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与司法考试之主观责任要件真题与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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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下列哪些案件不构成过失犯罪?

A.老师因学生不守课堂纪律,将其赶出教室,学生跳楼自杀

B.汽车修理工恶作剧,将高压气泵塞入同事肛门充气,致其肠道、内脏严重破损

C.路人见义勇为追赶小偷,小偷跳河游往对岸,路人见状离去,小偷突然抽筋溺毙

D.邻居看见6楼儿童马上要从阳台摔下,遂伸手去接,因未能接牢,儿童摔成重伤

【参考答案】ABCD

【考点】过失犯罪、因果关系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的成立首先要求客观上的行为是危害行为,也即对法益制造危险的行为。

A项,老师将学生赶出教室的行为不会产生学生死亡的危险,学生跳楼自杀,属于自我负责领域,老师的行为与学生的死亡无因果关系。老师不成立过失犯罪。

B项,修理工作为专业人士,对将高压气泵塞入同事肛门充气的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应有明确的认识,修理工明知这一后果发生的可能性,并且放任这一后果的发生,构成间接故意而非过失。是对他人死伤结果持放任态度,应当成立故意犯罪。

此项与2012年6月30日发生在山东夏津县的案件不同:在该案中,两名犯罪嫌疑人将高压充气泵在13岁少年杜某的肛门附近对被害人充气,致使被害人受伤。但该充气泵和被害人的肛门有一定距离,并未塞入被害人肛门内。在本项中,命题者设定的条件是犯罪人将高压气泵塞入同事肛门内充气,行为对被害人身体健康权的侵害有重大差别,因而在刑法评价上就应有所差别。

C项,路人见义勇为追赶小偷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路人的行为属于被社会一般人所容忍的,与小偷跳水之间无因果关系,当小偷跳河逃跑时,路人已经离开,之后小偷突然抽筋溺毙,属于不可预料的原因导致,属于意外事件。所以,路人之前追赶小偷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D项,儿童坠楼产生了摔死伤的危险,邻居基于道德义务见义勇为救助儿童的行为,为社会一般人所容忍甚至鼓励,为常态行为,并未隔

断儿童坠楼和摔死伤的因果关系,故邻居的行为和儿童的重伤没有因果关系,因此邻居对儿童的重伤结果不存在过失。

对该项也可以用客观归责理论来分析,客观归责理论三层次的第一层次为“行为制造了法律所不容许的风险”,而该项中邻居的行为是降低风险而非制造风险的行为,所以不成立因果关系。

综上,本题选ABCD。

(单选题)2010年某日,甲到乙家,发现乙家徒四壁。见桌上一块玉坠,断定是不值钱的仿制品,甲便顺手拿走。后甲对丙谎称玉坠乃秦代文物,值5万元,丙以3万元买下。经鉴定乃清代玉坠,市值5000元。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断定玉坠为不值钱的仿制品具有一定根据,对“数额较大”没有认识,缺乏盗窃犯罪故意,不构成盗窃罪

B.甲将所盗玉坠卖给丙,具有可罚性,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C.不应追究甲盗窃玉坠的刑事责任,但应追究甲诈骗丙的刑事责任

D.甲诈骗丙的诈骗数额为5万元,其中3万元既遂,2万元未遂

【参考答案】D

【考点】盗窃罪;诈骗罪;犯罪故意

【解析】

由于本案盗窃行为发生2010年,故不能适用《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生效)的规定,即不能适用“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与“扒窃”的规定,只能适用“盗窃数额较大”、“多次盗窃”的规定。

甲客观上入户盗窃了价值数额较大(5000元)的清代玉坠,属于“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但行为时甲合理地(乙家徒四壁)认为玉坠为不值钱的仿制品,没有认识到“数额较大”,因而甲缺乏盗窃罪的犯罪故意。据此,甲的行为在盗窃罪的范围内主客观并不统一,不成立盗窃罪。A选项说法正确。

甲之前盗窃玉坠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对于甲事后处理赃物的行为无法包含在盗窃罪的评价之中,故甲的行为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甲将所盗玉坠卖给丙时,采取了诈骗的方法,使丙产生认识错误,进

而交付3万元财物,甲的行为侵犯了丙的财产(新的财产法益),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该以诈骗罪处罚,BC正确。

同一个故意犯罪行为,其犯罪形态只有一个,不可能既是犯罪既遂,又是犯罪未遂。对于结果的判断,应以整个犯罪行为最终的法益侵犯

形态为标准进行判断。诈骗罪犯罪数额的认定,不是以行为人意图骗

取的数额为标准,而是以实际骗取的他人财物为标准,对于未骗得的

数额不应认定为诈骗未遂的数额。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主要是针对多次诈骗,其中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的情形以及以特定的财物为诈骗目标已经骗取部分财物的情形,在同一个量刑幅度内,只定既遂

即可。本题甲出于骗多少是多少的心态,虽然对丙开价5万元,但并非以5万元为诈骗目标,故不能认定3万元诈骗既遂,2万元诈骗未遂。应认定甲诈骗3万元既遂,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选择D项。

(单选题)关于事实认识错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本欲电话诈骗乙,但拨错了号码,对接听电话的丙实施了诈骗,骗取丙大量财物。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诈骗既遂

B.甲本欲枪杀乙,但由于未能瞄准,将乙身旁的丙杀死。无论根据什么学说,甲的行为都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事前的故意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应按犯罪

既遂处理

D.甲将吴某的照片交给乙,让乙杀吴,但乙误将王某当成吴某予以杀害。乙是对象错误,按照教唆犯从属于实行犯的原理,甲也是对象错误

【参考答案】A

【考点】认识错误

【解析】

A项:甲为诈骗而拨电话的行为属于预备行为,针对接电话的丙实施的欺骗行为才是实行行为,此时甲误将丙当作乙进行欺骗,属于具体

事买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无论按照法定符合说还是具体符合一说,都成立诈骗罪既遂。A选项说法正确。

B项:甲意图杀乙。但由于行为偏差,将旁边的丙杀死,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方法错误(打击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按照具体符合说,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B项说法错误。

C项:事前的故意属于因果关系错误中的一种情形,而因果关系错误的前提是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由于因果发展进程不属于故意的认识内容,故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的判断,按照故意犯罪既遂来处理。因此,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中不存在因果关系错误的判断。C选顶说法错误。

D项:甲教唆乙杀吴某,但乙误将王某当作吴某杀害,乙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但对于甲而言,甲没有对象的认识错误,而是由于乙的行为导致了最后侵犯的结果与甲期望的结果不一样,属于方法错误。D选项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选择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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