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汕尾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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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才环境,大力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进一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科学跨越发展,建设幸福汕尾,争当全省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排头兵,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粤发〔2008〕15号)和《中共汕尾市委、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不断完善人才引进、培养、激励和使用机制,建设一支结构合理、高效精干、具有区域竞争力的高层次人才队伍,为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市人才工作领导协调小组负责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研究、宏观指导和协调监督等工作,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分工负责、协调高效的人才工作新格

局。

第二章高层次人才的引进

第四条引进重点领域: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特别是新型电子信息、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太阳能光伏、风电、核电、半导体照明、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石油化工、现代物流、海洋等新兴产业领域。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的重点对象包括:

第一类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二类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专家,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内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领军人才、创新科研团队;

第三类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领军人才,具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自主知识产权并达到省以上先进水平的创新人才;

第四类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高成长性项目的境外留学人员、外籍和港澳台地区的高端人才;

第五类具有可以带来重大技术改造和较高经济效益成果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的人才;

第六类具有突出经营管理业绩和丰富管理经验的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以及具有特殊专长、可以带来重大技术改造和较高经济效益的高级技能人才;

第七类全日制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以上人才。

第六条引进高层次人才以本市企事业单位为主体,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按《公务员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主管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的资格审核、组织协调、业务管理和政策咨询等工作。

第八条事业单位按本办法引进紧缺人才,涉及编制问题,专项报编制管理部门审批。

第九条建立和完善多样、灵活、便捷的引才引智机制,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方式可以是直接调入或聘用(合同聘用)。直接调入的,有关部门按照程序办理正常的工作调动手续;聘用的,由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有关协议,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发给《高层次人才聘用证》,享受相应待遇。鼓励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汕从事兼职、咨询、讲学、科研活动,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办企业或从事其他专业工作;鼓励用人单位以岗位聘用、项目聘用、任务聘用、项目合作等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

第十条非公有制单位按本办法引进的人才,其人事关系、档案可由人才服务机构代理,户口可迁入所在单位或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不迁移户口的,可以按照《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的规定,申领《广东省居住证》,享受工作所在地户籍居民同等待遇。委托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人事代理的免收人事代理费。

第十一条按本办法引进的人才,其配偶、子女、父母均可随迁来我市。用人单位和财政、公安、教育等相关部门要积极为高层次人才妥善解决住房、入户及其配偶的就业、子女入学入托等问题,子女入学入托我市公办中小学可自主择校,不受限制,且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按本办法引进的人才,其党(团)组织关系转移或申请入团、入党,由用人单位的党(团)组织受理;人事关系、档案委托在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则由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受理。

第十三条按本办法引进的人才,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办理养老、工伤、生育、医疗等社会保险手续,其本人和用人单位应当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受聘人才依法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人事关系、档案委托在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也可由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其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和本人负责。

第十四条按本办法引进的人才,其专业技术职务按原技术资格聘任,个别表现突出的还可实行低职高聘。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后需要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根据本人条件直接申请参加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聘任不受岗位职数的限制。对留学人员在国外取得国际公认的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按相关规定予以确认。引进的首席专家、学科带头人,因不同制度没有职称的,可设置特聘岗位予以解决,享受相同岗位人员同等待遇。

第三章高层次人才特定待遇

第十五条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予适当的津贴和安家费。

(一)引进所属第一类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每人每年发给津贴30万元,落户的一次性发给安家费100万元。临时聘用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的,每月发给1万元的生活交通补贴。

(二)引进所属第二类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每人每年发给津贴15万元,落户的一次性发给安家费30万元。创新科研团队每年发给津贴50万元。

(三)引进所属第三类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每人每年发给津贴10万元,落户的一次性发给安家费15万元。

(四)引进所属第四类人才,按其在境外的成就,比照前三类人才享受相应待遇。不能比照的,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并已落户的,每人每年发给津贴5万元,一次性发给安家费15万元。

(五)引进所属第五类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并落户的,每人每年发给津贴5万元,一次性发给安家费5万元。

(六)引进所属第六类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并落户的,一次性发给安家费3万元。

(七)按本办法引进所属一至六类人才,签订1年以上5年以下工作合同的,实行住房租金补贴,每人每年补贴租金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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