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局文书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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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档案管理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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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住建局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住建局档案管理工作目的是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准确和及时提供利用,为我局各项工作提供有效支持。

第三条住建局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成立住建局档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档案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及成员由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综合科,负责局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指导。

办公室设档案管理员,负责具体实施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科室、直属单位应确定一名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科室、本单位形成的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第三章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七条归档范围包括:(一)局机关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和保存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会议材料、记录材料(包括照片、录音、录像、光盘等声像资料和实物资料);(二)事务性、临时性、参考性、无查考价值以及多余的重复公文不立卷归档。

第八条归档时间:(一)公文材料案卷归档时间,一般不得迟于公文材料产生后的次年6月底;(二)声像资料及实物资料应及时整理并立卷归档。

第九条归档案卷应按规定进行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

第四章档案的保管与利用第十条档案保管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安全、保密和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防光、防尘等工作。

第十一条档案利用应实行查阅制度,经领导批准,持有有效证件的人员可以查阅档案。

查阅档案时,应严格遵守查阅规定,不得损坏、涂改、污损档案。

第十二条档案借阅应严格履行借阅手续,经领导批准,办理借阅证,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十三条档案销毁应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经领导批准,办理销毁手续,确保销毁档案的安全、彻底。

第五章档案信息化建设第十四条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率。

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南京市政府近日出台了《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发布日期:[08-08-26 10:43:23] 点击次数:[68 ]南京市政府近日以“宁政发[2008]137号”文批转市规划局、市档案局拟定的《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作为我市依法制档的重要管理依据,为今后我市城建档案的良性发展奠定基础。

附: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规划局市档案局 2008年7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南京市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和文件材料。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管理列入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保障城建档案工作与城市建设事业的协调发展。

城建档案馆(室)的馆库建设、设备购置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日常经费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县(区)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城建档案馆(室)是集中管理城建档案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 收集、接收和保管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和资料;(二) 对城建档案的形成、报送和利用进行业务指导;(三) 对城建档案和资料进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城建档案的现代化管理水平;(四) 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开展档案利用和技术咨询服务。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7.15•【字号】赣建字〔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市管理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联合验收要求,我厅组织修订了《江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原《江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赣建办〔2001〕33号)和《江西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及移交管理办法》(赣建字〔2005〕4号)同时废止。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7月15日江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保护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验收、移交、接收、保管、利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文件材料。

第四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统一标准、集中保管、分级管理和谁形成谁负责的原则,维护城建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城建档案馆)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建档案的验收、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

省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相关城建档案的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城市建设档案电子数据进行备份保存,为应对城市突发性事件提供服务。

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阶段。

第三条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保障档案安全;(二)全面收集,确保档案完整;(三)规范整理,提高档案质量;(四)科学利用,发挥档案效益。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四条建设单位应负责建设工程档案的全面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计划;(二)确定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机构和人员;(三)督促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建设工程档案;(四)组织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移交和保管。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负责施工阶段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具体职责如下:(一)按照规定收集施工过程中的各类档案;(二)对收集的档案进行整理、分类、编目;(三)按照规定时间向建设单位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第六条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应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和归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档案,具体职责如下:(一)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和归档勘察、设计、监理过程中的各类档案;(二)对收集的档案进行整理、分类、编目;(三)按照规定时间向建设单位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第七条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机构和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三)具备一定的档案管理经验。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八条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收集各类档案应涵盖工程建设全过程;(二)真实性:收集的档案应真实反映工程建设实际情况;(三)完整性:收集的档案应完整无缺。

第九条建设工程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类清晰:按照档案内容、性质、形式等进行分类;(二)编目规范:编制档案目录,确保档案检索方便;(三)装订整齐:档案装订应整齐美观,便于保管和利用。

规划建设局档案管理制度

规划建设局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划建设局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规划建设局及其下属各单位、各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全面性原则:档案管理应涵盖规划建设局所有业务活动,包括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全过程。

2. 实用性原则:档案管理应服务于规划建设局各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

3. 保密性原则:严格保密档案,防止档案信息泄露。

4. 安全性原则:确保档案实体和电子档案的安全,防止档案损毁和丢失。

第二章档案管理组织与职责第四条成立规划建设局档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档案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档案管理领导小组下设档案室,负责具体档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 指导、监督各单位、各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

3. 收集、整理、保管档案。

4. 提供档案查询服务。

5. 组织档案鉴定、销毁工作。

6. 负责档案信息化建设。

第六条各单位、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1. 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的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2. 参与档案鉴定、销毁工作。

3. 负责档案的借阅、查询工作。

4. 负责档案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档案收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完整性原则:收集档案应全面、系统,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2. 真实性原则:收集档案应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

3. 及时性原则:收集档案应确保档案的及时性。

第八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1. 分类整理:按照档案的种类、性质、时间等进行分类整理。

2. 编号排序:对整理好的档案进行编号排序,确保档案的有序性。

3. 标题规范:档案标题应规范、准确、简洁。

4. 档案装订:档案装订应牢固、美观,便于保管和查阅。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1. 安全存放:档案应存放在通风、干燥、防火、防盗、防虫、防霉的专用档案室。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市建管局(处):《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办法》已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建管局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管理,促进监督档案规范化、标准化,提高监督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管理工作。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负责监督档案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以下简称监督档案)是指监督机构在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形成的,以反映监督活动为主要目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工作记录、报告、影音资料及其它文件的总称。

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记载,应真实、准确、完整、具有可追溯性。

第五条监督注册(一)建设单位负责填写《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1、工程规划许可证;2、施工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施工单位资质证书、项目经理资格证书;3、监理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及监理单位资质证书、项目总监资格证书;4、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报告、合格书;5、工程地质勘察报告;6、其他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等。

(二)监督机构负责审核申报材料并填写《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

(三)全省监督档案注册号按以下格式统一编制:XX(设区市代码)-XX(县市区代码)-20XX(年份)-XXXX(顺序号)设区市代码见附件一,设区市所属县市区代码由设区市监督机构自行确定,报省质监总站备案。

建设局_档案管理制度

建设局_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建设局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1. 建设局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图纸、照片、录音、录像等具有保存价值的记录;2. 各类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批、施工、监理、验收等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3. 建设局各部门、单位形成的与业务工作相关的文件、资料;4. 其他需要归档的文件、资料。

三、档案管理职责1. 建设局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提供利用等工作;2. 建设局各部门、单位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准确地将本部门、单位形成的档案报送档案管理部门;3. 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负责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档案收集与整理1. 档案收集: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各部门、单位形成的档案进行收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2. 档案整理: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规范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编目、整理,确保档案的有序存放;3. 档案鉴定: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剔除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确保档案的准确性。

五、档案保管与安全1. 档案保管: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档案保管规范,对档案进行妥善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安全;2. 档案安全: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档案安全管理,防止档案丢失、损毁和泄密;3. 档案信息化:档案管理部门应积极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实现档案的数字化存储和利用。

六、档案利用与移交1. 档案利用: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档案利用规定,为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供档案查询、复制等服务;2. 档案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档案移交规定,将档案移交给相关单位或个人。

七、档案销毁1. 档案销毁: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档案销毁规定,对已鉴定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销毁;2. 档案销毁程序:档案销毁应经过鉴定、审批、登记、公告等程序,确保档案销毁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资料记录完整、准确、安全、有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工程建设档案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第三条工程建设档案资料应当按照规定分类存放、整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保证其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第四条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实施全过程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第五条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各参与单位负有配合的责任。

第六条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管理应当符合信息化、智能化的发展趋势,借助现代化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

第七条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要求,对工程建设档案资料进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履行管理职责,不得违反制度规定。

第八条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管理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监督检查的原则,对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评估,确保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实施情况。

第二章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的分类和管理第九条工程建设档案资料主要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施工图纸、验收报告、竣工图册、质量资料、安全资料等。

第十条工程建设档案资料应当根据不同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分类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图,并在文件、图纸等上标明管理编号。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档案资料应当按照时间顺序、专业分类进行归档,建立档案目录和索引,方便查阅和利用。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档案资料应当制定保密等级制度,对保密等级较高的资料进行专门管理和保护,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档案资料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整理、清理,清理不需要保存的资料,保持档案资料的整洁、完整。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档案资料应当建立电子化管理系统,实现电子文档的存储、检索、备份和传输,提高管理效率和便利性。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的管理应当建立相关的档案管理制度和流程图,明确各岗位的职责,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

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工作,适应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技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文字、图表、声像等文件和资料,是xx市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依据,是国家的宝贵财富。

第三条全市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由xx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实行统一管理。

市城建档案馆归口xx市建设局领导,业务上受xx市档案局和杭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监督指导。

第四条城建档案工作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建立城建档案管理网络,实行分级管理。

本市及中央、省等所有外地驻富单位,压滤机滤布厂家均要把城建档案管理纳入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中,应有明确的分管领导。

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切实做好城建档案工作。

第五条市城建档案馆的主要职责:(一)参加城市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审核、接收和保管本市重要的需永久和长期保管的城建档案。

(二)科学、系统地管理好馆藏档案。

(三)监督和指导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组织城建档案专业培训。

(四)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建立完整的地下管线档案。

(五)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需要,组织编研项目和开展利用工程,为城市建设各项工作服务。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城建档案的归档范围第六条城建档案归档范围如下:(一)城市基础档案:主要包括城市历史沿革、人口、经济、地名、地形地貌、工程地质、地震、水文、气象、资源等方面的历史、现状和统计等资料。

(二)城市规划档案:主要包括城市现状、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和需要长期保存的详细规划等方面的方案图表、说明书、模型照片及其他有关各种文字资料,上级审批和科研分析等资料。

建筑工程文书档案保密制度

建筑工程文书档案保密制度

建筑工程文书档案保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文书档案管理工作,保护工程相关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加强信息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效率,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建筑工程文书档案,是指建设单位在开发、建设、维护、改建以及交付使用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图纸等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施工检测记录、变更通知、竣工资料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建筑工程文书档案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咨询单位等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四条建筑工程文书档案保密制度的宗旨是保护工程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避免信息泄露对工程安全和进度造成不利影响,提高文档档案管理效率和质量。

第五条建筑工程文书档案保密制度遵循依法、科学、规范、综合、保障的原则,确保各类文书档案的保密工作做到严谨合法、权责明确、责任到位、机制完善。

第六条建筑工程文书档案保密制度的执行机关为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的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执行文书档案保密工作,监督检查相关人员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建筑工程文书档案保密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文书档案的分类、存储、传输、销毁等具体操作规定,详细说明各类文书档案的保密级别和保密标识,落实各类文书档案管理人员的保密责任和义务等。

第八条建筑工程文书档案保密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的管理部门制定,分发并明确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确保制度得以有效执行。

第二章文书档案的分类和保密级别第九条建筑工程文书档案的分类按照内容和用途分为设计文书档案、施工文书档案、监理文书档案、勘察文书档案和维修文书档案等,具体定义如下:1. 设计文书档案:包括建筑设计说明书、结构设计图纸、设备设计图纸、给排水设计图纸等与设计相关的文书档案。

2. 施工文书档案:包括施工合同、施工图纸、施工日志、施工检测记录、工程变更通知等与施工管理相关的文书档案。

3. 监理文书档案:包括监理合同、监理报告、质量检测记录、监理意见等与监理管理相关的文书档案。

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档案管理规范

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档案管理规范

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档案管理规范目录1 目的2 适用范围3 职责4 管理规定4.1 移交制度4.2 档案录入制度5 相关文件6 相关记录附件: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档案移交清单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档案管理规范1 目的加强档案资料管理,确保档案及时归档、完整完好、提高档案利用效率,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2 适用范围适用于规划建设局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资料。

3 职责3.1 各处室兼职档案员(××、××、××、××)负责本处室职责范围内需要归档保存文件的日常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3.2 次年3月1日前各处室的将需要归档的文件称交到局档案室。

4 管理规定4.1 移交制度4.1.1 凡在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已办理完毕、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均应归档。

4.1.2 各处室兼职档案员负责本处室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4.1.3 档案必须做到及时归档,归档的文件材料要保持成套性和完整性,要排列有序。

4.1.4 各处室移交的资料需编制页码,已装订成本(册)且已编好页码的资料,不用再重新编写页码。

4.1.5 各处室移交的资料需分类移交,同类资料需按编号排列顺序,同一份资料中不得有重复内容。

4.1.6 各处室每年的档案资料需在次年3月1日前整理完毕后移交局档案室,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移交的,说明理由,经分管领导同意后顺延一个月移交。

4.1.7 档案移交需由移交人、接收人、处室领导、分管领导签字。

4.1.8 档案管理人员因工作发生变动,调动前必须办理档案资料移交手续。

4.2 档案录入制度4.2.1 按照档案归档要求,档案员对各处室移交的有存档价值的档案进行分类、整理、编制页码、盖归档章、扫描、装订、电脑录入、装盒排架、打印目录。

4.2.2 需要录入的项目有:档号、题名、文号、责任者、成文日期、保管期限、页数等。

4.2.3 文件档号是唯一不重复的。

住建局文员工作计划完善档案管理与归档流程

住建局文员工作计划完善档案管理与归档流程

住建局文员工作计划完善档案管理与归档流程摘要:本文旨在探讨如何完善住建局文员工作计划,提高档案管理与归档流程的效率与准确性。

通过合理的计划安排和流程优化,可以有效提高文员工作效率,保障档案管理的质量。

一、建立有效的档案管理计划1.明确目标:制定明确的档案管理计划,确定档案的整理、归档和保管目标,明确工作重点和完成时间。

2.任务分解:将档案管理计划分解为具体的任务,并合理分派给相关人员,确保每个环节都有责任人跟进。

3.制定工作流程:建立科学、规范的流程,明确每个环节的职责和工作要求,确保每个环节的工作顺利进行。

二、优化档案管理流程1.建立档案管理系统:利用计算机技术,建立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实现档案的电子化管理和存储,提高档案检索和利用效率。

2.规范档案归档:制定档案归档规范,对各类档案进行分类、编号和整理,确保档案的有序存放和易于查找。

3.健全档案保管制度:建立档案的借阅和归还制度,严格控制档案的流动,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三、加强档案管理的培训与监督1.培训档案管理人员:组织员工参加档案管理培训,提高他们的档案管理能力和意识,确保他们能够熟练掌握操作流程。

2.定期检查与评估: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

四、加强档案管理与归档工作的监控1.建立考核机制:建立档案管理与归档工作的考核机制,对相关人员的工作进行考评,根据考评结果采取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措施。

2.及时反馈意见建议:鼓励员工提出档案管理与归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改善和优化,提高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五、推行数字化档案管理1.数字化档案转型:推行数字化档案管理,实现档案的电子化存储和管理,提高档案利用效率和数据安全性。

2.借助大数据技术:利用大数据技术对档案进行分析和挖掘,提取有价值的信息,为住建局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结语:通过完善住建局文员工作计划,并优化档案管理与归档流程,可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档案管理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规范建筑工程档案管理制度

规范建筑工程档案管理制度

规范建筑工程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统一性、规范性和科学性,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保障档案的安全、完整和准确,充分发挥档案在建筑工程管理中的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筑工程档案的管理和利用,适用于所有与建筑工程有关的单位及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筑工程档案是指记录和反映建筑工程全部过程和结果的各种文件、资料和实物。

第四条建筑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应当依法、依规进行。

各相关单位和项目部门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开展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体系第五条建筑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由建筑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建筑工程管理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程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

档案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

第七条建筑工程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并完善档案管理规章制度;(二)召开档案管理会议,研究解决档案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三)协调各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四)指导、检查和监督建筑工程档案的整理、归档和利用工作;(五)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提出改进建议并制定改进方案;(六)保障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和准确。

第八条建筑工程档案管理部门应当配备足够的档案管理人员,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九条建筑工程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升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

第十条建筑工程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工作档案,规范档案管理流程和工作程序。

第三章档案管理工作流程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应当根据工程进度和档案特点划分为不同阶段,并制定相应的档案管理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档案管理工作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档案的建立与收集阶段:对建筑工程的立项、设计、施工、竣工等各个阶段的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建立档案。

(二)档案的归档阶段:对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和编号,并进行定期存档。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市建管局(处):《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办法》已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建管局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管理,促进监督档案规范化、标准化,提高监督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管理工作。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负责监督档案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以下简称监督档案)是指监督机构在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形成的,以反映监督活动为主要目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工作记录、报告、影音资料及其它文件的总称。

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记载,应真实、准确、完整、具有可追溯性。

第五条监督注册(一)建设单位负责填写《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1、工程规划许可证;2、施工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施工单位资质证书、项目经理资格证书;3、监理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及监理单位资质证书、项目总监资格证书;4、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报告、合格书;5、工程地质勘察报告;6、其他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等。

(二)监督机构负责审核申报材料并填写《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

(三)全省监督档案注册号按以下格式统一编制:XX(设区市代码)-XX(县市区代码)-20XX(年份)-XXXX(顺序号) 设区市代码见附件一,设区市所属县市区代码由设区市监督机构自行确定,报省质监总站备案。

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档案管理制度

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档案管理制度

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档案管理制度档案保密制度一、档案工作人员必须树立高度的保密观念,遵守党和国家各项保密制度。

二、凡涉及不宜公开的政治机密等档案,应作秘密保管并严格控制查阅范围,需要查阅者,须经本局主管领导批准。

三、凡未经公布的统计数字,不宜公开的方针政策规定、个人隐私等档案,应做内部管理,不得擅自扩散。

四、凡作秘密和内部管理的档案,应严格履行查阅审批手续,严禁擅自拍照和复制,利用者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五、销毁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应进行鉴定登记造册,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两人以上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一、热爱档案事业,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勤奋学习,具备档案专业知识。

二、负责对局文书资料和业务单位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集中统一管理本局各种门类载体的档案,积极提供利用,为各项工作服务。

四、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下,负责对局和业务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五、积极主动地向上级专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汇报档案工作情况,接受其监督、检查和指导。

六、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档案业务工作。

档案室管理制度一、为了维护档室的完整与安全,档案室实行专人管理、专房专用,不得在室内办公和堆放杂物。

二、档案室应做好经常性技术管理,严禁在库房内吸烟、生火,严禁将杂物及食品带进室内,室内周围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定期检查、核对和清理档案资料,发现生虫、长霉、纸张破损、字迹褪色等情况,及时汇报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治和补救,建立检查记录簿,做好有关情况记载。

四、接收、移交、借阅和销毁档案资料,要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履行登记、交接手续。

五、经常保持库房内外整齐清洁。

下班时,要注意锁门、关窗、关灯。

机械设备不用电时,要及时关闭电源开关。

档案资料查阅利用制度一、档案室档案、资料主要供本局领导和工作人员使用,外部人员需要查阅,须凭有,并经本单位同意后,方可查阅。

住建局城建档案管理制度

住建局城建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提高城建档案管理水平,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建设、管理和决策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局所有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住建局城建档案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依法治档,规范管理;(三)科学利用,服务社会;(四)安全保密,保障档案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住建局成立城建档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档案办”)为城建档案管理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档案办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和组织实施城建档案管理制度;(三)负责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四)组织开展城建档案业务培训、交流与合作;(五)定期向领导汇报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章收集与整理第七条城建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一)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的文件、资料、图纸等;(二)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文件、资料、图纸等;(三)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风景名胜区等工程项目的档案;(四)其他涉及城市建设、管理和决策的档案。

第八条城建档案的收集方式:(一)主动收集,即档案办主动向相关部门、单位、个人收集档案;(二)被动收集,即相关部门、单位、个人按照档案办的要求提交档案。

第九条城建档案的整理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编号、装订、编目等规定进行整理;(二)保证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三)确保档案的保存、利用和安全。

第四章保管与利用第十条城建档案的保管要求:(一)按照档案保管期限和规定,实行分室、分柜、分架、分卷、分页保管;(二)采取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等措施,确保档案安全;(三)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住建局档案管理制度

住建局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局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及其所属单位、科室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成立住建局档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档案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设立档案管理办公室,作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以下工作:(一)组织实施档案管理工作,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开发利用;(三)组织档案人员的业务培训;(四)负责档案的数字化和信息安全工作;(五)负责档案的统计和报告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五条档案收集范围包括:(一)本局及所属单位、科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图表、声像等;(二)上级机关和外部单位颁发的政策性文件、标准规范、统计报表等;(三)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其他档案资料。

第六条档案整理要求:(一)按照档案的分类、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的顺序进行;(二)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连续性;(三)档案装订、编号、标签等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七条档案保管要求:(一)档案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等条件;(二)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及时处理破损、霉变等问题;(三)严格执行档案借阅制度,确保档案安全。

第八条档案利用要求:(一)档案利用应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二)提供档案查询、复制、翻译等服务;(三)对档案利用情况实行登记、统计和分析。

**第五章档案数字化与信息安全**第九条加快档案数字化建设,实现档案的电子化管理。

第十条加强档案信息安全工作,确保档案数据安全、完整和可用。

**第六章档案人员管理**第十一条档案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档案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熟悉档案管理业务,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档案管理工作。

住建局档案管理制度汇编

住建局档案管理制度汇编

住建局档案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建局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保障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和安全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住建局的所有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住建局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规范管理和创新管理的原则,做到合理利用档案资源,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效益。

第四条住建局档案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档案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五条住建局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人员队伍和档案管理技术,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第六条住建局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加强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建设,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便捷性、安全性和高效性。

第七条住建局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加强档案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员档案管理意识和水平,切实保护好档案资源。

第八条住建局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的考核评价机制,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定期、全面、深入的评估和改进。

第二章档案管理制度第九条住建局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系统化和信息化。

第十条住建局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的组织体系,明确各级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实行科学、民主、规范的管理。

第十一条住建局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的工作流程和工作程序,实行规范、统一、高效的管理。

第十二条住建局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的监督制度,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公开、透明、公正。

第十三条住建局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和利用的规章制度,保障档案资源的利用率和安全性。

第三章档案管理人员第十四条住建局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岗位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住建局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忠诚履行公务,不得违法违纪,不得泄露档案机密。

第十六条住建局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加强自身的学习和提高,不断提高档案管理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水平。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4.21•【字号】晋建办字[2011]352号•【施行日期】2011.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建办字[2011]352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管委)、规划局、房地局、园林局、环卫局、执法局、住房公积金中心:档案管理是行政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规范管理各项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为了认真落实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8号令)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工作,逐步实现全系统档案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文件材料归档工作要把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

对已经完成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并报同级档案管理部门审批,对下属单位编制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进行审批,并报同级档案管理部门备案的,要认真开展一次回头看,进一步整改完善;对没有完成上述工作的,要尽快完成。

对已形成尚未归档的文件材料认真收集归档,对过去已经形成的档案要按照审批后的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进行价值鉴定。

二、尽快实现档案管理达标升级要认真研究制定本部门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调整充实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并聘请专业档案管理人员对其进行业务培训,健全完善档案库房的基础设施,配齐必要的硬件设施,保障档案管理专项经费,有条件的要使用档案管理专业软件对部门档案进行专业化管理,使本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于明年底前达到国家规定的三级以上标准。

定级、晋级满五年的单位要积极向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申请复检。

三、切实加强档案实体安全管理要建立健全档案实体安全管理制度,大力加强安全教育,确保档案安全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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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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