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带)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合同编号:[合同编号]甲方(委托方):[甲方全称]乙方(受托方):[乙方全称]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目录1. 定义与解释2. 合同标的3. 双方权利与义务4. 合同期限5. 合同价款与支付方式6. 违约责任7. 争议解决8. 附则9.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1. 定义与解释(1)"甲方"是指提供物业服务的需求方,即委托方。
(2)"乙方"是指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供应方,即受托方。
(3)"物业"是指甲方所拥有的房地产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业、办公楼等。
(4)"物业管理"是指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与物业相关的各项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洁、绿化、安保、维修等。
2. 合同标的2.1 甲方将其拥有的物业项目委托给乙方进行管理,乙方负责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2.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物业管理所需的资料、设备、设施等,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管理。
3. 双方权利与义务3.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合理建议。
(2)甲方应按时支付合同价款。
(3)甲方应提供物业管理所需的资料、设备、设施等。
3.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合同价款。
(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3)乙方应确保物业管理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4. 合同期限4.1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5. 合同价款与支付方式5.1 合同价款为人民币[金额]元(大写:人民币[大写金额]元整)。
(1)合同签订后__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__%。
(2)合同履行期间,按照__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每周期支付合同价款的__%。
6. 违约责任6.1 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__%。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引言物业管理在城市建设和社区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内蒙古自治区的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社区的居住和环境品质,内蒙古自治区制定了《物业管理条例》。
这一条例涵盖了物业管理的各个方面,包括物业维修、物业收费、物业服务、社区参与等内容。
本文将对该条例进行详细的阐述。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概述《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有效管理物业,维护社区和谐稳定,保障居民权益而制定的法规。
该条例针对内蒙古自治区的实际情况,明确了相关的管理要求和责任。
同时,该条例还鼓励社区居民积极参与物业管理,实现共同治理。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正文内容1.物业维修1.1维修责任:物业管理人员有责任及时处理小区内的维修问题,维护物业设施的正常运转。
物业管理人员应建立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并及时响应居民投诉。
1.2维修资金:物业管理人员应建立资金管理制度,确保维修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透明度。
居民应按照规定缴纳维修基金,用于小区的日常维修和设施更新。
1.3维修保障:物业管理人员需要与维修公司和供应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确保维修工作的质量和时效。
1.4维修监督:居民有权利对维修工作进行监督,物业管理人员应建立监督机制,接受居民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对问题进行处理。
1.5技术培训:物业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维修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维修水平和服务质量。
2.物业收费2.1收费标准:物业管理人员应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确保居民的负担合理。
2.2收费透明:物业管理人员应向居民公开收费项目,确保居民对收费情况有清晰的了解。
2.3电费管理:物业管理人员应建立电费管理制度,确保公共区域的电费按照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分摊。
2.4收费纠纷处理:物业管理人员应建立收费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居民对收费的投诉和纠纷。
2.5收费监督:居民有权利对收费情况进行监督,物业管理人员应接受居民的监督,并及时解决问题。
3.物业服务3.1安全管理:物业管理人员应加强小区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小区内的隐患进行及时排查和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小区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小区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清晰定义小区的安全责任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本省小区内的房屋、道路、绿化和公共设施的安全责任由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负责,确保小区居民的生活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二条安全检查的重要性为了保障小区居民的安全,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记录和排查存在的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章安全检查标准第三条规范小区安全检查内容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应按照相关规定,对小区内的房屋、道路、绿化和公共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具体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房屋结构、电气设备等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2.道路和人行道的平整度和安全隐患; 3.绿化、草坪和花坛的养护和管理情况; 4.公共设施(如消防设备、电梯、门禁系统等)的正常运行和维护情况。
第四条安全检查的周期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应制定小区安全检查的具体周期,并将周期性检查的时间、内容以及检查结果告知小区居民。
一般情况下,安全检查周期不应超过半年。
第三章隐患排查和整改第五条隐患排查及整改的责任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发现安全隐患后应及时进行记录,并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和时限。
对于涉及居民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紧急处理,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第六条隐患排查的方式第七条隐患整改的时限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应根据隐患的严重程度和整改难度制定相应的整改时限,并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工作。
对于无法在时限内完成整改的隐患,应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寻求支持。
第四章相关处罚第八条对于拒不整改的处理措施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拒不按时整改的,相关部门可以采取下列处罚措施之一: 1. 责令整改,并设定整改期限; 2.给予警告,并通报相关单位; 3.暂扣物业管理许可证或撤销其业主委员会资格; 4. 经济处罚。
第九条违反条例的惩罚对于严重违反本条例的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相关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惩罚措施之一: 1. 撤销物业管理企业的营业执照; 2. 解散业主委员会; 3. 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安全和良好秩序,依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办公区、工业园区等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监督和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小区、园区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管理和修缮工作,保障业主使用权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五条物业管理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为居民提供社区服务、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的组织。
第六条物业管理组织的建立由业主大会或相关管理主体决定,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注册登记。
第七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设立合理的管理结构,明确管理职责和权利。
第八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效益和公开透明。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九条物业管理服务包括管控与维护、保洁与环境卫生、绿化与景观、安全与保卫等方面的服务内容。
第十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制定物业服务合同并与业主签订,明确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确保业主的基本需求和权益得到保障。
::::::第四章物业费用管理第十二条物业费用是指业主根据物业管理需要应付的费用,包括管理费、维修费、公共设施使用费等。
第十三条物业费用由业主按照法定或合同约定的比例缴纳,并按时足额缴纳。
第十四条物业费用使用应当合理,用于物业管理和服务,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物业管理监督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应当接受相关部门和业主监督,并积极回应业主的合理需求和诉求。
第十六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组织的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和义务。
::::::附件:1:物业服务合同范本2:物业管理费用收据样本3:业主投诉处理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业管理组织:指依法成立的、为居民提供社区服务、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的组织,包括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等。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附:修正本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业的管理,引导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五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物业服务企业,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两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派工作人员指导其换届工作。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作出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的;
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8月1日新版)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9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8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五)》第二次修正2018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与之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城市管理工作体系和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机制。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加强老旧小区改造,对配套设施不全、不具备物业服务条件的物业区域进行综合治理,逐步实现住宅区域物业管理全覆盖。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价格、财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公安、民政、卫生、市场监督管理、消防、自然资源、人民防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物业监督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服务区域业主大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服务的关系,处理物业服务纠纷。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维护物业管理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务楼宇、工业园区等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民主管理、市场化管理相结合,促进物业管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主体第四条物业管理主体包括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
第五条住宅小区的业主应当自愿组建业主委员会,并依法推举产权人代表参与物业管理。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依法经营,提供合格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责任第七条业主委员会负责协调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以下职责:1. 维修保养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2. 组织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小区内的安全稳定;3. 提供日常维修服务,及时响应和解决业主的问题;4. 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向业主报告物业管理情况;5. 公开公示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九条业主应当积极履行以下义务:1. 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2. 遵守物业规章制度,不违法乱纪;3. 维护小区环境卫生,共同保护公共设施设备;4. 积极参与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收费第十条物业管理费的征收应当依法合规,合理公正,并明示使用用途。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方式可以采取定额收费、按比例收费等形式。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费的收费项目应当合理,包括但不限于维修费、保险费、清洁费等。
第五章物业管理的监督与处罚第十三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业主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投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并向业主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1. 违反履约义务,不按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 超范围收费、乱收费;3. 擅自调整物业管理费标准;4. 不履行安全防范职责,导致事故发生。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发布)
【法规标题】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发布)【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号【适用区域】内蒙古自治区【发布时间】2018-05-31【生效时间】2018-08-01【关键词】安全,其它安全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号(2003年9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8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五)》第二次修正 2018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18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与之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城市管理工作体系和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机制。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一、引言物业管理是社区建设和社区居民生活的重要环节,对于提升社区居住环境、改善社区居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内蒙古自治区的物业管理,保障居民权益和社区的安全与和谐,本文将就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进行探讨。
二、背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已成为一个重要的行业。
无论是住宅小区、写字楼还是商业综合体,物业管理对于社区的发展和运营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物业管理过程中,一些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保障居民和业主的合法权益,内蒙古自治区制定了相应的物业管理条例。
三、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1. 物业管理的范围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的实际情况,该条例明确了物业管理的范围,包括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不同类型的物业,涉及物业维修、公共设施管理、环境卫生等各个方面。
2. 物业管理的主体责任该条例明确了物业管理的主体责任,要求物业公司或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其管理职责,保障业主和居民的权益。
同时,也对业主和居民的权益和义务做了相应的规定。
3. 物业管理的收费标准和使用情况公开为了保障收费的合理性和透明性,该条例规定了物业管理的收费标准,并要求物业公司或物业服务企业将收费情况进行公开,定期向业主和居民进行解释。
4. 分工协作机制为了提高物业管理的效率和质量,该条例规定了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不同组织之间的分工协作机制。
这将有助于各方更好地沟通合作,解决物业管理过程中的问题。
5. 物业管理的监督与投诉处理为了保障物业管理的公正性和规范性,该条例设立了监督机构,并规定了相应的监督职责和权力。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投诉处理的程序和要求,确保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四、结语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将有助于完善物业管理的制度,提升物业服务质量,保障居民和业主的权益。
通过建立合理的组织架构和协作机制,加强监督和投诉处理,我们有信心能够建立一个安全、和谐、文明的社区环境。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商业物业安全管理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商业物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商业物业的安全管理,保护商业物业业主和租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所有商业物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商业物业:指用于商业经营活动的建筑物、土地和设施。
物业管理人员:指受商业物业业主委托,负责商业物业日常管理工作的专门人员。
商业物业业主:指商业物业的合法所有人或合租人。
租户:指经商业物业业主同意,在商业物业内租赁经营场所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商业物业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四条商业物业安全管理的目标商业物业安全管理应确保商业物业的基本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要求,为商业物业业主和租户提供安全稳定的经营环境。
第五条商业物业安全管理职责商业物业的业主和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共同承担商业物业安全管理的职责。
物业管理人员应组织并实施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六条商业物业安全管理制度商业物业业主和物业管理人员应建立健全商业物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更新。
第七条商业物业安全设施商业物业业主和物业管理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安全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八条商业物业消防安全商业物业业主和物业管理人员应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如制定消防演练计划、安全疏散通道规划等,确保商业物业的消防安全。
第九条商业物业食品卫生安全商业物业的租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遵守相关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并及时进行食品安全检测和整改,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第三章商业物业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第十条商业物业安全巡查商业物业物业管理人员应进行定期的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记录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商业物业安全培训商业物业物业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二条商业物业安全责任追究对于商业物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的事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二)2024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二)一、前言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繁荣,内蒙古自治区的房地产市场迅速增长,物业管理行业也面临了新的挑战和发展机遇。
为了规范和促进内蒙古自治区的物业管理工作,提高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内蒙古自治区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二、物业服务内容1. 物业管理公司应提供房屋维修、清洁、保安、绿化、垃圾处理等基本服务。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制度,确保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的安全和秩序。
3. 物业管理公司应积极开展公共设施的维修和改造,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更新换代。
4.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组织各类活动,提高小区居民的凝聚力和归属感。
三、业主权益保障1. 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随意调整或中断服务。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向业主提供详尽的收费明细,不得以任何形式乱收费或变相收费。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解决业主反映的问题。
4. 物业管理公司应保护业主的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防止泄露和盗窃事件。
四、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1. 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应事先公示,并得到业主大会的通过。
2. 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应按照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不得随意涨价或滥收费。
3. 物业管理费使用情况应进行公开,定期向业主公布费用的收入和支出明细。
五、物业治安维护1. 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小区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小区入口、车辆出入口等重点部位的监控。
2. 物业管理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处理小区内的违规行为,并向相关部门报案,维护小区的秩序和安全。
六、物业管理责任追究1. 物业管理公司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物业管理公司应主动承担对业主和居民造成的损失,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七、物业管理服务评价1. 业主和居民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满意度应得到广泛调查,形成定期评价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巡查与维护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巡查与维护责任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愈发成为城市发展的重要环节。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旨在规范和加强物业管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物业巡查与维护责任作为物业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对于物业管理的正常运行至关重要。
本文将着重介绍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关于物业巡查与维护责任的相关规定。
一、物业巡查责任1.设施设备巡检物业公司应定期检查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如供水系统、供电系统、排水系统、照明系统等,确保其正常运转。
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修复措施,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公共区域维护物业公司应保持小区内公共区域的清洁和整洁。
例如,小区的绿化带、人行道、公共广场等,应及时除草、清扫,保持整齐干净的状态。
3.安全隐患排查物业巡查还需要对小区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
例如,防火通道是否畅通、消防器材是否完好等,都需要物业公司的定期检查,并及时消除隐患。
二、物业维护责任1.设施设备维修当小区内的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时,物业公司应及时派人进行维修。
例如,当供水系统出现水压不稳、漏水等问题时,物业公司应迅速调度人员进行修复,以保障业主的正常生活。
2.环境维护物业公司应负责小区内环境的维护工作,包括清洁工作、绿化养护等。
例如,当小区内的绿化带出现病虫害时,物业公司应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防治,以保持小区环境的良好状况。
3.安全维护物业公司还应对小区的安全进行维护。
例如,定期检查小区的门禁系统、监控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加强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
同时,物业公司还需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小区居民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物业巡查与维护责任的重要性物业巡查与维护责任对于保障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提升居住环境质量至关重要。
物业巡查能够及时发现设施设备的故障和隐患,减少居民的生活不便和安全风险。
物业维护能够保持小区环境的整洁和卫生,增加居民的舒适感和满意度。
物业巡查与维护责任还能加强物业公司与业主的沟通和信任,提高小区居民对物业管理工作的认可度。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物业使用权管理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物业使用权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规范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中的物业使用权管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良好秩序,制定本规定。
二、物业使用权的定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使用权是指业主对其房屋所属楼栋、小区所属土地以及公共设施的合法使用权。
物业使用权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铺、停车位等。
三、物业使用权的取得1. 购房方式取得物业使用权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所属楼栋、小区所属土地以及公共设施的使用权在交付使用前,物业管理方应向业主提供关于物业使用权的详细说明,并签订相关协议业主在付清全部购房款项后,方可正式取得物业使用权。
2. 继承方式取得物业使用权继承人应进行相关登记手续,确保合法继承权的取得继承人应按照物业管理方的规定,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确保物业使用权的合法转移。
3. 租赁方式取得物业使用权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期限和双方权责物业管理方应向租赁方提供有关物业使用权的详细说明,并签订相关协议租赁方在付清租金后,方可获得对物业的合法使用权。
四、物业使用权的限制1. 物业使用权的时限物业使用权的时限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根据不同性质的房屋划分为永久使用权和有限使用权。
永久使用权适用于住宅等自有房产,而有限使用权适用于商铺等商业用途的房产。
2. 物业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物业使用权的转让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登记手续物业使用权的抵押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登记手续物业管理方应积极配合物业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手续办理,确保合法权益的保护。
3. 物业使用权的使用范围业主在使用物业使用权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方制定的公共秩序和规章制度物业使用权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铺、停车位等,业主在使用时应按照规定合理使用物业管理方有权对业主在物业使用权范围内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保障小区的良好秩序。
五、物业使用权的保护1. 物业使用权的管理责任物业管理方应建立健全物业使用权管理机制,确保业主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物业管理方应加强对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障业主正常使用权益。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6•【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9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8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五)》第二次修正2018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4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相关活动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遵循党建引领、政府组织、属地管理、业主自治、专业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城市管理工作体系和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机制,创新物业管理方式,提高物业管理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一)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保持物业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管理和维护物业的正常运营,保障住宅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安全,制定《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的所有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维护公共秩序,服务居民,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护和提高住宅小区的使用效益、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行市场化运作,建立规范、有序的物业管理市场。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居民自治、政府监管、企业运作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遵守市场经济的原则,依法选聘物业服务公司,通过市场竞争和合同约束,提供公众需求的物业服务。
第七条物业管理应促进学习型组织的建设,提高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八条物业管理应积极推动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物业管理公司的设立和运作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依法经营,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具有资金、场所、设备和从业人员等基本条件。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为居民提供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绿化养护,安全防范等服务。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履行事先告知、听取意见、接受监督等义务。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与业主的约定,按时、足额向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并保证费用使用透明、公开。
第四章居民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居民有依法获得物业管理服务的权利,有权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服务要求和投诉举报。
第十四条居民有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权利,有参与物业管理规则制定和监督的权利。
第十五条居民应按时、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按照物业管理规定合理使用公共设施设备,维护物业的公共秩序。
第十六条居民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不得妨碍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工作和员工的工作秩序。
第五章物业管理的监督和处罚第十七条监督部门应及时受理居民的投诉举报,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保护居民合法权益。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03 年 9 月 30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3 年 9 月 30 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 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及其相关活动合用本条例。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业的管理,引导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五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造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配套设施不全、不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物业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管理,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九条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造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造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过二年的,可以筹备成立业主大会。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秩序,保障业主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的住宅、商业、办公、工业等各类物业管理活动,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物业业主、业主委员会和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依规进行,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业主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安全、便利、文明、卫生的管理服务。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四条物业服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包括安全防范、环境卫生、绿化养护、设备设施维护、公共区域管理等。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并及时处理业主和承租人的投诉和建议。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物业服务计划,明确服务内容和标准,定期进行服务评估,并向业主和承租人公开。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并向所在地物业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业主权益第八条业主享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管理、处分自己的房屋和配套设施的权利。
第九条业主有义务遵守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公共秩序,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工作,选举或者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成员,参与物业费使用的决策。
第十一条业主有权对物业服务质量、物业费收取等问题提出投诉和建议,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必要的管理信息,包括设备维修保养情况、物业费使用情况等。
第四章物业施工第十三条物业施工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建筑、环保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物业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严格执行设计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十五条物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标志,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确保工人安全。
第十六条物业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记录,保留相关资料,及时清理施工垃圾,确保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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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与之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城市管理工作体系和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机制。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加强老旧小区改造,对配套设施不全、不具备物业服务条件的物业区域进行综合治理,逐步实现住宅区域物业管理全覆盖。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价格、财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公安、民政、卫生、市场监督管理、消防、自然资源、人民防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物业监督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服务区域业主大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服务的关系,处理物业服务纠纷。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物业服务工作。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及时受理业主和相关单位的投诉举报,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行为。
对实名投诉举报实行限时回复,为实名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七条物业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召集,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等各方代表参加。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代表参加。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重大问题:(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二)业主委员会选举和换届过程中出现问题的;(三)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问题的;(四)物业服务企业在交接过程中出现问题的;(五)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服务纠纷。
第八条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九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因买卖、赠与、继承等法律关系已经实际占有房屋,但是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房屋占有人在物业服务中享有业主的权利,承担业主的义务。
第十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物业服务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物业使用人在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项目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全体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服务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过二年的,应当筹备成立业主大会。
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经物业项目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应当由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六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建设单位、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
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
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六十日内首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筹备组自行解散。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应当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以及期限。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的;(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三)业主委员会成员缺额人数超过半数的;(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时,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物业项目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逾期不召开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召开。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业主公布,接受业主监督;(三)根据业主大会决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五)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调解因物业使用、维护和服务产生的纠纷;(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七)组织和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八)根据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方式,管理并公布经营所得;(九)监督广告、车位租赁经营收入以及使用情况;(十)配合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等做好物业服务区域的社区建设和社会治安等工作;(十一)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阻挠、抗拒业主大会履行职责;(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三)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减免物业费、停车费,或者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利益、报酬;(四)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使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五)打击、报复、诽谤有关投诉、举报人;(六)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解聘或者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七)擅自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侵占业主共有财产;(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超越业主大会赋予的职权,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的人数由业主大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三人至十一人的单数确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业主委员会备案有关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备案。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具体年限可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
任期届满两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并通知物业项目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代表参加;逾期未换届的,业主委员会将自行终止。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与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办好交接手续;没有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与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应当经出席的委员过半数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