。

因此,依该说做一推论的话,欠缺行为能力的抗辩依然属于不可限制的对物抗辩。

(三)本文观点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是传统的抗辩理论,还是新抗辩理论,都将欠缺行为能力的抗辩作为对物抗辩来看待,进而否定其可限制性。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值得商榷,欠缺行为能力的抗辩也应是可限制的抗辩,理由如下:1、票据法上的考量对票据抗辩进行限制的目的是为促进票据流通,传统上把不受限制的对物抗辩和受限制的对人抗辩作为票据抗辩的基本分类,应该说是考虑票据交易的静的安全和动的安全。

但对物抗辩有害票据交易安全,会成为票据交易安全的阻碍原因,必须限定在从保护票据债务人的观点是必要的和不得已的事由范围内,并且是取得票据时必须注意的事由[10]。

为此,学者们以权利外观理论作为基础,对票据抗辩重新进行分类,一改传统的二分法,将票据抗辩三分为对物抗辩、对人抗辩和有效性抗辩。

其实质是因应外观与真实相分离这一常见事实,将传统对物抗辩中那些外观与真实可能分离的事由分出,单独作为有效性抗辩的事由,使得无权代理、伪造、变造、交付欠缺等抗辩在符合权利外观的前提下成为可限制的抗辩,以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票据流通。

笔者认为,欠缺行为能力与无权代理、伪造、变造、交付欠缺等一样,也是外观与真实可能相分离的事由,例如限制行为能力人宣称其已得法定代理人允许为票据行为,其法定代理人知悉此情况却未加否认,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善意持票人即有依权利外观理论进行保护的必要。

2、民法上的考量欠缺行为能力抗辩是民法上行为能力制度在票据法上的体现,其是否受限制如果只从票据流通的角度考虑似嫌不够,回归民法作一番考量应是必要的。

民法中的行为能力制度旨在保护思虑不周之未成年人及有残障之成年人,且有“无行为能力人及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保护优于交易安全”之理念[11]。

但也存在“限制行为能力人用诈术使人信其为有行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许者,其法律行为为有效”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83条),更有学者从加强交易安全及相对人保护的角度出发,认为对所谓“诈术”应从宽解释,并不限于积极的诈欺策略,如提示伪造之户口文件,法定代理人之允许书等,即单诈称其已成年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许,致使相对人发生错误,或对相对人之误信不加声辩,以欺其失察,苟故意引起相对人之误信或加强其误信者,均包括之[12]。

可见,民法对于欠缺行为能力人之保护也并非绝对。

笔者认为,这种例外规定旨在弥补以年龄为主要判断标准的行为能力制度对于交易安全保护的缺失,在限制行为能力人有责地引起外观的情况下,强制其所为的法律行为有效,以保护善意的相对人。

此一精神正与权利外观理论相契合,因此欠缺行为能力的抗辩在民法上也存在受限制的根据。

二、欠缺行为能力抗辩受限制之具体情形(一)民法之限制票据法对于行为能力并无具体之规定,因此,票据行为人是否有行为能力应以民法之规定为判断基准。

如果民法对于行为能力的抗辩有相应的限制,依据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票据法也自当对该种抗辩有所限制。

具体言之,包括以下几种限制:1、已得法定代理人的允许。

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许。

如果限制行为能力人为票据行为时已得法定代理人的允许,其所为之票据行为即为有效,当持票人请求其付款或向其追索时,其法定代理人不得以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提出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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