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课程(2017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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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单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 名或者名称、住所,以 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 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保险标的和保额、争议 处理、告知事项、声明 授权和抄录、签名等。
收费凭证
保险金额;保 险费以及支付 办法、收费账 户和收费日期 等。
1.4保险合同特征
双务合同:投保人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负有在保险期间承担被保险人风险的义务; 射幸合同:定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特别强调道德风险和保险费率公平合理规制;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
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 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依照这一规定,保险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其一,投
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其二 ,保险人同意承保;其三,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这
三个要件,实质上仍是合同法所规定的要约和承诺过程。因此,保险合同原则上应当在当事人通过 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达成意思一致时即告成立。

1.2保险合同组成
保险单
保险条款
投保单
投保提示书
人身寿险合同组成: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收费凭证,新型保险产品有投保提示书、产品说 明书等。
1.3保险合同内容
保险合同内容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为核心的全部事项,保险合同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 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保险险种);(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 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金额;(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八)保险金赔偿或者 给付办法;(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人寿(年 金)保险
意外保险
财产保险
健康保险
团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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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保险责任—人寿保险
人寿(年金)保险责任是以人的生命作为保险风险责任,在合同约定期间内的身故或达 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作为保险金给付条件,险种有: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年 金保险,现新型人寿保险责任为两全保险或含有意外责任的两全保险。 条款示范: (1)死亡保险责任:包括疾病身故保险责任和意外身故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与已交保费或账 户价值应符合下要求(保监发[2016]76号文规定);
2.4保险责任—团体保险
团体保险责任是是指投保人为特定团体成员投保,由保险公司以一份保险合同提供保险 保障的人身保险。 团体保险保险责任:团体人身保险险种由人寿、健康和意外组合或单一构成,承保团体被 保险人的死亡、疾病、伤残以及养老等保险责任。 团体被保险人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团体保 险的被保险人在合同签发时不得少于3人,特定团体成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作为被保险 人。 团体投保人:团体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投保人应为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特定团体 属于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的,投保人可以是特定团体中的自然人。
2.3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是格式化文本,条目有: (1)保险保障:保险金额、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免除、保险责任终止、受益人 指定和变更; (2)合同权益:保险单质押借款(如
有)、保单红利(如有)、现金价值、合同 效力的恢复; (3)保险生效及责任开始:投保范围、 告知要求、成立和生效、责任开始时间、犹 豫期; (4)保险费支付和保险金申请:保险费 支付方式、事故通知、保险金给付; (5)特殊情况和争议处理:年龄误告处 理、宣告死亡处理、争议处理、诉讼处理;
保险责任 的免除
风险难以度量和评估
风险不在保险责任范 围内或有逆选择行为
2.6保险金额
风险保险 金额
保险金额
基本保险 金额
是指按照保险金额 减去所交纳保险费 需要承担的风险保 额。
2.2保险合同客体
保险合同客体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
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标的是利益载体,保险标的(保险保障险种或保险
计划)合同体现为:保险金额、保险条款(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争 议处理)、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订立合同的年、月、日等。
2.5保险责任免除
对保险标的有故意伤 害或道德风险行为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 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 刑事措施的; 3.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无民事能力的人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经输 血导致感染不在此列; 2.保险责任开始前已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疾病以 及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 体异常; 3.疗养、康复、矫形、美容或整形手术等治疗; 4.在中国大陆以外国家或地区进行治疗。(1.2 在疾病保险,1-4在医疗保险)
保险单
保险人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 式;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 益人的姓名;保险标的、保险 金额、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 始时间;保险金额;保险费; 订立合同的年、月、日、时等。
保险条款
投保确认、保险责任 和责任免除;保险金 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合同权益、变更和解 除、术语释义等。
到达年龄 18-40周岁 41-60周岁 61周岁以上 比例下限 160% 140% 120%
(2)满期保险金:保险期满被保险人仍生存,满期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其它保险责任:如全残保险责任、意外保险责任、豁免保险金责任、连带被保险人身故保 险责任、互为被保险人身故责任等等。
2.4保险责任—意外保险
有偿合同:投保人想让保险人承担损失风险提供保险保障,需要支付相应保险费;
保障合同:一经达成协议,整个期间,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保险人的保障,根据承保风险向 受 益人支付保险金,衍生规则有损失补偿原则; 最大诚信合同:保险当事人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合同; 附和合同:保险人预先拟定保险合同具体内容,投保人整体做同意或否的意思表示。
保险生效及责 任开始 保险费支付和 合同权益 保险金申请
保险保障
特殊情况和 争议处理 合同变更与解除 保险术语释义
(6)合同变更与解除; (7)保险术语释义。
2.4保险责任分类
保险责任按标的划分为: 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种。 人身保险责任按保障划 分包括:人寿(年金)保险、 意外保险和健康保险三类, 按形式划分包括:个人保险 和团体保险两类。
1.5人身保险合同特点(相对于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标的特殊为人, 价值无法估量无重复 投保和超额投保。
保险金按额度给付, 不享有代位求偿权。
保险长期性(财产 险通常为一年)
1.6保险合同种类
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单一风险合同与综合风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2
保险合同主体和内容
12
2.1保险合同主体
运营资格认证培训—第二讲
人身保险合同基础知识
运营管理部
前言
INTRODUC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保险定义为: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
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 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
2.4保险责任—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责任是因疾病或意外导致人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时,需要补偿发生费用或损失 获得给付保险金,险种有:医疗保险(分为补偿型和津贴型,意外医疗属于补偿型医疗保险)、 疾病保险(包括重疾保险)、护理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 重大疾病标准和范围:保监会2007年8月1日公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由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制,规范25种重大疾病保险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并 要求重大疾病范围应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 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 衰竭尿毒症期);除此六种疾病外,其它疾病种类,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
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因此,保险管理核心是保险合同承保、保全
和理赔的运营行为管理。
目录
第一章 人身保险合同的概述 保险合同主体和内容
第二章 第三章
保险合同订立和变动
第四章 第五章
保险合同权利和义务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3
1
人身保险合同的概述
4
1.1保险合同概念
保险合同也称保险契约,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 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意外保险责任是以人的身体意外因素造成身故、伤残作为保险金给付条件,险种有:意 外身故保险、意外伤残保险。
意外因素认定:身体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导致身体受到伤 害,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意外发生原因包括:一般、交通工具、节假日、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生产事故等分类 意外伤残比例认定:
案例:王某以自己12岁的女儿作为被保险人投保中邮两全保险,保额20万元,自己妻子填写 为受益人,整个投保过程王某都未告知自己女儿和妻子,该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2.1保险合同主体—关系人
保险合同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被保险人:也是保险的标的,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被保险人,但父母为其未 成年的子女投保时除外,最高保险金额受监管限定。 受益人: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 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在保险实务中,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有已确定和未确定两种情况。已确定受益人(所有自 然人包括存活胎儿)是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已经指定受益人,这时受益人领取保险金的权利受 到法律保护,保险金不能视为已死去的被保险人的遗产,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无权分享,也不 得用于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未确定受益人又有两种情况:一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未指定受益 人;二是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受益人放弃受益权,而且没有其 他受益人。在受益人未确定的情况下,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就视同受益人,保险金应视为死 者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014年1月1日前使用由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公布《人身保险残疾程 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一至七级34项目;保监 会下发《关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 发〔2013〕46号》后,2014年1月1日起使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 金给付比例表》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281项,最重为第一 级(全残为8项两个表一致),最轻为第十级,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 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 每级相差10%。
1.1保险合同概念
保险合同是一项民事合同行为,因而,保险合同不仅受保险法的调整,还应当受民法和合同
法的调整,所以,保险合同的成立一定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合同的成立要件。根据《合同
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
当事人
投保人 保险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
合同主体 关系人
合同客体
保险利益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保险合同辅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2.1保险合同主体—当事人
保险合同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 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既可以 为自然人也可为法人组织机构。投保人具备条件:必须为民事行为能力主体;必须对保险标的具 有保险利益(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无 效);必须承担交纳保险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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