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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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政策法规
深圳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餐厅、商店、市场等经营单位可以限制犬只进入其经营场所。

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公约划定本居住地区内禁止遛犬的区域。

深圳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的公共场所或者限制犬只进入的场所的,管理单位可以暂扣其犬只,由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罚款。

注:市、区主管部门全称为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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