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力蓄电池生产者责任延伸履责绩效评价(试行)
新能源汽车电池发展情况解读,并20161201-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分析

[强于大市评级]新能源汽车行业快评:《汽车动力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7年)征求意见稿出炉动力电池迎来战国时代事项:11月22日工信部发布《汽车动力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7年)(征求意见稿)。
本次意见稿对产能规模要求提高,明确提出:锂离子动力电池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低于80亿瓦时,系统企业年产能力不低于80000套或40亿瓦时。
平安观点:产能规模要求最大增长40 倍,抬高动力电池行业准入门槛:相比2015 年版本《汽车动力电池行业规范条件》,本次征求意见稿中对动力电池企业产能规模要求显著提高:其中锂离子动力电池单体企业年产能力由“不低于2 亿瓦时”提高至“不低于80 亿瓦时”,系统企业年产能力由“不低于10000 套或2 亿瓦时”提高至“不低于80000 套或40 亿瓦时”;金属氢化物镍动力电池单体企业年产能力由“不低于1 千万瓦时”提高至“不低于1 亿瓦时”,超级电容器单体企业年产能力由“不低于5 百万瓦时”提高至“不低于1 千万瓦时”。
产能规模要求的快速提高大幅抬高了行业准入门槛,国家杜绝动力电池行业小规模重复低效率建设的指导思想可见一斑。
即使在最终文件定稿中规模要求有所下调,未来行业规范条件中对规模要求的提高也将成为趋势,行业资源将加速向龙头集中。
政策推动,动力电池行业将提前进入战国时代:估计2016 年末我国锂离子动力电池产能将达到60Gwh,动力电池行业进入结构性产能过剩状态;2017 年国内锂离子动力电池产能规模将超过80Gwh,但有望达到8Gwh 产能规模要求的企业仅比亚迪、国轩高科、坚瑞沃能、宁德时代、力神电池、比克电池、中航锂电、孚能科技、亿纬锂能、鹏辉能源、超威创元等少数企业。
由于2015 年国家补贴发放的延迟和2016 年补贴政策的不确定性,新能源汽车产业链资金链紧张早已蔓延至上游电池企业,中小规模动力电池企业将同时面临产能不达标带来的投资压力和回款不及时带来的经营压力。
京津冀地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实施方案

京津冀地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推动京津冀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实施方案》要求,结合京津冀地区新能源汽车及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产业发展实际和各自优势,制定本试点实施方案。
一、试点地区概况(一)新能源汽车及动力蓄电池产业发展情况随着大气污染、能源短缺等问题的加剧,推广新能源汽车已成为京津冀地区改善环境的一条重要路径,因此京津冀地区已经成为我国新能源汽车推广的重点区域。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底,京津冀地区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已达32.6万辆,约占全国的21.3%,累计建成充电桩12.9万个。
京津冀地区已形成较为完善的新能源汽车整车及零部件供应链体系,掌握电池、电机、电控等三大关键核心技术及系统集成技术。
在整车生产研发方面,已具备全国领先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及研发能力,车辆产品覆盖乘用车、商用车两大类别,产品种类位居全国前列。
拥有30多家新能源汽车企业,包括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方华德尼奥普兰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银隆新能源有限公司、天津清源电动车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博汽车有限公司、河北长安汽车等骨干企业。
在动力蓄电池研发生产方面,已基本掌握磷酸铁锂、三元材料、锰酸锂等常见动力蓄电池的关键核心技术及系统集成技术,并深入研究新型动力蓄电池,提高电池性能,推动提升新能源汽车续航能力。
拥有10多家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包括国能电池、中信国安盟固利、波士顿电池、普莱德电池、当升科技、天津银隆、天津力神、天津捷威动力、天津中聚、河北银隆、神州巨电、芯驰光电、风帆等为代表的动力蓄电池及正负极材料企业。
(二)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现状及优势1.动力蓄电池回收现状目前,京津冀地区推广的新能源汽车还未到大规模退役期。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通知

决蕹鱷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12月25曰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是指将生产者对其产品承 担的资源环境责任从生产环节延伸到产品设计、流 通消费、回收利用、废物处置等全生命周期的制度。
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是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和 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内在要求,对推进供给侧结构 性改革和制造业转型升级具有积极意义。
近年来, 我国在部分电器电子产品领域探索实行生产者责任 延伸制度,取得了较好效果,有关经验做法应予复制 和推广。
为进一步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根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 总体方案 > 的通知》要求,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 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 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 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 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建立生 产者责任延伸的制度框架,不断完善配套政策法规 体系,逐步形成责任明确、规范有序、监管有力的激 励约束机制,通过开展产品生态设计、使用再生原 料、保障废弃产品规范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加强信 息公开等,推动生产企业切实落实资源环境责任,提 高产品的综合竞争力和资源环境效益,提升生态文 明建设水平。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市场主导。
充分发 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 规划引导和政策支持作用,形成有利的体制机制和 市场环境。
明晰责任,依法推进。
强化法治思维,逐步完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依 法依规明确产品全生命周期的资源环境责任。
有效激励,强化管理。
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15年版) 2016年第2号公告

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15年版) 2016年第2号公告为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引导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有序回收利用,保障人身安全,防止环境污染,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组织制定了《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15年版)》,现予以发布。
附件: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15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 境 保 护 部商 务 部质 检 总 局2016年1月5日 附件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15 年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引导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有序回收利用,保障人身安全,防治环境污染,促进资源再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 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技术政策。
第二条 【制定目的】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目的是指导企业合理开展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的设计、生产及回收利用工作,建立上下游企业联动的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动力蓄电池设计、生产及废旧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利用和最终处置等活动。
本技术政策所称废旧动力蓄电池包括:(一) 经使用后剩余容量及充放电性能无法保障电动汽车正常行驶或因其他原因拆卸后不再使用的动力蓄电池;(二) 报废电动汽车上的动力蓄电池;(三) 经梯级利用后报废的动力蓄电池;(四) 生产过程中企业报废的动力蓄电池;(五) 其他需回收利用的动力蓄电池。
2018年深圳市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机制与政策研究报告

深圳市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机制与政策研究Research on the Power Battery Recycling Mechanism and Policy for Shenzhen2018目录一、项目背景、意义 (1)二、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已有政策分析 (1)2.1动力电池的设计及生产 (1)2.2溯源编码及信息化平台建立 (2)2.3报废动力电池回收主体及责任 (2)2.4报废电池的收集、运输与贮存 (3)2.5梯级利用 (4)2.6再生利用 (5)2.7处罚措施 (5)三、深圳市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政策 (6)3.1深圳市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现状 (6)3.2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路线图 (6)3.2回收参与主体 (8)3.3回收流程 (10)3.4规范要求 (11)3.5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后可产生的效益 (13)四、深圳市动力电池梯级利用政策分析 (14)4.1梯级利用技术可行性 (15)4.2梯级利用的主要市场 (15)五、深圳市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政策建议 (18)5.1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政策定位 (18)5.2建立溯源编码管理信息化平台 (19)5.3废旧动力电池收集 (19)5.4贮存运输要求 (19)5.5梯级利用 (19)5.6再生利用 (19)5.7支持相关技术与标准的研发 (20)附件 (21)A.废旧动力电池污染分析 (21)1.原材料的提取 (21)2.电池生产 (21)3.电池本身污染 (23)4.湿法回收污染 (24)B.报废量预测 (26)1.中国混合动力汽车和纯电动汽车发展现状 (26)2.中国动力电池现状 (28)3.报废量预测 (30)C.已有政策罗列 (37)D.动力电池成本构成分析 (41)1.正极材料: (41)2.负极材料 (42)3.电解液 (43)4.隔膜 (44)5.结构件、NMP、铜箔成本 (44)6.成本拆分汇总 (45)7.各类电池成本占比情况 (47)E.梯级利用可行方向与潜力 (49)1.梯级利用技术可行性 (49)2.梯级利用主要市场方向 (50)F.动力电池回收再生利用经济分析 (51)1.回收拆解技术发展现状 (51)2.回收拆解成本收益 (53)参考文献 (57)一、项目背景、意义随着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动力电池报废渐成规模。
基于企业自愿信息披露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履责绩效评价

中国人口 •资源与环境 2020 年 第 30 卷 第 4 期 CHINA POPULATION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Vol.30 No.4 2020童昕!罗朝璇•基于企业自愿信息披露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履责绩效评价[J ]!中国人口 $资源与环境,2020,30 (4 ):63 -74. " TONGXin , LUO Zhaoxuan. Systematic evaluation on corporate performance in 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based on voluntary disclosure reports [J ]. China population ,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i , 2020 ,30(4) :63 -74.]基于企业自愿信息披露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履责绩效评价童昕罗朝璇(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北京100871)摘要企业自愿信息披露旨在通过公共对话和组织策略"促进企业与社会沟通,探索合作创新途径。
这种机制体现了当前社会治理机制转型的方向。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简称EPR )中的信息责任是这一转型趋势的具体表现。
基于企业自愿披露的可持续发展信息评价其EPR 履责绩效,可以促进企业主动从产品全生命周期的角度全面履行生产者改善产品环境属性"尤其是废弃产品管理的责任,从而改变目前过度依赖政府监管和推动的局限。
本文针对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中所涉及的电器电子、汽车、铅酸蓄电池和包装材料四大产品领域,以全球报告倡议组织$ Globai Repoting Initiatiw ,简称GRI )数据库中的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资料为基础,辅以企业官方网站上自愿发布的可持续发展报告,采用文本分析方法,结合EPR 制度的具体要求,建立生产者EPR 履责绩效评价体系。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35号为贯彻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国办发〔2016〕99号)和《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要求,推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现予公告。
附件: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7月2日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要求,建立“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溯源管理平台),对动力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利用等全过程进行信息采集,对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实施监测。
第二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新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新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实施溯源管理。
第三条对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获得《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延后12个月实施溯源管理。
如逾期仍需在维修等过程中使用未按国家标准编码动力蓄电池的,应提交说明。
第四条汽车生产企业(含进口商)对已生产和已进口但未纳入溯源管理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在本规定施行12个月内将相关溯源信息补传至溯源管理平台。
第五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实施溯源管理。
第六条电池生产、梯次利用企业应按照《关于开通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备案系统的通知》(中机函〔2018〕73号)要求,进行厂商代码申请和编码规则备案,对本企业生产的动力蓄电池或梯次利用电池产品进行编码标识。
第七条汽车生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及综合利用企业应在溯源管理平台申请账号(申请材料见附表1、2)。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是指将生产者对其产品承担的资源环境责任从生产环节延伸到产品设计、流通消费、回收利用、废物处置等全生命周期的制度。
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是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内在要求,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制造业转型升级具有积极意义。
近年来,我国在部分电器电子产品领域探索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取得了较好效果,有关经验做法应予复制和推广。
为进一步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要求,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的制度框架,不断完善配套政策法规体系,逐步形成责任明确、规范有序、监管有力的激励约束机制,通过开展产品生态设计、使用再生原料、保障废弃产品规范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加强信息公开等,推动生产企业切实落实资源环境责任,提高产品的综合竞争力和资源环境效益,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市场主导。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规划引导和政策支持作用,形成有利的体制机制和市场环境。
明晰责任,依法推进。
强化法治思维,逐步完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依法依规明确产品全生命周期的资源环境责任。
有效激励,强化管理。
创新激励约束机制,调动各方主体履行资源环境责任的积极性,形成可持续商业模式。
加强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实施的监督评价,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试点先行,重点突破。
合理确定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实施范围,把握实施的节点和力度。
坚持边试点、边总结、边推广,逐步扩大实施范围,稳妥推进相关工作。
(三)工作目标。
到20XX年,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相关政策体系初步形成,产品生态设计取得重大进展,重点品种的废弃产品规范回收与循环利用率平均达到40%。
周民升与天津大安电动车有限公司、浙江超威动力能源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民升与天津大安电动车有限公司、浙江超威动力能源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08【案件字号】(2019)晋08民终26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丽让王玉林胡东革【审理法官】张丽让王玉林胡东革【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天津大安电动车有限公司;浙江超威动力能源有限公司;周民升;临猗县临晋镇荆鹏摩托配件部【当事人】天津大安电动车有限公司浙江超威动力能源有限公司周民升临猗县临晋镇荆鹏摩托配件部【当事人-个人】周民升【当事人-公司】天津大安电动车有限公司浙江超威动力能源有限公司临猗县临晋镇荆鹏摩托配件部【代理律师/律所】刘俊山西方立律师事务所;韩贵娟山西方立律师事务所;黄闻韬浙江恕仁律师事务所;许言随山西领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俊山西方立律师事务所韩贵娟山西方立律师事务所黄闻韬浙江恕仁律师事务所许言随山西领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俊韩贵娟黄闻韬许言随【代理律所】山西方立律师事务所浙江恕仁律师事务所山西领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天津大安电动车有限公司;浙江超威动力能源有限公司【被告】周民升;临猗县临晋镇荆鹏摩托配件部【本院观点】一审法院查明涉案的大安罗纳多电动三轮车由上诉人天津大安公司生产,该电动三轮车使用的蓄电池由上诉人浙江超威公司生产,被上诉人临猗县荆鹏摩托部经销上诉人天津大安公司生产的电动三轮车和上诉人浙江超威公司生产的蓄电池,被上诉人临猗县荆鹏摩托部将该电动三轮车和蓄电池组装后销售给被上诉人周民升,被上诉人周民升在驾驶过程中该电动车着火,造成被上诉人周民升身体多处烧伤、电动三轮车烧毁报废,对该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过错产品责任免责事由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查明涉案的大安罗纳多电动三轮车由上诉人天津大安公司生产,该电动三轮车使用的蓄电池由上诉人浙江超威公司生产,被上诉人临猗县荆鹏摩托部经销上诉人天津大安公司生产的电动三轮车和上诉人浙江超威公司生产的蓄电池,被上诉人临猗县荆鹏摩托部将该电动三轮车和蓄电池组装后销售给被上诉人周民升,被上诉人周民升在驾驶过程中该电动车着火,造成被上诉人周民升身体多处烧伤、电动三轮车烧毁报废,对该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附件3《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二〇二〇年六月1制订必要性为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动建立规范的废动力蓄电池收集处理体系,201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明确在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领域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2018年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活动各相关主体的责任和管理要求。
为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适应新时期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处理的环境管理要求,进一步强化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处理过程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委托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牵头编制《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作为协作单位共同参与。
2制订原则(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2)有效防控环境风险,保护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3)鼓励采用清洁技术,实现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4)在企业现有工程实践基础上提出规范性要求,确保标准具有科学性、先进性、经济性和适用性。
3制订工作过程标准编制工作组成立以来,明确了标准研究编制的原则和工作思路,在广泛收集、分析国内外相关领域技术资料,充分调研听取相关行业协会、企业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主要工作过程如下:2019年4月至6月,编制组查阅国内外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处理相关文献资料和现行环境管理政策制度,赴国内外有关处理企业现场调研,系统梳理了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处理工艺路线、产排污节点、污染物特性以及环境保护监管要求。
2019年6月至11月,在同有关环境管理部门、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企业多次座谈交流,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组形成了《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提请技术审查稿)》及编制说明。
动力电池生产者回收目标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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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完整版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35号?为贯彻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国办发〔2016〕99号)和《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要求,推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现予公告。
附件: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7月2日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要求,建立“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溯源管理平台),对动力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利用等全过程进行信息采集,对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实施监测。
第二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新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新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实施溯源管理。
第三条对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获得《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延后12个月实施溯源管理。
如逾期仍需在维修等过程中使用未按国家标准编码动力蓄电池的,应提交说明。
第四条汽车生产企业(含进口商)对已生产和已进口但未纳入溯源管理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在本规定施行12个月内将相关溯源信息补传至溯源管理平台。
第五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实施溯源管理。
第六条电池生产、梯次利用企业应按照《关于开通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备案系统的通知》(中机函〔2018〕73号)要求,进行厂商代码申请和编码规则备案,对本企业生产的动力蓄电池或梯次利用电池产品进行编码标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25•【文号】国办发〔2016〕99号•【施行日期】2016.12.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12月25日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是指将生产者对其产品承担的资源环境责任从生产环节延伸到产品设计、流通消费、回收利用、废物处置等全生命周期的制度。
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是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内在要求,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制造业转型升级具有积极意义。
近年来,我国在部分电器电子产品领域探索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取得了较好效果,有关经验做法应予复制和推广。
为进一步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要求,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的制度框架,不断完善配套政策法规体系,逐步形成责任明确、规范有序、监管有力的激励约束机制,通过开展产品生态设计、使用再生原料、保障废弃产品规范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加强信息公开等,推动生产企业切实落实资源环境责任,提高产品的综合竞争力和资源环境效益,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市场主导。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规划引导和政策支持作用,形成有利的体制机制和市场环境。
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规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办法》。
现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0年11月8日前反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联系人及电话:艾崇************传真:************电子信箱:***************.cn附件: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pdf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2020年10月10日附件: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保障梯次利用电池产品(以下简称梯次产品)的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及《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梯次利用,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必要的检验检测、分类、拆分、电池修复或重组为梯次产品,使其可应用至其他领域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梯次利用企业,是指从事梯次产品生产的企业。
《管理办法》中的再生利用企业及废旧动力蓄电池定义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梯次利用企业及其他相关市场主体的梯次利用相关行为的管理。
第四条梯次利用企业应履行主体责任,遵循全生命周期理念,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保障本企业生产的梯次产品质量,以及报废后的规范回收和环保处置;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应采取易梯次利用的产品结构设计,利于其高效梯次利用。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指导、协调工作。
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进行监督管理,加强信息共享。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协调做好本地区梯次利用指导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科技部支持梯次利用关键共性技术、装备的研发与推广应用,引导产学研用协作,鼓励梯次利用新型商业模式创新和示范项目建设。
推进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方案(最新)

推进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方案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是指将生产者对其产品承担的资源环境责任从生产环节延伸到产品设计、流通消费、回收利用、废物处置等全生命周期的制度。
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是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内在要求,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制造业转型升级、打造生态文明建设x样板先行区、建设更美丽更富裕更文明的现代化新x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通知》(x〔x〕344号)精神,积极推进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实施方案如下:一、明确范围目标生产者责任延伸范围包括开展生态设计、使用再生原料、规范回收利用和加强信息公开等四个方面。
生产企业要统筹考虑原辅材料选用、生产、包装、销售、使用、回收、处理等环节的资源环境影响,深入开展轻量化、单一化、模块化、无(低)害化、易维护以及延长寿命、绿色包装、节能降耗、循环利用等产品生态设计。
在保障产品质量性能和使用安全前提下,加大再生原料使用比例;实行绿色供应链管理,加强对上游原料企业引导。
生产企业可通过自主回收、联合回收或委托回收等模式,规范回收废弃产品和包装,直接处置或由专业企业处置利用。
生产企业要将产品质量、安全、耐用性、能效、有毒有害物质含量等内容作为强制公开信息,面向公众公开;将涉及零部件产品结构、拆解、废弃物回收、原材料组成等内容作为定向公开信息,面向废弃物回收、资源化利用主体公开。
按照省部署,率先对电器电子、汽车、铅酸蓄电池和包装物等4类产品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适时扩大产品品种和领域。
到x年,初步形成推进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体制机制和市场环境,产品生态设计取得重大进展,重点品种的废弃产品规范回收与循环利用率平均达到40%。
到x年,重点领域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运行有序,产品生态设计普遍推行,重点产品的再生原料使用比例达到20%,废弃产品规范回收与循环利用率平均达到50%。
我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溯源管理

我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溯源管理摘要:根据有关部门的预计,中国的动力电池将在2018年至2020年间累计达到120,000至200,000吨,至2025年将达350,000吨。
随着新能源汽车的总需求量不断增长,中国电动汽车的回收工作将面临更大的压力。
本文旨在通过对中国新能源汽车电池的追溯管理系统的研究,为其追溯管理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溯源管理引言目前,中国已经是世界上最大的新能源生产国,其动力电池的再生利用问题也越来越严重。
为了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健康与长期发展,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框架。
文章简单地介绍了蓄电池的可追溯管理。
一、实施动力蓄电池全生命周期溯源管理的意义生态文明对中国经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回收新能源汽车是实现生态文明、保护环境、促进资源循环的一项重要措施。
各单位应当推动 EPR体系的落实,并加大对再生能源的扶持力度。
各试点地区和企业要加强执行计划,积极探索营销方法的创新;而在非试点地区,则要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促进区域间、行业间的协同合作,确保电池的高效循环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各相关部门要履行好各自的职责,积极推动废旧电池的循环再利用,为建设美好中国做出新的贡献。
二、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产业发展现状(一)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的基本现状由于各地政府对电池的回收与使用进行了严格的管制,各大厂商都在积极推行 EPR,而其他企业则从政策、经济等方面,逐渐形成了一个循环经济系统。
例如,广西加大地方资源的开发,强化政府的综合规划和市场导向。
上海、江苏和广西三个区域加速建立了本地管理平台,加强了对电力系统的监控,江苏新能源汽车的动力电池循环利用项目运行监控系统已经与江苏电网、江苏铁塔等公司进行了连接,并投入了试运行;河南、湖南和四川成立了以市场为导向的行业协会,引导各行业协同建设区域循环经济系统。
(二)梯次利用的发展现状一般情况下,当电池电量不足20%时,就不适用于新能源汽车,可以在其它方面进行梯次应用。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联合发布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就《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问题1:制定《管理办法》是基于什么背景?随着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一大新能源汽车产销国,动力蓄电池产销量也逐年攀升,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迫在眉睫,社会高度关注。
2009-2012年新能源汽车共推广1.7万辆,装配动力蓄电池约1.2GWh。
2013年以后,新能源汽车大规模推广应用,截至2017年底累计推广新能源汽车180多万辆,装配动力蓄电池约86。
9GWh。
据行业专家从企业质保期限、电池循环寿命、车辆使用工况等方面综合测算,2018年后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将进入规模化退役,预计到2020年累计将超过20万吨(24.6GWh),如果按70%可用于梯次利用,大约有累计6万吨电池需要报废处理.动力蓄电池退役后,如果处置不当,随意丢弃,一方面会给社会带来环境影响和安全隐患,另一方面也会造成资源浪费。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国务院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
推动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有利于保护环境和社会安全,推进资源循环利用,有利于促进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对于加快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作为一个新兴领域,目前处于起步阶段,面临着一些突出的问题和困难:一是回收利用体系尚未形成。
目前绝大部分动力蓄电池尚未退役,汽车生产、电池生产、综合利用等企业之间未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
同时,在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法律支撑;二是回收利用技术能力不足。
目前企业技术储备不足,动力蓄电池生态设计、梯次利用、有价金属高效提取等关键共性技术和装备有待突破.退役动力蓄电池放电、存储以及梯次利用产品等标准缺乏;三是激励政策措施保障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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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TCRR ××—2020 动力蓄电池生产者责任延伸履责绩效评价(试行)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动力蓄电池生产者责任延伸履责绩效评价的原则、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动力蓄电池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履责绩效评价,包括新能源汽车企业、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含进口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梯次利用企业、专业回收企业、资源化利用企业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2128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T 33598 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拆解规范GB/T 34013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产品规格尺寸GB/T 34014 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则GB/T 34015 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余能检测GB/T 34664 电子电气生态设计产品评价通则GB/T 36001 社会责任报告编写指南HJ 96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池工业HJ 1034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废弃资源加工工业JT/T 617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标准WB/T 1061 废蓄电池回收管理规范YS/T 1174 废旧电池破碎分选回收技术规范T/ATCRR 01 废旧动力电池循环利用企业生产通用要求T/ATCRR 02 废旧锂离子电池中锂的湿法回收技术规范T/ATCRR 06 梯次利用锂离子电池检验方法T/ATCRR 07 梯次利用锂离子电池储能用蓄电池T/ATCRR 08 梯次利用锂离子电池低速电动车用蓄电池T/ATCRR 09 梯次利用锂离子电池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国办发〔2016〕9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2018年第35号公告)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本)(2019年第59号公告)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本)(2019年第59号公告)3 术语和定义GB/T 3466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1T/ATCRR ××××—20203.1生产者责任延伸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生产者(即企业)对其产品承担的资源环境责任从生产环节延伸到产品设计、流通消费、梯次利用、收集回收、再生利用、废物处置等全生命周期。
汽车生产企业承担动力蓄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相关企业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有关环节履行相应责任,保障动力蓄电池的有效利用和环保处置。
[来源: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国办发〔2016〕99号),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本)]3.2动力蓄电池power battery指为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提供能量的蓄电池,由蓄电池包(组)及蓄电池管理系统组成,其电池包括动力锂离子电池、动力金属氢化物/镍电池(简称氢镍电池)、燃料电池、超级电容器等,不含铅蓄电池。
[来源: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3.3退役动力蓄电池decommissioning power battery指动力蓄电池经使用后,剩余容量或充放电性能无法满足新能源汽车正常行驶需求,或因其他原因拆卸后不再使用的动力蓄电池,退役电池单体、模组、电池包的余能宜为高于对应原出厂额定容量的60%,方可用于梯次利用,简称退役电池。
3.4废旧动力蓄电池used power battery动力蓄电池经使用后,剩余容量或充放电性能无法满足新能源汽车正常行驶需求,或因其他原因拆卸后不再使用的动力蓄电池;报废新能源汽车上的动力蓄电池;经梯次利用后报废的动力蓄电池;电池企业生产过程中报废的动力蓄电池;其他需回收利用的动力蓄电池。
废旧动力蓄电池包括废蓄电池包、废蓄电池模块和废单体蓄电池。
3.5生态设计eco-design按照全生命周期的理念,在产品设计开发阶段系统考虑原材料获取、生产制造、包装运输、使用维护和回收处理等各个环节对资源环境造成的影响,力求产品在全生命周期中最大限度降低资源消耗、尽可能少用或不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原材料,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从而实现环境保护的活动。
[来源:GB/T 34664-2017,定义3.2]3.6梯次利用echelon utilization梯次利用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或其中的蓄电池包/蓄电池模块/单体蓄电池)进行必要的检测、分类、电池修复或拆分与重组为梯次利用电池产品,使其可应用至其他领域的过程,可以一次利用也可以多次利用。
3.7专业回收企业professional recycling enterprise指具备符合一定规模退役电池或废电池贮存设施规定条件的场所,专业从事退役电池和废电池集中贮存转运业务的企业。
2T/ATCRR ××—2020 3.8资源化利用resource utilization资源化利用,即废电池拆解、分选、回收处理、再生利用,指采用各种方法、技术和工艺,把有价组分或元素从废电池中提取出来,以便于利用。
3.9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率recovery rate of used power battery指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量占前第5、6、7年度国内销售平均量(含进口量,但不含出口量)的比例。
企业电池回收率 =(当年废旧动力蓄电池自主回收量+合作回收量)÷前第5、6、7年度国内销售平均量×100%。
进口企业电池回收率 =(当年废旧动力蓄电池自主回收量+合作回收量)÷前第5、6、7年度平均进口量×100%。
上述回收量指企业回收并交规范资源化利用企业处置的动力蓄电池数量。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废料、残次品、库存等未进入消费系统的材料和产品不计入年度回收率计算范围。
4 评价原则和方法4.1 评价原则4.1.1 生产者责任延伸履责绩效基本评价根据生产者责任体系,基本评价企业履责情况。
生产者责任履责基本评价包括:资源环境责任、生态环境责任、安全生产责任、产品质量责任、信息公开责任等。
4.1.2 生产者责任延伸履责绩效评价涵盖电池产品全生命周期生产者责任延伸履责绩效评价涵盖动力蓄电池产品全生命周期,产品全生命周期包括产品生态设计、绿色供应链、产品生产、产品消费使用、梯次利用、收集回收、集中转运、拆解处理、资源化利用等环节。
4.1.3 生产者责任延伸履责绩效评价涵盖电池产品全产业链生产者责任履责绩效评价涵盖动力蓄电池产品全产业链,产业链关联企业包括新能源汽车生产、电池生产(包括电池进口)、电池销售、梯次利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专业回收、资源化利用等企业。
4.1.4 实行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率目标管理贯彻《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国办发〔2016〕99号),明确实行废电池回收率目标管理。
2025年动力蓄电池回收率高于60%,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更新回收目标。
4.2 评价方法4.2.1生产者责任延伸履责绩效评价内容根据企业提供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履责绩效评价申报材料和证明资料,评价方组织核实企业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赋值定量评分。
生产者责任延伸履责绩效赋值评分,满分合计为100分,分为三部分,如表1所示。
3T/ATCRR ××××—20204表 1 生产者责任延伸履责绩效评价指标与权重评价分类分类权重一级指标一级指标权重企业基本履责评价40%政策法规符合性8%生态环境责任20%安全生产责任2%信息公开责任10%电池回收履责评价30% 电池回收体系30%关联企业履责评价30%生态设计6%绿色供应链4%产品质量责任10%资源回收责任10%4.2.1.1生产者责任延伸履责绩效基本评价本部分权重40%,如表1所示,基本评价指标为:政策法规符合性、生态环境责任、安全生产责任、信息公开责任。
企业应符合政策法规,近三年未发生生态环境污染事件,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无不诚信记录,方可实施后续项目评价。
4.2.1.2 企业动力蓄电池回收体系运行与履责绩效评价本部分权重30%,如表1所示。
企业应履行资源环境责任,评价企业自建与联合共建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体系运行情况,核实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量与回收率,核实废旧动力蓄电池资源化回收处理量,以及所占市场份额情况。
4.2.1.3动力蓄电池产业链关联企业生产者责任延伸履责绩效评价本部分权重30%,如表1所示。
评价企业在产品生态设计、绿色供应链、产品质量、资源化回收利用等环节履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情况。
4.2.2生产者责任延伸履责绩效评价等级分类动力蓄电池生产者责任延伸履责绩效评价方法为企业申报资料审核、行业专家评审和企业现场审核相结合,并依据赋值定量评价企业得分,具体分为AAAA、AAA、AA、A四个等级,AAAA为最优。
4.2.2.1 AAAA级满足生产者(企业)责任体系与履责绩效评价全部要求,生产者责任延伸履责绩效与动力蓄电池回收体系运行与履责绩效突出,三部分评价合计得分达到或超过90分。
4.2.2.2 AAA级满足生产者(企业)责任体系与履责绩效评价全部要求,生产者责任延伸履责绩效与动力蓄电池回收体系运行与履责绩效较好,三部分评价合计得分达到或超过75分。
4.2.2.3 AA级满足生产者(企业)责任体系与履责绩效评价全部要求,生产者责任延伸履责绩效与动力蓄电池回收体系运行与履责绩效一般,但还有提升的空间,三部分评价合计得分达到或超过50分。
T/ATCRR ××—2020 4.2.2.4 A级满足生产者(企业)责任体系与履责绩效评价全部要求,生产者责任延伸履责绩效与动力蓄电池回收体系运行与履责绩效不高,在生产责任延伸履责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三部分评价合计得分达到或超过30分。
5 技术要求5.1 生产者责任延伸履责绩效基本评价指标要求生产者责任延伸履责基本评价包括产业政策法规符合性,履行生态环境责任、安全生产责任、信息公开责任等方面,企业履责绩效指标要求应符合附录A 表A1中的规定。
(满分40分)5.2 动力蓄电池回收体系运行与生产者责任延伸履责绩效评价指标要求各企业自建、联合或委托共建动力蓄电池回收体系与运行与生产者责任延伸履责绩效指标要求,应符合附录A表A2中的规定。
(满分30分)5.3 动力蓄电池产业链关联企业生产者责任延伸履责绩效评价指标要求动力蓄电池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包括:生态设计、绿色供应链、产品质量、资源回收等方面,各关联企业履责绩效赋值(分)评价分别满分为30分,对应产业链关联企业指标要求分别为:新能源汽车企业生产者责任延伸履责绩效指标要求,应符合附录A表A3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