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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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增强公司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的注册名称:贵州方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C区11栋(同心光彩大厦)36层
第四条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第三章公司经营类型
第六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机电设备、管道设备、制冷设备、供暖设备、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建筑材料、金属材料(除专控)、化工产品及原料(除危险品)、装饰材料、日用百货、机械设备、机电设备、工艺品、陶瓷制品、皮革制品、塑料制品、针纺织品、服装服饰、床上用品、家具、卫生洁具,化妆品、玩具、工艺品、食品,企业形象策划,企业营销策划,文化艺术交流策划(除中介),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设计、制作各类广告、电子专业领
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投资管理。
等产品的销售租赁与管理。
第八条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如下: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所:
出资方式:货币出资额:万元投资比例: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所:
出资方式:货币出资额:万元投资比例: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所:
出资方式:货币出资额:万元投资比例: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所:
出资方式:货币出资额:万元投资比例:
第九条公司依法成立后由公司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股东出资证明书一式两联,一联交该股东,一联留公司备案。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额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或被选举为董事和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
利益分配;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照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公司依法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其投资,但可依法转让。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第十三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
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转让后,股东人数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
第十四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股东会
第十五条股东会由公司的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公司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职权。以后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每100000元人民币作为一个表决权。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行使委托书载明的权力。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应当对
所议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作为公司的档案材料予以保存。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九章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立董事会,为股东会的执行机构,行使股东会闭会期间公司经营管理决策权;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超过半数以上表决权同意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过半数成员选举产生。董事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董事长在任期内,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汇报工作;
(二)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三)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