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之合同法PPT课件( 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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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合同的概念源于罗马法。查士丁尼的 《法学总论》对合同下的定义是: “合同是由 双方意愿一致而产生相互间法律关系的一种约 定。”
《法国民法典》:合同是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 数人承担给付某物,做或不做某事的义务的合 意。
三、现代商法的倾向
合同与“协议”没有本质的区别,当事 人意思表示的一致即可使合同成立,而不 管其中的诺言是否有对价。
5、对价制度的改革
对价制度是英美法律文化不可缺少的 一部分,并且在法律文化中有着根深蒂 固的地位。
但是对价制度的负面作用同样是不可 否认的:如过去的对价不构成对价
二、法国法上的原因
(一)原因的概念
1、传统理论的观点:
原因是法律行为人所追求的近前的, 直接的目的。
《法国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无原 因的债,基于错误原因或不法原因的债, 不发生任何效力。
四、中国《合同法》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 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 关系的协议
第三节:对价和原因
一、英美法上的对价
1、定义:对价是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力 的与诺言互为交易对象的东西。
对价的作用在于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 力;
对价与诺言互为交易对象,诺言人为得到 对价而许诺,受诺人为了得到诺言提供对价;
第二阶段:20世纪以来,合同法开始 注重社会的利益
四、国际范围内合同法的渊源
合同法的渊源是合同法律规范借以表现和 存在的法律形式。
英美法系:判例法是法律发展的核心环节, 由议会制定的制定法同样是法律的渊源,并且 制定法的效力高于判例法,但是判例法在法律 发展中仍然起主导作用;
大陆法系:制定法曾经是法律的唯一渊源, 现在法学理论、判例法在大陆法系各国已经得 到相当大的发展;
作为诺言的交易对象的东西均可成为对价。
2、对价的作用
在法律上,对价的作用在于,它使诺 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力。更确切的说, 它使诺言发生强制执行的效力。
对价使未履行的诺言具有强制执行的 效力,但是无对价的诺言如果已经兑现, 诺言人不得反悔,即不能以诺言无效要 求受诺人返还利益。
3、“充分的”或“完好的”对价的构成 1)对价必须是合法的 2)过去的对价不是对价--对价须发生在
国际领域: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推出 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 该《通则》的作用在于:当事人可以约 定适用,并且兼容了不同法系的制度和 内容,可以对各国和国际的立法产生示 范作用;
中国: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合同 法》、宪法、民法通则、地方性法规、 司法解释等
4、现代理论的观点 原因不仅指近因,也包括远因 个案分析 动机的考察
5、现代理论的缺陷 操作上的困难
二、原因的运用
1、无原因的合同:标的不存在或标的价值过 低
2、基于错误原因的合同:当事人错误地相信 其义务的存在,但实际上不存在的情况。
3、原因不法的合同
三、德国法上的相关制度
德国法没有相关的制度,但是对于单务 合同,应该看当事人的郑重与否来确定合 同的有效性。根据《德国民法典》,单务 合同,须经公证始生效力。
第二节:合同的概念
一、英美法系
传统定义:合同是法律为之提供救济的诺 言;
现代定义(Black’s law dictionary): 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之间的协议,该协 议创设做或者不做某特定事情的义务;
合同的本质:交易 因此恩惠性或赠与性的协议不同于合同
二、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认为,合同的本质是“合意”, 或称协议,即合同各方的意思的一致。
第六章:合同法
本章主要内容
引论:合同法的渊源、发展和作用 合同的概念 英美法上的对价和法国法上的原因制度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内容和履行 违约及其救济措施
第一节:引论
一、合同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二、合同法在国际商法中的重要作用 三、合同法的历史演变
第一阶段:19世纪及之前,合同自由 发展阶段,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具有 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原因不同于动机,跟动机相比,原因 具有直接性、客观性、一般性的特点。
2、传统理论对原因的分类:
1)信用原因--双务合同 2)赠与原因 3)清偿原因
3、传统理论的缺陷:
传统理论排斥对当事人主观心理状态的 研究,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对主观原因的 排除是人为的和不能自圆其说的。并且原 因并非跟个案没有任何关系。
诺言作出同时或者之后; 3)对价与诺言互为诱因; 4)对价须是有价值的东西,但不一定与诺
言在价值上相称; 5)空洞的诺言不能构成对价; 6)法律规定的义务不能构成对价; 7)既存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4百度文库对传统的对价制度的变通
传统上,对价制度的适用受到以下两 个方面的重要限制: 1)蜡封文书 普通法把合同分为两类:签字腊封的合 同和简式合同 在英国,包含在契据中的诺言是不需要 对价的,但必须蜡封文书。 简式合同的有效性或者约束力来自于对 价
2)允诺不得反言
如果诺言人应当合理地预期其诺言会诱使受 诺人行为或不行为,该行为或不行为就其性质而 言是确定的和实质性的,同时,该诺言事实上导 致了此种行为或不行为,那么,强制执行该诺言 才能避免不公正的情况下,该诺言有约束力。
例如:一个学校盖办公楼,一个慈善家就许诺一 年给一千万,帮助学校将操场改建为大楼。前几 年一直按时拨款,学校便做了规划,开始动工修 建,但几年后这个人就不给钱了,大楼被迫停建, 以前的操场也没法用了。
四、中国法中的相关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 遵循有偿原则。《合同法》规定,赠与人 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第四节: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offer) 1、要约的定义
要约是具有足够的确定性并包含一旦被 接受合同即成立的意图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 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 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其目的在于引诱他人向自己 发出要约,其内容往往是不明确、不具体的,其 相对人是不特定的,所以,要约邀请不具有要约 的约束力,发出要约邀请的人不受其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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