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煤炭买卖合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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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编号:签约时间:签约地点:电签供方:(以

下简称甲方)需方:(以

下简称乙方)为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本着

平等互利、自愿一致、协同发展的原则,就煤炭买卖事宜,经

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本

合同)。第一条煤炭品名和数量:动力煤 1.1 煤炭品名:动

力煤 1.2 供货数量:吨/月,按装运情况随时增加数量。 1.3

供货时间:合同签订后甲方收到并确认乙方开具的国内银行信

用证后30(±5)天内第一船煤炭运往乙方指定码头。第二条

交货方式和交货地 2.1 交货方式:到岸仓底交货(含保险、增

值税、通关费;不含港杂等费) 2.2 交货地:中国港(以

乙方指定港口码头为准) 2.3装煤船一旦到达乙方指定码头,

所有权及相关风险即从男方转移到乙方。 2.4 乙方必须日卸货

率10000吨以上。在滞期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三

条煤炭的质量要求 3.1 煤炭质量要求:甲方所提供的煤炭煤

质参考要求如下:PARAMETER参数STANDARD RESULT标准值REJECTIONLEVEL拒收指标 Total Moisture 全水份 ARB 收到基≤12% Inherent Moisture 水份 ADB 空干基≤6% Ash Content 灰份 ADB

空干基≤15% Volatile Matter 挥发份 ADB 空干基>25% Fixed Carbon 固定碳 ADB 空干基 40 Total Sulfur总含硫量 ADB 空干基

≤0.8% ≥1%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Net calorific Value(ARB)

Onetlar(Kcal/kg) 收到基5500-5700Kcal/kg NCV<5400大卡/公斤Hard Grove Index 哈氏指数 50以上<45 粒度 0-50mm 90%以上灰熔点 1150以上第四条煤炭价格 4.1煤炭到达中国港,甲方向乙方销售的煤炭符合 3.1条所述煤炭质量要求的煤炭,其基准价为到港舱底交货价人民币 855.00 元/T,一票结算(全额增值税发票)。

装煤船到达乙方指定码头前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4.2 合作中煤炭价格双方以随行就市为原则,甲乙双方每30天商议一次价格,次月按商议后的价格执行,并以书面形式确认为准,电签,传真,扫描文件有效;如果甲乙双方在价格上不能达成一致,则合同暂停执行,待甲乙双方就煤炭价格达成一致后再执行合同;甲乙双方无异议时,将继续按照合同约定价格执行。4.3实际结算价=基准价格+煤炭质量调整价4.4煤炭质量调整价:4.4.1 以低位发热量(ARB)5500大卡/kg为基础,每增加或减少一个大卡/kg,单价也相应增加或减少元/吨,如低位发热量低于5400大卡/kg重新定价。 4.4.2 水分高于10%扣相应煤炭数量计算。 4.4.3 当发热量小于5400大卡时,双方另行协商价格。 4.5 各项扣款累加计算。第五条数量核定与质量检验约定5.1数量验收:数量以中国港口CIQ(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验收装船水尺报告单为准,在预计到达前,甲方须通知乙方派员参与验收及接船,乙方到期不派员参与,并不影响计量工作正常进行,且对未参与方视作自动认可。 5.2 质量检验:

以中国港口CIQ(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质量证明为准。

5.2.1 本合同所规定的煤炭取样、制样、分析和化验等全过程,均委托卸货港口的CIQ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检测,并以此质检作为甲乙双方的煤炭质量的交接检验,此质检结果作为按质计价的依据,任何一方未参与不影响煤炭监采、监制工作正常进行,且对未参加方视作自动认可。 5.2.2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对煤质结果有异议,则可在质检报告签发后的3个工作天以内,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复检申请,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异议方承担。但全水分须以交接煤质检验时的数据为准,一旦经过仲裁性化验后,一律以仲裁性化验结果为依据。第六条煤款结算

6.1 合同签订后,乙方在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出万吨货物100%金额的90天国内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即期付款可议付跟单银行信用证,作为乙方购货的资金保证。甲方银行收到乙方银行的银行信用证后向乙方银行出具国内银行信用证议付通知单,信用证议付通知单经乙方银行确认后,甲方在3-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出银行信用证金额2%履约保函,双方约定交易银行是中国银行。 6.2 在煤炭质量和数量最终检测(CIQ《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报告)结果出来后,甲方向乙方开具当船煤炭的全额增值税发票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全部货款。 6.3 如乙方未及时支付货款时,甲方有权使用银行信用证结算。如使用银行信用证支付煤款时甲方需提交以下两个文件:1. CIQ《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报告。2. 甲方开

出的增值税发票。 6.4 货到中国卸货港后,质量以 CIQ(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船采)检验为准;数量以CIQ(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卸船水尺报告单为准。如果货到目的港卸货完毕CIQ检验结果出来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没有收到目的港CIQ(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质量和数量检验报告,则以装运港质量和数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和数量检验证书为准并以此作为最终煤款结算的数量依据。 6.5 在银行信用证到期前,乙方再提供同样的银行信用证给予甲方,以接替前份银行信用证。

第七条其它违约责任7.1 若甲方在接到经乙方银行确认的信用证议付通知单30(±5)天内第一船煤炭不能运往乙方指定码头,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可兑付2%的履约保函。 7.2 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限支付货款,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凭银行信用证议付条款向乙方银行进行结算,使用银行信用证结算货款后,乙方需立即补足同等金额的银行信用证作为付款保证;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将货物卖给第三方。7.3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约法》有关条款执行,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的后果不属违约(如自然灾害,战争等)。第八条不可抗力 8.1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此合同中当事人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其合同义务,受影响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当事人免除责任。此合同中不可抗力指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和预防,又无法避免的意外事故。包括如下情况:自然力,战争,封锁,暴乱,革命,起义,平民骚乱,罢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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