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依据:一、《建筑法》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四、《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鄂建[2000]184号)五、《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武政[2000]106号)备案程序:一、建设单位将监督部门审查后的单位工程竣工备案资料报市质监站备案科,资料包括:(一)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二)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三)建设业主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查原件,存复印件);(五)工程施工许可证(核查原件,存复印件);(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核查原件,存复印件);(七)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竣工报告;(八)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1、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统一用表G5);2、屋面、有水房间楼地面灌水试验记录;3、钢材出厂合格证和试验报告核查要录;4、水泥合格证、试验报告核查要录;5、砼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核查要录;6、砂浆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核查要录;7、砖石(砌块)合格证、试验报告核查要录;8、其它材料、构件核查要录。
(九)消防设施的准用文件;(十)规划认可文件;(十一)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十二)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十三)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表;(十四)专项工程验收监督意见单(人防、电梯);(十五)单位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单(市管工程);(十六)水、电、通风空调工程检测反馈通知单;(十七)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反馈通知单;(十八)需初装饰、甩项验收工程的审批手续;(十九)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十)其他必要文件。
二、备案工作人员对备案资料进行签收,并发回执单。
三、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查。
四、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签发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告知书,要求重新进行整理补充齐全,对于符合要求的备案资料,工作人员签署审查意见。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12.24
•【字号】武城建〔2018〕97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市城建委关于转发省住建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
通知
武城建〔2018〕97号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市建管有关站办,各有关开发建设单位:
现将《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函)〔2018〕52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
结合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际,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备案机关不再另行颁发竣工验收备案证。
建设单位凭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资料办理不动产登记等其它有关手续。
样式见附件1。
二、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进行了优化。
样式见附件2。
三、市城建委
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武城建规〔2010〕211号)已到期自动失效。
四、本通知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2月24日。
武汉市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武汉市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武政〔1998〕13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委拟订的《武汉市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机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提高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的综合法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项目竣工验收.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验收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负责.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主管本辖区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竣工验收的组织实施.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竣工的有关验收。
第四条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竣工的综合验收,以及12层以上的单项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竣工的验收,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其他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的验收,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或者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会同城市规划等部门,组织工程质量监督、消防、人防、房地、环保、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或者单位,对涉及公共安全、工程质量等内容进行验收。
规划、工程质量监督、消防、人防、房地、环保、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专业验收,并书面提出验收意见.第六条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竣工,除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进行验收外,还应对下列内容进行综合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三)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四)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2.23•【字号】武城建规〔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区建设局,市建管各站办,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适应监理行业改革要求,促进我市监理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修订后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市城建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武城建规〔2013〕4号)作废。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2月2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监理市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改、扩建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装修工程,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隧道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管理部门】按照市、区分工原则,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市管、区管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区建设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监理取费】湖北省建设监理协会制定出台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计费规则》(鄂建监协【2015】7号)作为监理单位遵循行业自律原则进行工程监理费报价与监理合同签订的参考依据,以及相关单位编制工程概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参照依据。
武汉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及手续)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一、办理内容:由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二、办理单位: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三、申报材料:1、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原始记录);3、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核查原件,提交复印件);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核查原件,提交复印件);5、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核查原件,提交复印件);6、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核查原件,提交复印件);7、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核查原件,提交复印件);8、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工程档案资料认可文件或者验收意见书;9、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出具的审查备案文件;10、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11、住宅工程《住宅质量保证书》(其中附有《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记录》)和《住宅使用说明书》;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13、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质量监督机构提供)。
四、办理程序1、建设单位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监督机构将《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报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科;2、备案科工作人员对备案资料进行签收,并发收件回执单;3、备案科工作人员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查;4、备案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备案科工作人员向建设单位签发《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补正告知书》,建设单位将备案资料补正后报备案科复审;5、对于符合要求的备案资料,工作人员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审查意见;6、科长对签署意见的备案资料进行复核。
7、备案科工作人员将备案工程信息进行“行政效能电子监察项目上报系统”微机登录;8、备案科工作人员打印备案证、加盖备案专用章;9、备案科工作人员向建设单位颁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10、备案工作完成;11、备案资料归档。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三包一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三包一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9.28•【字号】•【施行日期】2021.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三包一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建设局(住建局),市建管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根据省住建厅《湖北省建筑市场“三包一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21〕1567号)的要求,现将市城建局制定的《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三包一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2021年9月28日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三包一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按照省住建厅《湖北省建筑市场“三包一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21〕1567号)的要求,为有效遏制我市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简称“三包一挂”)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三包一挂”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查找我市当前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市场中存在“三包一挂”现象的突出问题,曝光一批典型案例,依法查处违规的市场主体,堵塞监管漏洞,补齐工作短板,建立有效制度机制,强化和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
二、组织领导市城建局成立由夏平同志为组长,周才志同志为副组长,建管处、质安处、设计处及稽查站、质监站、市政站、安全站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组员的“三包一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专班)。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建局建管处,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统筹协调。
同时,由市安全站和市稽查站分别设立督导检查小组。
市安全站牵头(市政站、质监站配合)负责对市管工程项目开展“三包一挂”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市稽查站负责对各区开展“三包一挂”整治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和工作稽查(见附件1)。
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简介
二、竣工验收
1.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负责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 续。
2.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工作:
(1)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 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 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 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 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4)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5)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6)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7)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 改完毕。
第七十九条 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 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 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 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 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 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 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 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 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武建〔2004〕276号: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评价办法》的通知
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评价办法》的通知武建〔2004〕276号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现将《武汉市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武汉市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评价办法》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武汉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生产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受监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均须进行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评价。
第三条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按单位工程验收评价。
—1 —第四条施工安全验收评价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进行现场评分。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当工程施工达到规定的安全验收评价形象进度时,施工企业应报请监理单位组织安全验收评价。
第六条实行监理的单位建筑工程安全验收评价由监理单位总监负责组织,会同建设单位项目安全负责人、施工单位安全部门、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共同进行,同时必须报请市(区)安全监督机构派员进行监督。
未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安全验收评价。
第七条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按如下形象进度进行:1、八层及八层以下:砌体完工前;2、高层或超高层;第一次:主体完成1/2;第二次:砌体完工前;第八条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评价后须由监理单位总监填写《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评价表》(附表1),并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附表2),各方参与验收人员签字认可后报安全监督部门备案。
—2 —第九条安全监督机构对受监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情况将作为安全评价的重要参考条件。
第十条建筑工程竣工后,安全监督人员应根据安全监督情况、项目安全生产体系建立与运行情况、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及解决情况、项目安全事故情况及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评价结果写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报告》,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安全生产综合评价。
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0.10•【字号】武建[2008]196号•【施行日期】2008.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武建〔2008〕196号)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管站: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日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监督检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在安全生产中遵守和执行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的行业安全监督检查。
安全监督检查不代替建设各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条安全监督检查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本办法统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委托武汉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以下市、区统称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市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对区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指导、协调。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6.20•【字号】鄂建函〔2018〕524号•【施行日期】2018.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函〔2018〕52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为深化全省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强化工程竣工验收,优化验收备案管理,严格事中事后监管,现就进一步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和加强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是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道质量检验关口。
竣工验收过程中,不得减除验收条件、简化验收程序、降低验收标准。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一)严格竣工验收条件工程具备以下条件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1.完成了设计文件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进行了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要求,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形成竣工报告,并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项目,监理单位收到竣工报告后进行了竣工预验收,确认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形成竣工质量评估报告,并经项目总监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发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形成质量检查报告,并经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对于住宅工程,建设单位组织了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按户出具《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记录》,并形成《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表》。
同时,出具正式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6.建设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
7.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工程质量保修书。
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武城建规〔2010〕211号委直属建管各单位,各区建设局、质监机构,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现将《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建部、湖北省有关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下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
第三条市城建委负责全市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区(开发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下称“监督机构”)按照建筑工程市区分工管理有关规定,分别对其监督管理工程的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市城建委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市城建委委托市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区(开发区)建设局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各区(开发区)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
负责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部门下称“备案机构”。
第六条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负责申办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七条工程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工作:(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建筑各分部工程应当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分别签署的验收合格文件。
(五)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未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武城建〔2014〕219号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武城建〔2014〕219号各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保障工程质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住建厅的统一部署,决定自即日至2016年8月份,利用两年时间,在全市集中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
现将《武汉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细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两年行动取得实效。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4年10月10日武汉市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建设工程质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国民经济投资效益、建筑业可持续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市【2014】130号)及省住建厅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我市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两年治理行动,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全面落实工程建设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坚决遏制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多发势头,进一步发挥工程监理作用,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快速发展,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规范建筑业企业行为,提高建筑业从业人员素质,促进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得到有效整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总体水平得到明显提升,人民群众对工程质量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重点工作任务(一)全面落实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1、明确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湖北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其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下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及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负责申办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工作:(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五)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六)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未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
武汉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及手续)
武汉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及手续)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一、办理内容:由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二、办理单位: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三、申报材料:1、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原始记录);3、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核查原件,提交复印件);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核查原件,提交复印件);5、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核查原件,提交复印件);6、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核查原件,提交复印件);7、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核查原件,提交复印件);8、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工程档案资料认可文件或者验收意见书;9、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出具的审查备案文件;10、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11、住宅工程《住宅质量保证书》(其中附有《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记录》)和《住宅使用说明书》;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13、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质量监督机构提供)。
四、办理程序1、建设单位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监督机构将《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报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科;2、备案科工作人员对备案资料进行签收,并发收件回执单;3、备案科工作人员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查;4、备案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备案科工作人员向建设单位签发《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补正告知书》,建设单位将备案资料补正后报备案科复审;5、对于符合要求的备案资料,工作人员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审查意见;6、科长对签署意见的备案资料进行复核。
7、备案科工作人员将备案工程信息进行“行政效能电子监察项目上报系统”微机登录;8、备案科工作人员打印备案证、加盖备案专用章;9、备案科工作人员向建设单位颁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10、备案工作完成;11、备案资料归档。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实行专项验收的通知-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实行专项验收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实行专项验收的通知各区城建档案馆、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按照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建建管字[2001]8号)、市市政建设局《武汉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武市政法字[2000]224号)及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供其他相关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的通知》(武建[2001]8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现将我市建设工程实行档案专项验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必须进行工程竣工档案专项验收。
二、工程竣工档案专项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城建档案馆主持进行。
三、工程竣工档案专项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工程经施工单位自行验收及其他专项验收完毕;(二)工程文件材料按有关规定已收集齐全、整理完毕。
四、工程竣工档案专项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工程竣工档案专项验收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对本单位形成的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自行验收,自检合格后,报建设单位;(二)建设单位对各单位形成的和本单位形成的工程竣工档案进行复核,填报《武汉市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专项验收申报表》(见附件1,以下称《申报表》);(三)城建档案馆接到《申报表》后对申请进行核查,申请符合规定的,应自收到《申报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派员验收;(四)工程竣工档案专项验收在建设工程现场进行,由建设单位组织本单位、监理、施工单位负责人和档案管理人员参加;(五)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馆在两个工作日内签发《武汉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见附件2)或《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反馈单》(见附件3),作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必备文件之一。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属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属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3.13•【字号】•【施行日期】2017.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属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城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规范市级权利清单的通知》(武政规〔2015〕1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现就落实文明施工属地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文明施工下放管理事项。
将市直管质量安全的建筑与市政工程(含与市政工程同步施工的管线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以及与之相关的文明施工条件踏勘、日常监督巡查、行政处罚等事项,下放至项目所在辖区,统一由各区建管部门实施属地管理。
跨区的线性市政工程,由项目所在区建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施工段实施文明施工管理。
二、建立文明施工信息传递机制。
从3月20日起,市建设工程安监站在受理项目安全监督手续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名称、地址、建设规模及项目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传递至项目所在区建管部门,区建管部门应于收到信息的2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现场文明施工条件踏勘。
三、加强文明施工协同管理。
市、区建管部门应加强工作协同,建立联合踏勘检查制度,市建设工程安监站应给予支持配合。
对项目未制定文明施工及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方案,以及现场文明施工设施、设备条件不符合条件的,由区建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措施不落实擅自开工的,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跨区的市政重点工程,由市建设工程安监站组织相关区建管部门开展联合踏勘检查。
四、加快在建项目工作移交。
市建设工程安监站要结合节后复工检查,严控文明施工条件,督促在建项目参建单位进一步落实文明施工各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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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