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犯罪人的各国刑法比较研究的研究
《刑法中的刑事责任认定与量刑原则的比较研究》

《刑法中的刑事责任认定与量刑原则的比较研究》摘要:刑法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规定的关于犯罪和刑罚的一系列法律,包括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和量刑原则等。
本文通过对刑事责任认定和量刑原则进行比较研究,探讨刑法在认定犯罪行为以及量刑方面的不同原则和依据,并运用实例进行分析和讨论,旨在为刑法适用和实践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借鉴。
关键词:刑法;刑事责任认定;量刑原则;比较研究;案例分析正文:一、刑事责任认定原则1.1 主观上以犯罪意图或过失为基础的认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判决结果应该是基于犯罪意图或过失导致的后果进行的认定。
判决机关应当根据被告人犯罪动机、过程、方式,以及犯罪前后的言行和其他事实等综合分析,对其在犯罪行为中的主观上的认定。
这种认定方式适用于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1.2 客观上以犯罪组成要件标准为基础的认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是否触犯了某项犯罪法条,必须符合犯罪法律规定的客观标准。
判决机关应当根据被告人是否符合犯罪法条规定的相关事实,对其在犯罪行为中的客观上的认定。
1.3 犯罪证据有力原则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罪行必须依据犯罪证据得以证实。
判决机关应当根据犯罪证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等因素,对犯罪事实进行准确认定。
二、刑罚量刑原则2.1 刑罚尺度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原则判决机关在量刑时,应当兼顾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个体权利的需要,厘清犯罪的情节并对其进行客观分析。
针对不同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的犯罪行为,适用相应的刑罚尺度,使刑罚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这个原则还包括有利于被告人改造的考虑。
2.2 公正、合理、适当的量刑原则刑罚量刑应当客观、纯理性和透明,充分考虑被告人的性别、年龄、身体、人格和社会关系等个体因素和社会背景和社会影响等社会方面的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刑罚幅度。
应当结合被告人是否自首、如实供述等法定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对于残忍的犯罪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2.3 量刑非法否定原则如果量刑的过程具有明显的违法性、不合理性和过度的严厉程度,判决属于不正当行为。
刑法与侦查取证技巧的国内外比较研究

02
刑法与侦查取证技巧概述
刑法的定义和作用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 的利益,以国家的名义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给予何 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 法仅指刑法典,在中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04
案例二
网络犯罪侦查
06
侦查策略
加强网络安全监管和数据分析能力,运用网络 追踪、电子取证等技术手段,揭露和证实网络 犯罪行为。
案例比较与启示
比较分析
国内外在刑法与侦查取证方面存在相似之处,如都注重证据收集、固定和审查判断等环节。但 在具体实践中,由于法律体系、司法制度和文化背景等方面的差异,国内外在侦查策略和手段 上存在一定差异。
力支持;国外侦查机关则通过多样化的取证手段和灵活的取证程序,为
揭示案件真相、打击犯罪提供了有效手段。
03
刑法与侦查取证的互动关系
在国内,刑法与侦查取证之间存在紧密的互动关系,二者相互依存、相
互促进;在国外,由于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的差异,刑法与侦查取证的
互动关系相对较为松散。
04
国内外典型案例分析
国内典型案例分析
刑法与侦查取证技巧在打击犯罪中的作用
刑法作为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规范,侦查取证技巧则是揭露和证实犯罪的重要 手段,二者在打击犯罪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比较研究的意义
通过对国内外刑法与侦查取证技巧的比较研究,可以借鉴他国先进经验,完善我国相关法 律制度,提高侦查取证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从而更好地应对全球化背景下的犯罪挑战。
国外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
跨国毒品犯罪侦查
中意刑法犯罪未遂理论比较研究

罪未 遂的规 定与 其他 大陆法 系 国家相 比 , 有其 自身 的特 点 。 也
的未遂 , 轻罪 则没有 未遂状 态 ;. 了“ 而 2实施 相称 地 、 以明确方 式”
犯罪形态。 可见,犯罪未得逞” “ 是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相区别的 未遂 , 它并不 存在一个 不 同于 犯罪既遂 四个方面 的犯罪 构成要件
基本 标志 。 之 外的独 立 的犯罪 构成 ,犯罪 未遂 与犯罪 既遂 在客 观方 面 的区
所谓“ 罪未 得逞” 我 国刑法 理论通 说主 张构 成要件 说 。 犯 , 除 别 , 在于它 未完成犯 罪行为或 者未造 成法律所 要求特 定犯罪 结 仅 通说 外, 有观 点认为 , 犯罪 未得逞 , 就是 指没有 发生法 律所规定 的 果 ( 不是绝 对没有造 成任何 具体危 害后果 )这 只是犯 罪客体要 而 , 而不 是整个 客观要件 或基本 客观要件 犯罪 结果 。另有观 点认 为 , 犯罪 未得 逞 , 就是 指没 有达到 犯罪 人 件 中非基本要件 的不齐 备 ,
全取 决于犯罪人 的主观认 识 , 同一行 为可能 是由不 同的人基于 立还须 具备 以下三个 要件 , 而 即犯罪 行 为的相称性 、 行为指 向的 明
不 同的犯罪 目的而 实施 , 犯罪 目的作为标 准 , 能导致 主观 归 确性 以及犯罪 未遂 的罪过形 式( 将 可 只能 是故意 ) 。其 中 , 前两 个要件 罪 。 果将 犯罪结 果是否 实现 作 为犯罪 既未遂 标准 , 如 与我 国刑法 是犯罪未遂 客观 方面的要件 , 而第 三个要件则是 主观 方面的要件 。
朝鲜法与中国法的比较研究

朝鲜法与中国法的比较研究朝鲜和中国作为两个亚洲大国,其法律体系的发展和特点有着许多值得我们探究的地方。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朝鲜法与中国法进行比较研究,探讨两国法律体系在立法原则、行政程序、刑法以及民事诉讼等方面的异同点。
首先,在立法原则方面,朝鲜法和中国法都秉持了法治的基本原则。
然而,两国在立法过程中存在着一些区别。
在朝鲜,法律的制定和修订主要由最高人民会议负责,而中国则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来实现立法。
此外,中国法律的修订普遍需要征求意见和广泛征集社会公众的建议,从而保证公众参与的程度更高,而朝鲜法律在征集社会公众意见方面较为有限。
其次,在行政程序方面,朝鲜法和中国法都有明确的规定,保障公民和法人的权益。
然而,朝鲜的行政程序相对较为简单,政府官员在行政各个环节中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而在中国,行政程序更为复杂,政府部门必须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办事,从而减少了行政官员的权力滥用。
进一步比较朝鲜法与中国法的刑法体系时,我们可以发现两国之间的一些差异。
朝鲜刑法系统是以保护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国家利益为首要目标,对于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而中国刑法则更加注重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判决量刑。
此外,朝鲜法对于一些政治犯罪有着更加严厉的处罚力度,而中国法律对于政治犯罪的刑罚相对较为温和。
最后,在民事诉讼方面,朝鲜法和中国法的差异也十分明显。
朝鲜法的民事诉讼比较正式,涉及层面较多,审判的程序也较为复杂。
相比之下,中国法律制度更加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争议解决的效率,采取了一些简化和快速解决纠纷的方式,例如调解、仲裁等。
此外,中国法律对于继承权等重大民事问题有着较为详细的规定,而朝鲜法对于此类问题的规定相对较少。
总的来说,朝鲜法和中国法在许多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无论是在立法原则、行政程序、刑法,还是民事诉讼领域,两国法律体系的发展和特点都有着独特之处。
通过对朝鲜法与中国法的比较研究,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两国法律制度的异同,并为今后的法律改革和发展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刑法判断题

一、判断题1.罪刑法定原则派生出以下原则: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明确性原则;严格解释原则;实体的正当程序原则。
()2.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贯彻和体现。
( )4.罪刑法定原则基本要求包括法定化、实定化、谦抑化、明确化.()5.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就是在形式上坚持绝对的平等。
()1.对;2.对;3.对;4.错;5.错。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也应适用我国刑法,这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可以在香港、澳门地区适用。
()3.对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外交代表、国有企业领导在领域外犯罪,则不分法定刑的轻重一律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4.只有犯罪的结果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才能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 5.关于刑法的溯及力,我国刑法第12条的规定体现了从新兼从轻原则。
( )6.某国驻华商社工作人员阿姆杜拉策划,参与了与国内犯罪分子走私犯罪活动。
对阿姆杜拉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7.刑法施行前按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有效判决,继续有效,不属于刑法溯及力的问题。
()8.刑法施行前的行为按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且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立并未超过追诉时效的,适用刑法,刑法具有溯及力.( )9.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该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该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应当免除处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具体包括领陆、领水、领空。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刑法题库含答案大学期末复习资料

刑法题库第一章刑法概论一、单项选择题1.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
广义的刑法包括()。
A、刑法典、单行刑法、司法解释B、刑法典、附属刑法、司法解释C、刑法典、刑诉法典、司法解释D、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2.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机关是( )。
A、各级人民法院B、各级人民检察院C、各级司法行政机关D、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二、判断题1.刑法立法解释具有与刑法同等的效力。
()2.我国刑法的整体框架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个部分。
()3.1997年3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作为刑法的修订说明,属于宪法解释。
()4.文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对刑法条文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5.根据解释的效力进行区分,刑法的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宪法解释。
()6.刑法第94条规定:“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该条关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解释属于立法解释。
()7.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三、名词解释1.单行刑法2.附属刑法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单项选择题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相适应。
A、人身危险性和承担的刑事责任B、社会危害性和承担的刑事责任C、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D、犯罪态度和承担的刑事责任2.甲某在打电话时无意中发现电话机旁市检察院的举报箱中露出一封信,随手取出。
发现该信举报该市某局长乙某有受贿4万多元的犯罪事实。
甲某与乙某熟识,便将举报信交给乙某。
乙某当即酬谢甲某8000元现金。
事后,乙某与行贿者串通,并销毁了有关罪证。
( )A、甲某构成敲诈勒索罪B、甲某构成包庇罪C、甲某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D、甲某不构成犯罪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刑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规定体现了我国刑法的( )。
中外未成年人犯罪立法与刑罚之比较

中外未成年人犯罪立法与刑罚之比较作者:王文婕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3期摘要:未成年人犯罪是世界性的一大社会问题,各国实务界与理论界从来都没有停止过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刚刚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累犯规定在刑法当中,再一次引起人们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关注。
本文将以比较为视角,以借鉴与完善为目的,从立法与刑罚两个方面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法修正案(八)》刑罚执行作者简介:王文婕,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015-02一、未成年人犯罪之概念根据各国国情及立法之现状,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成年人应受刑罚处罚和有犯罪倾向的行为,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代表;狭义的未成年人犯罪仅指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以俄罗斯为代表。
我国法律将未成年人犯罪界定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的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
豍二、未成年人犯罪立法层面之比较(一)世界各國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状况世界各国根据本国国情对未成年人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各有不同,仅以德国与日本为例说明。
德国立法中将未成年人划分为三类,即儿童、少年和未成年青年:儿童指行为时未满14周岁之人,其一律不承担刑事责任;少年指行为时未满18周岁之人,当“其道德和精神发育已成熟,足以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且依该认识而行的”方应承担刑事责任;未成年青年指行为时已满18周岁但不满21周岁之人,其应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豎。
日本刑法中的未成年人指不满20周岁的少年,其少年犯罪也分为三类,即犯罪少年、触法少年和虞犯少年豏:犯罪少年指行为时已满14周岁不满20周岁已构成犯罪的人;触法少年指行为时未满14周岁,虽按刑法不承担刑事责任但由家庭裁判所进行审判、予以保护处分的少年;虞犯少年指有“不服从监督人正当监督恶习的;无正当理由不接近家庭的;与具有犯罪性质的人或不道德的人交往的,或出现在可疑场所的;具有损害自己或他人品德行为的”豐这四项理由可能触犯刑法的少年。
关于日本刑法贿赂罪问题的研究

职务收受 、 要求或 约定贿赂 , 处5 年 以下惩役 。其 中 , 接 受请托 的 , 处7 年 以下惩役 。 ” 公务员或仲裁人是其主要犯罪主体 。公务 员具 体包括 国家和地方 公共 团体 的职 员 以及依 照法 令从 事公 务 的议 员、 委员 和其他职员 。这里 的职员 , 是指 国家或公共 团体 的事 务管 理人员 , 并不包括单纯 从事体 力劳动 的人 。而 仲裁员是 指依 法行 使仲裁职权的人 , 不 包括 其他 在 仲裁进 行前 后起 斡旋 作用 的人 。 所谓的收受 , 是指愿意 接受并 获取贿 赂。当贿 赂的对象为财物 时 , 表现为对财物 的积极 占有 ; 当贿赂的对象为利益时 , 表现 为实际上 已能享受到这一利益 。收受 的时间在行使 职务前 或者后 , 并 不影 响受贿的性质 以及受贿行为 的成立 。要求 主要指 只要一方 提出 即 可, 提出要求 的时间为既遂 成立 的时间 , 即使没有 答应要 求 , 本罪
、
而对财物或利益加 以收受 , 并不能 成立本 罪。但 是如 依普通 人 的 理解肯定存在对贿赂性 的准确认识 , 则成立本罪 。
托受贿罪 、 向第 三人 提供贿赂罪 、 加重受贿罪 、 行贿罪 、 斡旋受贿 罪 和斡旋行 贿罪等具体贿赂 型犯罪 。其 立法特 点是 : 1 、 罪名相 对齐全 , 法律 规 定严 密。 日本 刑法 对贿 赂 型犯罪 规 定 了多种 罪名 , 这些 规定非常具体 和全面 , 且适用 相对灵活 。当今 贿赂 型犯罪 的行 为方式趋 向多元 化 , 而且 日本 刑法 中对这一 类型 的犯 罪 的规 定完 全可 以覆盖现 阶段 出现的各种 行贿和 受贿行 为 , 而且 这样的规定 “ 与设置一个大 的行 贿罪或者受贿罪相 比, 在立法 对象 上 , 就具有 相当 的灵活性 , 可 以根据不 同罪名的具体情况 来设 定犯 罪成立 的条 件 , 不 至于 因顾虑 到是有害 于总体 的立法 意图 的
大陆与台湾地区强奸罪比较研究

大陆与台湾地区强奸罪比较研究[摘要]强奸罪是一种多发的严重的犯罪,是各国或各地区重点打击的犯罪之一。
文章试从比较法角度,对大陆与台湾地区的强奸罪进行比较研究,剖析两地强奸罪立法的优劣。
[关键词]大陆;台湾地区;强奸罪;比较强奸罪在大陆和台湾地区刑法中都占有重要地位,本文试从比较研究的视角,从两地强奸罪立法概况、强奸罪客体、强奸罪客观和强奸罪主体四个方面入手,探析两地强奸罪立法和理论上的优劣,以期丰富大陆强奸罪的刑法理论,继而促进立法的完善。
一、强奸罪立法概况及比较研究大陆有关强奸罪在刑法上的渊源可以追溯到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各个根据地的立法。
新中国成立后,在1979年和1997年的两部刑法中,对强奸罪进行了规定。
据现行的1997年刑法规定,无论强奸的是妇女还是幼女,都只定强奸罪这一种罪名,没有对强奸行为各种情形予以区别,规定具体的罪名。
台湾地区有关强奸罪在刑法上的渊源可以追溯到国民党政权在大陆初期的刑事立法。
而台湾地区目前为止共制定过两部刑法,即1928年和1935年刑法,据现行的1935年刑法分则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之规定,强奸罪具体立法如下:第221条的强制性交罪、第225条的乘机性交罪、第228条的利用权势性交罪和第229条的诈术性交罪。
纵观世界范围内的强奸罪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内涵式规定,即把各种强奸行为抽象地概括为强奸罪一种罪名或者规定在一个条文中。
另一种是外延式规定,即将不同形式的强奸行为,分别规定为不同的强奸罪。
①通过对两地的立法概况可以看出,大陆将强奸行为概括在强奸罪一种罪名中,应属内涵式模式;台湾地区则是根据不同情况分设多种罪名,采取外延式立法模式。
对于两地两种截然不同的立法模式,笔者认为台湾地区的更为可取,这是因为:第一,这种立法模式分类比较详细,罪名具体丰富,易于司法实践中对轻重不同的强奸行为具体适用各种不同的罪名;第二,“根据各种强奸犯罪手段所体现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将强奸犯罪分成诸多独立罪名无疑更利于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之刑法基本原则的体现和贯彻。
《刑法》第十二章刑法各论概述

第十二章刑法各论概述第一节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和体系一、刑法各论及其研究对象1,刑法各论在我国刑法学中的地位;刑法各论,也称刑法分论、罪刑各论、罪刑分论,研究的内容是各种具体的犯罪及各种具体犯罪的刑事责任,刑法各论是整个刑法学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
2,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1.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是规定各种具体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
2.这些法律规范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即刑法典的分则部分、单行刑法如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以及附属刑法即其他非刑事法律、法规中关于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部分。
3.在研究刑法各论的时候,必须依据国家立法机关对各种具体犯罪所作的立法解释以及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所作的司法解释进行研究。
研究刑法各论的意义1.在于有助于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2.有助于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3.有助于对具体案件的犯罪人正确适用刑罚;4.有助于深化理解刑法总论的一般原理和原则;5.有助于刑事立法的修改与完善。
二、刑法分则与刑法总则的关系1.刑法总则所规定的内容,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内容刑法总则规定的是犯罪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包括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构成犯罪的一般要件、刑事责任、共同犯罪、刑罚的种类及刑罚的具体运用制度等内容,是定罪与量刑过程中的一些共同性的问题,而刑法分则规定的则是各种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条件及刑罚,包括罪状、罪名及刑罚种类和量刑幅度等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刑法分则,包含了刑法典的分则部分以及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关于犯罪和刑罚的规定内容。
2,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关系14年考试分析单列注意简答刑法分则和总则的内容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属于犯罪与刑罚的具体规定与抽象规定之间的关系,刑法总则指导分则的运用与研究,分则使总则的规定具体化。
一方面,刑法总则规定的一般原理、原则,对于刑法分则的具体运用具有指导作用,在理解和适用刑法分则的规定时,必须考虑到刑法总则的原理与规定。
大陆和澳门自由刑之比较研究报告

大陆和澳门自由刑之比较研究大陆与澳门虽为一国之土,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它们却有因社会制度不同而产生的殊有差异的刑法制度。
这既是一个客观存在,也是我们进行比较研究的前提。
观察具有异质色彩的澳门自由刑制度也是在镜子里照观自己的一种方式,本文作者试图从自由刑的比较中寻找差异和认同。
一、对自由刑单一化的理解历来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注:参见李贵方:《自由刑比较研究》,XX人民1992年版,第82页。
)狭义的自由刑单一化,是指各种不同类别自由刑(徒刑与监禁、重惩役与轻惩役、苦役监禁与一般监禁等)的单一化。
广义的自由刑单一化不仅包括各种不同类别自由刑单一化,而且还包括有期自由刑与短期自由刑或者有期自由刑、短期自由刑与终身自由刑的单一化。
就狭义的自由刑单一化而言,有必要作一概括的“史的回顾”。
1995年以前,澳门适用的是1886年《葡萄牙刑法典》。
依照该《刑法典》,徒刑与监禁是两种类别不同的自由刑。
被判处徒刑时“互相之间应绝对和完全地隔离,不准交流通讯,除年老或生病外,须牢中进行强制性劳动。
”(注:参见米健等:《澳门法律》,澳门基金会,1994年版,第151页。
)其期限为2年以上24年以下,遇有惯犯、累犯实施重罪的场合,徒刑的最高期限不超过30年。
监禁作为一种惩教性刑罚,最低刑期为3天,最高刑期为2年。
对于被科处监禁刑的人,不强制劳动。
(注:参见米健等:《澳门法律》,澳门基金会,1994年版,第151页。
引书。
)这里,徒刑与监禁不仅其刑期不同,而且行刑条件与处遇也极具差异。
有的学者认为,1886年《葡萄牙刑法典》将自由刑分为徒刑和监禁,是同葡国刑法制度演变史有关。
(注:参见米健等:《澳门法律》,澳门基金会,1994年版,第151页。
引书。
)毫无疑问,自由刑制度不是一成不变的事物的集合体,而是过程的集合体,即处在产生、发展、消亡的不断变化之中。
因此,只有从彼此之间的历史性相互中才能正确加以理解。
进一步说,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要求,在分析任何社会、法律现象时,都要把问题提到一定的历史X围内。
中国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中亲告罪之比较研究

中国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中亲告罪之比较研究【内容提要】本文对中国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中亲告罪的立法形式、罪名种类和亲告条件作了初步的比较研究。
两地刑法典的总则和分则都规定了亲告罪,但所用的“告诉”概念,其含义及与“自诉”概念的关系却是有区别的。
内地刑法中的“告诉”是向人民法院告诉,告诉是自诉的一种情况;澳门这……本文以如法国、韩国等国家的刑法典。
内地《刑法》和《澳门刑法典》对亲告罪的规定都采取了第一种形式。
在《刑法》分则中,第246条第2款、第257条第3款、第260条第3款、第270条第3款都是关于亲告罪的规定,共涉及4个条文5个罪名。
具体表述是:“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或者“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在《刑法》总则中,就亲告罪作出一般规定的是第98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
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在《澳门刑法典》分则中(注:本文所引《澳门刑法典》均见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澳门刑法典、澳门刑事诉讼法典》。
),规定亲告罪的有第137条第2款、第142条第4款、第146条第2款、第147条第3款、第148条第4款、第150条第4款、第172条、第182条、第193206条第33至4款、第1至2158条、第182条指明第条、第188211217条、第307条和第条,的“自诉”的区别。
在中国内地,“自诉案件,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3]有人认为,“亲告罪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也称自诉案件;非亲告罪是指不需要告诉由国家直接追诉的案件,也称公诉案件”,似乎亲告罪与自诉罪是同一概念[4]。
无论把亲告罪理解为实体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还是把亲告罪理解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自诉案件”,或者将二者都理解为亲告罪,上述说法均不成立,至少不严密。
刑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刑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刑法学以世界各国刑法为研究对象,是研究犯罪和刑罚、刑事责任及其罪刑关系的科学。
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
下面是店铺带来的关于刑法学毕业论文题目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刑法学毕业论文题目(一)1、论共同犯罪2、论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3、论我国刑法中的牵连犯4、试论我国刑法的累犯5、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问题研究6、论期待可能性理论7、论我国刑法中的身份犯8、论过失危险犯9、犯罪中止研究10、间接正犯探析11、论我国刑法中的财产刑12、论单位犯罪自首13、论法定量刑情节的立功14、论持有型犯罪15、论我国刑法中的转化犯16、试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17、论我国刑法中的组织行为18、我国刑法溯及力原则探析刑法学毕业论文题目(二)1. 暴力犯罪研究2. 毒品犯罪研究3. 网络犯罪研究4. 计算机犯罪研究5. 女性犯罪的原因与防治对策6. 家庭暴力的原因及法律对策 73职务犯罪研究7. 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与控制8. 试论加大对行贿罪的惩罚及立法完善9. 论我国刑法中的没收财产刑10. 资格刑的反思与重构11. 论我国刑法的司法解释12. 共同犯罪与身份若干问题研究13. 论剥夺政治权利的完善14. 多种量刑情节的使用与完善15. 自首制度比较研究16. 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刑法学毕业论文题目(三)1. 论玩忽职守罪2. 内幕交易罪研究3. 信用卡犯罪研究4. 侵占罪研究5. 论有组织犯罪的治理对策6. 青少年犯罪研究7. 职务过失犯罪研究8. 论单位犯罪主体9. 我国刑法假释制度适用对象研究10. 论我国刑法中的数额犯11. 论片面共同犯罪12. 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13. 论刑罚个别化14. 论我国刑法中的正当行为15. 刑法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含义探析16. 论假想防卫行为17. 逆防卫若干问题研究18. 论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19. 论我国刑法对国有资产的保护20. 论我国刑法对非公有制财产的保护猜你喜欢:刑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刑法学以世界各国刑法为研究对象,是研究犯罪和刑罚、刑事责任及其罪刑关系的科学。
各国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

各国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第一章:引言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构建社会秩序的基石,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这既受到国家文化、历史、政治制度等因素的影响,也受到国家间交流和影响的作用。
因此,对各国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可以深化对法律制度的理解,促进各国法律制度的借鉴和发展。
第二章:法系分类根据不同的法律传统和制定法的依据,法学界将各国法律制度分为不同的法系。
常见的法系包括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伊斯兰法系等。
它们在法学思想、立法原则、法官判决方法等方面存在着差异。
第三章:刑事法制度比较研究刑事法是对犯罪行为进行规制并进行审判的法律体系。
不同国家的刑事法制度在犯罪定义与界定、罪刑结合、证据标准等方面存在着差异。
比如,中国的刑法注重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刑罚力度较重;而北欧国家的刑法注重对犯罪人的改造和社会平衡的维护,刑罚较为宽松。
第四章:民事法制度比较研究民事法是对私人关系进行规制的法律体系。
不同国家的民事法制度在合同法、财产法、家庭法等方面存在差异。
比如,德国的民事法以合理性、公平性为原则,注重维护契约双方的利益平衡;而英国的民事法以法官判例为依据,注重个案的具体判断和裁决。
第五章:行政法制度比较研究行政法是对行政权力行使进行规制的法律体系。
不同国家的行政法制度在行政组织结构、行政程序、行政权力监督等方面存在差异。
比如,法国的行政法制度注重行政权力的垂直分立,行政程序规范严格;而美国的行政法制度注重行政与立法、司法的平衡,行政程序较为灵活。
第六章:宪法法制度比较研究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律,规定了国家的组织形式、权力机构、基本权利等。
不同国家的宪法制度在宪法内容、修宪程序、宪法解释等方面存在着差异。
比如,美国的宪法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几乎没有被修改过;而日本的宪法在二战后由占领军制定,强调和平、民主和基本人权。
第七章: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比较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但也存在着相互影响和相互补充的关系。
资格刑比较研究(一)

资格刑比较研究(一)一。
资格刑概说资格刑是目前世界各国普遍规定的一种刑罚,但是,资格刑的定义是什么,资格刑的说法到底合不合适,理论上一直存有争议。
各国学者在表述这类刑罚时也采用了不同的称谓,一般来说,有名誉刑、权利刑、能力刑以及资格刑之称。
名誉刑之称由来以久,历来被学者们认为是现代刑罚中资格刑的起源。
如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李斯特指出:作为中世纪刑罚之残余,名誉刑构成了今天刑罚制度中之一种刑罚。
在中世纪,名誉刑以两种面目出现:其一是作为一种对被判刑人的羞辱,如侮辱人的装束和耻辱柱;其二是作为所谓的权利和名誉的丧失,主要是意味着减少被判刑人的法定权利。
随着启蒙运动的兴起,人们开始对这种名誉刑进行批判性的思考。
认为从特殊预防的角度出发,羞辱刑是不适宜的,而与此相反,现代各国普遍保留了源于权利和名誉丧失的名誉刑。
正如李斯特所说的,国家在给予公民越来越多的参与社会活动、公共事务的机会的同时,也扩大了对权利进行限制和剥夺的可能性。
由此可见,李斯特认为,名誉刑包括权利的丧失和名誉的丧失两种情况。
与此相似,也有学者认为,名誉刑之称可以涵盖其他三种称谓,认为名誉刑,即国家褫夺犯人所享有荣誉之资格,亦即使犯人丧失享有公法上一定权利之刑罚,丧失公权之资格,乃丧失公法上一定权利能力,故名誉刑又称权利刑、资格刑或者能力刑。
权利刑说认为,所谓资格刑,其实是以剥夺罪犯一定的权利为内容的,故称之为权利刑更为合适。
如台湾刑法学家杨建华在《刑法总则之比较与检讨》一书中指出:“国家剥夺犯罪行为人担任公职或公权之权利,谓之资格刑。
因系对于一定权利之剥夺,故又称权利刑。
”能力刑说认为,所谓资格刑,其实是剥夺犯人享有公权能力之刑罚。
过去学者每以褫夺公权能力,即系减损荣誉,加犯人以耻辱,故亦称为名誉刑,但在现代特别预防主义之下,刑罚非但不应减损犯人之人格,且须养成其羞耻心、名誉心,始能达改善之目的,法律规定能力刑,乃限制犯人之行为能力,以期预防危害,非以剥夺荣誉为事,故名誉刑之称,远不若能力刑之为惬当。
国际刑法与国内刑法的关系研究

国际刑法与国内刑法的关系研究国际刑法是指一系列规范国际犯罪的国际公约、协定和国际法律准则,而国内刑法是各国根据自身法律体系制定的关于犯罪与刑罚的规范。
国际刑法与国内刑法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二者的互动与相互影响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国际刑法在国内刑法中的适用性、国内法在国际刑法中的应用以及国际刑法与国内刑法的衔接机制等方面进行探讨。
国际刑法的适用性是国内刑法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首先,国内刑法的制定需遵守国际法的约束性规范,不得与国际刑法相抵触。
国际刑法作为国际社会的法律准则,承载着世界各国协作打击跨国犯罪以及保护人民权益的共同责任。
因此,各国在制定国内刑法时应根据国际刑法精神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改进。
其次,国际刑法所涉及的罪行往往具有跨国性质,如恐怖主义、贩毒、洗钱等,这些犯罪无国界,常常需要各国合作才能有效打击。
在国内刑法的适用中,国际刑法的规范可以作为引导和参考,以确保各国法律对跨国犯罪的打击具有相似性和协调性,提升跨国犯罪的打击效果。
国内刑法在国际刑法中的应用也是研究的重点之一。
国际刑法往往需要借助国内刑法才能得以有效实施。
例如,国际刑司法机构所依据的罪行定义和程序规范往往需要国家法律制度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
此外,在国际刑法的执行过程中,国内刑法对于刑罚的执行和犯罪的追诉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同时,国际刑法与国内刑法的衔接机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由于国际刑法所涉及的问题往往涉及多个国家,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以及司法执法机构的多样性都给衔接工作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因此,各国需要加强合作,建立更加紧密的司法协作机制,分享信息、证据等,以确保国际刑法与国内刑法之间的衔接更加顺畅。
此外,国际刑法与国内刑法在一定程度上也互为促进和支撑关系。
国内刑法的完善和执法能力的提升有助于保障国际刑法的有效执行。
而国际刑法的进步和发展也能够促进各国法律制度和执法机构的改革与提升,推动国内刑法的进步。
综上所述,国际刑法与国内刑法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内地与香港刑法中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比较研究

内地与香港刑法中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比较研究作者:郭青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5期【摘要】关于共同过失犯罪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历来是刑法学界争议的焦点。
本文将通过对比内地与香港刑法中关于此问题的规定,来浅析内地刑法中共同过失犯罪的问题。
【关键词】香港刑法;内地刑法;共同过失犯罪;共同犯罪一、内定刑法的规定内地刑法第25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由此可知,内地的刑法是将共同过失犯罪明确排除在共同犯罪的范畴之外的。
同时,刑法学界大多数学者都根据第25条的规定,否认共同过失犯罪成立共同犯罪,例如陈兴良教授曾写到“如果我们是从犯罪构成的意义上,而不是从一般的社会观念来评价共同过失犯罪人的心理状态,就不能认为过失犯罪人之间具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系。
”[1]。
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一)共同犯罪的主观条件要求参与共同犯罪的各共犯人必须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具体是指共犯人之间要有犯罪的意思联络,内心知道除了自己之外,还有其他的人配合自己一起实施此项犯罪,并且在自己已经认识到其共同犯罪的行为会危害社会的基础上,还决意参加,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状态。
而共同过失犯罪在主观上缺乏对共同犯罪的认识,即“在意志因素上缺乏内在的统一性,因而不能使数人的共同行为具有共同犯罪所必须的那种内在一致性。
”[2](二)共同犯罪还要求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在客观上相互联系,彼此配合,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的结果,分工合作,各起作用,所以各个行为人的行为实际上是有机整体,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而共同过失犯罪中双方可能都是独立的在实施各自的行为,并无互相配合,更谈不上分工合作,只是造成了同一危害结果。
这并不符合共同犯罪的整体性。
(三)内地刑法规定两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是按照各自所犯之罪分别承担刑事责任的,即单独承担责任,没有规定其承担共同责任。
最新-美国刑法中未遂犯行为分析 精品

美国刑法中未遂犯行为分析摘要美国刑法中对未遂犯的认定是被告人必须向着目标犯罪实施一定的行为,美国刑法认为未遂犯不能处罚单纯的犯罪意图。
然而,美国刑法却对犯罪行为实施到什么程度才符合未遂犯构成要件,在刑法理论和判例上还没有达成一致。
本文通过对美国刑法中未遂犯行为要件的意义研究,对未遂犯行为要件的标准进行阐述和评析,进而剖析其实质性步骤确证依据并阐述其理由。
关键词美国刑法;未遂犯;行为要件;着手实行没有行为就不可能达成犯罪,行为要件在刑法学犯罪论体系的构造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而对行为要件的认定标准则是刑法学研究中争议不断的一个问题,所以行为要件研究是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
在美国刑法中,行为的着手是负担刑事责任的起始点,责罚未遂犯的依据是犯罪行为的实行,但是认定未遂犯行为要件标准的学说派系林立,至今尚无一致认可的标准,本文试就此做一评析。
一、研究刑法中未遂犯行为要件的意义自从1796年法国刑法典将实行着手作为未遂犯成立的根本要件加以明文规定以来,各国纷纷效仿,实行着手的有无,什么才是实行的着手就成为未遂论中最先要解决的问题。
[1]与大陆法系刑法和我国刑法中的未遂犯要求行为人着手实行相类似,英美刑法也认同未遂犯处罚的并不是犯罪主观意图,而是通过主观意图表现于外在的客观行为,如此才能构成未遂犯。
在美国刑法中把着手的认定作为罪与非罪的分水岭,把着手实行作为犯罪未遂概念的关键要素之一,所以着手规则的认定关乎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大小和有无,因而行为要件研究意义重大。
我国当前刑法学研究的核心依然停留在行为刑法的观念之上,因而,应当把行为表现于外的危害性和危害结果作为认定犯罪及其犯罪程度轻重的尺度,这与刑罚裁量中依据主观恶性程度裁量并不矛盾,只是这两者的侧重点有所迥异而已。
在美国现行刑法中,实行着手之行为是可罚的起点,是罪与非罪的区分原则与标准,纯粹的预备行为是着手之前的行为并非犯罪,因而,通常判断是否着手是认定罪与非罪的界标,其意义不言而喻。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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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