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结算账户(总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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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 种类
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和特征(总结)表
基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
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 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但 需在基本存款账户上登记。《办法 》规定,只要存款人具有借款或其 他结算需要,都可以申请开立一般 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不能在存 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指同 一营业机构)开立。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 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 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 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要,凭个人身份证以自然人名称开 临时存款账户最长使用年限 立 不超过两年。
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 办理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 使用 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 范围 。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 金和现金的支取 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1.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 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护照; 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 份证件; 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4.军队(武装警 察)离退休干部以及在解放军军事院校学 习的现役军人,可出具离休干部荣誉证 、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或军事 院校学员证;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应出具 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中国台湾地区 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居住在境内或 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可出具中国护 照; 6.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获得在中国 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可出具外国人 永久居留证; 7.外国到边民在我国边境地区的银行开 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可出具所在国制 发的《边民出入境通行证》; 8.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 他有效证件。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账户的种类和特征(总结)表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账户,符合 条件即可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 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 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 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 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 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 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 银行结算账户的。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 证明文件; (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 证; (3)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 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4)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 应出具有关证明。
(1)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 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 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2)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务部门的证 明; (3)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 文; (4)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人民银行批准 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相关证明和资料; (5)证券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 管理部门的证明; (6)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 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7)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8)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 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9)党、团、工会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 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0)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 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 文件。 提示:同一个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存 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 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 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任何单位 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 户。
《办法》规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章的规定,存款人具有特定用途需专项管 理的资金,要纳入专用存款账户使用和管 理。开立3个工作日后,方可输付款业务 。
1)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 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 批文; (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 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 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 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 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 安装合同。 (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 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 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的批文。 (4)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 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 的批文。 上述(2)(3)项,存款人还 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 记证。
只要存款人具有借款或其 他结算需要,都可以申请 “使用范围”中的各个账户 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且没 有数量限制。
(1)设立临时机构; (2)异地临时经营活 动; (3)注册验资
(1)使用支票、信用卡; (2)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 期贷记、借记卡
开立 账户 所需 证明 文件
①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 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或《营业执照》; ②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 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 ③军队军以上、武警总队财 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④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 的证明; ⑤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 机构的批文; ⑥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 议; ⑦个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
(1)设立临时机构,例如工程指 挥部、筹备领导小组、摄制组等;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例如建 筑施工及安装单位等;临时存款账 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 的规定办理。 (3)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 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 账收付和现金支取。
开立 资格
(1)企业法人、机关、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军队、武 警部队、居民社会委员会、 民办非企业组织; (2)不是法人组织,但具有 独立核算资格,也可使用; 非法人企业(如具有营业执 照的企业集团下属的分公 司)、外国驻华机构、单位 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
(1)基本建设资金; (2)更新改造资金; (3)财政预算外资金; (4)粮、棉、油收购资金; (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6)期货交易保证金; (7)信托基金; (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9)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10)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11)住房基金; (12)社会保障基金; (13)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14)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15)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16)不可支取现金
应按照开设的不同账户的使 用规定进行使用。
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规定 的有关证明文件。 (1)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 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 款账户的,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 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的证明。 (2)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 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 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 (3)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 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 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 位的证明。 其中,属于第2、3种情况的,还应 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5)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 行结算账户,需出具与存款人本地 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相同的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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