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之间收取(支付)服务费用的涉税风险及合同控制技巧(二)[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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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关联方之间收取(支付)服务费用的涉税风险及合同控制技巧(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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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服务费用的涉税风险
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服务费,其中四类境外支付不得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服务费用的涉税风险,主要体现为以下四种情况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1.企业向未履行功能、承担风险,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1)企业向未履行功能、承担风险的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例如,境内B公司向其境外A集团公司支付服务费500万美元,而A集团公司既没有派人到B公司也没有提供任何服务,即A集团公司未对B公司履行服务职能、未承担任何风险,那么境内B公司支付给A集团公司的服务费500万美元不得在境内B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企业向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无实质经营活动的境外关联方通常设在避税地等低税国家或地区。实务中境内企业常将境内利润转移到避税地关联企业达到避税的目的。例如,境内自然人在开曼投资设立Cayman公司,Cayman公司投资在境内设立C公司,Cayman公司收入仅有来源于境内C公司的投资收益。境内自然人通过间接持有C公司100%股份达到了控制境内C公司的目的。按照16号公告,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