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2013年修改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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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2013年修改的主要内容

主讲老师黄洁洵

【前言】

《商标法》自1982年8月23日颁布,1983年3月1日实施以来,历经3次修改:1.1993年2月22日

2.2001年10月27日

3.2013年8月30日

《商标法》第3次修改的主要原因:

1.解决实务中新出现的问题;

2.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配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

《商标法》第3次修改主要体现为:

1.加强对商标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范;

2.加大对商标权的保护力度;

3.提升商标行政管理效率;

4.加强对商标代理行业的管理;

5.增加声音商标;

6.调整商标续展申请时间;

7.强化商标使用义务。

一、加强对商标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范

1.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

《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15条新增第2款:“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授权代理或代表)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案例】2月1日,甲公司申请在“服装、鞋、帽”上使用“PPP”牌商标,同年3月1日,乙公司亦提出了相同的申请;经查,“PPP”牌商标,乙公司已于同年1月15日开始使用于新产品,但由于新产品未全面上市,尚未产生足够影响,甲公司与乙公司不存在任何代理或代表关系。

【解析】如果上述事项发生于《商标法》2013年修改前,除非乙公司依法享有优先权,否则,按照“先申请原则”,“PPP”牌商标应当授予申请时间在前的甲公司。但在《商标法》2013年修改后,如果乙公司能证明甲公司在与乙公司订立采购合同的过程中已经知悉该商标存在,则甲公司将被认定为恶意抢注,即使申请在先,也不能获得“PPP”牌商标权。

2.禁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企业字号

以他人的注册商标用作企业字号,是当前常见的一种“傍名牌”、“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该行为严重损害了诚实经营者的积极性,降低了市场效率和活力。

《商标法(2013年修正)》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衔接,在第58条中强化了对此类行为的禁止,明确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3.“驰名商标”并非荣誉称号,禁止以其做宣传广告

“驰名商标”并不是一种体现商品质量或品牌认知度的荣誉称号,“驰名商标”的认定,实质上只是商标权受到侵害后的一种救济手段。《商标法(2013年修正)》力图“正本清源”:

(1)驰名商标认定应当遵循“被动认定、个案认定、事后认定”三原则,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在各自查处、审理案件过程中(“事后认定”)根据需要对涉案商标(“个案认定”)是否属于“驰名商标”作出认定。

(2)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者,按照第53条的规定,应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二、加大对商标权的保护力度

(一)对商标侵权行为的界定进行了调整

《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57条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了列举,与修改前的《商标法》相比,主要调整了两项内容:

1.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否侵权的判定

按照修改前的《商标法》,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在该规定中,“同一种”、“类似”、“相同或近似”并未予以区别对待。《商标法(2013年修正)》作出了区分:(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

【正当使用】(《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59条)

(1)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2)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3)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2.增加帮助侵权的规定

《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57条增加了第(六)项,将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界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除上述两项调整、新增的内容外,下列行为亦属商标侵权行为:

(1)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2)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3)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反向假冒”)

(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案例】“PPP”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由甲公司持有,获准在“服装、鞋、帽”类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尚未获得足够的公众认知度和影响力;请判断下列乙、丙、丁、戊、庚5家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甲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1.乙公司未经甲公司同意,在“乐器”类商品上使用“PPP”商标;

【解析】乙公司并未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PPP”牌商标,其行为不侵犯甲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丙公司未经甲公司同意,在“服装、鞋、帽”类商品上使用“PPPPP”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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