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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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危害公共安全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危害公共安全罪。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刑法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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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罪名:

一、放火罪、失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1)用放火等方法杀人,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罪等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用放火等方法杀人,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只成立故意杀人罪。

(2)用放火、爆炸等方法伤害他人或者过失导致他人死亡,或者毁坏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放火罪、爆炸罪等。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成立故意伤害罪(致死)、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

(3)行为人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后为了销毁罪证而放火,或者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放火并且已经着手骗取保险金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其他危险方法”: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

2.如果某种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而且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应认定为其他犯罪,不认定为本罪:

(1)在公共场所故意驾车撞人或者开枪射击杀人的,成立故意杀人罪。

(2)劫持火车、电车,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

(3)盗窃公路井盖等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破坏交通设施罪。

(4)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3.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常见行为:

(1)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

(2)私拉电网,危害公共安全的。

(3)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设施或者器材,危害公共安全的。

(4)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5)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6)酒后或者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

(7)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逆向高速行驶的。

三、破坏交通工具罪

1.行为对象:交通工具处于下列状态时,可以认定涉及公共安全,属于本罪对象:

(1)交通工具正在行驶(飞行)中。

(2)交通工具处于已交付随时使用的状态。

(3)交通工具不需再检修便使用的状态。

注意维修人员破坏维修的交通工具的,可以构成本罪。

2.破坏行为:必须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或者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具体的危险犯);并根据行为人窃取交通工具的部件具体分析是否存在该危险。如果行为人窃取交通工具零部件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没有上述危险的,只成立盗窃罪。

3.犯罪关联:劫持航空器、船只、汽车的行为,成立劫持航空器罪或者劫持船只、汽车罪;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

四、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五、劫持航空器罪

第一百二十一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致人重伤、死亡”,包括暴力、胁迫行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还包括为了劫持航空器故意重伤与故意杀人。

六、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一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责任形式:故意,并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否则不成立本罪。

罪数问题:

(1)行为人为了窃取一般财物而实际上窃取了枪支、弹药的,由于行为人并不明知是枪支、弹药,不能认定为本罪,只能认定为盗窃罪(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如果盗窃后非法持有、私藏的,则另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具有期待可能性的行为)。法律敎育网

(2)明知是枪支而盗窃,再持有的,只成立盗窃枪支罪(吸收犯)。

七、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交通肇事罪

相关法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行为主体:

(1)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成立交通肇事罪(肇事司机当然成立交通肇事罪)。

(2)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2.情节加重犯和相关情形。

(1)“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根据司法解释,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2)“因逃逸致人死亡”:根据司法解释,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特别提示:

1.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了隐匿罪迹,将被害人沉入河流中,导致被害人溺死的,后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前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则应数罪并罚。

普通罪名:

一、爆炸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二、资助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劫持船只、汽车罪

第一百二十二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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