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有关进口食品的规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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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有关进口食品的规定分析
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4月24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新版《食品安全法》共十章154条,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涉及食品进出口的第六章相比2009版《食品安全法》由原来的9条增至11条,相关条款强化进口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其中:
第九十三条新增申请主体,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
新增的第九十四条特别强调企业主体责任,要求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前款规定的内容;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依照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