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婚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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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朝的婚姻制度

唐朝在我国封建史中占有重要位置,它是我国封建文明最繁荣的时期,形成了影响巨大的唐朝文化圈。同时,随着唐朝的军事、经济的发展繁荣,唐朝的的法律制度也得到进一步完善。唐朝律法继承了隋律《开皇律》,还在其基础上加以完善各项法律制度。唐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布的《永徽律书》(简称唐律)是唐代法典的最高点,同时也是我国封建时代制定并保存下来的一部最完善的封建法典。唐律对后世影响极大,后世封建王朝基本上沿用唐律。我就对唐朝法律制度中的婚姻制度加以论述。

一唐朝婚姻制度的概述(建议换为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起源)

唐朝作为我国古代最强大、最开放的朝代之一。它的婚姻制度也具有其他朝代所没有的特性。相对其他王朝唐朝婚姻关系具有极大的自由和开放性。和今天的婚姻开放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同时作为封建王朝,肯定具有封建性。但相对我国漫长的封建时期,其也属特例了。(这一段在本部分中没有作用)

1婚姻制度的起源发展

婚姻制度是法律制度的一种,它是随着法的出现逐渐形成的。在夏商之前虽然有对婚、群婚等婚姻形式,但是并未形成制度。到了私有制才形成了婚姻制度。至今对婚姻制度有文字记载最早出现在甲骨文,从甲骨文所反映的信息来看,商代的贵族实际上实行一夫多妻制度。据统计,高宗(武丁)有妻妾多达64人。对妇女来说,只能嫁一夫。①到了周朝“礼”的出现人们开始用礼来对婚姻制度进行约束,对婚姻缔结的形式必须按照“礼”的规定来进行——婚姻关系必需服从“父母之命”经过“媒妁之言”同时经过“六礼”即:纳采、问明、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对婚姻的解除也必须按照“礼”来进行——七出三不去最早出现在周朝,是随着“礼”一起出现,是周礼的重要组成部分。周朝后封建王朝基本沿用。指解除婚姻的大权掌握在男子手中,称为“出妻”、“休妻”。周礼规定,丈夫可以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故称“七出”,即: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又称为“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②

但是有三种情况之一,丈夫不得休弃妻子:有所娶无所归(无娘家可归的),不去;与更三年丧(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这就是三不去,又称“三不出”。这三项规定主要是维护礼制的需要,但对稳定婚姻起一定作用。《唐律》也大致袭用这些规定,妻子若犯了其中一条,丈夫可以名正言顺地休妻,由己方父母和证人署名即可。但是《唐律》又承袭古代对女子“三不去”的定则,有“三不去”中的任何一条,虽犯“七出”,丈夫也不能提出离婚。③后世虽然对其有小的改动,但是基本上是沿用。

二唐朝婚姻关系缔结

1.关于结婚年龄的问题

在我国历代有两种说法:一种儒家的观点——从人伦道德和子女教育出发禁止早婚。第二种是法家的观点——从人口的增长富国强兵出发提倡早婚。唐朝由于刚刚经过隋朝动荡、战争,人口锐减,所以偏向于法家的观点提倡早婚。

我们来看下唐朝法律对结婚年龄的规定。唐朝初年,由于经过隋朝末年大的社会动荡,人口锐减,到唐高宗李治统治时期,经过了数十年的恢复,全国户口总数才达到三百八十万户,与隋朝兴盛时的八百九十万七千五百四十六户相比,还不到隋朝的一半。在这种“乱离甫尔,户口单弱”的形势下,为了迅速恢复经济,社会需要大批劳动力,唐朝政府必须立即制定增殖人口的政策。唐太宗即位不久,即于贞观元年(627年)下诏说:“昔周公治定制礼,垂裕后昆,命媒氏之职,每以仲春之月,顺时行令……其庶人男女无室家者,并仰州县官人,以礼聘娶,皆任其同类相求,不得抑取。男年二十,女年十五已上,及妻丧达制之后,孀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婚媾,另其好合。若贫寠之徒,将迎匮乏,仰于亲近乡里富有之家,裒多益寡,使得资送。其鳏夫年六十,寡妇年五十已上,及妇虽尚少,而有男女,及守志贞洁,并任其情,无劳抑以嫁娶。刺史县令以下官人,若能婚姻及时,鳏寡数少,量准户口增多,以进考第。如导劝乖方,失于配偶,准户减少附殿。”这道诏书将唐朝初年的婚姻年龄定在男子年二十、女子年十五已上,必须婚媾。

唐玄宗开元二十二年(734年)二月,又对以前的结婚年龄进行了修改,规定:“男年十五,女十三以上,听婚嫁。”将结婚的年龄又提前为男十五,女十三。从上可见唐朝偏于法家观点提倡早婚。④

2.结婚的要件

唐代沿袭了历代封建王朝尊孔尊礼,对于结婚问题必须以“礼”的规定来进行。要确定婚姻关系必须经过父母的同意,有媒人提亲并且备有聘礼才行。自从“礼”出现以来,历代王朝都对女性摧残至深。我们来看下唐朝在结婚上是如何对待女性的。对于女性来说,结婚没有选则的权利,而是在“礼”的桎酷下,婚姻被进行包办。唐朝虽然开放但是想要结婚必须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想要自由恋爱是非常困难的。当然像唐代李林甫设宝窗于厅壁,遇有贵族子弟入内,使六女于窗自选其可意者,这只是特例,是不多见的。大多数还要受礼的束缚。像男女要结为夫妻,必须经过父母和媒人。《诗经》中有关于中国古代的婚姻法制:“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岂敢爱之,畏人之多言。”⑤

唐朝和历代王朝相似提倡聘婚制,也就是男方说媒提亲并送上聘礼。唐朝对于婚姻的请求,是以有没有设置婚书或者收没收聘礼为凭证的。而对于聘礼唐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聘礼的多少并不影响婚姻是否成立,即使是一片帛、一支笔只要对方收了,那么就代表对方同意这门婚姻了。

3结婚的程序

唐朝沿习历朝婚礼制度,以“周礼”中的“六礼”为其婚姻必走的程序。“六礼”即:纳采、问明、纳吉、纳征、请期、亲迎。首先是纳采,即男方欲与女方结亲,必请媒人前往女方提亲,得到应允后,在准备彩礼前去求婚;问名,即男方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生日,然后拿者女方的名字、生日去卜卦,看与男方是否相配有无相克;纳吉,是男家算到好挂,然后通知女方家,决定订婚;纳征,

又称纳币,是男家送聘礼到女家,女家收后,订婚成立;请期,男家选择黄道吉日作为婚期,并且同女家商定经过女家同意方可;亲迎,是新郎到女方家迎娶女方。“六礼”完毕,婚姻就成立了。

三.唐朝婚姻制度对婚姻禁忌(建议改成限制结婚条件)的规定

唐律中对婚姻禁忌的规定,到了唐朝以比较完整的法律条文进行了更明确、更严格的规定。这些禁忌一是起于礼的规定从伦理道德上来看,二是从维护封建统治稳定社会出发。

1.同姓不婚

同姓不婚在中国是一个很久的传统禁忌,从周朝起就是这样。姓的起源原来是血统的一种标志,最初,同姓的都有血统关系。所以在同姓之间禁止发生性关系。《礼记》所谓:“合二姓之好”就是这个意思。《礼记•曲礼》说:“娶妻不娶同姓,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我国古代所以规定同姓不婚,除了出于伦常的理由,还有一定的科学道理。周朝人们已经认识到近亲结婚不好,这样的结合不利于后代繁殖。同姓不婚的禁忌,在法律上一直保持到封建社会的末期清朝。实际上随着人口的增殖,同姓已经和同宗不同,大量同姓的人未必有血缘关系。但在法律上,仍然禁止同姓结婚。唐朝对同姓结婚的人处徒刑二年。同姓又同宗的加重处分,以奸论罪。唐律:“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⑥,妾亦然。不过,这里的同姓实指同宗,所以同姓不婚也就是同宗不婚。这就好像从优生优育的角度来规范了婚姻的缔结。

2.宗姓不婚

唐律:“诸尝为袒免亲之妻而未嫁娶者,各杖一百;缌麻及舅甥妻,徒一年;小功以上,以奸论;妾各减二等;并离之。”

3尊卑不婚

在唐代以前,这方面比较乱,到了唐代,才对此例为禁条,唐律云:“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亦各以奸论。”

4.奸逃不婚

唐律云: “诸娶逃亡妇女为妻妾,知情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离之;即无夫,会恩免罪者不离。”“娶逃亡妇女条”规定:“诸娶逃亡妇女为妻妾,知情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离之。即无夫,会恩赦免罪者,不离。”长孙无忌等疏议对此解释云:“妇女犯罪逃亡,有人娶为妻妾,若知其逃亡而娶,流罪以下,并与同科;唯妇人本犯死罪而娶者,流三千里。仍离之。即逃亡妇女无夫,又会恩赦得免罪者,不合从离。其不知情而娶,准律无罪,若无夫,即听不离。⑨”

5.禁止僧道为婚

道士、女官、僧、尼等在唐代被称为出家人,属于特殊的阶层,依佛、道戒律,不合婚娶。唐代律令中没有关于禁止出家人结婚的规定,但是在唐代关于佛教、道教的法规性文件《道僧格》中,却有这方面的内容。格是唐代一种重要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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