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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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品房物业管理公约

北京市商品房物业管理公约

北京市商品房物业管理公约为促进商品房物业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公约,供业主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遵守。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公约适用于北京市各类商品房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业主,包括住宅小区、商务楼宇、工业园区等各种类型的物业管理。

第二条管理目标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根据居民居住、工作、生活等需求,依据规划、设计、法律法规等要求,全面、细致、规范、高效地开展物业管理服务,为业主提供安全、舒适、便利的居住、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三条服务内容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根据业主需求和物业管理实际情况,开展以下服务:1.物业设施的日常维修及保养;2.公共设施和场地的管理和维护,包括道路、绿化带、广场、停车场等场地的维护;3.环境卫生的保洁和垃圾处理;4.消防安全的管理,对建筑物内外的各种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5.安全管理,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对物业设施、环境等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6.称重计量、费用计算、收取、催缴等工作;7.物业管理工作记录和资料管理等。

第四条服务标准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根据国家的相关标准和北京市的地方标准,采取统一、规范的管理标准,确保服务质量,放弃追求简便和省事的便利。

第五条服务承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向业主承诺,提供质量安全、高效便捷的物业管理服务,并承诺:1.维护物业设施的正常运转,确保设施高效、安全、可靠;2.管理公共区域、设施,确保公共物品常态、整洁、有序;3.按规定时限内完成业主的服务要求,满足业主的实际需求;4.按法律法规及《北京市商品房物业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法定职责。

第六条纠纷解决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通过协商和调解等方式解决业主与企业间的纠纷,确保纠纷及时妥善解决。

在协商和调解不能解决的情况下,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和业主可以在双方同意的条件下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北京市住宅区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北京市2022版)

北京市住宅区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北京市2022版)

北京市住宅区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第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名称:。

第二条业主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四条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事项,事项范围和决定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五条业主自行承担其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责任。

因维修养护不及时或者未采取措施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业主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可以由物业服务人报经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同意,代为维修养护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六条业主应当遵守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第七条业主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人开展对物业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等活动。

第八条业主出租或者转让专有部分的,应当遵守房屋租赁以及房屋转让的有关规定,告知承租人和买受人本管理规约的内容。

第九条业主应当遵守《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十条相关管理部门在依法执行公务需要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时,相关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等具有约束力。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业主之间因本规约发生的纠纷,可以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解决:(一)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调解;(二)社区居民委员会调解;(三)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四)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依法申请仲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2•【字号】京政办发[2008]54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5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建委、市社会办、市民政局、市规划委等部门制订的《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二日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试行)(市建委、市社会办、市民政局、市规划委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宅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运作及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

第四条市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区县建设房屋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运作及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六条业主大会由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一个物业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区域的划分,应当综合考虑建筑规模、停车位、绿化、物业服务用房及相关设施设备共用等因素,便于业主共同决策和社区管理。

第八条销售房屋之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或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机构,并同时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划分物业区域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及附图;(二)物业服务用房、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社区活动用房等公共配套用房规划及建设方案。

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

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

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使用说明一、本规约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适用于本市住宅区业主、业主大会的相关活动。

二、本规约是由全体业主共同制定,对全体业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自律性规范;是有效调整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大会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基础性文件。

三、业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决定对示范文本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者删减。

四、非住宅区可以参照使用本示范文本。

管理规约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一条物业管理区域(一)座落:。

(二)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明细、物业共用部分明细详见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

第二条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层单元号;地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层单位号。

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层单位号。

(注:物业服务用房为多处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以上内容)第三条物业共用部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业主共用部分包括:(一)道路、绿地,但是属于城市公共道路、城市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私人所有的除外;(二)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三)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架空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四)物业服务用房和其他公共场所、共用设施;(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房屋买卖合同依法约定的其他共有部分。

第二章物业管理方式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实行下列第种物业管理方式:(一)由全体业主自行管理;(二)全体业主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三)全体业主依法选聘专业单位管理;(四)全体业主依法选聘其他物业管理人管理。

采取第(一)种物业管理方式的,应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采用第(二)、(三)、(四)种方式的,双方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并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附件二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使用说明1.本临时管理规约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

临时管理规约是自首户业主入住之日起至业主大会成立期间,业主与业主、业主与建设单位等主体之间,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的约定。

2.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依法享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3.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执行公务需要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时,各相关主体应当予以配合。

4. 本示范文本自发布之日起启用。

临时管理规约(名称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名称一致)第一部分物业基本情况(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一致)一、物业管理区域东至:南至:西至:北至: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明细详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层单元号;地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层单位号。

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层单位号。

(注:物业服务用房为多处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以上内容)第二部分物业专有部分交付、使用、维修和管理三、物业买受人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应当向建设单位领取所购房屋的“业主一卡通”,与银行、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费托收协议,并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费用标准在“业主一卡通”内预存个月(不超过12个月)的物业服务费。

新建房屋建筑,建设单位在交付使用时,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提交质量保证书、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及其他文件,明确告知物业买受人房屋建筑的各项性能指标、使用与维护保养要求、质量保修内容等。

四、物业专有部分维修、使用和管理(一)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遵守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住宅区业主大会建设的意见-京建法[2011]11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住宅区业主大会建设的意见-京建法[2011]11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住宅区业主大会建设的意见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住宅区业主大会建设的意见(京建法[2011]11号)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全面推进社会建设的意见》(京发[2011]13号)、《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11]26号),进一步完善住宅区业主自我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业主大会在社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努力构建共享共建的社区治理格局,切实加强业主大会建设,强化社区居委会对业主大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现就推进我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住宅区业主大会建设的重大意义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行使共同管理权利、承担共同管理责任的组织,已经成为社区治理的重要主体之一,是促进社区和谐稳定的重要力量。

因此,积极推进业主大会建设,对于完善社区治理结构,提升社会管理水平,促进城市房屋建筑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推进住宅区业主大会建设是完善社区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

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物权法》的颁布实施,确立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大会作为业主共同管理物业共用部分的法定组织,已经成为社区治理的重要主体。

各区县要站在创新和完善社会治理结构的高度,充分认识推动业主大会的成立和规范运作的重要性,把业主大会建设纳入社区建设的总体规划,认真加以研究和落实。

北京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北京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如何制定和实施?下面是北京住宅小区的管理办法。

欢迎阅读!北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保障住宅小区房屋、设备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创造整洁、美观、舒适、方便、文明、安全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城市规划建设,配套设施齐全,达到一定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区和危房改造区(以下简称居住区)。

别墅和一级公寓的物业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新建住宅区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统一实施物业管理。

本办法实施前,已验收交付使用的住宅区,应当按照本办法逐步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小区的业主和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房屋及其设备和相关生活环境进行维护、修缮和服务的活动。

第五条市和区、县住房和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环境卫生、绿化、市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

本市行政区域和住宅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相应设施。

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可以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

居住区综合验收应当有区县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参加。

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的具体办法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城乡规划委员会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

第八条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后,县城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应当在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和住宅小区所在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住宅区房地产产权所有者和使用者的代表以及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

住宅区开发建设期较长的,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前,由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物业管理,可以选择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管理。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应当决定物业管理企业的续聘或者解聘。

第九条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表和维护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住小区物业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良好的物业管理不仅能够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还能维护小区的安全与秩序,促进社区的和谐稳定。

为了规范北京市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活动,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活动。

(二)管理原则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依法依规的原则,尊重业主的意愿,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三)管理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业主及业主大会(一)业主权利与义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参与管理、监督服务、提出建议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按时缴纳物业费、遵守管理规约等义务。

(二)业主大会的成立符合条件的居住小区应当成立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三)业主大会的职责业主大会负责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等重大事项。

三、物业服务企业(一)资质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二)服务内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等服务。

(三)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物业管理服务(一)前期物业管理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房地产管理]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房地产管理]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房地产管理)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条[业主大会活动原则]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行使共同管理权、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本市建立业主决定共同事项公共决策平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业主可以通过公共决策平台进行决策。

第五条[指导监督职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提供协助和指导,并进行监督。

第六条[法律服务和纠纷处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的法律服务工作和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大会成立第七条[业主的定义]本规则所称业主包括:(一)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三)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四)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

第八条[业主的权利]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二)对共同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对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四)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五)对物业管理活动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六)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八)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九)法律、法规、规章、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业主的义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二)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执行业主共同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履行业主大会决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等义务;(五)按照规定和约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用和其他应当由业主共同分摊的费用。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市社会办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市社会办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市社会办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12.13•【字号】京建发[2010]739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市社会办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京建发〔2010〕739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各区县民政局、社会办,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进一步规范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市社会办等部门研究制订了《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京建发[2010]739号),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保护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协助、指导全体业主正确行使共同管理权利,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权责一致、依法有序的住宅区业主自我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选举和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行使共同管理权利、承担共同管理责任。

第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行使共同管理权、履行职责。

北京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北京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北京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北京住宅小区管理办法该如何制定如何实施?下文是北京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北京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全文第1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保障居住小区房屋及其设备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创造清洁优美、舒适方便、文明安全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城市规划建设、配套设施齐全并达到一定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危旧房改建区(以下统称居住小区)。

别墅和一等公寓的物业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新建居住小区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统一实行物业管理。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验收交付使用的居住小区,应当依照本办法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居住小区的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房屋及其设备以及相关的居住环境进行维护、修缮和服务的活动。

第五条市和区、县房屋土地管理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环境卫生、绿化、市政、公安等行政管理机关和居住小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居住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设施。

居住小区经综合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可向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办理移交。

居住小区的综合验收,应当有区、县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参加。

居住小区综合验收的具体办法,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和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

第八条居住小区已交付使用并县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应当在该居住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居住小区所在地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机关指导下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居住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代表及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

居住小区开发建设周期较长的,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前,由该居住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物业管理,并可选择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管理。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由其决定物业管理企业的续聘或解聘。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的监督和引导,保护业主、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辖区内各类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公益的原则,保障业主、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安全和谐稳定。

第四条基本要求物业管理应以服务为宗旨,保障小区内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居民生活的便利,推动小区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物业管理实施主体物业管理工作由业主委员会或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实施,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职责和权益第六条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业主委员会是小区业主自治的组织形式,履行下列职责:1. 组织业主大会,对小区的事务进行讨论和决策;2.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和提供的服务质量;3. 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意见和建议,促使其改进工作;4. 通过业主代表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物业服务企业应履行下列职责:1. 维护小区内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保障居民生活的便利;2. 组织小区内的环境整治和维护,保持小区的卫生、安全;3. 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和要求,提供相关的管理信息和报告;4. 积极参与小区的社会活动,促进业主之间的沟通和交流。

第八条政府部门的职责政府有关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1. 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依法提供高质量的服务;2. 组织培训和推广物业管理的相关知识,提高业主和物业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3. 解决物业纠纷和投诉,维护业主、居民的合法权益;4. 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制度和措施第九条业主大会制度小区内的业主大会是决策权的最高机构,履行下列职责:1. 讨论和决定小区的管理规章制度;2. 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的工作;3. 审议和决定小区改造、维修、设施设备更新的事宜;4. 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和权益。

北京小区物业管理制度规范

北京小区物业管理制度规范

北京小区物业管理制度规范一、总则1. 本规范旨在明确北京小区物业管理的基本要求,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公共秩序,提升物业服务质量。

2. 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所有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活动。

二、物业管理公司职责1. 物业管理公司应持有合法资质,依法经营,接受业主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2. 负责小区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安全保卫等工作。

3. 定期对小区公共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业主权利与义务1. 业主应遵守小区管理规定,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

2. 业主有权参与小区物业管理的决策,对物业服务提出建议和意见。

3. 业主应爱护小区公共设施,不得从事违法活动或妨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行为。

四、物业服务内容1. 提供24小时安保服务,确保小区安全。

2. 定期清洁小区公共区域,包括楼道、电梯、垃圾收集点等。

3. 维护小区绿化,定期修剪植物,保持环境美观。

4. 管理小区公共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供水、供电、供暖、通讯等。

五、物业费用1. 物业费用的收取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费用标准应向全体业主公示。

2. 物业费用应用于小区物业管理的各项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六、公共秩序维护1. 物业管理公司应制定并执行小区公共秩序维护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噪音控制、宠物管理、车辆停放等。

2. 对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予以劝阻和纠正。

七、紧急事件处理1. 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紧急事件处理机制,包括火灾、自然灾害、治安事件等。

2. 在紧急事件发生时,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通知业主,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八、监督与投诉1. 物业管理公司应设立投诉渠道,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投诉。

2. 对业主的投诉,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回应并妥善处理。

九、附则1.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解释。

2. 对本规范的修改和补充,应经过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模板,具体实施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北京市业主公约通用版

北京市业主公约通用版

北京市业主公约通用版一、前言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多层住宅小区逐渐成为城市居民的主要居住方式。

在小区中,业主们共同生活,共同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为了维护小区的良好秩序和居民的合法权益,制定一份业主公约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一份北京市业主公约通用版,旨在帮助业主们更好地管理小区,促进邻里和谐。

二、小区管理1. 小区管理委员会的成立为了保证小区的有序管理,业主应当组织成立小区管理委员会。

该委员会由业主自愿组成,负责制定和执行小区管理规定,处理小区内的纠纷和问题。

委员会成员应当公正、公正,代表业主的利益。

2. 小区管理规定为了维护小区的良好秩序,小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制定一套小区管理规定。

该规定应包括小区内的安全、环境卫生、噪音控制、停车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业主们应当遵守这些规定,共同维护小区的良好环境。

三、物业管理1. 物业公司的选择小区的物业管理是保证小区正常运转的重要环节。

业主们应当积极参与物业公司的选择,并与物业公司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

物业公司应当提供优质的服务,及时解决业主们的问题和需求。

2. 物业费的使用物业费是小区管理和维护所必需的资金来源。

物业公司应当明确物业费的使用范围,并及时向业主公示物业费的使用情况。

业主们有权监督物业费的使用,确保物业费用合理、透明。

四、邻里关系1. 邻里和谐邻里和谐是小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业主们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友好的居住环境。

遇到邻里纠纷和问题时,应当通过和平协商和调解解决,避免诉讼和冲突。

2. 社区活动为了增进邻里之间的交流和了解,业主们应当积极参与社区活动。

可以组织一些文体活动、志愿者活动等,加强邻里之间的联系和互动。

这样不仅可以增进邻里感情,还可以提高小区的整体素质。

五、环境保护1. 垃圾分类垃圾分类是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

业主们应当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工作,按照规定的分类标准进行垃圾分拣。

同时,小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提供相应的垃圾分类设施和宣传教育,引导业主们养成良好的垃圾分类习惯。

朝阳区某花园小区管理规约

朝阳区某花园小区管理规约

朝阳区某花园小区管理规约为加强x花园(以下行称“本建筑区划内”)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共有利益,维护本建筑区划内公共环境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订本管理规约。

本管理规约经x花园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对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均具有约束力。

1 总则1.1 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北京市朝阳区x花园小区座落位置:朝阳区望京新区西八间房(广顺南大街19号)总建筑面积:14.2万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京朝国用(2000出)字第0238号土地用途:写字楼、公寓、住宅(甲类)1.2 本建筑区划1.2.1 规划用地许可证确定的区域为本建筑区划。

1.2.2 本建筑区划内共有物业在使用管理过程中坚持共有利益优先原则。

任何业主不得借专有部分的使用、装修、改造而损害建筑物共有部位和共有设备设施。

任何业主不得侵犯依法归业主共有的空间、场地、场所和设备设施。

1.3 业主的区分所有权和共同管理权1.3.1 全体业主在本建筑区划内享有区分所有权,对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共有部分,公共场所和共有配套设施享有共同管理权。

1.3.2 任何业主对于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拒绝履行义务,除非明确放弃专有部分所有权。

1.3.3 建筑区划内的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以及按照规划建设的配套设施、物业管理用房、安装的共用设备等,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但依法属于专有的除外。

1.3.4 共同管理权1.3.4.1 业主可按照《北京市朝阳区x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共同管理权。

1.3.4.2 建筑物外观的改变,以及建筑物的改建、重建等管理权由本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行使。

1.3.4.3 以下事项,可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1.3.4.3.1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1.3.4.3.2 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1.3.4.3.3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1.3.4.3.4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1.3.4.3.5 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1.3.4.3.6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1.3.4.3.7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居民合法权益,保障小区居住环境的安全和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服务,依法维护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公司的管理责任第四条物业公司应当依法注册成立,明确业务范围和管理职责,提供良好的服务保障。

第五条物业公司应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制定并执行小区规章制度、消防安全制度、环境卫生制度等,确保居住小区的良好秩序。

第六条物业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小区委员会会议,听取业主和住户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管理的透明度和参与度。

第三章业主和住户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业主和住户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和维护小区的正常运作。

第八条业主和住户有权监督物业公司的管理行为,对于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物业公司提出投诉。

第九条业主和住户有义务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并遵守小区规章制度,维护小区的良好环境秩序。

第四章小区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第十条物业公司应当定期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确保正常运行,并及时修复故障。

第十一条物业公司应当制定公共设施使用规则,合理安排使用时间和场所,保障业主和住户的权益。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二条物业公司应当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小区的消防安全。

第十三条物业公司应当加强对小区出入口和公共区域的安全监控,预防和处理安全事件。

第六章环境卫生管理第十四条物业公司应当负责小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定期进行清洁和垃圾清运,保持小区的整洁和美观。

第十五条业主和住户应当保持小区环境的卫生,垃圾分类投放,积极参与环境卫生管理。

附件:1.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规定》2. 《北京市居住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3. 《北京市居住小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物业公司:指在小区内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职责的企业或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1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1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房屋建筑使用行为,加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范围及适用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上各类房屋建筑的安全使用、检查维护、安全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是指依法建造或者依法登记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包括附属构筑物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

本办法所称的附属构筑物是指房屋配套建设的围墙、烟囱、水塔等。

1本办法所称设备是指电梯、压力容器、锅炉与压力管道、燃气设施、消防设施、电气设施、防雷装臵和二次供水设备等。

第三条【管理原则】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合理使用、定期检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监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规划、市政市容、公安、安监、质监、卫生、气象、工商、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五条【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定义】房屋建筑的所有人是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以下简称安全责任人)。

房屋建筑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建筑权属不清晰的,实际占有人是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安全责任人责任】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房屋建筑的安全使用、检查维护、安全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承担责任,保证房屋建筑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

2第七条【房屋建筑管理人定义】房屋建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是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承担管理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北京八达岭山庄管理规约

北京八达岭山庄管理规约

北京八达岭山庄管理规约(公布稿)为规范北京八达岭山庄别墅社区(以下简称“山庄”)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山庄区域内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山庄的物业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订本规约。

本规约对山庄所有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八达岭山庄(销售名称为阳光假日、玫瑰山谷)座落位置:北京市延庆县八达岭镇阳光路8号,位于营城子村西、里炮村东。

总占地面积:1490亩总建筑面积:33万平方米,其中住宅25万平方米(别墅22万平方米、公寓3万平方米),配套公建8万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政府批文号:京延国用(1999)字第047号土地用途:建住宅商品房第二条本规约对山庄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三条全体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共同保护和提升八达岭山庄的整体价值、品牌和形象,共同创建和谐舒畅、整洁亮丽、优美轩旷的别墅社区。

第四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 决定山庄物业自行管理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和服务的有关事项提出意见、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旁听业主委员会会议、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即使房屋权属证书只记载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只要夫妻双方确认该房产为夫妻双方共同拥有,则夫妻双方均可以享有业主权利,并共同承担业主义务,但只能通过其中一人行使;如果夫妻双方对共同拥有房产有争议或双方无法确定由谁行使业主权利,则由房屋权属证书上记载的一方行使业主权利,并由该方承担业主义务。

办法北京住宅小区管理办法_0988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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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办法北京住宅小区管理办法_0988文档EDUCATION WORD办法北京住宅小区管理办法_0988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教育,就是实现上述社会功能的最重要的一个独立出来的过程。

其目的,就是把之前无数个人有价值的观察、体验、思考中的精华,以浓缩、系统化、易于理解记忆掌握的方式,传递给当下的无数个人,让个人从中获益,丰富自己的人生体验,也支撑整个社会的运作和发展。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物业的定义“物业”一词译自英语property或estate,由香港传入沿海、内地,其含义为财产、资产、地产、房地产、产业等。

该词自20世纪80年代引入国内,现已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概念,即:物业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

物业可大可小,一个单元住宅可以是物业,一座大厦也可以作为一项物业,同一建筑物还可按权属的不同分割为若干物业。

物业含有多种业态如:办公楼宇、商业大厦、住宅小区、别墅、工业园区、酒店、厂房仓库等多种物业形式。

居住物业是指具备居住功能、供人们生活居住的建筑,包括住宅小区、单体住宅楼、公寓、别墅、度假村等,当然也包括与之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

商业物业有时也称投资性物业,是指那些通过经营可以获取持续增长回报或者可以持续升值的物业,这类物业又可大致分为商服物业和办公物业。

商服物业是指各种供商业、服务业使用的建筑场所,包括购物广场、百货商店、超市、专卖店、连锁店、宾馆、酒店、仓储、休闲康乐场所等。

办公物业是从事生产、经营、咨询、服务等行业的管理人员(白领)办公的场所,它属于生产经营资料的范畴。

这类物业按照发展变化过程可分为传统办公楼、现代写字楼和智能化办公建筑等,按照办公楼物业档次又可划分为甲级写字楼、乙级写字楼和丙级写字楼。

商业物业市场的繁荣与当地的整体社会经济状况相关,特别是与工商贸易、金融保险、顾问咨询、旅游等行业的发展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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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附件2: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使用说明一、本管理规约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适用于本市住宅区业主、业主大会的相关活动。

二、业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决定对示范文本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者删减。

三、非住宅区可以参照使用本示范文本。

管理规约(名称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名称一致)第一部分物业基本情况(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一致)一、物业管理区域东至:南至:西至:北至: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明细、物业共用部分明细详见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

对本物业管理区域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拟分立或者合并后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由全体业主委托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向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申请。

二、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层单元号;地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层单位号。

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层单位号。

(注:物业服务用房为多处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以上内容)三、物业共用部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业主共用部分包括:(一)单幢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包括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用的门厅、户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等部位以及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燃气线路、消防设施、邮政信箱、避雷装置等设备。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包括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二部分物业管理方式四、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实行下列第种物业管理方式。

1.由全体业主自行管理;2.全体业主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3.由全体业主依法选聘其他人管理;4.采取第1种物业管理方式的,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采用第2、3种物业管理方式的,双方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共同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并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后,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的住宅物业项目,全体业主确定物业管理方式时,可以根据《住宅物业服务标准》(编号DB11/T 751-2010)选定相应的物业服务标准。

第三部分业主共同管理的权利和责任五、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三)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不再接受物业服务企业事实服务;(五)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七)申请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八)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决定第(五)、(六)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七)项事项,应当分别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及拟分立或者合并后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事项,事项范围和决定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应当遵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前,应当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等进行表决。

业主大会与其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在场签名并加盖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

因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突然撤离等原因,业主大会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按照《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京建发[2010]603号)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提供应急物业服务。

临时代管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全体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

六、业主的共同管理责任(一)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交纳、监督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酬金制)方式,按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大小共同负担,并按照本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足额交纳,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每年第一季度向全体业主公布上一年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计监督;审计监督的实施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另行约定。

业主应当按照本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者及时补交。

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月以上拒交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房门号及欠费金额;仍不交纳的,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专项服务、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将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标准进行公示。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和使用1.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交存、使用、续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

2.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向业主大会提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并经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3.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所需资金、工程进展以及资金划拨等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并每个月定期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4.一幢或者一户门号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交存的30%时,由业主委员会按下列第种方式,向该幢或者该户门号业主续筹专项维修资金:(1)一次性交存;(2)按元/平方米逐月交存至业主一卡通;(3)。

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的,其交存的专项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业主共同决定上述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方案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由业主另行表决通过。

(三)水、电、气等费用的交纳及其设施的维修责任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相关供用合同的约定向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交纳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的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应当公布委托合同。

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相关供用合同、委托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时足额交纳水、电、气、信息、环卫等费用。

业主拖欠、拒交上述费用的,应按相关供用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水、电、气、信息、环卫等设施的维修责任,由业主、专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前款设施属于业主专有的,由业主承担维修费用;属于业主共用的,由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维修费用。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业主,及时与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建立供用合同关系,并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户名变更手续。

(四)业主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五)遵守本管理规约中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

(六)各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和维护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规约约定及业主共同决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效能发挥、秩序良好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以及设施设备维修、房屋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维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业主不承担上述第(可多选)项共同管理责任,损害业主共同权益的,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可以限制其行使以下第(可多选)项成员权利,:1.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或候补委员;2.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权;3.共用部分经营收益分配权;4. 。

限制时限至业主承担完成相应共同管理责任时终止。

第四部分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七、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利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并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统一实施。

八、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分配(一)利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分配,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分配:1.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配;2.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其他约定属于全体业主的共用部分,按下列第种方式使用:1.用于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维修资金监管专户;2.3.属于相关业主的共用部分,按下列第种方式使用:1.用于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市维修资金监管专户;2.3.(二)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应当(至少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全体业主共用部分、部分业主共用部分物业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三)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其对共用部分享有的共用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五部分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九、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区域质量保证书、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及其他文件的约定,并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使用性质。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用途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规约外,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二)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并与其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主动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依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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