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学复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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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监管:狭义:金融监管是指一个国家(地区)的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督管理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广义:不仅包括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督管理当局对金融体系的监管以外,还包括各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

2.简述金融监管的方法。金融监管一般可以分为直接监管和间接监管两类(1)直接监管:即监管当局的稽核、检查。其形式主要有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两种。非现场检查主要是通过对商业银行提交的各种报告和统计的分析完成。现场检查是由监管当局派出检查小组,到各商业银行进行实地检查。(2)间接监管:间接监管主要是通过金融机构内部自律系统和行业组织进行。此外,还可以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3.金融监管的原则:(1)、监管主体的独立性原则(2)、依法监管原则(3)、内控与外控相结合的原则

(4)、稳健运行与风险预防原则(5)、母国与东道国共同监管原则

4.简述金融监管的必要性。(1)金融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金融风险种类很多,风险极易发生。(2)但金融机构又是高度负债经营的企业,对风险的承受能力有限。因此,金融风险往往会引起个别金融机构的经营困难,情况严重的话就会对该金融机构的生存构成威胁(3)由于连锁反应,某一家金融机构出现危机,可能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构成威胁。导致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对实物经济产生严重的打击,甚至引发严重的政治危机,并且还可能给他国造成不利影响。

5. 金融监管的一般目标:确保金融稳定、安全,防范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增进金融体系的效率;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促进公平竞争

6. 金融监管内容的分类:一是按金融机构监管范畴划分为金融机构行政监管

和业务监管;二是按监管性质可划分为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三是从监管的主要内容或范围看,主要分为市场准入监管、市场运作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

1. 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监管: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是指银行监管当局依法对

商业银行的设立、合并和增设分支机构的登记、审批等进行监管的一种行为。

2. 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监管产生的原因。从客观上讲,其原因:首先,市场准入

监管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环节。其次,市场准入监管能够控制银行业的市场竞争程度。再次,市场准入监管可以配合政府产业发展的需要。从主观上讲,其原因为:首先,监管者在市场准入监管中可获得创租机会。其次,被监管者也有需求市场准入监管的动力。

3. 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1)机构的准入:是指依据法

定标准,批准金融机构法人或其分支机构的设立(2)业务的准入是指按照审慎性标准,批准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开办新的业务品种(3)高级人员的准入是指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和认可。

4. 商业银行市场运营监管的内容:(1)资本充足率监管(2)呆账准备金(3)资产流动性监管(4)贷款集中度监管(5)内部控制监管(6)信息披露制度

5.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原则:(一)依法退出原则。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必须具有充分的透明度,让社会和公众了解商业银行退出的原因、方式及相应的制度安排,防止产生金融恐慌,进而引起的挤兑等金融风潮对其他金融机构的负面影响。(二)金融稳定原则。商业银行的市场推出本身就是为了稳定金融市场,但在实施时,需要涉及多方利益,如果处理不当,很有可能会引起金融体系的动荡,引发风险的传染。因此,在依法处理的基础上,需要兼顾多方当事人的利益,通过适宜的退出方案,消除风险的传染,增进金融体系的效率,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三)及时处置原则。在银行出现问题的早期就得到及时处理,无疑将降低问题银行处置的难度。因此,巴塞尔监管委员会提出监管应该具备有效的处置手段和工具、充足的授权,以及时处置问

题银行。(四)成本最低原则。问题银行的处置成本既包括直接成本,也包括间接成本。一般来说,间接成本往往关系到系统性金融风险,所以比直接成本要高得多。对于最低成本的考虑,往往也是直接成本服从间接成本原则。(五)风险最小原则。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本意是为了降低金融风险,但是由于商业银行在经济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其市场退出又会不可避免地引起一定程度上的金融震动。

(六)协调配合原则。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涉及诸多的当事人,既有利益相关者,又有独立的第三方监管者。因此,金融监管部门、司法部门、财政部门如何相互协调配合、统筹考虑利益相关者的需求,是决定问题银行能否顺利平稳退出的保证。

6.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形式1、破产模式2、收购与兼并模式3、分立模式4、监管机构注资接管模式

7.证券监管的内涵:证券监管是指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宗旨,以矫正和改善证券市场的内在问题(市场失灵)为目的,政府及其监管部门通过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对参与证券市场各类活动的各类主体的行为所进行的引导、干预和管制。

8.证券监管目标:第一,克服各种证券市场缺陷(证券市场失灵),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利益(尤其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透明与效率,促进证券市场机制的运行和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这是证券监管的现实目标。第二,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全和高效率,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这是证券监管的最终目标。

9.证券监管的原则:(一)“三公”原则“三公”指公平、公开、公正,这是证券监管最基本的原则。公平要求证券市场上的参与者拥有均等的市场机会,均等的交易机会和均等的竞争机会,不存在任何歧视或特殊待遇。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公平,在本质上反映了商品交换的等价有偿性。证券市场上,统一的市场规则,均等的市场机会,平等的主体地位与待遇,以价值规律为基础的证券交易形式,就是公平。公平原则的首要要求是信息的完全性和对称性,即所有投资者拥有同质的及时信息。公平原则的内容也涉及地位公平、税负公平、权利公平、利益公平;公平的

对象主要是社会公众,也包括其他市场参与主体。机会均等和平等竞争是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前提。公正要求证券监管者公正无私地进行市场管理和对待市场参与者。公正原则的内容包括立法公正、执法公正、仲裁公正。公正原则是有效监管的生命,是监管者以法律框架实现市场所有参与者之间的平衡与秩序的关键,并构成对管理者、立法者、司法者权利的赋予与制约。公开要求证券市场上的各种信息向市场参与者公开披露,任何市场参与者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市场活动。这里的信息包含各种财务信息、交易信息、行为信息、政策信息乃至监管信息等与市场参与者利益相关的所有信息。公开原则是实现市场公平和公正的必要条件,也是证券法律的精髓所在。而且,公开性与信息的透明度是证券市场监管与证券市场效率之间的微观结合点。信息的公开程度直接关系到市场效率的高低。(二)适度原则要求证券监管机关必须在不妨碍市场功能的前提下进行监管和管理,有关监管活动不得损害市场竞争和市场发展活力。这是正确处理政府监管与市场机制之间协调关系的重要原则。(三)倾斜保护原则也即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从资金来源看,证券市场发展的关键在于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要确保投资者信心,必须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由于普通投资者一般处于信息和资金劣势,为消除市场竞争中的不对称性,要求监管者尽力消除证券市场上的欺诈、操纵、信息偏在等问题,保证投资者利益免受侵害。(四)诚实信用原则证券监管者在制定和实施各项法律、法规、制度的时候,必须以要求市场参与者达到诚实信用为原则:作为证券市场筹资者,必须真实、准确、完善地公开财务信息;作为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在提供市场信息与服务时不得存在欺诈或严重误导行为;作为证券市场投资者,不得散布虚假信息、垄断或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正常秩序。(五)依法管理原则依法管理并非否定经济调控方式和行政管理方式在一定客观条件下的必要性,而是强调以法治市的管理原则。依法管理有两层含义:一是要求证券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与具体;二是要求执法的严格和有力。一个无法可依、执法不严或以人治代替法治的证券市场必然出现动荡甚至危机。(六)政府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政府证券监管机构必须注重政府监管与自律管理的有机结合,由此出发建立完整的证券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即使在自律管理具有悠久传统且发挥重大作用的英国等西方国家,政府监管也正成为整个证券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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