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法学的女性主义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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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学的女性主义运动

Ⅰ.;研究主题和方法

任何定义女性主义的尝试,恐怕都是徒劳无功,而且不免陷入理论的框架,反而束缚了人们对于一种超越学术界限、结合理论和实践的思想脉动的想象。;所以用『女性主义运动』来概称当代法学的女性主义论述,正是因为她并非特定的学院理论,也没有结成学派,而是在法学各个领域里发声(articulation)-让人们听到回异于过去习惯的声音、论调和关怀(different;voices)。从一九八0年代开始,女性主义的声音在英美法学界此起彼落,她们的调子彼此不见得调和,还常常互唱反调,但是由于关怀的对象和主题一致,即便观点、理论策略不同,却能蔚为一股新的启蒙的力量。

当代法学的女性主义运动从反对性别、种族歧视的讨论开始,焦点和论域(discursive;fields)不断扩大到对法学基础知识、预设、方法和实践的批判。为了适切地理解这股年轻的动力,应该将她放在历史的脉络里观察,并且从观察者的角度描述、解释英美女性主义的法学思想如何在当地发展,如何输入第三世界国家、而且遭遇后殖民论述的响应和挑战。由于女性主义思潮可以回溯到现代欧洲的哲学论战,只有深入理解各个论述的哲学背景,才能真正认识女性主义的思想与实践的企图。

女性主义不是理论,而是思想的方法,她对当代法学的批判也是重方法、而轻理论的。;本文为了说明她的特色,因此特别着眼于研究方法上的探讨,在第二部分描述女性主义批判的历史背景之后,第三部分处理她的论题和方法。由于文献集中在英、美和澳洲,而且以美国女性法学者的论述为主,所以当代法学的女性主义运动其实仍集中在美国,其它地区受到英美知识输出的影响,如果能继续发展出自主性的思考,必定会有不同的声音出现。;

II.;当代法学的批判

当代法学的特色是解构(deconstruction)和去中心化(decentralization)。;解构指的是法学思维解脱了传统的体系和意义,不再依附理论的框架和界线,越界研究使法学思维走出假想的法律结构,法律与人文结合、不再形同文字枯槁。去中心化指的是法学研究的多元发展,性别和族群的批判使法律意识无所遁形,原来主控世界中心的欧美法学分化成各种支流、和所谓第三世界的思想趋势交流、竞争,法学展现了区域文化的特征,不再是欧美中心主义的政治版图了。

解构与去中心化并非一蹴可几。如果说现代科学的典范(paradigm)树立了某种顽固的理论框架和思考盲点,那应该只是一种片面的说法,典范往往带来权威压迫,但同时也挑拨刺激、激发新的创造力。从康

德(Immanuel;Kant;1724-1804)以来,现代法学的两大支柱-理性主义自然法学和实证法学-一方面丰富了法学论述的内涵,另一方面却使西方传统的法律价值更巩固、主导社会文化的势力更顽强,而一些边缘的、或另类的论述在长期的压制底下,必然也积蕴了更多反抗的能量。十九世纪中,反对现代法学典范的思考先以左派马克斯主义的政治经济学为基础,对自由主义的界限提出了批判,现代法律被视为一种依附在经济结构上的意识形态-即物质才是法律真正的基础,法律是阶级意识形态的表征、是物质的上层建筑(Überbau)。二十世纪初期的自由法运动(Freirechtsbewegung),进一步反省现代以来自然法学和实证法学的形式主义论述,反映了当时反理性潮流对法学的影响。;一九七0年以后的批判法学(Critical;Legal;Studies)则是左派理论在法学的实现;。另外还有一连串后现代的(post-modern)论述,对现代典范的挑战从哲学、艺术史延伸到法学,开启了学术上更多异样的、多元的表现空间,后现代法学以及亲近后现代思想的女性主义运动(Feminist;Legal;Movement),在原来的学术壁垒之外开创了各种可能性。

最早的自由主义女性主义者是玛莉.沃尔史东奎瑞芙特(Mary;Wollstonecraft,1759-1797),她的一篇长达三百页的声明『妇女权利的辩白』(A;Vindication;of;the;Rights;of;Woman,;1792)以及约翰.米尔(John;Stuart;Mill,1806-1873)的『女性的屈服』(The;Subjection;of;Woman),开启了现代思想的新页。一九四九年法国女思想家西蒙.波娃(Simone;de;Beauvoir,;1908-1986)出版『第二性』

(Le;Deuxième;Sexe),则是存在主义的女性主义先驱,以探讨女性角色的来源和处境见长,尤其她对性别差异的生动刻划和反省,影响了当代女性主义的性别意识。;另外还有马克斯主义的女性主义,早期的代表著作有玛格瑞特.宾丝顿(Margaret;Benston)的『女性解放的政治经济学』(The;Political;Economy;of;Women’s;Liberation)。一九七0年,苏拉米丝.费尔史东(Shulamith;Firestone)发表『性的辩证』(The;Dialectic;of;Sex),是早期基进女性主义的代表作。近来,后现代主义的女性主义者,如玛莉.芙若格(Mary;Joe;Frug);,在方法上更见灵活,对于法律语言、风格和文本结构的反思尤其细腻,值得注意。;

历史学家汤恩比在一九四七年使用后现代主义的概念,指的是二十世纪以来延续了现代思想的新的人文运动。不过六○年代以后,这股运动则以德希达和吕欧塔的解构主义哲学为代表,在思想界掀起旋风,女性主义也深受影响。后结构主义是后现代思想的另一个支流,以傅柯为代表。到今天,女性主义和后结构主义在精神上、思考和渗透力虽各有擅场,但是在某种程度上,两者的结合更具魅力,将是下一个世纪学界和社会运动的娇儿,这种结合能不能成为法律和社会改革批判的主力,就要看她们的论述功力和跨界研究、实践的能量能发挥到什么程度了。;

III.;女性主义法学

女性主义运动是最能呈现当代法学解构和去中心化的一股新思潮。受到自由主义、存在主义、马克斯主义、社会主义和后现代主义等多元影响,法学的女性主义运动-让我们将现在的成果概称为『女性主义法学』;-也呈现了多元的面貌,理论和实践不仅由基础法学研究延伸到宪法、刑法、民法和立法学等各个法学领域,而现实的难题-例如妓权、兵役与社会役的性别问题,以及堕胎、代理孕母合法化的争议等等-也进一步冲击、丰富了女性主义法学的论述范围和深度。;

女性主义运动对法学思想的冲击,可以回溯到七○年代美国法学界反对性别歧视的法律开始,当时实务界人士似乎比学者还要活跃,从一般男女工作机会和待遇的不同,到著名大学的法学院拒绝女教授升等的不友善的决定,甚至联邦法院对任命女法官的保守态度,无一不引起社会的关注和舆论挞伐。一九八七,当时活跃的女性主义法学者克蕾儿.达顿(Clare;Dalton),还曾公开抗议哈佛大学法学院,以些微票数之差否决她升任教授的资格。十多年以来,美国女性法学者Mary;Joe;Frug、Clare;Dalton、Martha;Minow、Janet;Rifkin、Frances;E.;Olsen、Robin;West和Catharine;A.;MacKinnon等,致力阐述理念,在学界引起广大的回响,至今讨论发表的风气不坠,而且开辟了不少专业讨论的刊物或讲座,她们和各个学术领域的女性主义者在思想上既能切磋互补,必要时又能相互支持、连成一气,使这股思潮能够凝结力量、带动社会和法律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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