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启动国家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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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启动国家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
产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考古工作
【发文字号】国土资厅发[2013]40号
【失效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及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13.08.26
【实施日期】2013.08.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启动国家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3〕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保护好古生物化石这一重要的、不可再生的地质遗迹资源,部决定启动“国家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以下简称“国家重点化石产地”)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有国家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产出、化石资源丰富、化石组合和赋存特征清楚、化石具有重要的保护价值、保护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当地地方政府可以申报“国家重点化石产地”。

二、申报条件
遵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10号)关于认定古生物化石产地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国家重点化石产地”:
(一)产地做过古生物化石资源调查和科学研究工作;
(二)有国家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产出,产出密度较大,有一定的化石资源赋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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