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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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确保房地产交易合法、有序进行,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指对城市房地产权属进行登记、确认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应当遵循合法、公正、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负责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范围和登记机构第五条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范围包括不动产登记和动产登记。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主要包括住宅、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房地产的登记。

第七条动产登记主要包括房地产抵押登记、租赁登记等房地产的登记。

第八条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应当设立独立的办公场所,并配备专业人员,具备相应的登记设施和设备。

第三章登记程序和要求第九条申请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应当提供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联系明、房地产权属证明等。

第十条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应当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核结果。

第十一条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发布登记信息,维护登记公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四章登记资料和信息管理第十二条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权属登记资料和信息管理制度,确保登记资料和信息的安全、完整和准确。

第十三条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应当及时更新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附件: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申请书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不动产登记:指对土地、房屋和其他不动产的权属、权利和限制情况进行登记的行为。

2:动产登记:指对动产的权属、权利和限制情况进行登记的行为。

3:房地产权属证明:指能够证明房地产权属情况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证书。

4:登记公示:指将登记信息公开,供公众查询和核实的行为。

第十三章 房地产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房地产法律制度

(一)商品房预售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指房地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买受人,
有买受人支付定金并分期支付价款的行为 特征:法律关系主体一方特定;标的是尚在建设中的房屋;受到较强
的国家干预 (二)商品房预售的条件 1.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建设工程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总投资的25% 4.取得预售许可证
(一)房屋租赁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所有权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
付租金的行为。 特征:出租方一般为房屋所有权人;具有明确的租赁期限;房屋法律
允许出租。 (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2.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房地产抵押的概念和特征 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
一、房地产的概念 指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及构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二、房地产开发法律制度 1.概念: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
建设的行为。
2.设立条件:
a名称和组织机构;b固定的经营场所;c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d 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 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e其他法定条件。
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三)房地产转让程序 1、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2、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3、房产部门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申请并书面答复; 4、房产部门核实申报成交价格; 5、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本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发布单位: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修订时间:2009年8月27日施行时间:2020年1月1日属性:法律通过会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目录.1修订.2内容修订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本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将第九条修改为:“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内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房地产转让第三节房地产抵押第四节房屋租赁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8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8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8法信汇编版)正文:----------------------------------------------------------------------------------------------------------------------------------------------------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法信”平台根据2018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秩序,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城市房地产,是指在城市范围内的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以及与不动产有关的权益。

第三条国家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城市房地产所有制形式。

第四条城市房地产的开发、交易、管理和使用等行为,应当依法合规,依法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应当注重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动高效利用土地和能源。

第六条城市房地产交易,应当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不得损害市民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城市房地产管理,应当强化监管,加强政府职责,促进市场有序运行。

第八条依法改革和完善城市房地产产权制度,保护房屋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城市房地产开发第九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应当按照规划要求,注重人居环境建设,提高居住品质。

第十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应当遵循合理布局、科学规划、统筹发展的原则。

第十一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应当注重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建筑能效。

第十二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明确土地出让条件。

第十三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标准完成工程建设。

第十四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确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

第十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应当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工艺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六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应当依法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第三章城市房地产交易第十七条城市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律,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城市房地产交易,应当依法明确房地产的权利状况和约定交易条件。

第十九条城市房地产交易,应当按照约定的价格、时间和方式履行合同。

第二十条城市房地产交易,应当公开透明,不得有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

第二十一条城市房地产交易,应当保护购房人的知情权,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市场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土地的开发和利用,推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房地产开发、经营和服务活动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条房地产发展的目标是满足人民群众的住房需求,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土地利用计划应当科学合理,优先保障人民群众基本住房需求。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开发资质,确保开发项目的合法合规。

第七条房地产市场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欺骗、强迫等手段进行房地产市场活动。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第九条房地产开发分为住宅开发、商业用房开发、工业用房开发和其他用房开发。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建设要求,确保建筑物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法定的住房面积。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手续,确保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权利的合法性。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购房人提供相应的购房合同和房屋交付。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修缮、保养、维护房屋建筑物,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申报房屋和土地的真实情况,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三章房地产销售第十六条房地产销售应当依法进行,公开透明,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房地产销售应当明确披露房屋和土地的权属、使用情况等必要信息。

第十八条房地产销售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保证其质量和使用功能。

第十九条房地产销售商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房屋面积等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购房人对房地产销售合同的解除、终止、终止、变更等事项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销售商不得以不合理的限制条件或不正当手段限制购房人的自由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修订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城市房地产,是指位于城区范围内,用于办公、商业、居住等用途,以及用于特定用途的土地和房屋,并包括土地上建造的其他与房地产有关的工程和设施。

第三条 城市房地产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依法管理、公正监管的原则,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促进经济适度增长,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建设经济、安全、文明的城市。

第四条 国家的城市房地产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类施策和依法独立自主的原则。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合理划定城市房地产管理的区域范围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依照本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政策和措施,推进城市房地产管理工作,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 土地利用第七条 国家实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依法制定并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城市房地产的用地布局和规模。

第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发展空间布局、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内容。

第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需求,科学规划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合理配置资源,促进经济适度增长。

第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统筹考虑农田保护和防灾减灾等因素,建立健全土地利用监测和评估制度,确保土地利用合理、安全、科学。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安排房地产开发,并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禁止随意填埋或者破坏耕地、草原、森林和其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土地。

第三章: 房地产市场主体第十三条 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取得合法证照,开展经营活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 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市场竞争秩序,尊重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第四版)课后习题答案

经济法(第四版)课后习题答案

同步测试参考答案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一、单项选择题1.D2.A3.C二、多项选择题1.BC2.ABC 3.ACD第二章公司法一、单项选择题1。

B 2。

D 3。

A 4.B二、多项选择题1。

AC 2。

ABC 3。

AC 4。

ACD第三章合伙企业法一、单项选择题1、B 2、C 3、B 4、D二、多项选择题1、AD 2、CD 3、BC4、BCD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一、单项选择题1。

A 2.C 3。

D 4。

B二、多项选择题1.BC 2.CD 3。

ABC 4.ABC第五章个人独资企业法一、单项选择题1。

B 2。

A 3.A二、多项选择题1.ABD 2.BC 3.AC第六章企业破产法一、单项选择题1.A 2.B 3.D4。

C 5。

C二、多项选择题1。

AB 2。

AC 3.AC 4.ACD 5.ABCD第七章合同法一、单项选择题1。

B 2.A3.D 4.B 5。

A 6.D二、多项选择题1.ABCD2。

ABCD3.ABC 4.ABC 5。

ABC 6.ABCD第八章担保法一、单项选择题1.A 2。

D3.B 4.D 5.D 6.B二、多项选择题1.ACD2.AD 3.AB 4.CD 5.ACD 6.BC第九章工业产权法一、单项选择题1.C 2.B 3.D4.A 5.D 6.C 7.D二、多项选择题1.BC2。

AD3.ACD 4。

AC 5.BD第十章反不正当竞争法一、单项选择题1.C2.D 3。

D 4.A二、多项选择题1.ACD2.AD 3。

AC 4.ACD第十一章产品质量法一、单项选择题1。

A 2.D 3.D 4.C二、多项选择题1.AB 2.AC 3.AC 4。

AD第十二章广告法一、单项选择题1。

D 2.B 3.D 4.B二、多项选择题1。

CD 2。

ACD 3.ACD 4.AB第十三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一、1.B 2.C 3.D 4。

A二、多项选择题1。

CD 2.BC 3、AB 4、AB第十四章财政税收法一、单项选择题1.A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 第一条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节 第二条本法旨在加强城市房地产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保护房地产消费者和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第三节 第三条国家支持城市房地产开发和经营企业依法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活动。

第四节 第四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五节 第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和经营应当坚持平等互利、公开透明、竞争有序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节 第六条国家对城市房地产开发和经营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予以惩治非法经营和违法行为。

第七节 第七条家庭拥有自住住房的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第八节 第八条政府应当依法制定和调整住房供应保障政策,促进各类住房供应平衡发展,提高住房保障水平。

第九节 第九条对城市房地产投资、买卖、租赁等活动的行为依法征收房产税。

第十节 第十条对滥发房地产贷款的金融机构依法予以责令改正,并可能处以罚款。

拒不改正的,金融监管机构有权约束其贷款行为或暂停资金来源。

第二章城市房地产开发第一节 第十一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用地政策。

第十三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应当保证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十四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申请并取得相应的开发许可证。

第十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项目管理,防止资金风险和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

第十六条城市房地产项目竣工后必须办理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房屋登记及其他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将房屋用于自用或者出租。

第十八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虚假宣传、夸大房屋性能或者变相涨价。

第十九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人提供合同、相关资料等,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证购房人的知情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都市房地产的治理,爱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证房地产权力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家当的健康成长,制订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都市筹划区国有地盘(以下简称国有地盘)范畴内取得房地产开创用地的地盘应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创、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治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地盘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建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创,是指在依照本法取得国有地盘应用权的地盘长进行差不多举措措施房屋扶植的行动。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含房地产让渡、房地产典质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度依法实施国有上地有偿、有限日应用轨制。

然则,国度在本律例定范畴内划拨国有地盘应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度依照社会、经济成长程度,搀扶成长居平易近室庐扶植,慢慢改良居平易近的栖身前提。

第五条房地产权力人应当遵守司法和行政律例,依法纳税。

房地产权力人的合法权益受司法爱护,任何单位和小我不得侵犯。

第六条国务院扶植行政主管部分、地盘治理部分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柄划分,各司其职,紧密合营。

治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处所人平易近当局房产治理、地盘治理部分的机构设置及其权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平易近当局确信。

第二章房地产开创用地第一节地盘应用权出让第七条地盘应用权出让,是指国度将国有地盘应用权(以下简称地盘应用权)在必定年限内出让给地盘应用者,由地盘应用者向国度付出地盘应用权出让金的行动。

第八条都市筹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地盘,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地盘后,该幅国有地盘的应用权方可有偿让渡。

第九条地盘应用权出让,必须相符地盘应用总体筹划、都市筹划和年度扶植用地筹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出让地盘应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创的,须依照省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下达的操纵指标订定年度出让地盘应用权总面积筹划,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平易近当局赞成。

第十一条地盘应用权出让,由市、县人平易近当局有筹划、有步调地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购房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土资源法》、《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城市房地产管理活动。

第二章房地产市场管理第三条国家对城市房地产市场实行宏观调控,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平衡发展。

第四条城市房地产市场主要由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组成。

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销售、租赁和交易,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符合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房地产市场主体与行为规范第五条城市房地产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城市房地产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第六条城市房地产市场主体应当公开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向购房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房地产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损害购房者权益。

第七条城市房地产市场主体应当遵守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与购房者签订的合同,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

第四章房地产经营管理及监督第八条国家建设房地产市场监管机构,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建设房地产市场监管机构的工作,并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房地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房地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不得损害购房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房地产市场监管机构有权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保护购房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市场主体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市场监管机构可以依法撤销相关企业的资质,暂停其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销售、租赁等活动。

第十三条购房者和投资者发现房地产市场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房地产市场监管机构举报,房地产市场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市民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城市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城市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等活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并依法取得相关批准、备案等手续。

第四条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城市房地产市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信誉,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遵循公平、公正、诚信原则开展经纪业务。

第二章城市房地产开发第七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国家计划,合理布局,科学开发,促进城市功能提升。

第八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和资金实力,保证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第九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建立健全房屋质量保证制度,确保房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章城市房地产销售第十一条城市房地产销售应公开、公正、公平进行,确保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第十二条城市房地产销售企业应明示商品房的有关信息,如建筑面积、产权性质、使用权期限等。

第十三条城市房地产销售企业应依法签订购房合同,并按时交付商品房。

第十四条城市房地产销售企业应建立房屋售后服务制度,及时解决购房者的投诉和维修需求。

第四章城市房地产租赁第十五条城市房地产租赁应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六条城市房地产租赁双方应签订租赁合同,并明确租金、租期、维修责任等事项。

第十七条城市房地产租赁产生的纠纷,应依法解决,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用于规范城市房地产管理的法律。

2. 城市规划:指对城市土地利用、建设用地分区、建筑控制等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的活动。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年第二次修订)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年第二次修订)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年第二次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11.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施行日期】2020.11.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详细罗列每个章节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范围第二条定义第三条基本原则第四条规划与政策一致性第五条法律的适用第二章网上维权第六条网上交易维权第七条网上交易争议解决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管理第八条开发计划的编制第九条开发主体的资格第十条开发企业的监管第十一条商品房销售第十二条预售许可证的颁发第四章市场监管第十三条房地产市场的监管第十四条建设用地的管理第十五条不动产登记第十六条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管理第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第五章合同管理第十八条合同的订立第十九条合同的履行第二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二十一条合同的争议解决第六章公共服务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市场信息服务第二十三条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第二十四条社区服务设施的建设第二十五条建设和使用企事业单位第二十六条房地产相关行业的发展和监管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第二十八条行政处罚第二十九条没收违法所得第三十条附则罗列出本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附件2:预售许可证样本附件3: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认定细则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商品房:指按照约定标准和价格在市场上销售的房屋。

2. 预售许可证:指开发商预售商品房前需取得的许可证。

3. 建设用地:指用于建设建筑物或其他工程设施的土地。

4. 不动产登记:指对不动产进行登记,确认权属和其他相关事项。

5. 房地产中介机构:指从事房地产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或个人。

6. 社区服务设施:指便民服务设施、公共交通设施等为社区居民提供的公共设施和服务。

7. 住房保障体系:指由政府建立和管理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

8. 建设和使用企事业单位: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建设、购置和使用房地产的管理。

9. 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指对违法行为者进行法律责任的追究和处理。

10. 行政处罚:指政府对违法行为者进行的行政处罚措施。

最新城市房屋管理条例

最新城市房屋管理条例

最新城市房屋管理条例在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的背景下,城市房屋管理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的管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各地相继制定了最新的城市房屋管理条例。

下面就是一份最新城市房屋管理条例的内容,全文约有____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的管理,调整市场秩序,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管理。

第三条城市房屋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安全为重、合理布局、便利服务、公平互利、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房屋管理应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房屋管理应加强顶层设计,建立健全法规体系,规范城市房屋建设、销售、出租、使用等各个环节。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城市房屋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政策措施,加强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城市房屋建设管理第七条城市房屋建设应以公共利益为导向,注重生态环境和文化传承,推动绿色、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城市房屋建设应优先保障基本居住需求,逐步提高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

第九条城市房屋建设应合理布局,根据城市规划,统筹安排住房、商业、文化、教育等公共设施。

第十条城市房屋建设应突出经济适用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加大供应力度,缓解居民的住房困难。

第十一条城市房屋建设应加强质量监管,确保房屋的安全、抗震、防火等性能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城市房屋建设应提倡节能环保,推广新能源、新技术、新材料,建设绿色住宅。

第十三条城市房屋建设应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商的资质和信用管理。

第三章城市房屋销售管理第十四条城市房屋销售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防止价格虚高和恶性竞争。

第十五条城市房屋销售应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并在销售现场公示。

第十六条城市房屋销售应加强信息公开,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房屋信息,防止虚假宣传和误导。

第十七条城市房屋销售应加强购房者的权益保护,禁止强制搭售其他产品或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房地产转让第三节房地产抵押第四节房屋租赁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

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城市房地产管理应当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科学规划、合理配置、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节约利用、推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预城市房地产开辟和经营活动。

第四条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房地产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城市房地产开辟经营单位应当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

第六条城市房地产开辟经营单位在城市建设用地上开展房地产开辟、销售、租赁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规划。

第七条城市房地产的买卖、租赁等交易活动,应当依法确定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城市房地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管理,确保房地产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第九条城市房地产开辟经营单位应当向购房人或者承租人提供有关房屋的真实信息,并明确约定交易条件。

第十条城市房地产开辟经营单位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手段强制交易。

第十一条城市房地产开辟经营单位不得变相提高房地产交易价格,不得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城市房地产开辟经营单位应当保障房屋施工和装饰装修的质量,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城市房地产开辟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房屋交付前进行竣工验收,确保房屋符合质量要求。

第十四条城市房地产开辟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签订购房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城市房地产开辟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妥善处理购房人提出的投诉和纠纷。

第十六条城市房地产交易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经营,不得违规收费或者采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利润。

第十七条城市房地产交易中介机构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城市房地产开辟经营单位和房地产交易中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向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修订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修订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依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依据2021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依据2021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依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令第72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增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增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抑或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第六条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矿产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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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社科院蓝皮书称我国85%家庭没有能力购房
今天上午,中国社科院在京发布2010 年《经济蓝皮书》,蓝皮书指出,2009年 中国房价太高,是政府的土地供应行政制 度、对开发商囤地涨价谋利行为打击不力 等深层次原因造成的。
蓝皮书同时表示,2010年的销售面积 和房价水平,主要取决于政府稳定房价的 决心和出台的调控改革措施。预计住宅需 求会有一定幅度的上升,房价将温和上涨。
2、种类——公房租赁&私房租赁 住宅性用房租赁&经营性用房租赁
3、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
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房屋的位置、面积、装饰及设施; 房屋用途; 租赁期限; 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 房屋维修责任; 装修的约定; 转租的约定; 解除合同的条件; 违约责任;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4、房屋租赁合同的终止
第五节 房地产权属登记
一、房地产权属登记概述
(一)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概念、特点、作用 1、概念——指登记机关在登记簿(土地登记卡、
房屋产权登记书等)上所记载的房地产权属的内容。 2、特点——由不同登记机关分别登记 ;为房地产
权利动态登记;采取实质性审查;具有公信力;实行强 制登记制度;颁发权利证书 。
《房地产法》第44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 的条件:p173
三、房地产抵押
1、房地产抵押的概念与特征p174 2、房地产抵押的设定: (1)设定抵押的范围:房屋抵押&
土地使用权抵押 (2)房地产抵押合同
四、房屋租赁
1、概念——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 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 行为。
调整对象: ——房地产管理关系和房地产经营关系
适用范围: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条规定:
第二节 房地产开发用地
一、房地产开发用地概述 《房地产法》第2条第3款:本法所称房地产开
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用于开发的土地范围:城镇国有土地 开发用地的用途:基础设施,房屋建设
3.禁止转让的情况:
(二)房地产转让合同 房地产转让合同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房 地产转让合同包含的两种法律关系:
国家与土地使用权之间的关系(土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的转移),
房地产权利人与房地产权利受让人之间的 关系(房地产权利转移)。
“认地不认人”
(三)商品房预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
设立的条件——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固定 的经营场所;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 上);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 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 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其他条件。

序 ——申请设立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县
二、房地产开发用地取得的方式 (一)出让
1、出 让——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 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 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 为。与转让的区别
2、出让原则——计划、审批、出让合同
3、出让方式——拍卖出让;
招标出让;
协议出让。
4、出让合同内容——包括下列条款:
当事人; 标的;
3、作用——经过房地产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后, 才算真正拥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
(二)房地产权属的登记方式
1.分别登记制度 2.统一登记制度
(三)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效力 登记是房地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初始登记&变更登记
(二)房屋所有权登记 (三)房地产变更登记 (四)房地产抵押登记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门备案 。
资 质 管 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8号
第四节 房地产交易
一、房地产交易的概念: 指在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房地产转让、房
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等活动。
二、房地产转让
(一)房地产转让的概念和条件
1.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 case172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
案例一
位于某市兰海街小井路35号面积为75平方米的 住房,产权属于该市的邮电局。1994年以来,一直 由市民余某租住,每年办理一次手续,年租金800 元。1996年6月,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了筹集资金 进行房地产开发,决定于7月12日拍卖该公司管辖 下的小井路25处房屋(包括35号)。市政府下文通知 房地产公司,按照政府《关刊、井路部分道路规划 要拆迁的房屋不能拍卖》的规定,35号属于不拍卖 之列。
房地产目前是我国广大居 民的大宗财产,关系到百姓的 安居乐业和财产关系。
学习本章对解决在房地产开 发、租赁、交易和投资等方面 发生的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节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概述
一、房地产的概念与特征 : 房地产——房产、地产的统称。 特 征——房地产是房产与地产的有机结合; 实体财产与财产权利的有机结合; 地产起主导作用,是房地产的核心。
• 《房地产法》第2条:p165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 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使用权, 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 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通过; 1995年1月1 日施行
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调整对象与适用范围
第三节 房地产开发
概念——在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取得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 设的行为。
特点—— 1、涉及面广,政策性强; 2、投资量大,建设周期长; 3、对国民经济的阶段性发展有 较深远的影响。
房地产开发的基本原则
1、坚持严格执行城市规划; 2、坚持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3、坚持有效开发。
价款;
使用期限; 土地使用用途;违约责任。
(二)土地使用权的划拨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规定: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要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①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②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③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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