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坪铺水利枢纽工程建设都江堰市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紫坪铺水利枢纽工程建设
都江堰市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都府发[2001]1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紫坪铺水利枢纽工程建设都江堰市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办法》已于8月21日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00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紫坪铺水利枢纽工程建设都江堰市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紫坪铺水利枢纽工程都江堰市区内征地和移民的管理,做好征地补助补偿和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及《四川省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结合都江堰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紫坪铺水利枢纽工程(含水库区和施工区)涉及都江堰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紫坪铺水利枢纽工程(含水库区和施工区)建设损失的实物量按照地方政府、项目主管单位、规划设计部门共同调查的指标进行补偿。凡在1999年6月1日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发布停建布告后,抢建的设施和抢栽的林木,一律不予补偿。
第四条水库区以上和施工区占地外的剩余附着物,待国家制定相应政策后再作处理,移民不得将其林果木砍伐。
第五条移民安置应坚持“以大农业安置为主,其它安置为辅,开发性安置移民”的方针。本着对国家、对移民、对工程高度负责的精神,妥善安置好移民。
移民安置应与都江堰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安置条件和安置容量上坚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开发与合理确定安置人数相结合”的原则;安置方式上坚持“大分散、小集中、插花安置”的原则;工矿企业的迁建坚持“改制和技术改造、寻求新项目”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根据库区剩余资源状况、生态保护的要求,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决定麻溪乡、紫坪铺镇、龙池镇所有移民全部外迁到都江堰市内有安置条件、有安置容量的乡(镇)安置。凡市政府确定的具备安置条件具有安置容量的乡(镇)、村、组都有责任和义务接受安置移民。电力、农业、林业、国土、建委、公安、民政等各有关职能部门必须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七条紫坪铺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建设单位按国家规定标准支付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征地补偿、补助资金由市政府统一安排,用于土地调整、开发和移民的生产、生活安置。
第八条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补偿标准另行
制定。
(一)集体财产(包括公共财物、公共积累和实物补偿费)的处理,按照规划属于解体的村、组的财产,偿还集体债务后( 包括各项贷款、借款),余下的进行合理分配;按照规划只有部分农户需要搬迁的,将应分配给移民的部分分配给移民个人,其余归原集体所有,用于恢复生产、改善生产条件。
(二)房屋、零星树木等个人财产补偿费属移民个人所有。
第九条已经搬迁并得到补偿安置的移民,要与迁出乡(镇)政府签订《紫坪铺水库移民财产补偿、补助协议书》,不得返迁或要求再次补偿。
第三章移民安置
第十条紫坪铺水利枢纽工程征用土地范围内因房屋需要迁建及耕地等生产资料减少需要生产安置所涉及的人口属于移民人口。移民人口中,房屋在水库区和施工区内而无户籍、无生产资料的搬迁户,只给予个人财产补偿,不作生产安置。户籍关系在水库区、施工区内而无承包田地和个人财产的空挂户,不予补偿和安置。
第十一条紫坪铺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应按市政府和工程规划设计部门共同制定的上报国家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实施。
第十二条移民安置采取适度集中、分户安插、自谋职业和外迁投亲靠友四种方式。适度集中安置,指有组织地利用成片耕地、林地进行相对集中安置。分户安插,指有组织地将移民以户或联户为单位分散到安置区各村、组进行安置。自谋职业,指移民从事除大农业安置以外的二、三产业,农村移民申请自谋职业,必须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外迁投亲靠友,指移民户凭自己的亲友关系自行联系的异地农业安置。
第十三条农村移民安置人均占有粮食不低于400公斤,同时人均占有耕地不低于0.8亩,另外还应比照当地农民的平均水平分配自留地。安置区应根据土地资源状况,按照“公平合理,同等对待,方便生活,有利生产”的原则进行土地调剂分配。调剂分配的土地,应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重新核发证书。
第十四条迁出乡(镇)和安置乡(镇)应签订《紫坪铺水利枢纽工程都江堰市农村移民市内安置协议书》。被安置移民户应与安置村民小组签订《紫坪铺水利枢纽工程都江堰市移民安置合同》。
从签订合同之日起,安置地应于20天内划给移民户宅基地,移民户要按规定时间搬迁出库区或施工区域,并将原经营的土地等生产资料退还给原居住地村民小组。移民户必须在3 个月内建好新房。
第十五条农村移民在安置乡(镇)办理落户手续后即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享有同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并履行同等的义务。
第十六条施工区或库区农村移民家庭主要成员中,有1 人或者1人以上在施工区或库区以外的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属非农业人口的正式职工,经本人要求并有条件自行解决其家庭成员在施工区或库区外城镇居住及生活的,可以申请自谋职业。
第十七条凡自谋职业及自愿外迁投亲靠友的移民,由户主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移民办审批。农村移民申请自谋职业者应先申请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自愿外迁投亲靠友的移民还应当同时提交迁入地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同意迁入的有关证明材料和文件。
第十八条自谋职业的移民,按规定办理完各种手续后,市移民办将安置费直接付给移民个人。
自愿外迁投亲靠友的移民,由迁入地人民政府负责安置,市移民办将安置费拨给迁入地
人民政府。
第十九条自谋职业及自愿外迁投亲靠友的移民,应当与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市移民办签订合同并办理公正手续。移民按规定办完手续,获得补偿、补助后,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迁出施工区或库区。
第二十条农村移民居住点选址应与生产安置紧密结合,要求地质稳固、地形相对平缓,供水、供电、交通、学生入学、移民就医方便。移民建房尽可能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不拆老居民的房屋。移民建房可采取自建、联建或委托代建等方式。
农村移民安置建设控制指标为人均住宅用地30平方米,人均公共建筑、道路占地和绿化占地25平方米。供电设备、线路建设费用按户平用电负荷800-1000W控制,用户要求增加的部分由用户自理。
第二十一条集中居住点的道路、给排水、供电、广播电视等生活基础设施及学校、卫生等公用设施,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用于规划实施,所需资金不得发给移民户。分散居住和插花安置的农村移民、不随集镇搬迁而分散居住的移民、自谋职业及自愿外迁投亲靠友的移民,基础设施费应发给移民户。
第二十二条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协议、合同必须搬迁的移民,不得借故拖延和拒迁。已经安置的移民不得返迁。
第二十三条集镇居民随集镇迁移,不愿随迁的,可在政府确定的乡镇安置。
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专项设施按照移民安置规划方案实施迁建。迁建应严格执行“原规模、原标准、原功能”的原则,因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需要增加的投资,由迁建单位自行解决。
第四章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乡(镇)要成立移民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把移民安置作为一级目标考核。
第二十五条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市人民政府实行统一领导、管理,市政府移民办公室负责移民拆迁补偿和移民安置的组织、业务指导和协调工作,乡(镇)政府全面负责,村、组具体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十六条经国家批准的为安置移民新建的项目和基础设施、公益事业项目实施,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由有安置任务的村民小组申请,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市移民办审批。经审核批准后,纳入计划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市移民办负责审批移民建设项目投资的概算、预算,审查核定工程的预算、决算。以概算、预算核定投资,以竣工决算核定支出。禁止擅自改变投资方向和自行调整建设项目。
第二十八条移民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将移民经费视同救灾资金,严格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分级审核、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挤占、截留、私分、挥霍移民经费。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要进行定期审计。移民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新集镇建设、专项设施迁建占地和移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等涉及的耕地占用税、农业税由市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统一调整减免。
第三十条移民新开发和创办经营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从有收入的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非农企业从有收入的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移民享受免费办理建房手续优待,购买当地居民闲置房自用,免征契税。
第三十一条移民建房按都江堰市农村农民建房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移民办根据都江堰市外迁移民安置规划,协助迁出乡( 镇)政府和安置地乡(镇)政府组织移民到安置村组,分配好宅基地。国土部门负责移民自建房宅基地的审批、监督使用,村镇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