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签标识常见问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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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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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标签单一标示繁体字,繁体字不属于规范汉字。 基本 要求 7、使用了外文但没有标示对应的中文。
8、拼音、外文字体大于相应的中文字体。
9、强制标示内容的字体高度小于1.8mm。
10、内外包装标示内容不一致。如生产日期标示不同:一个 标180天,一个标半年。 11、外包装未易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的礼 盒包装,外包装未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
在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产品所执 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 4.1.11.1.1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应在食品名称附近标示“辐 照食品”。 4.1.11.1.2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应在配料表中标明。 转基因食品的标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不得 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和“无污染” 、“纯天然”等其他误导公众的文字表述。”
4.1.2.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1、配料名称不规范,有国标的配料未标准名称,如糖未标注 “白砂糖、绵白糖、冰糖、赤砂糖”、盐未标注“食用盐” 4.1.3.1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 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4.1.2 的要 、酱油未标注“酿造酱油、配制酱油”、鸡精未标注“鸡精 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4.1.3.1.4 的要求标示名称。 调味料”、鲜蛋未标注“鲜鸡蛋”等。 2、单一配料如饮用水、大米、茶叶、冰糖等产品未标示配料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一配料的 。 预包装食品应当标示配料表。” 4.1.3.1.2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 3、加入量超过2%的配料未按递减顺序排列。 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4.1.3.1.3 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 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 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12、漏标生产者地址、联系方式、规格、贮存条件等内容。 食品名称不能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或未选用产品标准所规定 的名称。属性指事物(实体)本身固有的性质。食品的品名 食品 要求直接反应食品的真实属性。例如饮料、啤酒、咖啡、饼 名称 干等,观其名即可知道其属性。但有些食品标签的品名却不 能或很难反应其本质属性,如大米标示为“泰香”、“雪花 粘”, 膨化食品标示为“龙虾条”、“牛肉串”。
4、复合配料未标示,如植脂末等未标示原始配料。 配料 表
5、复合配料中在终产品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未标示,如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第二十五条规定:“复合配料中 酱油应标示酱油(含焦糖色)。 在终产品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
配料 表
6、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未标示GB 2760中的通用名称,如 红曲粉未标注成“红曲米、红曲红”,阿斯巴甜未标注成“ 成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呈味核苷酸二钠未标注成“5 ’-呈味核苷酸二钠标”,属于咸味香精、商品名称为“牛肉 粉”的未标注成”食用香精”,变性淀粉未标示GB 2760中的 通用名称。
食品 标签 1、蜂蜜制品:不得以“蜂蜜”或“蜜”作为蜂蜜制品的名称或名称主词。2、库拉索芦荟凝胶:“本品添加芦荟,孕妇与婴幼儿慎用”。3、乳 特殊 制品:严禁在乳品标签、标识和广告中宣传“无抗奶”。 要求 1、产品类型,如:糖果和巧克力、碳酸和果蔬汁饮料、茶饮料、固体饮料、冷冻饮品、葡萄酒和黄酒(干、半干、半甜、甜型)、蜂产品(蜂蜜、 “特 蜂花粉)标“花的类型”等。2、酒精度:凡是饮料酒都必须标注“酒精度”。(GB1034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3、蛋白质:如:蛋白饮料 殊项 (植物蛋白饮料、含乳蛋白饮料)、乳制品等。4.果蔬汁含量:如:水果汁、蔬菜汁及其饮料、水果酒(除葡萄酒外) 等。5.其他如:巧克力须标 ”的 可可脂含量;如用类(代) 可可脂,也要标其含量等。 标注
附件2
食品标签标识常见问题汇总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
项目 典型问题 1、产品商品名称与真实属性字号不同,如某一饮料产品“氨 基酸”比“营养素饮料”字号大、突出明显。 3.4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 2、宣传选用“名贵佐料”、“珍贵调料”“五谷杂粮”但配 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料表中未有体现。产品中有芝麻,但其配料表中并无标示“ 芝麻”。宣称使用富硒米和东北大米实际为普通糯米。 3、产品中没有添加某种食品配料,仅添加了相关风味的香精 3.5 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 香料,在产品标签上标示该种食品实物图案误导消费者将购 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4、宣传疗效、保健,如声称:“提神、补脑”“清热解毒” 3.6 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 。 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5、部分茶叶产品标签内容写在合格证上。 3.7 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3.8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 易于辨认。 3.8.2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 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 3.8.1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3.8.2所有外 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3.9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 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 方法见附录A),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3、将QS标志使用在无证食品、保健食品等其他产品上。 产品 产品标准号标注错误,如将推荐性标准标注为强制性标准, 标准 或只标注卫生标准,或标注废止标准;自愿性产品认证随意 代号 标注,如企业的自愿性产品认证已过时效仍旧使用。 辐照 1、使用辐照杀菌食品未标示。 食品 2、使用辐照蔬菜、香辛料等原料未标示辐照。 转基 因食 使用转基因大豆等食品未标明。 品 质 如大米、小米、挂面茶叶等产品执行标准中规定质量等级的 量 未标示。 (品 认证 违规标示“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和“无污染”、 食品 “纯天然”等其他误导公众的文字表述。
贮存 条件 食品 生产 许可 证编 号
容易漏标。 1、 QS 标志及编号标注错误,如QS标志变形、变色。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贮存条件(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标示形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未在规定的时间换成“生产许可”字样,仍在使用“质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关事项的公告》 安全”。 (总局2010年第34号公告)
3.10 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 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 3.11 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 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 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 4.1.1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 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 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7、复配食品添加剂如泡打粉等未标示在终端产品中具有功能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第三十一条对复配食品添加剂规 定:“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 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 ” 配料 1、标签强调高钙、高纤维、富含氨基酸,但没有标示其含量 4.1.4.1 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 的定 。 、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量标 示 2、标示“无糖”、“低糖”、“低脂”、“无盐”等未标示 4.1.4.2 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 其含量。 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1、散装食品标示成“净含量:按实际称重计算”,由于非定 GB 7718规定散装食品不适用该标准。 量该项目可以不标示。 4.1.5.1 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标示形式参见附录 2、标题标示错误,如标成“净重”“毛重”。 净含 C)。 3、净含量与食品名称不在同一展示面上。 4.1.5.5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 量和 规格 4、桶装饮用水、大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字体高度不符合要求。 4.1.5.4 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 5、未采用法定计量单位,如体积单位标示为“公升”,质量 4.1.5.2 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形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 a)液态食品,用体积升(L)(l )、毫升(mL)(ml ),或用质量克(g)、千 单位标示为“公斤”。 克(kg);b)固态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c)半固态或黏性食品, 6、kg、mL、ml等大小写书写不规范。 用质量克(g)、千克(kg)或体积升(L)(l)、毫升(mL)(ml)。 生产 4.1.6.1 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 者、 1、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未标示营业执照上的依法登记注册的内 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 经销 容。 的,应按下列要求予以标示。 者的 4.1.6.1.3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 名称 2、委托加工产品未标示受委托单位的地址或产地。 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 、地 地市级地域。 址和 日期 1、按照季节不同来标示保质期,难以确定具体天数。2、保质期与产品执行标准中规定的保质期不一致。 标示
4.1.3.1.4 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食品添加剂 通用名称可以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也可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 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号)(标示形式见附录B)。 在同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选择附录B中的一种形式标示食品添加剂。当采用 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和国际编码的形式时,若某种食品添加剂尚不 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标示其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 的名称不包括其制法。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 若符合GB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
项目 典型问题
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技术要求
1、不在豁免标示范围内的产品未标示营养标签。 2、标签中有任何营养信息、使用了营养强化剂、氢化和 卫生部关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问答(修订版)第二 (或)部分氢化植物油、有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条第(八)项。 基本 虽然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但单项营养素含量较高、对营养 要求 素日摄入量影响较大(如腐乳类、酱腌菜、酱油、酱类、复 合调味料、冰糖茶等)的预包装食品未标示营养标签。 3、营养标签未标在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 3.6营养标签应标在向消费者提供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