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档案馆安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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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不地点政府规章名称《四川省档案馆安全治理规定》
公布单位
四川省档案局省建委省公安厅
省环保局
公布日期2003-6-10
主题词档案馆安全治理
四川省档案馆安全治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1992年4月29日批准省档案局、省建委、省公安厅、省环保局1992年5月8日公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馆安全治理,有效爱护和利用档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县级以上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各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和企事业单位档案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档案馆安全工作的领导,各级档案行政治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各级都市规划、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积极协助、配合,各司其职。第四条任何单位和公民都有爱护档案馆安全的义务,不得危害档案馆的安全。
第五条各级档案馆必须切实做好内部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安全治理制度,落实防火、防盗、防腐蚀、防泄密责任和措施。
第六条未经档案馆许可,任何公民不得进入档案馆,经许可进入档案馆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档案馆的治理制度,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险物品,不得毁损档案设施、设备。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档案馆必须执行《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在服从都市建设规划的原则下,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保持安全距离,独立建筑。
第八条档案馆受下列专门爱护:(一)距档案馆库房前后十二米内和两侧四米内,不得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二)距档案馆库房周边二十米内,不得修建木工房、公共厕所、食堂、汽车库;(三)距档案馆周边三十米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燃放烟花爆竹或燃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等产生有害气体的物品;(四)距档案馆周边五十米内修建的烟囱,其高度应超过档案馆库房顶端三米以上;(五)距档案馆周边一百米内,不得修建散发有害气体和烟尘的工业企业或设施;(六)不得通过档案馆馆区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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