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监督管理办法(发布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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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能源中心技术监督管理办法

制度类别:二级管理制度

制度版本:V1.0

制度编码:ZD-2-19-002

到达层级:分厂

发布时间:2017-07-0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能源电力行业技术监督工作管理规定,结合能源中心实际情况,完善和规范技术监督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能源中心、各分厂以及在能源中心从事生产、建设、技改、施工、检修作业的外部单位的管理。

第三条技术监督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实行技术责任制,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专业归口的原则,对建设和生产全过程实施技术监督。

第四条技术监督工作以质量为中心、以标准为依据、以计量为手段,建立质量、标准、计量三位一体的技术监督体系。

第五条技术监督工作要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行之有效的设备诊断新技术,不断提高技术监督的专业水平。

第二章体系机构

第六条能源中心技术监督工作原则上分中心和分厂两个层级。中心层级成立由总工程师任组长的技术监督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各专业技术监督工作小组。各专业技术监督小组负责人实行聘任制,由总工程师任命。专业监督负责人推荐本专业网络成员,由总工程师批准。中心层级技术监督专业负责人和网络成员原则上采用中心各专业管理部门或分厂的技术人员兼职。

第七条分厂层级总负责人为分厂副总工或厂长,负责分厂技术监督体系的建立,保证分厂技术监督网络有效运作。分厂技

术监督网络成员由分厂技术监督总负责人任命,原则上采用专职技术人员。

第八条能源中心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技术监督体系、组织制定技术监督相关管理规定。设置技术监督专责,具体负责技术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技术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九条技术监督的范围包括锅炉、汽机、电气、热工,金属、化学、热效率、环保、供配电、动力能源等方面,对设备健康水平、安全、质量、经济运行方面的重要参数、性能与指标进行监督、检查、调整及评价,以确保发、供、配电设备在良好状态或允许范围内运行。

第十条技术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锅炉监督:锅炉及其辅机的主要运行参数、经济指标和设备状态的监督和管理。

(二)汽机监督:汽机及其辅机的主要运行参数、经济指标和设备状态的监督和管理。

(三)电能质量监督:频率和电压质量。频率质量指标为频率允许偏差;电压质量指标包括允许偏差、允许波动和闪变、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和正弦波形畸变率。

(四)电气绝缘监督:电气设备绝缘性能、防污闪、过电压保护及接地系统。

(五)电测监督:各类电测量仪表、装置、变换设备及回路

计量性能,及其量值传递和溯源;电能计量装置计量性能;电测量计量标准;上述设备电磁兼容性能。

(六)继电保护监督: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及其投入率、动作正确率。

(七)励磁监督:发电机励磁系统性能及指标、整定参数和运行可靠性。

(八)热工监督:各类热工测量仪表、装置、变换设备及回路计量性能,及其量值传递和溯源;热工计量标准;分散控制系统(DCS);热工自动化调节系统[含自动发电控制系统(AGC)及一次调频]及其性能;热工保护装置;厂级信息监测系统(SIS)、信息管理系统(MIS)。

(九)金属监督:高温金属部件、承压容器和管道及部件、蒸汽管道、高速旋转部件金属母材和焊缝的材质成分、金相、性能、裂纹及其它缺陷;水工金属结构。

(十)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设备、电梯的登记、注册、使用、定期检验等。

(十一)化学监督:水、汽、油(气)、燃料质量;热力设备的腐蚀、结垢、积盐状况;热力设备停(备)用期间防腐保护;水处理材料质量;热力设备化学清洗质量;化学仪器仪表。

(十二)污染排放监测与环保设施效率:废气、废水等污染物的达标排放;环保设施和在线设施的运行、检修。

(十三)热效率监督:锅炉热效率、空预器漏风率等测试;

锅炉大修前后热效率试验、冷态动力场试验等;动力煤掺烧。

(十四)节能监督:发电设备及辅助系统的效率、能耗;动力系统的放散及损失;线路及变电设备电能量损失。

(十五)动力介质:煤气、蒸汽、热水等动力能源系统运行参数、经济指标和设备状态;工业企业煤气安全。

第四章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能源中心技术监督组长(总工程师)的主要职责:(一)对能源中心重大技术监督事项进行决策,对技术监督规章制度、标准及计划进行审批;

(二)对能源中心层级各专业监督小组负责人及其网络成员进行聘任,指导技术监督体系有效运作。

第十二条能源中心技术监督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电力、动力能源行业有关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审核能源中心技术监督规章制度、标准及计划;

(二)建立能源中心技术监督管理工作体系,落实技术监督管理岗位责任制,协调解决技术监督管理工作各方面的关系;

(三)定期组织召开中心层级技术监督工作会议,听取技术监督工作小组的工作汇报,总结、研究技术监督工作;

(四)负责监督与指导技术监督工作,对技术监督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十三条能源中心各专业监督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电力、动力能源行业有关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制定本专业技术监督规章制度、标准及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专业技术监督网络有效运行,组织本专业技术监督网络活动,收集、审核、分析本专业技术监督信息,将技术监督管理中反应的突出问题及时反馈给相关单位或部门,形成技术监督管理闭环工作机制。

(三)解决本专业技术监督工作存在问题,组织分析各项技术监督指标异常、重大设备缺陷或隐患,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

(四)代表中心层级做好机组检修期间的各项监督工作,对本专业监督计划中重点检修项目要进行旁站,严把检修质量关,规范作业流程与试验流程。参加检修验收会议,汇报监督完成情况。

(五)组织审核本专业月(年)监督计划,并每月组织专业监督会议,对当月(年)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及重点监督工作进行总结,对下月监督工作进行安排布置,形成报告报送电力办公室技术监督专责。

第十四条能源中心技术监督工作专责的主要职责:

(一)检查、督促各项技术监督工作落实情况,参加各项技术监督网的活动,听取各级监督网络人员对中心层级技术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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