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人民政府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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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人民政府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1.02•【字号】穗埔府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州市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实施意见》(穗纪字〔2014〕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黄埔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命令、决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辖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指区政府、管委会及其办公室以自己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范性文件,是指区政府工作部门、管委会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部门)以自己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发XXX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制定,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第四条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临时性机构;(二)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三)部门的内设机构及派出机构;(四)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区政府、管委会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区法制机构)会同区机构编制部门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明确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在内的有权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区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制定的只包含下列内容的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一)明确内部管理规范、工作制度、工作要点、工作总结、工作计划等内容的文件;(二)明确行政管理事项的内部流转程序、内部分工及办理时限的文件;(三)公布城乡建设、经济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或纲要的文件;(四)为实施上级政府或部门部署的专项工作任务而制定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五)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六)公示办事时间、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七)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决定;(八)法律、法规、规章对制定程序已有规定的各类质量、技术标准;(九)对其他单位或者对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保密、工作考核、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规范但不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文件;(十)其他不应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内容。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黄埔区广州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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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埔府规[2018]6号【发布部门】819069002广州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8.04.08【实施日期】2018.04.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埔府规〔2018〕6号)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现将《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区发展改革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8年4月8日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管理、服务和保障,强化各部门之间以及部门与项目业主之间的协调联动,切实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突出问题,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2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市重点建设项目协调推进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穗发改〔2017〕912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范围内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管理、服务和保障工作。
属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按国家、省、市管理规定执行,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区重点建设项目的优惠政策和服务。
第三条纳入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中至少一项:(一)有利于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改善居住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和“三旧”改造项目;(二)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促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的现代产业发展项目;(三)有利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大型环保和节能减排项目;(四)有利于改善民生福利的大型社会事业项目;(五)对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骨干项目;(六)列入国家、省、市、区的重大专项建设规划的项目。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建筑业发展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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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建筑业发展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6.10•【字号】穗埔府规〔2019〕10号•【施行日期】2019.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建筑业发展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埔府规〔2019〕10号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现将《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建筑业发展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9年6月10日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建筑业发展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粤建市〔2018〕142号)精神,大力发展我区建筑业,增强建筑业企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及税务征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纳入本区建筑业统计的建筑业企业。
享受本办法扶持的,须承诺10年内不从本区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金。
各项指标的计算以企业上报税务等部门的数据为准。
企业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劳资纠纷等严重问题,或严重失信、恶性偷税侵权等违法行为,不能享受本办法中的扶持及奖励政策。
第三条【落户奖】对新落户的建筑业企业,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合集5篇)
![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合集5篇)](https://img.taocdn.com/s3/m/3c3c803a53ea551810a6f524ccbff121dd36c506.png)
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合集5篇)第一篇: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发布时间:2008-04-21 21:22:57穗发改投资[2005]30号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建委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监察局二○○五年六月十三日附件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市财政性资金全额或部分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市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市本级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并用于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建设项目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建设项目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建设资金。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政府决定使用市财政性资金建设某个公益性建设项目后,由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牵头会同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其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的建设管理方式。
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1.环境保护、市政道路、桥梁、隧道、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公共交通、水利等公用事业项目;2.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3.看守所、劳教所、戒毒所、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4.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等项目;5.其他公益项目。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作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代建制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区印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区印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af1f6edb4128915f804d2b160b4e767f5acf806e.png)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区印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1.08•【字号】穗埔府规〔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农场用地留用地安置的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穗国土规划字〔2016〕1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4〕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以下简称“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
留用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按权限由市、区国土规划部门无偿划拨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使用权及其收益全部归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留用地管理。
第二章留用地指标核定和兑现第四条留用地指标按照如下标准核算:属于按项目范围征地的,留用地指标按实际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的10%核算;属于储备用途成片征地的,经征地单位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确认,留用地指标按申请核定留用地指标时点征地范围内可建设用地面积的10%核算。
在留用地指标核定后,因规划调整原因,新增加可建设用地面积的,可按新增可建设用地面积的10%追加核算留用地指标。
上海市黄浦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黄府规〔20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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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正文:---------------------------------------------------------------------------------------------------------------------------------------------------- 上海市黄浦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决策第三章项目审批第四章项目财务和资金管理第五章事中事后监管第六章代理建设制度第七章竣工验收和资产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中央政府投资或市级政府投资、补助或贴息的项目按照国家、市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投向需要区级公共财政保障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民生保障、城市公共安全、科技创新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五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六条区发改、财政、审计、建管、规划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政府投资项目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项目决策第七条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专项建设计划、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是政府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管理制度。
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统筹各领域项目的前期研究工作。
为确保列入储备库项目的前期论证的进行,每年由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前期方案编制、评估、论证以及有关项目培训等。
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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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建立科学系统的投资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程序,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本级财政资金(下称“区本级财政资金”)及形成政府性债务的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区本级财政资金是指区本级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形成政府性债务的资金,是指政府债券资金以及指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等直接借入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因公益性项目建设而筹措需要由政府承担偿还责任或担保、救助责任的资金。
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其中,基本建设包括新建、扩建、迁建工程以及有关工作;更新改造主要包括改建、装饰装修、维护维修、技术改造等;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活动主要包括房屋、装备、设备、工器具购置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一)与区域发展建设项目相关的土地开发项目,包括:土地平整、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含管线迁移补偿等)及安置、地质灾害整体治理等;(二)道路桥梁基础设施及市政配套项目,包括城市规划道路、桥涵、隧道和给排水、交通、照明、绿化等;(三)供水供电供气基础设施项目;(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城市绿化广场、城市公园、人工湿地、绿道、绿廊、公共绿化、市政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生活、工业垃圾等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社会噪声防治设施、重点污染源和区域环境质量监控、监测设施等;(五)农业、林业、水利基础设施,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及改造;区界、村界、区域组团隔离林带建设;山体绿化、林相改造、森林公园、森林防火基础设施;防洪、排洪、引水灌溉、发电等;(六)科技、教育、民政、文化、旅游、卫生、体育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七)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信息化及社区建设项目;(八)区政府、管委会确定的其他项目。
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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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中心业务工作分工一览表
(一)综合管理部部门职能、业务审批职权、处罚职权以及权力运行基本流程一览表
(四)合同管理部部门职能、业务审批职权、处罚职权以及权力运行基本流程一览表
(五)前期和技术一部部门职能、业务审批职权、处罚职权以及权力运行基本流程一览表
(六)前期和技术二部部门职能、业务审批职权、处罚职权以及权力运行基本流程一览表
(九)建筑工程二部部门职能、业务审批职权、处罚职权以及权力运行基本流程一览表
(十)市政工程一部部门职能、业务审批职权、处罚职权以及权力运行基本流程一览表
(十一)市政工程二部部门职能、业务审批职权、处罚职权以及权力运行基本流程一览表
(十二)市政工程三部部门职能、业务审批职权、处罚职权以及权力运行基本流程一览表
(十三)市政工程四部部门职能、业务审批职权、处罚职权以及权力运行基本流程一览表。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https://img.taocdn.com/s3/m/73e67dcd998fcc22bcd10dee.png)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鼓励企业投资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开管办[2017]53号【发布部门】819069002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10.10【实施日期】2017.10.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鼓励企业投资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开管办〔2017〕53号)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鼓励企业投资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实施办法》已经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广州开发区政策研究室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10月10日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鼓励企业投资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促进粤东西北地区产业园区提质增效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6〕126号)以及广州市对口帮扶梅州市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广梅产业园)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我区认定,且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梅产业园的新能源新材料及先进制造业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区)或我区指定区域范围内,并符合产业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具有健全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第三条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由我区财政部门安排2亿元专项资金,纳入广州开发区产业园区开发办公室年度预算,用于扶持和补贴产业园区企业。
如企业当年申报的资金总额大于当年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印发“来了就办、一次搞掂”审批再提速实施办法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印发“来了就办、一次搞掂”审批再提速实施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fceadfbb8f3f90f76c66137ee06eff9aef849ad.png)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印发“来了就办、一次搞掂”审批再提速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5.10•【字号】穗埔府规〔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来了就办、一次搞掂”审批再提速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进一步深化我区营商环境综合改革,率先创建一流的营商环境,打造“来了就办、一次搞掂”行政审批品牌,推动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再提速,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州开发区等三个地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的批复》(粤府函〔2016〕10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广州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范围扩大至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全域的批复》(粤府函〔2018〕37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纳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范围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监管等工作。
第三条鼓励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的供地采用“带规划方案”出让模式。
“带规划方案”出让模式是指在土地招拍挂程序完成之前,相关意向用地项目可以先行办理规划方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经审查合格的规划方案等文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附件。
“带规划方案”出让用地的项目,从企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至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过程中涉及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符合法定条件和审批流程要求的,审批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他非“带规划方案”出让用地的项目,符合法定条件和审批流程要求的,审批部门应当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条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应当对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至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过程中涉及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精简审批要件,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外,其他审批要件一律取消。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集中支付办法(暂行)》的通知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集中支付办法(暂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f7f0a7324c52cc58bd63186bceb19e8b8f6ec4c.png)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集中支付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2.16•【字号】穗开管办[2005]4号•【施行日期】2005.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集中支付办法(暂行)》的通知(穗开管办[2005]4号)各部、局、室、院,各街道,各直属国有企业,各群众团体,各事业单位:区印发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集中支付办法(暂行)》业经1月26日管委会2005年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二月十六日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集中支付办法(暂行)为适应本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减少拨付环节,加大监督力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广州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实施办法》、《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和《广州开发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管委会财政投资的基本建设资金。
二、开发区基本建设项目集中支付的财政投资资金(一下简称集中支付资金)是指纳入开发区预算管理或者财政专户管理,并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具体包括:(1)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2)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3)财政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4)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国债专项资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外国政府贷款资金按照财政部规定和贷款协议进行管理。
三、实现集中支付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开发区管委会年度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立项计划的项目(含续建项目和预备项目)。
《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20121125
![《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20121125](https://img.taocdn.com/s3/m/40a23165561252d380eb6e5e.png)
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1 总则1.1为了贯彻执行《广州开发区萝岗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及其结算审核管理办法》(穗开环建…2010‟25号,下称“管理办法”),规范工程变更行为,有效控制工程投资,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称本中心)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1.2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中心作为建设业主(或代业主)的财政(或国有资产)投资工程项目(不含填土平整工程、供电工程、景观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
1.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施工图。
由于项目建设要求、条件的改变或施工实际需要变更原设计,必须严格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1.4 设计变更原则上不能对规划布局、原方案设计构思、建筑规模、建筑等级、建筑整体布局、主要技术标准、主要功能体系、主要结构形式进行变更。
1.5 设计变更的提出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充分论证,充分体现实事求是、节约投资的原则,或有利提高设计的合理性、完整性、可操作性,或有利于施工组织为原则,并符合工程总预算(施工图预算+设计变更预算)不得超出已经审批的工程设计预算中的建安工程费,以及不影响总体工程进度的要求。
1.6 设计变更应充分考虑现场施工与实际情况(包括设备、材料的定货及到货情况),变更部分和相关后续工程的衔接,并通盘考虑可能引起的连带变更,包括各专业的配套变更及由此导致的废弃工程。
1.7 设计单位必须根据工程实际需要提出变更设计,对所承担项目设计的完整性负责,不允许分解变更,且设计变更完成时限应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并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
1.8 凡本中心、代建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提出的各类设计变更最终必须由设计单位发出设计变更通知单,绘制设计变更图纸,并由设计单位编写由设计变更所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减的估算明细表,施工单位编写设计变更预算书,监理单位出具变更预算审核报告。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印发促进技术改造扶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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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印发促进技术改造扶持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6.27•【字号】穗埔府规〔2018〕11号•【施行日期】2018.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技术改造扶持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国发〔2015〕2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制造2025战略规划的通知》(穗府〔2016〕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先进制造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2016〕15号)精神,积极推动我区先进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工业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改造项目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44号)对技术改造的定义内容的项目,主要扶持方向为推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提高装备水平,促进绿色发展,优化产品结构,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深化军民结合,促进安全生产,提升产业集聚水平,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第三条【投资奖励】对本区内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一)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在工业企业中排名前30名的工业企业,给予其在本办法实施有效期内因技术改造项目而购置的设备和工器具金额10%的投资奖励。
(二)技术改造项目购买设备和工器具金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当年营业收入正增长,给予其在本办法实施有效期内因技术改造项目而购置的设备和工器具金额10%的投资奖励。
(三)技术改造项目购买设备和工器具金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当年营业收入增长5%以上(含5%),给予其在本办法实施有效期内因技术改造项目而购置的设备和工器具金额12%的投资奖励。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印发企业投资建设项目订制式审批服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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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印发企业投资建设项目订制式审批服务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9.21•【字号】穗埔府规〔2018〕18号•【施行日期】2018.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企业投资建设项目订制式审批服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区建设广东省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实验区,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打造“流程最优、材料最简、成本最低、时间最短”的服务品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2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纳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范围内的重点企业投资建设项目。
重点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包括省、市、区重点项目以及区政府、管委会交办的其他重点企业投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所属企业的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应当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以及依照有关规定由广州开发区实施管理的区域内。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的订制式审批服务,包括导办、帮办、代办等事宜,由按规定程序设立的代办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代办服务机构配备与工作量相适应的专职代办人员,专职代办人员编制不能满足工作需求时,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解决。
区行政审批局应当以按规定程序设立的代办服务机构为依托,组建区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兼职代办队伍。
区行政审批局承担审批职责的业务处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为兼职代办人员;区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指派与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相关的业务处(科)室负责人及其业务骨干作为本部门的兼职代办人员;各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指派掌握政策、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作为本区域的兼职代办人员。
各单位指派的兼职代办人员不得少于2名。
区行政审批局应当定期对专职、兼职代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负责对代办人员进行指导、管理和考核,做好代办项目相关情况的统计、分析、通报等工作。
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其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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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其结算审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其结算的管理及监督,有效控制投资造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埔府办〔2017〕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其结算审核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设计变更是指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本级财政投资项目按经审查的施工图招标后,由建设、设计、监理或施工单位根据客观需要或工程现场条件的意外变化而提出的施工图或者其他设计技术要求的调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不需另行招标的实施内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现场签证是指施工合同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而施工过程中必须发生且无法在竣工图纸上反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不需另行招标的实施内容。
第五条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必须根据工程实际,进行充分论证,必须在工程项目的功能、质量、投资、工期等方面尽可能优化的原则下开展设计及施工方案的调整,并按照本办法的管理规定及权限进行审批。
第六条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事项实行一事一报,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包申报。
同一变更事由涉及到不同施工单位时,项目业主(实行建设业主制的由建设业主,下同)应当分别填写申报表并且同期办理审核手续。
工程设计变更应当充分考虑对后续工程及专业的影响。
凡是影响后续工程及专业的,包括不同部位、不同发生时间,建设业主应当一并考虑并且同期办理变更审核手续。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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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1〕50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第13届13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广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是指市财政专项安排(包括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各投融资主体依法通过融资安排或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和使用中期票据以及保险基金等安排,专项用于优化城市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规模应当与政府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及政府财力等因素,研究提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规模。
第二章投融资主体债务计划管理第四条各投融资主体债务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
各投融资主体应以控制举债规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原则,于每年12月上旬前,就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投资总体需求制订下年度债务计划(包括本年度实际使用融资情况、年末融资余额,下年度使用融资计划、投入项目资金计划、偿还计划,预测年末债务余额等信息)及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纳入下年度项目预算管理,确保政府债务按期偿还。
广州市开发区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风险投资发展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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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开发区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风险投资发展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4.10•【字号】穗开金融规字〔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风险投资发展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穗开金融规字〔2019〕2号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现将《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风险投资发展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区金融局反映。
广州开发区金融工作局2019年4月10日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风险投资发展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风险投资发展办法》(穗开管办〔2017〕29号,以下简称“《办法》”),大力推进我区风险投资集聚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办法》所称风险投资机构包括股权投资机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管理机构。
股权投资机构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设立,对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进行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机构,机构名称包含“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相关内容或营业范围包含“股权投资”等相关内容。
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是指从事发起设立、受托管理股权投资机构的机构,机构名称包含“股权投资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产业投资基金管理”等相关内容或营业范围包含“股权投资管理”、“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内容。
创业投资机构是指对未上市的创业企业、成长性企业股权进行投资,待其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非证券类投资机构,机构名称包含“创业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等相关内容或营业范围包含“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机构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等相关内容。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现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现](https://img.taocdn.com/s3/m/756f0404915f804d2b16c1df.png)
(一)涉及改变规划、建设、林业、水利、交通、教育等主管部门已审批设计方案的,由项目业主(建设业主)单位向原审批部门申报变更设计方案,待方案批准同意后,再根据变更所涉估算金额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报审。
(二)涉及影响工程建设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公共利益,公共安全以及深基坑等专业性审查的,项目业主(建设业主)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文件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并将重新审查情况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项目业主(建设业主)必须与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单位对工程概算、预算的完整性、准确性作出明确的合同约定,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严格进行工程概算、预算审查,避免工程概算、预算漏项以及工程量计量偏差。因招标工程量清单错漏导致合同造价调整的,由项目业主(建设业主)组织相关参建单位予以核实确认。
第十二条工程设计变更严格遵守“先批准,后变更;先变更,后实施”的原则,对于未经批准而先行实施的工程变更,不予认可。
第六条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事项实行一事一报,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包申报。同一变更事由涉及到不同施工单位时,项目业主(实行建设业主制的由建设业主,下同)应当分别填写申报表并且同期办理审核手续。
工程设计变更应当充分考虑对后续工程及专业的影响。凡是影响后续工程及专业的,包括不同部位、不同发生时间,建设业主应当一并考虑并且同期办理变更审核手续。因工程设计变更造成的现场签证,与工程设计变更属同一事由的,建设业主应一并申报,该类现场签证的审批权限按同一事由的合计估算金额确定。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其结算审核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其结算的管理及监督,有效控制投资造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埔府办〔2017〕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黄埔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黄埔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5769dbf0722192e4536f6ff.png)
黄埔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黄埔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审批和基建程序管理,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他建设专项资金和本级政府管理的拼盘建设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
财政投资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应当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第四条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三)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工程监理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四)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五条财政投资项目推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发生特殊情况并且不是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项目及工程量的增减,可以现场签证。
现场签证应当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时由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共同确认,逾期补签的无效。
第六条区发展计划局、区农林水利局、区建设和市政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财政性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基本程序第七条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工作程序:(一)建设单位向区计划部门申请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立项建议书(又称立项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区计划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及经济、技术、工程等方面的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报政府审批后,下达建设项目立项通知书;(三)建设单位收到立项通知书后,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编制项目设计和投资概算;(四)国土管理部门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征地和拆迁手续,建设单位组织“三通一平”和委托工程勘察;(五)建设单位组织建设主管、计划、财政等部门以及有关专家对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进行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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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建立科学系统的投资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程序,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本级财政资金(下称“区本级财政资金”)及形成政府性债务的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区本级财政资金是指区本级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形成政府性债务的资金,是指政府债券资金以及指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等直接借入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因公益性项目建设而筹措需要由政府承担偿还责任或担保、救助责任的资金。
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其中,基本建设包括新建、扩建、迁建工程以及有关工作;更新改造主要包括改建、装饰装修、维护维修、技术改造等;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活动主要包括房屋、装备、设备、工器具购置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一)与区域发展建设项目相关的土地开发项目,包括:土地平整、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含管线迁移补偿等)及安置、地质灾害整体治理等;(二)道路桥梁基础设施及市政配套项目,包括城市规划道路、桥涵、隧道和给排水、交通、照明、绿化等;(三)供水供电供气基础设施项目;(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城市绿化广场、城市公园、人工湿地、绿道、绿廊、公共绿化、市政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生活、工业垃圾等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社会噪声防治设施、重点污染源和区域环境质量监控、监测设施等;(五)农业、林业、水利基础设施,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及改造;区界、村界、区域组团隔离林带建设;山体绿化、林相改造、森林公园、森林防火基础设施;防洪、排洪、引水灌溉、发电等;(六)科技、教育、民政、文化、旅游、卫生、体育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七)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信息化及社区建设项目;(八)区政府、管委会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遵循以下原则:— 2 —(一)项目投资规模应与财政承受能力相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二)项目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投资计划执行,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
(三)项目应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含以奖代补)、贴息等。
(一)对于区政府、管委会事权范围内的政权建设、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可以采用直接投资的方式。
采用直接投资方式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实施管理。
(二)对于需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项目,可以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投资。
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形成的股权属于国有股权,由区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机构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三)对于其他需要区本级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可以采用投资补助(含以奖代补)或贴息的方式,给予一定限额或比例的资金支持。
第六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以采用以下建设管理方式:— 3 —(一)直接投资项目实行项目业主制、建设业主制和代建制。
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也可实行其他建设管理方式。
项目业主制是由项目业主负责项目全过程的建设管理和办理资产所有权确权手续以及负责资产使用管理等。
建设业主制是由项目业主委托区政府、管委会指定的区有关部门作为建设业主,负责项目全过程的建设管理,并协助项目业主完成项目资产所有权确权、将项目使用权移交项目业主等工作。
建设业主制管理办法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区发展改革、财政等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实施。
代建制是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由项目业主(实行建设业主制的由建设业主,下同)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即代建单位),由其负责项目全过程的建设管理。
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项目业主仍应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代建制管理办法由区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建设、财政等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实施。
(二)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建设管理方式由投资主体自行确定。
第七条除轨道交通等需要市政府统筹平衡的以外,市、区共同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区投资占50%(含50%)以上的,或经市授权的,由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立项审批职责。
使用中央、省级资金的项目,相关审批职责归属有规定的从— 4 —其规定。
第八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文件有效期2年,建设周期长的轨道交通、安置房、土地储备(含征地拆迁补偿)项目除外。
有效期内完成下一阶段审批工作的审批文件持续有效。
有效期届满时未完成下一阶段审批工作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延期。
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批文自动失效。
第九条区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以下分工,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的管理职责:(一)区发展改革部门是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审查和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编制及综合管理,核准项目勘察、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监理、重要设备、重要材料采购等招标方式和范围,核准项目建设管理模式,组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统筹开展建设项目融资工作等。
(二)区财政部门负责根据财力状况提出年度可用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规模,并指导各项目主管部门编制年度建设项目资金预算,落实项目预算资金;负责对投资项目概算、预算和竣工结(决)算进行财政投资评审,批复竣工财务决算;根据项目进度和年度计划拨付项目建设资金,核准项目中涉及政府采购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方式,加强项目形成资产管理等。
(三)区国土规划部门负责项目建设规划符合性审查和项目— 5 —用地审查,根据土地出让计划核查土地平整范围和数量;负责征地拆迁范围、数量和补偿标准的审查。
(四)区国土、规划、建设、交通、水务、农业和林业园林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审查意见,负责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根据财政部门的概算评审结果批复项目概算。
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对信息化项目进行审核。
(五)区环保部门按权限负责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七)区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或本行业财政投资固定资产项目的梳理汇总和审核报批,包括储备项目申报、年度投资计划的编报、基建项目预算资金的编报、监督和管理等。
各街镇协助提出辖内财政投资固定资产项目建设需求并报项目所属主管部门。
第二章项目储备第十条区各项目主管部门可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建设需求表,申报纳入储备项目库。
需求表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背景及依据、建设内容及规模、进度计划、估算总投资及测算— 6 —说明、资金来源、建设管理方式(是否采用建设业主制)等。
储备项目必须符合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符合财政资金投向要求,并要有明确文件依据、或有分管业主单位区领导书面意见、或已落实建设资金。
各有关单位在申请项目储备时,应与项目建设关联部门和所在街镇充分沟通,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
对于符合规定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部门直接批复,下达储备项目通知书,由项目业主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如采用建设业主制的,明确项目的建设业主。
第十一条各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可根据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与区国土规划部门会同区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编制的近期建设规划相衔接,组织编制本领域项目的近期建设实施计划。
近期建设实施计划主要包括建设背景、编制依据、规划目标、近期任务、建设内容、实施进度计划、投资估算、资金来源、资金平衡方案等内容。
近期建设实施计划应先经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同意。
纳入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的近期实施计划的项目,由各项目主管部门向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后直接纳入储备项目库。
第十二条区发展改革部门下达储备项目通知书时应抄送区国土规划部门,由区国土规划部门提出用地、规划等审查意见,落实用地指标,稳定规划条件。
对区国土规划部门书面提出无法调整相关规划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将其调整出储备项目库— 7 —第三章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投资项目审批第十三条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十四条估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报批,仅需报批项目建议书。
其中,估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建议书需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及深度要求。
估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储备项目,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报批,仅需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根据需要分开编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五条区发展改革部门通过公开招标设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和评审单位库,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评审单位原则上应当从上述单位库中选取。
编制单位及评审单位库管理办法由区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制定。
第十六条项目建议书按以下程序申报与审批:(一)储备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并完善建设条件后,项目业主应当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同步征求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的意见,并向区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立项。
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需求分析、拟建地点、拟建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 8 —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等内容,并附建设依据等相关文件资料(土方平整类项目应附国土规划部门关于平整标高的意见)。
估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符合规定资质和专业要求的咨询机构编制。
(二)区发展改革部门收到项目建议书审批申请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区发展改革部门如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业主,要求项目业主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材料,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项目业主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充完整材料。
区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的材料齐备后1个工作日内委托评审单位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审。
对已完成意见收集的项目,在3-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
项目业主须按评审意见尽快修改完善相关材料。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区发展改革部门应通过公示、专家评议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三)区发展改革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审批项目建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