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 第九章 代理

合集下载

民法典代理法律规定(3篇)

民法典代理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代理,作为我国民法典中的重要制度之一,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代理法律制度对于规范代理行为、明确代理关系、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民法典中关于代理的规定,从代理的定义、代理的种类、代理的设立、代理的效力、代理的终止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代理的定义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三、代理的种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代理主要分为以下几种:1. 委托代理: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 法定代理:指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代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 指定代理:指代理人基于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有权机关的指定,代表当事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4. 代理权滥用:指代理人违反代理义务,滥用代理权,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四、代理的设立1. 委托代理的设立:委托代理的设立,应当由被代理人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向代理人作出委托,并明确代理权限。

2. 法定代理的设立:法定代理的设立,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无需被代理人作出委托。

3. 指定代理的设立:指定代理的设立,由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指定。

五、代理的效力1. 代理行为的效力: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2. 代理权的限制:代理人不得超越代理权限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否则其行为无效。

3. 代理权的撤销:被代理人有权撤销代理人,撤销后,代理关系终止。

4. 代理权的行使:代理人应当依法行使代理权,不得滥用代理权。

六、代理的终止1. 代理关系的终止:代理关系因以下原因终止:(1)代理期限届满;(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辞去代理职务;(4)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被代理人撤销代理;(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代理PPT课件

第九章-代理PPT课件

2、甲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借给 乙,授权乙代理甲订立某 合同。
乙完成甲的委托以后,没 有及时将合同专用章归还 给甲,另外与丙订立了一 份合同。丙要求甲公司履 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遭 到甲的拒绝。
甲的理由是甲没有授权乙 订立与丙的合同。于是, 丙起诉到法院。
33
无权代理的区别对待
• 狭义的无权代理——保护本人利益,赋 予本人追认权
委托 • (3)代理人死亡 •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
止。
23
2.法定代理权、指定代理权的 消灭原因:
•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 力。
• (2)被代理人死亡或者代理人死亡 •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
2、现行法的规定 (1)直接代理依据:《民法通则》63A (2)间接代理依据:《合同法》402A
7
合同法第402条
•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 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 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 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 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 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2、对 难以事必躬亲的人 为求便利 帮 助
3, 扩大行为人的活动范围
10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 1、民事法律行为 • 2、为其他法律部门确认的法律行为 • 3、代理民事诉讼
• 思考:不得代理的行为?
11
不得通过代理人进行的行为
• 1.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 • 2、约定应当由特定人亲自为之的 • 3、违法行为
无权代理
滥用代理权
29
无权代理与滥用代理权(表)
有无代理权

民法 第九章 代理讲解

民法 第九章 代理讲解

第一节 概述
二、代理的构成 1.代理行为首先须是法律行为 。 2.代理行为需要有三方当事人(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
人)。 3.代理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设,代理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 4.代理人需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5. 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第三节 代理权
四、代理权的消灭 (二)法定、指定代理的代理权消灭原因 1.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指定人取消指定。

第四节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一、无权代理 (一)概念: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

第四节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一、无权代理 将无权代理的产生概括为三种情形: 1.未经授权的代理。这属于“绝对的”无权代理。 2.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代理权基于被代理人的撤销、有
效期限届满等原因终止后,原代理人仍以原被代理人的名义实 施民事行为的。 3. 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属于无权代理。
第一节 概述
五、代理和代表的区别 1. 代表人与被代表人是一个民事主体;而代理人与被代理人
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 2. 代表人的行为即被代表人的行为,不发生效力归属问题;
而代理人的行为并非被代理人的行为,但其效力归属被代 理人; 3. 法定代表人于法人之间为代表关系;而其他雇员与法人之 间为代理关系。

第二节 代理的分类
四、本代理与复代理 2. 复任权:代理人复任权的享有与否,因代理权发生的根据不
同而不同: (1)委托代理人的复任权。
《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 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事先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 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 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委托他人代 理的除外。

《民事代理》PPT课件

《民事代理》PPT课件

27
5.1 无权代理的概念
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向第三人 为表意行为的代理。其特征表现为:1 有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2欠缺代理权 。
精选ppt
28
5.2 无权代理的发生原因
自始不存在代理权 代理权已经消灭 超越代理权范围
精选ppt
29
5.3-1 表见代理的概念
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存在足以使第 三人信其有代理权的事由,因而法律使 之产生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负授权责任的 无权代理。
权力说 该说为英美法学者所倡,认为代理是一种权力 (the power of agency)
权利说 该说认为代理是一种权利,但到底属于哪一种 权利,不统一
能力说 该说认为代理权在性质上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 力相同,是一种法律上的能力。在日本是通说
地位说 该说认为代理权是一种法律上的地位 我国的梁彗星先生肯认权力说,并认为该说符合民法
精选ppt
30
5.3-2 表见代理的要件
代理人无代理权 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观 该外观足以使相对人产生信赖 相对人基于此信赖与无权代理人为法律
行为
精选ppt
31
5.3-3 表见代理的效力
对于相对人而言,发生代理效力
精选ppt
32
精选ppt
20
3.4 代理权的消灭(民通70条和69条)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 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 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其他 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 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意定代理: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 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 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民法代理的法律规定(3篇)

民法代理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中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法律关系。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代理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旨在保障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本文将围绕民法代理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代理的定义和分类1. 定义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法律关系。

2. 分类根据代理权来源的不同,代理可分为以下几种:(1)法定代理: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人无需被代理人的授权即可行使代理权。

(2)指定代理:指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指定,代理人行使代理权。

(3)委托代理:指被代理人授权代理人行使代理权。

根据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代理可分为以下几种:(1)直接代理:指代理人与第三人直接签订合同,代理人为合同的当事人。

(2)间接代理:指代理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被代理人为合同的当事人。

三、代理的法律规定1. 代理权的授予(1)委托代理的授权方式:委托代理的授权方式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的授权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

(2)法定代理的授权:法定代理人无需被代理人的授权即可行使代理权。

(3)指定代理的授权:指定代理人无需被代理人的授权即可行使代理权。

2. 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1)代理人的权利:代理人有权要求被代理人支付代理费用,并有权要求被代理人承担因代理行为产生的债务。

(2)代理人的义务: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代理职责,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3. 代理的法律效力(1)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2)代理行为的限制:代理人不得超越代理权限,否则其行为无效。

中国民法总则代理的规定是什么

中国民法总则代理的规定是什么

中国民法总则代理的规定是什么在我国任何一个民事主体都可以通过代理人来代替自己实施一些特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比如说在民事案件诉讼的过程当中,我们常说的代理人其实就是指当事人的律师,为了规范代理的事项,在我国的民法总则当中对代理有着明确的规定。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中国民法总则代理的规定是什么?在我国任何一个民事主体都可以通过代理人来代替自己实施一些特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比如说在民事案件诉讼的过程当中,我们常说的代理人其实就是指当事人的律师,为了规范代理的事项,在我国的民法总则当中对代理有着明确的规定。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中国民法总则代理的规定是什么?一、中国民法总则代理的规定是什么?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二、其他规定1、一般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委托代理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民法总论第九章 代理

民法总论第九章 代理

第一节 代理概述
代理与委托
1.代理为对外关系,即代理人与相对人或者被代理人 代理为对外关系, 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委托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内部关系 委托合同是产生委托代理权的基础关系。 2.委托合同是产生委托代理权的基础关系。委托合同 是产生委托代理授权的前提和基础, 是产生委托代理授权的前提和基础,但委托合同的成立 和生效,并不当然地产生代理权, 和生效,并不当然地产生代理权,只有在委托人作出授 予代理权的单方行为后,代理权才发生。 予代理权的单方行为后,代理权才发生。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3.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合 同仅仅是委托代理的基础关系。 同仅仅是委托代理的基础关系。 4.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 法律行为;而受托人既可以委托人名义为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而受托人既可以委托人名义为法律行为,亦 可以自己名义为法律行为。 可以自己名义为法律行为。
第一节 代理概述
代理证书 效力: 效力: 代理证书是向第三人证明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文 它以委托合同为基础作出。 件,它以委托合同为基础作出。但委托合同为代 理内部的关系,作为第三人。 理内部的关系,作为第三人。无必要知道有委托 合同的存在,只凭代理证书, 合同的存在,只凭代理证书,即可认定其持有者 具有代理权, 具有代理权,根据这种信赖产生的法律关系受法 律保护。 律保护。
第一节 代理概述
代理与行纪
行纪人低卖高买的,补足差额。 行纪人低卖高买的,补足差额。 行纪人高卖低买的,增加报酬,多取利益归委托人。 行纪人高卖低买的,增加报酬,多取利益归委托人。 例: 甲有汽车一辆,委托行纪商乙卖出,约定价格10万 甲有汽车一辆,委托行纪商乙卖出,约定价格 万,报 酬一万。 酬一万。 万卖出, 若:1 乙15万卖出,多钱归甲,报酬增加。 万卖出 多钱归甲,报酬增加。 2 乙9万8卖出,补差 千, 报酬照收。 卖出, 报酬照收。 万 卖出 补差2千 3 无人买,乙自己十万买下,报酬照收。 无人买,乙自己十万买下,报酬照收。

9.民法与民诉法之九代理

9.民法与民诉法之九代理

案例五: 案例五:甲委托乙到福建购买特级乌 龙茶1 乙到福建后由于身体不适, 龙茶1吨,乙到福建后由于身体不适, 经甲同意转托乙的好友丙代买茶叶, 经甲同意转托乙的好友丙代买茶叶, 但乙给丙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中只写 明了购买乌龙茶1吨。后丙与第三人 明了购买乌龙茶1 丁订立了一份购买二级乌龙茶1 丁订立了一份购买二级乌龙茶1吨的 合同。丁备好货后, 合同。丁备好货后,甲得知详情即 表示拒收,由此导致丁损失4000 4000元 表示拒收,由此导致丁损失4000元。 试问:丁应当找谁赔偿? 试问:丁应当找谁赔偿?
试问三:若丙此前从来不知茶叶为何物, 试问三:若丙此前从来不知茶叶为何物, 买茶叶时遭人欺诈,买来10 10斤其他树 买茶叶时遭人欺诈,买来10斤其他树 5000元损失由谁负担 元损失由谁负担? 叶,该5000元损失由谁负担? 案例四:甲委托好友乙到A 案例四:甲委托好友乙到A市处理一批 新鲜水果,乙到A 新鲜水果,乙到A市后患急症卧病就 医,无奈之下转托给亲戚丙负责水果 销售。当时该种水果市价2 公斤, 销售。当时该种水果市价2元/公斤, 1.8元畅销 丙请示乙如何定价, 元畅销。 1.8元畅销。丙请示乙如何定价,乙 为图尽早卖掉省心,指令丙以1 为图尽早卖掉省心,指令丙以1元/公 斤价格出手。结果10 10吨水果在半日内 斤价格出手。结果10吨水果在半日内 销售殆尽,但甲损失严重。 销售殆尽,但甲损失严重。 试问:甲的损失由谁承担? 试问:甲的损失由谁承担?
案例一:甲委托乙到A市购买茶叶一批, 案例一:甲委托乙到A市购买茶叶一批, 乙到A市后即将代理权转托给好友丙, 乙到A市后即将代理权转托给好友丙, 丙买到茶叶后交给乙, 丙买到茶叶后交给乙,乙再交给甲并 说明了由丙代买的实情,甲未说什么, 说明了由丙代买的实情,甲未说什么, 但接受了茶叶。 但接受了茶叶。 试问:该复代理是否成立? 试问:该复代理是否成立? 案例二:甲委托乙到A 案例二:甲委托乙到A市处理一批新鲜 果品。乙到A 果品。乙到A市后水土不服得重病住 适逢盛夏,若不及时处理, 院。适逢盛夏,若不及时处理,该批 果品面临坏掉危险, 果品面临坏掉危险,而乙又联系不上 无奈之下委托好友丙代为处理。 甲,无奈之下委托好友丙代为处理。 事后甲持异议。 事后甲持异议。 试问:该复代理是否成立? 试问:该复代理是否成立?

民法学第九章代理

民法学第九章代理

三、代理权的授予
(一)授权行为的性质---单方法律行为 (二)授权行为与基础关系的关系—有因 行为 (三)授权行为的相对人---代理人或第 三人
(四)授权行为的形式与内容 授权行为的形式 1、明示授权——口头;书面 2、默示授权——根据本人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66条1款:“本人知道他人以 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 视为同意。”
( 为 人 ( 二 ; 的 一 名 ) ) 义 须 行 实 行 为 施 为 人 民 人 不 事 以 具 行 他
(三)无权代理的类型
无权代理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四) 无权代理的效力
1、 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享有追认 权。无权代理行为一经追认权即成为有 效代理,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的后果承 担责任。 2、无权代理的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 销权。
2002年lO月,河北甲公司委托其业务员何某到 北京购买计算机30台。在与销售商乙公司洽谈时, 乙公司销售人员称其公司销售的喷墨打印机很便宜, 如果与计算机一起购买,可以给甲公司一个较低的 价格.何某在与其他商家的相同商品进行对比后, 认为乙公司喷墨打印机的价格确实便宜,便用盖有 本单,应公章的空白合回书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 卖台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某品牌计 算机30台,单价5000元,购买某品牌喷墨打印观 30台,单价500元;乙公司在合同订立后10天内将 货送至甲公司,甲公司在货到后付款。
(三)表见代理的类型
1、表见授权的表见代理 2、容忍的表见代理 3、特定关系的表见代理
(四)表见代理的效力
1、表见代理具有与有权代理同等的法 律效力,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 担。 2、因表见代理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表见代理的行为人承担责任。 3、第三人有主张表见代理或主张狭义 无权代理的选择权。 【案例】

第九章 民事代理

第九章 民事代理

• 一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或基于法定而产生的代 理基础关系,属于代理的内部关系;
• 二是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基于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而产生的代理行为关系, 属于代理的外部关系;
• 三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基于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而产生的代理行为的法律 后果的归属关系,属于代理的外部关系。
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 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的对第三 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 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 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 • 按照代理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这是对代理最主要的
一种分类。 1. 委托代理,又称授权代理或者意定代理,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
的代理关系。《民法总则》第163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 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故委托授权(行为)是委托代理关系的前提和基础。
其一,委托授权(行为) 委托授权,是指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予代理权的意思表示。从性质上看,委托 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只要被代理人一方有委托授权的意思表示, 即可产生代理权授予和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法律效力,体现了代理人与被代理 人之间的外部关系。
其二,委托授权不同于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 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就委托代理事宜达成的协议。它是一种 双方民事行为,需要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形成。体现的是代 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 无权代理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 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相对应。 • 无权代理包括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在无权代理场合,代理行为的其他要件

民法关于代理的法律规定(3篇)

民法关于代理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等价、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设立代理。

第二章代理概述第六条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法律关系。

第七条代理包括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

第八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所实施的行为,对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三人知道行为人系代理人的,该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和第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三人不知道行为人系代理人的,该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和第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的,该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和第三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一条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第十二条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第三章法定代理第十三条法定代理是指法律规定的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代表被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四条下列人员可以成为法定代理人:(一)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二)成年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三)其他与被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五条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按照法律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法定代理人应当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第十七条法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所实施的行为,对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八条法定代理终止的情形:(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二)被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三)法定代理事务完成;(四)其他法定情形。

《民法总论代理》课件

《民法总论代理》课件

对内效力
代理法律关系变动后,代理人和被代 理人之间将产生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
对外效力
代理法律关系变动后,代理人将有权 代表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并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第三人也有 权信赖代理人的行为代表被代理人的 真实意思表示。
THANKS
感谢观看
REPORTING
代理法律关系的变动方式
明示方式
通过被代理人的明确表示 或书面授权委托等方式, 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
默示方式
被代理人通过行为或言语 等方式,暗示或默示地将 代理权授予代理人。
追认方式
在某些情况下,被代理人 可能事后追认代理人的代 理行为,从而产生代理法 律关系变动的效力。
代理法律关系变动后的法律后果
基于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权, 例如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 人。
意定代理
指定代理
在特定情况下,法院或有关机关可以 指定某人为代理人的代理权,例如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无法确定 时。
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产生的代理权 ,例如通过委托合同等方式进行的代 理。
代理权的行使
01
02
03
代理权的范围
《民法总论代理》 ppt课件
REPORTING
• 代理概述 • 代理权 • 无权代理 • 代理关系的终止 • 代理法律关系的变动
目录
PART 01
代理概述
REPORTING
代理的定义
代理的定义
代理是指一方(代理人)在另一方(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 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方进行法律行为,由此产 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不当得利
如果一方因代理关系的终止而 获得不当得利,另一方有权要

浅析《民法总则》中的代理制度

浅析《民法总则》中的代理制度

浅析《民法总则》中的代理制度1. 引言1.1 代理制度在《民法总则》中的地位《民法总则》作为我国民法体系的基础法规,明确规定了代理制度在我国法律中的地位。

代理制度是民法领域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其在法律关系中具有特殊的作用和意义。

代理制度在《民法总则》中被赋予了法律效力,成为法律认可的一种行为方式。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代理制度被视为一种合法有效的代理行为,代理人在代理人的授权下,可以代表委托人进行特定的法律行为。

代理制度在《民法总则》中被明确规定并赋予了法律效力,其地位在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

代理制度的确立为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为法律关系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支持。

代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对于维护社会利益、保障公平正义具有积极意义,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1.2 代理的定义和特点代理是指一方(代理人)代为处理另一方(委托人)的事务,并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其担保责任的法律行为。

代理的特点主要包括代理人以委托人名义行事、代理人必须遵循委托人的意愿和利益、代理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委托人的要求行使代理权利、代理人必须真实、忠实地履行代理事务、代理人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等。

代理关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意愿,一旦代理关系建立,代理人就需要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和法律规定履行代理义务,对于代理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代理制度在《民法总则》中具有重要地位,成为相关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经济活动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2. 正文2.1 代理的种类代理的种类包括普通代理和特别代理两种形式。

普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授权委托书的规定,代表委托人从事一般性的法律行为。

特别代理则是指代理人只能代表委托人进行特定的法律行为,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代理人无权代理。

在实际生活中,代理的种类还可以细分为独立代理和合作代理。

独立代理是指代理人独立行使代理权,不需要委托人的参与。

民法总论代理

民法总论代理
代理人辞去委托或被被代理人撤销委托,代理权终止。
无权代理
未经被代理人授权
超越代理权限范围
代理人未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擅自以被 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
Hale Waihona Puke 代理人超越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实施民事 行为。
代理权终止后仍实施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
被代理人已撤销或终止代理权后,代理人 仍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
虽无权代理,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无权 代理人有代理权的,该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
03
代理行为与法律责任
代理行为
代理行为定义
代理行为是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 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 法律行为。
代理行为效力
代理行为种类
根据代理权来源不同,代理行为可分 为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根据代理权 范围不同,代理行为可分为一般代理 和特别代理。
代理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 力,被代理人享有代理行为的权利并 承担相应的义务。
加强监管力度
对代理机构和代理人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维护市场秩序。
3
建立信用评价体系
对代理机构和代理人进行信用评价,向社会公开 评价结果,引导市场选择优质服务。
提高代理人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
加强法律培训
对代理人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和 业务水平。
强化职业道德教育
委托代理
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 所产生的代理关系,是最 常见的代理形式。
指定代理
基于人民法院或有关机关 的指定所产生的代理关系, 通常适用于无代理人或无 法确定代理人的情况。
02
代理权的产生与消灭
代理权的产生
法定代理
基于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 权,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民法代理的法律规定(3篇)

民法代理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代理制度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关系。

我国《民法典》对代理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下将从代理的概念、种类、成立条件、效力、终止等方面对民法代理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关系。

代理关系包括三个主体: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

其中,被代理人又称本人,是指由代理人代为实施法律行为的主体;代理人,是指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主体;第三人,是指与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相对人。

三、代理的种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代理分为以下几种:1. 全权代理:代理人有权代表被代理人进行一切法律行为,包括处分被代理人的财产、签订合同等。

2. 特别代理:代理人只能在特定范围内代表被代理人进行法律行为,如代为领取工资、代为办理户口等。

3. 限制代理:代理人只能在特定事项上代表被代理人进行法律行为,如代为签署合同、代为处理纠纷等。

4. 必要代理: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以超越代理权限进行法律行为。

5. 代理权的代为行使:代理人将其代理权授予他人行使。

四、代理的成立条件1. 代理人有代理权:代理权的取得有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三种方式。

(1)法定代理:根据法律规定,代理人无需被代理人的授权即可行使代理权,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2)指定代理:被代理人无法行使代理权时,由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指定代理人。

(3)委托代理:被代理人授权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包括书面授权和口头授权。

2. 代理人有代理能力:代理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代理行为无效。

3. 代理人与第三人达成合意:代理人与第三人就代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4. 代理行为不违背被代理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代理行为应当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

民法典代理的法律规定(3篇)

民法典代理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中的重要制度,它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关系。

我国《民法典》对代理制度进行了全面的规定,旨在规范代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本文将围绕《民法典》代理的法律规定,从代理的概念、代理的种类、代理权的授予与终止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代理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关系。

2. 特征(1)代理行为具有独立性。

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其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2)代理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3)代理行为具有代理权限。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4)代理行为具有代理目的。

代理行为旨在实现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三、代理的种类1. 代理权代理代理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2. 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法律的规定,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 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4. 特殊代理特殊代理是指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四、代理权的授予与终止1. 代理权的授予(1)口头授权。

被代理人以口头方式授权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

(2)书面授权。

被代理人以书面方式授权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

(3)默示授权。

被代理人通过行为表明其同意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

2. 代理权的终止(1)代理期限届满。

代理权在代理期限届满后终止。

(2)被代理人撤销代理权。

被代理人在代理期限内,有权撤销代理权。

(3)代理人辞去代理权。

代理人有权辞去代理权。

(4)代理行为被撤销。

代理行为因违法、违背被代理人意志等原因被撤销。

(5)代理行为无效。

民法总论第九章代理2017

民法总论第九章代理2017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