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投破产案的时代意义和历史意义

广东国投破产案的时代意义和历史意义

自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实施以来,我国破产审判走过32年历程,总结好破产审判对保护我国经济建设的宝贵经验,讲好中国破产审判故事,对进一步贡献破产审判智慧、更好发挥破产审判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服务的作用,具有鲜明的时代意义。三十多年来我国破产审判就个案影响力而言,目前仍以广东国投破产案为最。

春风得意马蹄疾

矗立在广州市环市东路繁华地段的广东国际大厦,广州人亲切称为“63层”,这是华南地区当时的最高建筑,一度成为广东对外开放的标志,更是财富和身份的象征。这里就是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下称广东国投)总部所在地。

计划经济时代,中国政府指定中国银行作为唯一对外金融机构。改革开放后,政府为了对外融资,成立政府全资拥有或实际控制的窗口公司,以窗口公司的名义对外借贷及发行债券。1980年7月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广东国投,注册资金人民币12亿元,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享有外汇经营权,上世纪90年代广东国投先后获得美国穆迪公司和标

准普尔公司相当于当时主权债的债信评级。广东国投先后与日本、美国、英国、法国、瑞士等数十家银行签订贷款协议,凭借“窗口公司信用”,通过在国际上发行债券、贷款、担保、参股、投资租赁等方式,兴办和支持了广东省一批重点项目,为广东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同时,广东国投从单一的信托业务发展成为以金融和实业投资为主的企业集团,形成了一批如广东国际大厦、江湾新城、广州交易馆等优质资产,投资范围遍及金融、证券、贸易、通讯、能源、高科技、房地产等几十个领域,投资项目共计3000余个。广东国投以其规模、资产、影响力、海外关系和政府背景,筑起当时广东最大的商业王国,号称“永不沉没的航母”。1994年5月,时任广东国投总裁黄炎田的照片登上了美国《商业周刊》的封面。

正所谓春风得意马蹄疾,一日看尽长安花。

山雨欲来风满楼

1997年7月2日,泰国在未做充分准备的情况下,宣布实施浮动汇率,泰铢兑换美元的汇率当天下降17%,外汇市场和其他金融市场一片混乱,引起印度尼西亚、菲律宾、马来西亚的金融混乱。同时,国际金融炒家动用数以万亿美元计的国际游资攻击香港、新加坡、韩国、日本金融,做空市场,整个东亚经济在1998年上半年处于风雨飘摇之中。时值香港回归前后,保持香港的金融稳定才能稳定香港的民心,中国政

府面临稳定人民币和港元的双重金融压力。而1998年我国内地外汇储备仅有1449.59亿美元,抵抗国际金融风险的能力还不强;尤其当时我国市场经济还很不完善,尚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应对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风险的经验很不充分,这给中央政府带来了非常大的压力。在这一轮金融危机面前,中国政府能否妥善应对、有效化解风险,事关香港和内地的稳定,事关改革开放二十年成果的巩固,事关中华民族的长远发展。

金融危机爆发后,世界各国收缩对外投资,纷纷要求广东国投偿付对外到期债务。由于广东国投极度扩张,经营领域多达几十个行业,而内部管理根本跟不上。公司高层领导连广东国投旗下有多少家子公司都说不清楚。据后来清查,广东国投境内外注册的全资及控股企业共240家,比公司自报的多出108家。由于管理混乱,广东国投对外80%以上的借款,借款人营业执照、财务报表、还贷记录不全;总公司贷款比例高达395%,大大超过75%的规定;会计帐簿许多无凭证资料、业务台帐不完整,有27家境外公司甚至完全没有报表资料。公司高息吸存,高息放贷,贷款审批制度形同虚设。证券业务违规挪用客户保证金,非法集资。广东国投漫无节制向境内外500多家债务人发放贷款近130亿元。由于没有严格资信审查,这些债务人多数不能按期偿还债务,导致广东国投发生严重的外债支付危机。

与此同时,广东省政府设在香港的招商引资公司——香港粤海企业集团公司也出现了不能支付到期的巨额外债,广东省中小金融机构尤其

是农村信用社出现群众挤提存款现象。为应对亚洲金融危机,1997年

11月国务院召开了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确立了“谁家的孩子谁家抱”的处理原则。为处理好当时广东的特殊情况,中央紧急安排时任中国建设银行行长的金融专家王岐山同志到广东担任副省长,主管金融工作。中央和广东省决定先对广东国投进行关闭清算,同时中央借资380亿元给广东稳定银行和金融支付,维护地方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对广东国投关闭清算显示:广东国投总资产214.71亿元,总负债361.45亿元,资不抵债146.94亿元。

一石惊破井底天

广东国投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破产清算无疑会影响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信誉,甚至影响改革开放进程。但如果广东省政府要重组广东国投,需要付出偿还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盘活经营等共计307亿元的“天文数字”。而更为深层次的原因是,广东国投只是这次亚洲金融危机国内爆出的第一个严重问题,今后会不会有更多、更严重的问题出现?如果广东国投问题政府兜底了,那么将来的类似问题是不是都要兜底?由此,中国的政府和企业还能否区分、中国还是不是市场经济?这些大问题、大危机,都在考验着当时的决策者。

1999年1月11日,广东国投及其部分子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1

月16日,广东高院、广州中院、深圳中院分别依法裁定宣告广东国投、

广东国际租赁公司和广信企业发展公司、广东国投深圳公司4家企业破产还债。广东国投成为我国首例非银行金融机构破产案。广东高院成立了时任院长吕伯涛为组长的广东国投破产案领导小组;广东省政府成立四个企业的破产清算组,分别由时任省政府省长助理的武捷思、副秘书长刘昆、李春洪、审计厅副厅长吴清泉等担任清算组组长。

广东国投361亿元人民币债务80%以上借自日本、美国、德国、瑞士、香港等国家和地区130多家银行,广东国投破产消息一出,立即在全球金融市场掀起轩然大波,被国际金融界称为“广信事件”。很多债权人表示:“无法相信自己的耳朵!”广东国投这样一艘在金融界被视为“不沉的航母”,怎么可能一下变成了“泰坦尼克号”呢?!

正所谓两害相权取其轻,投石问路,石破天惊。

天降大任于斯人

广东国投宣布破产后,对外面对的是130多家外国银行的债权追收及要求政府承担责任的国际呼声。1999年7月日本首相小渊惠三访问中国与朱镕基总理会晤时,就广东国投破产案指出:这是中日之间严重的双边问题,影响深刻,要求中国妥善处理。该案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影响国家关系的因素。对内面对的是需要紧急安置的629名职工、违规吸收个人存款而要求退款的2万多名储户、下属9个证券营业部违规挪用保证金而要求退回保证金的8万多名股民,10余万人的合法权益一旦得不

到保障,很容易酿成严重后果,内外维稳的压力异常突出。

中央给予广东大力支持。1999年春天的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日本记者就广东国投破产提出了很多刁钻的发问,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面对全世界媒体掷地有声的回答:“广信申请破产这件事,是中国金融改革过程中的一个个别事件。它向全世界发出一个信息:中国政府不会为一个金融企业还债,如果这个债务不是由各级政府所担保的话。”总理这一讲话,从国家层面向全球金融界宣告了广东国投破产案破产还债的基本方针。而此前,以日本债权人为主的很多境外债权人都认为,国企等同于政府,国企负债理应由国家偿还。

化解外部压力,最为重要的举措是引进国际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参与破产清算,提高司法公信力。广东国投破产案绝大多数为境外债权人,而《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企业清算由行政色彩浓厚的“清算组”负责,与国际上以破产管理人为主的做法相去甚远,很多债权人担心清算工作的客观公正性。为此,清算组和破产审判法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强调本次破产清算严格“依法、按规、参照国际惯例”进行,同时宣布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香港孖士打律师行、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三家国际、国内知名的中介机构,协助处理广东国投破产案的清算工作和境内外法律事务,开创了我国破产案件聘请国外中介机构负责清算的先河,为2007年我国企业破产法确立以中介机构取代清算组的破产管理人制度提供了宝贵经验。

化解国内压力,最主要是依靠政府统筹应对,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一方面,省政府拿出474万元资金,做好广东国投629名职工的遣散和安置工作,解决企业职工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广东省政府作为广东国投的投资方和主管方,委托中国银行广东分行审查收购广东国投违规吸收的个人储蓄存款,向储户垫付存款5.9亿元,后由银行取得代位求偿权,作为普通债权人申报破产债权,参加破产财产分配。再者,省政府委托广发证券托管广东国投9个证券营业部,保证证券营业部正常经营;后再整体转让,用转让款及其他破产财产支付被挪用的1.23亿元股民保证金。

正所谓内忧外困不足惧,统筹协调困难小。

开天辟地慨而慷

二十年前广东国投案破解难题的举措和智慧,今天依然极具参考价值。

(一)创设“一带三”破产格局

集团公司破产,子公司是否一并进入破产,当时的破产法规定不明确。合议庭认为子公司是独立法人,未达到破产边界而启动破产程序,于法无据。最终,广东国投破产采取的是“一拖三”破产模式,即广东国投向广东高院提出破产申请,广东国际租赁公司、广信企业发展公司、广东国投深圳公司也分别向广州中院和深圳中院提出破产申请,其余26

家全资子公司未进入破产。三家法院坚持统一领导、统一工作思路,统一工作部署,统一执法尺度,开启了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先河。

(二)创新债权申报登记方法

当时的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应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债权。但广东国投破产案件债权人数众多,债权数额巨大,错综复杂。广东高院认为,法院可以将债权申报工作授权破产清算组操作,并对清算组进行指导和监督。由于广东国投在关闭阶段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如对登记的债权无异议,视为已向法院申报债权。由广东法院向债权人发出债权确认通知,收到通知后30日内不提出异议,视为债权人确认已申报债权。截至1999年4月16日,涉及境内外、国内外494家债权申报人,申报债权总额467亿元,其中广东国投本部有320家债权申报人,申报债权金额逾387.7亿元。这一大胆尝试直接推动2007年企业破产法有了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规定。

(三)创新债权审查确认程序和方式

面对广东国投这样一起超大体量、错综复杂的破产案件,假若申报的每一债权都由债权人会议直接进行审查确认,不仅难以操作,债权审查确认的时间必然旷日持久。广东高院决定先由破产清算组聘请的中介机构代表清算组,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初步审查确认,对破产清算组审查的债权通过债权人会议表决,债权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请裁定得到救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广东国投

获得确认的债权人200家,确认债权人民币202.2亿元,被否认债权185.6亿元,包括数额最大的日本劝业银行依据安慰函而申报的4500

万美元债权。

(四)厘清担保责任

一是依法确认安慰函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担保。安慰函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广东省政府为广东国投出具的介绍性函件,表明广东国投是我国对外融资窗口公司,由广东省政府全资拥有,当广东国投不按时偿还债务时,广东省政府将督促其偿还债务。另一种是广东国投向其子公司的债权人出具的,内容是广东国投负责督促、组织这些子公司按时还款或对子公司的管理上作出承诺。由于安慰函的措辞近似于保证,判断安慰函是道义上支持,还是法律上的保证责任,难以把握。广东高院从安慰函的名称、措辞和当事人交易习惯、当事人对安慰函的预期等进行判断,依法认定安慰函没有保证担保内容而无需承担保证责任,不予确认担保债权涉及金额23亿元。

二是依法认定政府担保无效但需承担过错责任。4案需要解决的担保债权涉及到广东省8个市、32个县,共69个政府机关的担保责任问题。政府机关如何承担保证责任,成为国外债权人关注的焦点。对此,广东法院认为:法律明令禁止政府机关为企业担保,如果政府机关为企业提供了担保,该担保依法应认定无效;担保无效,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按照主合同是否有效、担保人是否存在过错对担保人的民事责任份额

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政府机关对外承担赔偿责任限于政府机关预算外资金,并依法明确了预算外资金审计的依据和程序。

(五)创新债务追收和财产变现方法

广东国投等四家破产企业共500多家债务人,欠债人民币189亿,涉及全国8个省市,广东省内58个市、县。广东高院果断决定,将广东国投在广东省内对外债权统一指定给债务人所在地的58家法院执行,并由广东高院执行局指导监督,共出动500多名法官、法警,出动一万多人次,依法采取了查封、冻结、扣押、拍卖、中止、终结等法律措施,共执行案件280多件,共计追回债务15亿余元,开创了全国法院统一指定执行的先例。对政府机关无效担保赔偿责任问题,委托广东省审计厅分成5个审计小组分别对66个政府机关的预算外资金进行强制审计并予以执行。

广东国投破产案始终坚持以拍卖作为处置破产财产的基本方式,做到公平、公正、透明,提高了破产清算工作的公信力。其中对广东国际大厦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和债权拍卖成交价11.3亿元,创造了当时国内单笔破产财产拍卖价之最。根据广东国投破产财产追收及变现状况,首创了破产财产多次分配,亦被后来的立法所吸收。终结破产程序前,广东国投破产案经三次破产财产分配,债权清偿率达到12.52%。2017

年6月29日,广州市万溪房地产公司在广东国投破产财产处置项目拍卖会上,以人民币551亿元竞得广东国投对广东省信托房地产开发公司

100%投资权益和债权。其核心资产为1988年8月广东省信托房地产公司以2.8亿元竞拍得到的广州芳村花地大道两侧的1500亩土地,当时楼面价仅218元每平方米,现已上涨100余倍。这次交易被媒体称为“史诗般的交易”,对此次处置受益进行分配后,广东国投债权清偿率达到100%。

(六)创设债权人主席委员会本案境内外债权人320人,遍布世界各地。若事无巨细的通过债权人会议进行审议耗费时间、增加成本、难以操作。广东高院根据实际需要,参照国际惯例创设“债权人主席委员会”,将债权人主席的设置从一名增加至九名,由债权数额最大的六家境外债权人和三家境内债权人担任,分别由瑞士银行、日本劝业银行、美国花旗银行及中国银行等轮流主持债权人会议,并不定期召开主席委员会例会。这一制度设计为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时所吸收,为2007年我国企业破产法新设债权人委员会提供了司法经验。部分境外债权人提出,以往关闭中银行、中农信等金融机构,所欠外债均优先受偿,且广东国投个人存款优先偿还,广东国投境外债权也应优先受偿。合议庭认为,金融机构的破产清算与行政关闭不同,前者是破产程序,后者是行政程序,破产清算对于普通破产债权一律平等受偿,境内外债权处于同一清偿顺位,金融企业债务也不应由政府偿还。对个人存款的清偿问题,是在进入破产程序前,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依其行政职权决定由省财政厅拨出资金委托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支付广东国投自然人储蓄存款,支付存款本金后取得这些

自然人对广东国投债权的代位求偿权,同样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分配,并不享有优先权。

正所谓制度创新,逢山开路,遇水架桥,办法总比困难多。

三军过后尽开颜

2003年3月28日广东高院裁定广东国投破产案终结,同时保留清算组仍继续进行债权追收和追加分配工作。

广东国投破产案折射出中国从计划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转型期的阵痛,也使中国金融业真正走向了市场化,中国破产司法走向了世界舞台,标志着中国法制进入新纪元。正因为如此,国内外将这次审判称为“世纪大审判”。用时任广东省主管金融的常务副省长王岐山的话:政府在投融资中扮演主角的时代必须结束,用破产的方式“引爆”广信债务危机,有可能把一件坏事变成好事。“中国的金融机构也能依照市场准则和法律申请破产,其实这表明我们在市场化的道路上往前大大走了一步”。正如朱镕基总理在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招待会上说的:中国政府不会为一个金融企业还债,如果这个债务不是由各级政府所担保的话。广东国投破产案的成功审理,打响了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依法处理金融问题的“第一炮”,标志着在我国处置金融风险的方式上,已经按照国际惯例办事。该案对整顿金融秩序、化解金融风险,应对境外债权人“索债”浪潮,起到警示作用;也为香港粤海

企业集团公司的成功重组和广东省中小金融机构金融风险的顺利处置抢得先机。

广东国投破产案创造了十个“第一”:国内第一例非银行金融机构破产案、破产财产标的第一、境外债权第一、第一个聘请境外中介机构、单笔破产财产拍卖价最高纪录、第一例全国法院予以配合支持审理的破产案件、首设债权人主席委员会、第一宗运用统一协调机制追收破产财产的破产案、第一例破产裁定在境外得到承认的破产案、第一宗终结破产程序后保留清算组处理遗留事宜的破产案。2003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召开表彰大会,时任院长肖扬作出重要批示:“它(广东国投破产案)标志着我国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不为企业债务提供政府担保,体现出我国政府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整顿金融秩序的决心;表明人民法院有力的支持政府依法行政;同时也为金融机构健康发展提供了正确的司法引导,有利于确立国家主权信用,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广东国投最大的债权人之一,美国杨基债券代理人高度赞扬中国法官是“非常优秀的,工作令人满意”。美国《华尔街日报》评论指出:广东国投被宣告破产,使中国金融业真正走向市场,标志着中国法制从此进入新纪元。

毕马威南中国区合伙人黄文楷先生自1999年至今一直参与广东国投破产清算和后续工作,笔者走访时他谈到,广东国投破产案给他留下了三点深刻印象:一是内地法院的高效率,多地法院协同推进和政府对破产案件的大力支持,这是其他国家和地区做不到的;二是广东国投案

严格按照依法、依规、参照国际惯例的原则处理,整个破产清算公平、公开、公正,很好的树立了内地司法形象,打消了境外当事人的顾虑;三是在当时法律安排很不完善的情况下,广东国投案的成功审结,极大推动了中国内地破产程序的国际化。

正所谓五岭逶迤腾细浪,乌蒙磅礴走泥丸,更喜岷山千里雪,三军过后尽开颜。

事非经过不知难

2003年3月19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李国光同志在接受中央电视台的采访时说:“搞一个案子尽管难,尽管很苦,但是觉得很有味道。自己的素质、司法理念好像提高了一步。作为一个法官,在一生中也许能够办千百件案子,但是办经典案子是不多的,广东国投破产案就是一件经典案件。”

“事非经过不知难”,这是广东国投案主审法官王建平回答笔者关于回顾感受的第一句话,他接着感慨道:“理论是灰色的,惟生命之树常青。没有经历4年的繁忙审理和后续15年工作,绝对体会不到个中滋味。面对广东国投这么一个巨无霸,刚接手的那种惶恐和无助,的确难以言表。”据他介绍:广东国投案第一难难在法律适用上。合议庭先后梳理出包括清算组法律地位、“安慰函”的法律效力、破产代位求偿权、母公司与子公司破产的关系、跨境债权追收等26个法律问题,每

一个问题的解决都需要找到理论支撑、惯例依据、债权人会议同意,无不需要艰辛的劳动和巨大的勇气。第二难难在稳定的维护上。对外130多家外国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追收债权;对内629名职工需要紧急安置,违规吸收个人存款的2万多名储户要求退款、下属9个证券营业部违规挪用保证金的8万多名股民要求退回保证金,涉及10万人的利益。第三难难在各种协调上。破产合议庭面对的是200个债权人,来自十几个国家的130余家境外金融机构,280宗债务追收当事人,其中包括69个政府机构;29家全资子公司和200余家参股公司;破产清算组、3个中介机构,以及省委整顿金融小组、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小组、本院破产案领导小组,需要协调方方面面的关系。第四难难在事务性工作的处理上。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谈凌律师向笔者介绍说:“当时的工作实在是太多了,律所分为对外债务追收组、债权确认组、资产处置组、劳动纠纷组、金融衍生产品组等5个小组,分工负责,工作到人,定期交流。每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几天,几乎都是没日没夜的工作。”另据破产合议庭统计,广东国投案处理各种往来文件千余份,仅《偿还财物通知书》就发出600多份,撰写各种方案、报告、答复等文字材料200余万字。

正所谓事非经过不知难,每一个小成就都是无数付出的结晶。

来路回望心盎然

一个大案,一个挑战;一种经历,一种责任。

正如2003年3月19日、20日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专题片《广东国投破产案回眸》两集的标题一样,广东国投破产案代表了世纪之交那个时代中国沿海省份的企业状况、金融状况、经济状况和破产状况,历史在这里凝聚成跌宕起伏、波澜壮阔、气壮山河的惊天一幕。广东国投破产案如下经验值得发扬光大:

一是破产审判是化解金融风险、稳定市场投资的重要手段。贸易战、金融战已经成为国际非常规战争的重要表现形式,防范金融风险是保障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如何将依法办理金融机构破产案、大型上市公司破产案与维护金融安全、社会稳定有机结合起来,既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确保国家经济、社会和政治的稳定,这是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的首要问题。同时,在处理和应对金融风险时,决策者应当参照处理广东国投的做法,用好、用足破产手段。

二是只有公平公正才能树立国际司法权威。案件的公平、公正处理,有时会与案件处理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发生冲突。面对冲突,必须坚持以公平、公正为前提,放弃了公平公正就不可能树立司法权威,没有司法权威,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样为无本之木。正是因为坚持公平公正处理,广东国投破产案最后受到国内外一致的好评,很好地发挥了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司法职能作用。

三是创造性解决司法难题是法官应有的担当。立法是对生活规律的

总结,客观上总会落后于日新月异的现实生活。在法律适用困难面前,法官不能拒绝裁判,但法官以什么样的担当精神、社会责任感和创新勇气来应对和解决难题,往往成为案件审理的关键。广东国投审判法官参照国际惯例,创造性的解决了26个法律难题,保障了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广东国投破产合议庭的钻研精神、担当精神、创新精神,值得全体法官学习。

四是党委和政府对重大破产案件审理的支持是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的保障。重大破产案件往往综合了重大经济问题、重大稳定问题、重大法律问题,不是简单的司法问题,需要运用行政的、经济的、综治的手段综合解决,离不开地方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在破产审判过程中,我们期盼这样一种愿景:党委和政府为破产审判提供支持和保障,破产审判通过化解社会难题为党委和政府分忧。

五是按国际惯例发展中国破产立法是我国破产走向国际化的必由

之路。破产是解决市场主体拯救和退出、实现市场化资源配置和优胜劣汰的主要法律手段,这是世界主要国家的通行做法。随着市场一体化和全球竞争的加剧,法律制度的竞争未来将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部分,将决定一国贸易、投资的吸引力,也是人们生活是否向往的重要衡量标准。广东国投破产案之所以成为第一个域外承认效力的破产案,与该案突破当时立法、适用了相当多的国际惯例、赢得了国外境外当事人认同是分不开的。

国家正在伟大复兴征程上阔步前行,经济正在朝向现代化体系改革发展,破产审判正在为经济结构调整保驾护航,以广东国投破产案代表的破产司法时代已经过去,但广东国投破产案对政府管理部门的启发、对金融界的警示、对破产法官的激励、对破产立法的推动,依然值得我们掩卷深思。

正所谓滚滚长江东逝水,浪花淘尽英雄。破产发展风起云涌,一个时代终将过去,然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继承中谋发展,方能数风流人物,还看今朝。

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

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 文章属性 •【案由】其他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破产 •【裁判时间】2003.03.08 裁判规则 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存款人出具信托存款单,约定存款人存入资金,到期取回本息,具有存款合同的特征,双方设定的是债权债务关系,并非信托关系,非银行金融机构被宣告破产后,对剩余存款应当确认为破产债权,存款人不享有取回权。正文 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 申请人: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麦智南,该公司总经理。 1999年1月11日,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国投公司)以严重资不抵债、无法偿付到期巨额债务为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广东国投公司原名为广东省信托投资公司,1980年7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系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1983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并享有外汇经营权;1984年3月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更改名称为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注册资金为12亿元。1992年以来,广东国投公司由于经营管理混乱,存在大量高息揽存、帐外经

营、乱拆借资金、乱投资等违规经营活动,导致不能支付到期巨额境内外债务,严重资不抵债。1998年10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关闭广东国投公司,并组织关闭清算组对其进行关闭清算。关闭清算期间广东国投公司的金融业务和相关的债权债务由中国银行托管,广东国投公司属下的证券交易营业部由广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托管,其业务经营活动照常进行。自1998年10月6日至1999年1月6日为期三个月的关闭清算查明,广东国投公司的总资产为214.71亿元,负债361.65亿元,总资产负债率168.23%,资不抵债146.94亿元。1999年1月11日,中国银行发布《关于清偿原省国投自然人债权的公告》,鉴于广东国投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巨额债务,对自然人债权的清偿,只支付本金,不支付利息;中国银行清偿广东国投公司自然人债权后,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代广东省财政厅依法申报债权,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按破产清偿顺序受偿。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第八条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广东国投公司管理极度混乱,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境内外巨额到期债务,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于1999年1月16日裁定: 一、广东国投公司破产还债。 二、指定清算组接管广东国投公司。 裁定宣布后,广东国投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依法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债权的申报、审核和确认 1999年1月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在《人民日报》、《人民法院报》刊登受理广东国投公司破产申请公告,要求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申

中国信托业的历史与现状

中国信托业的历史与现状 中国的信托业发展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1918年浙江兴业银行开办具有信托性质的出租保管箱业务;1919年聚兴城银行上海分行成立的信托部;1922年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将保管部改为信托部并开办个人信托存款业务。这是我国最早经营信托业务的三家金融机构,标志着中国信托业的开始。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信托存在的客观条件消失,到50年代中期信托业务全部停办。1979年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成立为标志,中国的信托业务得到恢复。从1979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至今,信托业子啊2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为中国的经济建设做出了非常大的贡献,但也由于种种原因,中国信托业的发展历经曲折,几经调整。 中国信托业的第一次整顿发生在1982年。当时的基建投入规模过大,其中尤以信托贷款的方式的进入为甚。为了加强对信托投资业务的管理和改良基建投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信托行业进行整顿。 第二次整顿发生在1985年,起因是1984年以前大量使用信托方式进行信贷过大,而信托资金来源却不明朗,容易造成金融信贷过快增长而造成失控。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框定信托资金来源。 第三次整顿是在1988年,此前信托投资公司数量飞速膨胀,“三乱”(乱集资、乱拆借、乱贷款)现象严重,国务院决定整肃金融环境。 第四次整顿是在1995年,原因主要是信托公司存在高息揽存等违规行为。主要事件为“中农信”1994年被关闭,“中银信”被广发行接管。此次整顿促成四大国有银行与信托脱钩。最后一次整顿发生在1999年。1999奶奶3月,国务院下宣布中国信托业第五次情理整顿开始,原则为“信托为本、分业经营、规模经营、分类处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发布于 2003-12-30 22:31:34 为正确审理破产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企业法人申请或被申请破产的,法院不应以债务人的股东或出资单位欠缴、抽逃注册资本为由驳回其破产申请。法院宣告其破产后,欠缴、抽逃注册资本的责任人应补足或退回被欠缴、抽逃的注册资本,补足或退回的资本应作为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 第二条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符合法律规定破产条件的,法院可以受理其破产申请。 第三条申请破产的债务人提供的财务帐册不完整,导致无法对该企业的财产状况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的,法院应驳回其破产申请。 第四条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破产障碍,申请破产或被申请破产的企业不具备和解或者整顿可能的,法院可以立即裁定宣告企业破产。 第五条人民法院受理重大、疑难的破产申请时,可以在立案审查阶段召开听证会审查破产申请事由、债务人资产和经营状况。 对于改制企业申请破产的,法院应当审查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是否存在转移资产、空壳破产的情况,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 第六条与破产企业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人,在其代替破产企业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前,行使预先追偿权申报债权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关于债权申报期限的规定。 第七条财产混同的多个关联企业同时向法院申请破产的,法院应责令其先予界定各自财产,然后再向法院申请破产。债权人同时申请财产混同的多个关联企业破产的,法院受理后应由清算组依法界定各个关联企业的财产,不应以财产混同为由合并清算。 第八条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破产申请人申请撤回破产申请的,法院应裁定驳回。 第九条保证人破产时,债权人就保证债权既可以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也可以根据保证合同申报债权。在保证人破产期间主债权尚未到期的,保证债权也可以申报,但对该保证债权应确认为临时破产债权,并在破产财产分配时按破产债权清偿比率予以预留。 第十条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但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其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依照国务院国发(1994)59号文件和(1997)10号文件的规定办理,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剩余部分列入破产财产。

广东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广东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1.08.08 •【分类】其他 正文 广东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1.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清算案 2.汉唐证券公司破产清算案 3.广东中谷糖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4.佛山市百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5.松晖实业(深圳)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案 6.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7.深圳市福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重整案 8.惠州市创成发展有限公司等四公司合并重整案 9.广州悦骑科技信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10.广东新港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和解案

案例1 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清算案 提要:我国第一宗财产上百亿、第一宗聘请国外中介机构参与、第一宗境外承认效力、创设破产制度最多的破产案 (一)基本案情 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国投)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广东省政府、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拥有外汇经营权。1997年下半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外资银行纷纷要求偿还到期债务,广东国投严重资不抵债,为防止金融风险蔓延,国家决定依法实施破产。因公司80%以上债务借自日本、美国、德国、瑞士、香港等境外130多家银行,其破产消息立即在全球金融市场掀起轩然大波,被称为“广信事件”。 (二)审理情况 1999年1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裁定广东国投依法宣告破产。2003年2月,广东高院裁定依法终结该案破产程序,并保留清算组完成追收、分配破产财产等善后事宜。该案共申报债权387亿元,最终确认破产债权共计347笔,总金额为人民币201.1亿元。2019年3月22日,广东高院裁定准许第六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广东国投破产案全部债权100%清偿,剩余破产财产参照强制清算的规定分配给广东国投股东。2021年2月2日广东高院裁定全面终结该案破产程序。

广东国投案纪实

广东国投破产案纪实 1、广东国投背景资料: 1980年7月,广东国投经省政府批准成立,属企业法人。1983年,被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并享有外汇经营权。 1984年7月着手兴建标志性建筑——广东国际大厦(63层〕。 1989年,广东国投被国家主管机关确定为全国对外借款窗口。80年代末期,发展成为以金融和实业投资为主的企业集团。 2、1998年10月6日,因受亚洲金融危机冲击及自身管理严重混乱、严重资不抵债问题的影响,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对广东国投实施为期三个月的行政关闭清算。 3、1999年1月11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广东省政府同意,广东国投作为债务人向广东高院申请破产;1999年1月15日,广东高院受理广东国投的破产申请。 4、1999年1月16日,依法宣布广东国投破产,与广东国投同时进入破产程序的还有其他三家全资子公司。广东国投及其全资子公司广信企业发展公司、广东国际租赁公司、广东国投深圳公司破产案分别在广东省高院、广州中院和深圳中院审理。 5、1999年4月22月,广东国投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6、1999年10月22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后,广东省高院通报了广东国投破产案的破产清算进展情况:广东国投估计负债243.36亿元,估计亏损166.47亿元。 7、2000年10月31日,广东国投破产案召开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进行第一次破产财产分配,分配金额7.33亿元,债权清偿率为3.38%,这是广东国投破产案的首次破产财产分配。 8、2000年10月,广东国际租赁公司、广信企业发展公司、广东国投深圳公司三宗破产案也分别召开了债权人会议,并进行第一次破产财产分配。 9、2001年6月28 日,广信公司破产案基本结案,债权受偿率为27%,是广东国投四个破产案中首宗审结的案件。 10、2001年8月23日,广东国际租赁公司破产案基本结案,债权受偿率合共10.35%。 11、2001年10月31日,广东国投深圳公司破产案基本审结,债权受偿率为15.1%.。 12、2002年6月28日,广东国投召开第四次债权人会议,进行第二次破产财产分配。债权受偿率为4%。两次破产财产分配现金15.1亿元,平均债权受偿率达7.38%。 13、2003年2月28日,第五次债权人会议,进行第三次破产财产分配,债权清偿率为5.14%。在第五次债权人会议宣告终结广东国投破产案破产程序,三次分配债权清偿率共计12.52%。 14、广东国投重大资产拍卖情况 广东商品展览中心(旧广交会)以3.89亿元的价格于2001年5月23日成功拍卖;九家证券营业部于2001年7月18日以人民币1.53亿元的价格转让给广发证券公司;2002年1月31日,以3.5亿元成功拍卖了原广东国投对江湾新城75%地股权和债权;2002年10月18日,广东国投最大一笔破产财产成功拍卖,原广东国投对广东国际大厦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和债权的拍卖成交价为11.3亿元。

依法破产稳定有序:“梅涤”破产案审理纪实

依法破产稳定有序:“梅涤”破产案审理纪实 南方网讯2000年6月28日,梅州市属纺织行业最大型国有企业宣告破产,犹如引爆一枚重磅炸弹,轰动整个梅州山区。1千多名破产企业职工情绪激动,1万多名股民坐立不安,92家债权人对18亿多元的欠款苦苦等待,法院犹如坐在火山口……随着破产案的进程,如今,一幢幢典雅漂亮的商住楼在原破产企业土地上拔地而起,使资源得以重新配置。近日,梅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结裁定,宣告此案审理终结,此案在实施破产中一直保持着平稳状态,深受社会好评,然而,成功背后是鲜为人知的法官为国企改革所付出的心血和汗水,破产之路充满曲折艰辛。为让更多的群众了解共和国的法官们,是如何为了社会的稳定和法律的尊严而呕心沥血,无私奉献。 18亿多元的债务压垮梅州纺织行业“巨无霸” 一、三家国有企业宣告破产 以前,走在广东梅州市彬芳大道,都会被一排排漂亮的厂房吸引,厂区内郁郁葱葱的树木,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经过此地的人都会惊叹,梅州山区竟然也有如此宏伟的企业,它也曾留下江泽民总书记及众多国家领导人的足迹。它就是梅州涤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参股的二个公司。 提起它,在梅州人心中,那曾是挥之不去的自豪。梅州涤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梅县涤纶厂始建于1987年2月,1992年梅县涤纶厂与外商合作成立梅州市丽丝纺织有限公司,1992年10月梅县涤纶厂改组为市属大型企业,同年再次与外商合作,成立梅州市丽丝织造印染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强强联合成为梅州企业的“航空母舰”,资产10多亿元。1993年3月,梅州市涤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涤”公司)成立。 短短几年创业,“梅涤”公司创下了梅州企业发展史的神话,“梅涤”公司先后被列入全国500家最大工业企业、全国化纤工业100家最大企业和50家最佳经济效益企业、广东工业500强之一,梅州市利税大户……“厂荣我荣,厂耻我耻”的“梅涤”信念书下了创业者的一段豪情。当年企业发展红火时,“梅涤”公司产品真是“皇帝女不愁嫁”。 “梅涤”人的冲天豪气至今令人难忘:“我们的涤纶丝拿到江浙一带,说多少钱就多少钱!”在企业界中,“梅涤”人总是得到别人更多羡慕的目光。 然而,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大潮中,梅州的航空母舰“搁浅”了。由于资本结构不合理、负债过高等各种因素的影响,特别是在1994年以后化纤行业市场低微,“梅涤”公司产品逐渐沦为明日黄花,“梅涤”三家公司在发展路上步履艰难。至1999年底,公司累积账面亏损近2亿元,欠银行本金5亿多元,利息2亿多元,已全部逾期,其它欠款近亿元……债权人向法院的起诉纷至沓来,至破产前10多家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仅梅州中院受案金额就达6亿多元,其中有7宗案件已被有关法院查封、强制执行,企业设施、设备面临被依法拍卖的窘境,1999年10月27日企业因债务诉讼被迫全面停产。 几年前,“梅涤”公司由梅州金雁集团持有国有股对公司进行经营,在银行等有关部门的支持帮助下,“梅涤”公司满负荷生产持续了3年。但18亿多元的债务,资产负债率为345.02%的“梅涤”公司(三家公司总负债率为216%),已难以重返化纤行业中的竞争市场,不得不踏向一条破产的不归路。

从广东国投破产案的反思

从广东国投破产案的反思---从公司法和破产法的视野分析 1.前言 1999年1月11日,曾被誉为商业上一艘“航空母舰”的广东国投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破产申请书。从此开始了历时4年的清算破产之路,一家公司的命运的终结,现在看来已是一目了然,它可以给予我们的已不再是资不抵债的空壳,而是历史的教训,发人深省的让后来人警示的钟响。因此本文将分成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案情回放,通过对破产过程的重新叙述,让人们对于案情有更多的了解;第二部分,从公司法的角度去分析广东国投的破产原因;第三部分,将从破产法的角度分析广东国投破产原因。 2.案情回放 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于1980年,经广东省政府批准成立企业法人,注册资本12亿元。1983年被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并享有外汇经营权,1989年又被国家主管机关确定为全国对外融资窗口。可以看出在1998年之前广东国投无疑都是金融机构的一个表率,航母之比喻并无夸大。 1998年10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宣布广东国投因不能清偿到期巨额内外债务予以关闭。随后将依法进行清算,经过行政清算发现该公司财产状况恶化严重,不能清偿的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于是1999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向法院提出广东国投以及其下设的三个子公司共四家企业破产的申请。广东高院和广州、深圳两个中院分别依法受理。2003年2月28日广东国投破产案被宣告终结破产程序。该案从1999年初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历时4年,共进行了三次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亿元,债权清偿率达到%。 世人对国投破产案的评价是“世纪大案”,其在法律经典案例中也有着不可忽视的地位,被称为全国首例非银行金融机构破产案,全国法院受理的破产财产标的最大的破产案,“中国第一破产案”。 3.公司法视角分析 随着广东国投破产案的清算结束,广东省高院的一纸文书,一个曾经辉煌的金融帝国倒下了,带给人们的多是债务数字庞大的感官冲击以及破产这个两个字带给人们的绝望感和无助感。但是,站在历史的前端,我们要以史为鉴,从公司法的角度来分析它破产的原因、破产的理由。 公司破产原因 组织架构混乱,93年的公司法中关于公司组织架构部分体现在第二节第37条-63条,特别是有关董监高的权利义务划分规范不明确不完善,导致出现是经营管理混乱。经营管理粗

【破产实录】广东国投破产案终结,债权清偿率打破国内纪录

广东国投破产案终结,债权清偿率打破国内纪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吕伯涛28日在此间宣布: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国投")破产案终结破产程序。 经广东高院、广州中院和深圳中院审理,广东国投及其3个全资子公司广信企业发展公司、广东国际租赁公司、广东国投深圳公司的破产债权清偿率分别为12.52%、28%、11.5%和19.48%,均超过了目前国内破产债权清偿率8%的记录。至此,历时4年的全国首宗非银行金融机构破产案尘埃落定。 广东国投破产案是我国首例非银行金融机构破产案,也是迄今为止我国最大的一宗企业破产案,同时又是第一例涉及大量境外债权的破产案。1999年1月广东国投及上述三家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时,共有494家境内外债权人申报债权总金额高达人民币(下同)467亿元,其中境外债权占80%以上,案件审理引起全球关注。 受理广东国投破产系列案的广东省两级法院组织精兵强将,分别成立合议庭,依法、按规、参照国际惯例认真审理这起破产案。从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出发,千方百计提高破产债权清偿率,使这起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内最大、最复杂的企业破产案成为破产债权清偿率最高的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评价认为,广东国投破产案债权清偿率这么高,是全国没有过的。境内外债权人普遍表示满意。 广东两级法院对案件予以高度重视,参照国际惯例设立了债权人主席委员会,增加了透明度。聘请国际知名的中介机构协助处理破产清算工作,提高公信力,坚持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负责该案财务清算的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蔡廷基告诉记者,像这样大的破产案,在境外一般需要8-10年。他说,广东国投破产案之所以4年就能了结,充分证明了中国司法的高效率。 据了解,广东国投破产案终结破产程序后,广东高院已同意保留清算组,负责追收可以追收的破产财产和追加分红等工作,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院对清算组的工作仍将依法进行指导监督,并及时提供有关司法保障。 广国投---首宗非银行金融机构破产案终结 《国际金融报》报道: 2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吕伯涛宣布,历时4年的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终结破产程序。广信破产案是中国第一起非银行金融机构破产案,也是全国法院迄今为止受理的最大一宗破产案件。 经广东高院、广州中院和深圳中院审理,广信及其3个全资子公司广信企业发展公司、广东国际租赁公司、广东国投深圳公司的破产债权清偿率分别为12.52%、28%、11.5%和19.48%,均超过了目前国内破产债权清偿率8%的记录。 据了解,广信破产案终结破产程序后,广东高院已同意保留清算组,负责追收可以追收的破产财产和追加分红等工作,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院对清算组的工作仍将依法进行指导监督,并及时提供有关司法保障。 广信事件 1999年1月11日,广信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破产申请书。 与此同时,广信属下的三家全资子公司广信企业发展公司、广东国际租赁公司、广东国投深圳公司因出现严重的资不抵债,也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广信等四家企业破产案件在国内外引起了强烈震撼,当年被称为“广信事件”。

语病题经典精析60道

语病题经典精析60道 1.下列句子中没有语病的一句是 A.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如何控制外来生物入侵、保护生物多样性已成为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之一。B.中国始终认为,伊拉克重建能否成功,离不开国际社会的广泛参与和积极合作。 C.他认为,“高考移民”产生的最主要原因是高考录取分数的巨大差距而导致的。 D.这是一套行之有效的救治方法,大大提高了非典病人的成功抢救率和死亡率,且明显缩短了病人的治疗时间。 [答案A。 B不对应。C句式杂糅。D搭配不当] 2.下列各句中没有语病的一句是 A.2011年9月25日,位于伊拉克首都巴格达市中心的一家酒店当天早上发生爆炸事件,到目前为止,已确认10人死亡,20多人受伤。 B.2011年2月6日,美国总统布什在白宫宣布成立由共和党和民主党成员组成的独立调查委员会,对战前有关伊拉克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情报失误进行调查。 C.参加2011年在西班牙巴塞罗纳举行的第七届游泳世锦赛的中国游泳队,是由二十名集训队员中挑选出的十二名优秀选手组成。 D.个体户享受与国家正式职工退休的同等待遇,是我国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乃至当前促进再就业工程的重要举措。 [答案A。B在“宣布”后加“的”。C“由”后面省略介词“从”。D将“我国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与“当前促进再就业工程”对调] 3.下列句子没有语病的一句是 A.丰厚的传统文化给孔子故里——山东曲阜发展文化产业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 B.该报认为比赛前十分钟的两个点球是“子虚乌有”的,完全没有理由判罚。 C.这个莫名其妙的等式,尽管没有人公然地论说,却被所有人公然默认。 D.暑假刚开始,她就迫不及待地急着想为女儿找一个家庭教师。 [A正确。B去掉“没”。C不构成转折。D重复] 4.下列句子中没有语病的一项是 A.电视剧是一种综合艺术,需要剧作者、摄影师、导演、演员等通力合作,方可获得成功。 B.文件对经济领域中的一些问题,从理论和政策上作了详细的规定和深刻的说明。 C.这个文化站已成为教育和帮助后进青年,挽救和培养失足青年的场所,多次受到上级领导的表彰。 D.12月28日下午,全市普降大雪,对城市交通、行人来往带来许多不便。 [答案A。B前后不照应。 C搭配不当,有个“和”字么!D主语暗换] 5.下列句子没有语病的一项是 A.新时期的英雄李向群的动人事迹,对我的教育极大。 B.科学家研制出的新型传感摄象机,可以探测到是否受测人在说谎。 C.一到会场我就看到无数面彩旗和一片兴奋的歌声。 D.为了避免这类恶性交通事故的不再发生,市交通局对广大的驾驶员进行了一次安全教育。 [答案A。B语序不当,“受测人是否”。C搭配不当,“和听到一片”。D表意相反,改“不再”为“再次”] 6.下列句子没有语病的一项是—— A.近几年查处的胡长青、赖昌星等人的案件警示我们:要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努力消除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与条件。 B.本届奥运会的开幕式是设在希腊雅典举行的。 C.照片拍得好,诗歌写得有味,是由一个人的思想认识、艺术修养的高低所决定的。 D.杨教练坚持认为,不适当地增大运动量,运动员的体能就会下降,最终影响比赛成绩。 [答案A。B去掉“设”。C不对应。“拍得好不好”“有味还是无味”。D有歧义。“不适当”第一是“不增大运动量”,第二是“运动量增大得不适当”] 7.下列句子中没有语病的一项是 A.人类总是依据自身的利益评价外部事物,将之分成优劣好坏,而大自然则另有一套行为规范与准则。 B.党和政府历来重视对贪污、腐败、徇私枉法的整治和打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广东国投破产案的时代意义和历史意义

广东国投破产案的时代意义和历史意义 自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实施以来,我国破产审判走过32年历程,总结好破产审判对保护我国经济建设的宝贵经验,讲好中国破产审判故事,对进一步贡献破产审判智慧、更好发挥破产审判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服务的作用,具有鲜明的时代意义。三十多年来我国破产审判就个案影响力而言,目前仍以广东国投破产案为最。 春风得意马蹄疾 矗立在广州市环市东路繁华地段的广东国际大厦,广州人亲切称为“63层”,这是华南地区当时的最高建筑,一度成为广东对外开放的标志,更是财富和身份的象征。这里就是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下称广东国投)总部所在地。 计划经济时代,中国政府指定中国银行作为唯一对外金融机构。改革开放后,政府为了对外融资,成立政府全资拥有或实际控制的窗口公司,以窗口公司的名义对外借贷及发行债券。1980年7月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广东国投,注册资金人民币12亿元,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享有外汇经营权,上世纪90年代广东国投先后获得美国穆迪公司和标

准普尔公司相当于当时主权债的债信评级。广东国投先后与日本、美国、英国、法国、瑞士等数十家银行签订贷款协议,凭借“窗口公司信用”,通过在国际上发行债券、贷款、担保、参股、投资租赁等方式,兴办和支持了广东省一批重点项目,为广东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同时,广东国投从单一的信托业务发展成为以金融和实业投资为主的企业集团,形成了一批如广东国际大厦、江湾新城、广州交易馆等优质资产,投资范围遍及金融、证券、贸易、通讯、能源、高科技、房地产等几十个领域,投资项目共计3000余个。广东国投以其规模、资产、影响力、海外关系和政府背景,筑起当时广东最大的商业王国,号称“永不沉没的航母”。1994年5月,时任广东国投总裁黄炎田的照片登上了美国《商业周刊》的封面。 正所谓春风得意马蹄疾,一日看尽长安花。 山雨欲来风满楼 1997年7月2日,泰国在未做充分准备的情况下,宣布实施浮动汇率,泰铢兑换美元的汇率当天下降17%,外汇市场和其他金融市场一片混乱,引起印度尼西亚、菲律宾、马来西亚的金融混乱。同时,国际金融炒家动用数以万亿美元计的国际游资攻击香港、新加坡、韩国、日本金融,做空市场,整个东亚经济在1998年上半年处于风雨飘摇之中。时值香港回归前后,保持香港的金融稳定才能稳定香港的民心,中国政

原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审判纪实

原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审判纪实

原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审判纪实 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国投)破产案是中国首例非银行金融机构破产案; 广东国投破产案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财产标的最大的破产案; 广东国投破产案是涉外因素最明显的破产案; 广东国投破产案是第一例中国法院关于破产的裁定在域外得到承认的破产案; 广东国投破产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出明传要求全国法院予以配合支持审理的第一例破产案; …… 历史,不会忘记人民法官在这起轰动世界的破产案中所付出的艰辛的劳动;历史,不会忘记人民法院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巨大功绩;历史,也终将铭记这一刻:2003年2

月28日12时15分,历时四年之久的广东国投破产案宣告正式结案。 一、广东国投“触礁” 回首广东国投的发展史,让人欢心,让人痛心,让人揪心,让人触目惊心。任何一个了解广东国投历史的人都会百感交集。 广东国投是1980年7月经广东省政府批准成立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人民币12亿元。1983年被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并享有外汇经营权,1989年又被国家主管机关确定为全国对外融资窗口。 广东国投在广东改革开放的上个世纪80年代起过重大作用,是在海外有一定影响的金融机构,凭借其“窗口公司信用”在世界范围融资,为广东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80年代末期,广东国投的经营规模不断扩大,逐步从单一经营信托业务,发展成为以金融和实业投资为主的企业集团,形成了一批如广东国际大

月,国务院召开了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主题就是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加强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确立了各级政府对自己的金融机构负责、谁借钱谁还债的责任制度。当时被形象地称为“谁的孩子谁来抱”。 但广东国投没有顺应这一重大转变,去改革完善其经营管理机制。在世界范围融资和国内引资揽存后,其仍然漫无节制地向省内外、境内外和国内外500多家债务人发放贷款近130亿元,又没有严格审查这些债务人的资信和偿债能力。当他们不能偿还广东国投的债务时,就导致广东国投发生了严重的外债支付危机。 然而,外因只是冰山的一角,广东国投在内部经营管理上的混乱却使这座冰山逐渐浮出水面。在一份清算报告中,对其管理记者看到了这样的评价: 机构管理混乱。层层乱设公司,且放任不管,是原国投管理混乱的突出表现,国投破产后,其

广州法院发布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广州法院发布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7.19 •【分类】其他 正文 挽救困境、助推新生,广州法院发布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挥破产审判职能,助力中小微企业救治和退出,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重磅发布! 案例目录 案例一某电器公司撤回对某能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案——破产前调解帮助有经营能力的企业避免破产清算 案例二某科技公司申请某汽车用品公司破产清算案——审慎认定有经营能力的困境中小微企业的破产原因 案例三某文化发展公司破产清算案——简易清算促使无生命力的小微企业迅速退出 案例四某信息技术公司重整案——简易重整机制快速拯救中小微企业

案例五某驾校破产清算转重整案——强制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充分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案例六某房地产公司破产和解案——发挥破产和解程序功能,提高债权回收效率 案例七某食品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灵活适用民事和解,快速化解小微企业债务风险 案例八某连锁酒店破产清算转和解案——积极适用《企业破产法》第105条帮助小微企业继续经营 案例九某混凝土公司终结破产程序案——依法保护中小微企业出资人对企业的控制权和经营权 案例十某生物科技公司与某木业公司租赁纠纷案——依法保护受破产程序影响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某电器公司撤回对某能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案——破产前调解帮助有经 营能力的企业避免破产清算 【裁判要旨】 在破产受理审查时,人民法院对有持续经营能力,但因一时支付不能而不能清偿个别债务的企业,应积极开展破产前调解,鼓励债务人与债权人通过债务延期等方式,帮助有经营价值的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

跨境破产相关内容梳理

跨境破产相关内容梳理 一、概述 跨境破产是由于一个破产程序涉及不同法域的实体或财产从而产生管辖权冲突而引发的法律问题。目前跨境破产的域外效力主要有三个主要原则,普遍性原则(单一性破产理论)、地域性原则(复式破产理论)和折衷原则。 (一)普遍性原则:承认域外破产程序效力。 指在跨国破产中,国际范围内只应该有一个破产宣告,指定一个破产管理人,由一个破产程序来解决针对债务人在国际范围内所有财产的求偿要求,所有债权人必须通过该程序提出申请并获得清偿。即破产财产应涵盖债务人的位于国内外的所有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利益。(二)地域性原则:不承认域外破产程序效力 一国法院作出的破产宣告效力仅限于该国领域内的财产。任何债务人财产所在地的法院均有权启动破产程序,并对位于本国的财产具有破产管辖权。同一债务人可能在不同国家被宣告破产。 (三)折衷原则 二、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 (一)破产法第五条:折衷主义。 对于国内破产程序适用普遍性原则,承认国内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债务人位于境内外所有财产均应被纳入国内破产程序中;对于外

国破产程序采取修订的普遍性原则,在不违反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依照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国内法院可以承认外国破产程序的域内效力。 ——我国承认与协助外国破产程序要件中,互惠原则占重要地位。 事实互惠:申请国与被申请国都要求对方先行给予协助 推定互惠:除非申请人所在国的法院存在以互惠为理由拒绝来自被申请过申请的先例,就可以推定为存在互惠关系。 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1997年通过的《示范法》未将互惠原则作为承认条件,而是将公共政策例外条款作为实质性要件。 (二)对他国破产程序承认的效果:我国目前没有确定模式 1.自动救济模式:《示范法》、美国英国澳洲等 自动产生冻结或中止涉及债务人资产、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的个别性诉讼、法律程序或执行程序。 2.分离模式:日本 针对外国的主要程序,承认裁定的作出并不自动发生任何效果,仅仅意味着获得被救济的适格,法官在作出承认裁定后,依裁量实施具体的救济。——可以防止被申请国家法院不当提供承认门槛,也可以通过裁量适度控制救济环节,但可能导致效率低下。 (三)目前存在的缺陷与困境 1.管辖权问题 我国管辖权:企业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主要利益中心)所在的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

论保证债权的申报与债权审查确认制度的完善

论保证债权的申报与债权审查确认制度的完善 作者:张煜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2期 摘要在破产案件中,保证债权的申报和确认有广狭义之分,狭义的保证债权是申报和确认是指在保证人破产时主债权人之被保证的债权的申报和确认,而广义的保证债权的申报和确认则还应该包括在主债务人破产时有保证的债权的申报和确认,这两方面的问题在实务中都容易引起争议。本文分别论述了保证人破产的情况下和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保证债权的处理。 关键词保证抗辩权追偿权 作者简介:张煜,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2009级本科生。 一、破产程序中保证债权的申报和确认问题 破产程序中,主债务人破产,若保证人已经代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即可以取得代为求偿权,可以其承担保证责任并已清偿的范围内的债权申报破产债权,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这种代位求偿权比较简单。另外一种情况是当主债务人破产时,如果保证人尚未代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义务的,保证债权如何处理?有学者认为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是应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来区别对待。如属于一般保证,主债权人应以其债权额为限,作为破产债权优先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其从破产债权中没有获清偿的部分,方可向保证人追偿。这样做的主要理由是保障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如果属于连带责任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或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责任保证对待,债权人即可参加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分配,又可就破产财产中未获清偿的债务再向保证人追偿,还可以不参加破产程序,而径行向保证人追偿。但从我国担保法及司法解释来看,没有做此区分。从《担保法》第17条,第2、3款和《担保法》解释第44条的规定来看,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已被剥夺,有学者对这一做法提出了严厉的批评,如有的学者所说,保证合同是一种单务合同。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除了承担风险责任之外,基本上不享有权利,可以说,保证人的权利与义务是严重不对等的,对无偿担保保证人来说是雪上加霜,其结果,保证制度的存废令人担忧。但笔者认为《担保法》解释在第45条和第46条规定了保证人的预先追索权,这样实际上和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效果是一样的。而且从现实来看,破产案件中,债务的获偿率非常低,保证人终归要承担大部分的清偿责任。即“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是否申报债权属于其自由和权利,债权人可以在申报债权和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之间进行自由选择。 在实务中,此种情况下,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问题也是一个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理解这一问题担保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4条的

广东省破产审判白皮书

广东省破产审判白皮书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 •【分类】司法白皮书 正文 广东省破产审判白皮书 第一部分广东破产审判概况 党的十九大指出,我国正处于转换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就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破产审判作为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在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拯救和退出、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功能。扎实做好破产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广东法院坚持将破产审判工作置于“五位一体”总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统筹开展,秉持敢为人先、务实进取的精神,建立健全破产审判机构,完善管理人制度,不断提升破产审判专业化水平;开展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探索预重整和个人破产制度,不断创新破产审判方式;向破产案件开放执行查控系统,解决破产经费,不断加强破产审判保障,破解了破产审判“立案难、效率低、保障弱”等系列难题,实现了破产案件数全国第一、执转破案件数全国第一、“僵尸企业”破产案件数全国第一的目标,为推进诚信破产法治

建设创造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广东经验,为通过破产审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广东方案。 一、广东破产审判快速发展的背景 我们身处改革开放的时代、创新发展的时代,迎来了破产审判快速发展的黄金机遇期。 (一)广东商事实践要求积极发挥破产审判特色作用 广东是改革开放的先行者。广东经济坚持对外开放、合作共赢,形成了以外源型经济为重要支柱的现代化经济体系。据统计,过去十年,广东进出口总额超过全国的四分之一。同时,广东省民营经济活跃,全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数量业已突破1000万户,民营经济总量一直超过全省生产总值的50%。外向型经济要求更加注重市场的国际竞争力,需要对接市场规则,包括跨境破产规则;发达的民营经济要求更加注重市场平等保护,保障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市场竞争和市场退出三个方面的公平性和灵活性。这些都要求广东破产审判在探索跨境破产规则、提高中小企业破产效率、平等保护市场主体退出等方面,勇于担当、率先作为。 (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提升破产审判工作水平 良好的营商环境是一国或地区活跃经济、吸引投资的软实力和核心竞争力。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2020年我国在世界银行组织的营商环境评估中位列第31位,但“办理破产”仅为第51位,破产办理水平亟需提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7.12.12 •【字号】粤高法〔2017〕283号 •【施行日期】2017.12.12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破产 正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的若干意 见》的通知 粤高法〔2017〕283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 为进一步规范破产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解决我省管理人名册编制不统一、退出途径不畅、工作效率不高、管理人能力与案件审理需要不相匹配等问题,实现管理人工作规范化、市场化、信息化的目标,现将《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下发,供参照执行。 各中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管理人工作是破产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破产案件审判的质量和效率,要把加强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作为完善破产审判工

作机制的重要内容。在参照执行过程中,既要加强对管理人的引导与监督,又要确保管理人地位独立,支持管理人依法开展工作;既要坚持全省管理人名册的统一编制,又要充分考虑本辖区管理人工作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开展工作;既要坚持对管理人分等级管理,又要不断摸索管理人等级与案件分类的匹配性,提高工作实效;既要坚持管理人能上能下、进出途径顺畅,又要保障程序公开、公正,确保选任与监督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同时,要加强管理人工作的调研指导,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省法院。 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12日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 一、总体要求 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推进管理人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市场化和信息化,保障破产审判公正、高效、有序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省企业破产案件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全省人民法院受理的依法需要指定管理人的企业破产案件。 依照本意见编制的全省管理人名册公布后,原各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重要时间点及事件历史意义精

1.在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中,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经济占主导的地位。 2.以个体家庭为单位并与家庭手工业牢固结合的小农经济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基本生产结构。 3.中国封建社会政治的基本特征是实行高度中央集权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 4.中国封建社会的社会结构的特点是族权和政权相结合的封建宗法等级制度。其核心是宗族家长制,突出君权、父权、夫权。 5.中国封建社会的文化思想体系以儒家思想为核心。 6.几乎每个封建王朝都跳不出这个从初期兴起,到逐渐昌盛,再到后期腐败、衰亡的周期律。 7.清政府实行禁鸦片措施,特别是钦差大臣林则徐于1839年6月在广东虎门销毁所收缴的鸦片的行动,完全是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 尊严的正义行动。 8.1840年4月,英国国会通过对华战争的决定。同年6月,英国侵华舰队封锁了珠江海口和广东海面。 9.1842年8月29日,清政府与英国签订了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南京条约》。接着1843年10月,签订了中英《虎门条 约》。 10.其他西方列强:1844年7月中美《望厦条约》,10月中法《黄埔条约》。 11.英国等西方列强在中国攫取了大量侵略特权,如:割占香港岛,破坏了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外国船舰可在中国领海自由航行,

破坏了中国的领海主权;外国人在华不受中国法律管束,享受领事裁判权,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协定关税,则破坏了中国的关税主权;等等。 12.中国的社会性质和革命性质发生质的变化。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逐渐开始反帝反封建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 13.中国社会发生了两个根本性的变化:半殖民地(丧失独立地位,殖民化;半封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出现 14.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基本特征:①资本-帝国主义侵略势力日益成为支配中国的决定性力量;②封建势力衰败、勾结,成为 资-帝压迫中国人民的社会基础和统治支柱;③自然经济的基础遭到破坏,但封建地主的土地所有制依然保持着,成为社会发展障碍;④新型的民族资本主义经济产生但是发展缓慢力量弱小;⑤各地区经济政治文化发展不平衡,处于不统一状态;⑥三座大山使农民过着饥寒交迫和毫无政治权利的生活。 15.旧的被统治阶级即农民阶级依然是近代中国社会人数最多的被剥削阶级。农民由于社会地位地下具有强烈的革命要求,是中国民 主革命的主力军。 16.近代中国诞生的新兴的被压迫阶级是工人阶级。来源:城乡破产失业的农民、手工业者和城市贫民。中国工人阶级最早出现于19 世纪40至50年代外国资本主义在华企业中。早期中国工人阶级人数不多,却是中国新生产力的代表。是近代中国最革命的阶级。 优点:伸手帝国主义、封建势力、资产阶级三重压迫,工资低、劳动时间长、劳动条件恶劣,受剥削最深,革命性最强,组织纪律性强、集中、团结、与广大农民有着天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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