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医学生法律意识 深入学习医疗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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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医学生法律意识深入学习医疗损害责任

发表时间:2013-08-05T10:58:51.700Z 来源:《中外健康文摘》2013年第26期供稿作者:董桂霞[导读] 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越来越多地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们在需求医疗服务的同时,法律意识和维权观念也不断地增强。

董桂霞(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卫生学校内蒙古扎兰屯 162650)【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越来越多地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们在需求医疗服务的同时,法律意识和维权观念也不断地增强。近年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加强医学生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识和能力,对医学生开展深层次的法律教育,尤其是了解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与归责原则,对即将走上医疗岗位的医学生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和医学研究事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医学生医疗损害责任属于侵权法律责任,无论是在我国还是其他国家,在对医疗损害的民事处理上都被纳入到侵权法中。我国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虽然只有短短的十一条内容,但是其中包含的立法指导思想是非常明确的,即不仅要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要保护医院和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还要有利于医学科学的发展,确立了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构成、归责原则及对医疗服务过程中涉及患者权益受到侵犯的其他事项,如患者隐私、医疗产品和过度医疗等,都做了明确规定,为统一我国医疗纠纷处理起到了显著的作用。

1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医疗损害责任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过失,并因这种过失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责任。医疗损害责任包括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1]。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医疗过失、医疗过失造成患者损害后果和过失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首先需要患者提供挂号单、交费凭证、病历、出院证等单据,证明与医院之间存在医患关系。

1.1 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失

医疗过失是在诊疗行为的施行过程中没有充分履行其应尽的注意义务,从而引起患者生命权、健康权等受到损害的行为。包括: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诊疗活动、违反相关诊疗技术规范实施医疗行为、未尽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注意义务、未尽法定告知义务及知情同意义务、未尽法定的病历管理义务、未尽使用合格医疗产品实施医疗活动的义务、未尽合理检查义务和未尽保护病人隐私义务。所以医学生在校期间不仅要掌握过硬的医学理论知识,更应了解在将来医疗工作中应尽的相关注意义务,一般的注意义务和特别的注意义务,避免发生不必要的过失而引起纠纷。

1.2 医方的过失造成患者损害后果

医方的过失造成患者损害后果有以下权利的侵害,如患者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名誉权、隐私权、知情同意权及精神损害等。医疗过失行为造成患者的损害后果,就必然导致患者及其近亲属不必要的财产支出;与患者名誉权密切相关疾病的误诊及没有保守患者秘密的行为导致对患者名誉权的侵犯;故意泄露或传播患者的隐私信息侵害了患者的隐私权,没有对患者履行告知义务,侵害了患者的对所患疾病的知情权和同意权;精神损害表现为受害人生理、心理上的痛苦等。

1.3 医疗过失与损害后果与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诊疗活动中如果患者受到损害,须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失及其损害与该过失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样医疗机构才需承担赔偿责任。确定因果关系是承担责任的前提,更是确定承担责任比例与数额的重要因素。目前大多数的医疗纠纷都倾向于委托司法鉴定部门进行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比,司法鉴定既可保障医疗过失鉴定的客观公正,也可以提升效率和便于操作。司法鉴定机构采用过失参与度来分析医疗损害中的因果关系,过失参与度是指被诉医疗过失行为在损害后果中所介入的程度或所起作用的大小。目前较为一致的观点是采用五等级法对医疗过失参与度进行评定。即医疗过错与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及其它行为有无关联以及所起作用的大小分为:完全责任(医疗过错参与度为100%);主要责任(医疗损害参与度为75%);同等责任(医疗过错参与度为50%);次要责任(医疗过错参与度为25%);无责任(医疗差错参与度为0%)。

了解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就可以做到能够平衡各方利益关系,既能够保护好民事权利主体,又能够促进社会不断进步。

2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在受害患者的人身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医疗机构对自己的医疗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准则。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失责任原则构成,分别调整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这三种不同类型的医疗损害责任。

2.1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它应当具备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医疗过失、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并实行 “谁主张,谁举证”,三个要件均须由受害患者承担举证责任。这直接体现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之中。但例外情形是医方在隐匿、拒绝提供、销毁、伪造、篡改病历或者应记载而未记载或者记载缺漏等情形下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失(《侵权责任法》第58条)。所以,应强调医学生对病历制作的学习,病历直接产生于医疗活动中,是临床的第一手资料,是医疗行为的最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医学生要严格按《病历管理规范》书写病历。

2.2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对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未提供病患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关的各种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等,而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上应遵守的规则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确定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直接推定医疗机构的过失,除非医疗机构能够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失,否则应当就其医疗伦理过错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医学生要充分尊重法律赋予患者的各项权利。

2.3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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