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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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建立科学系统的投资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程序,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本级财政资金(下称“区本级财政资金”)及形成政府性债务的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区本级财政资金是指区本级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形成政府性债务的资金,是指政府债券资金以及指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等直接借入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因公益性项目建设而筹措需要由政府承担偿还责任或担保、救助责任的资金。
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其中,基本建设包括新建、扩建、迁建工程以及有关工作;更新改造主要包括改建、装饰装修、维护维修、
技术改造等;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活动主要包括房屋、装备、设备、工器具购置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
(一)与区域发展建设项目相关的土地开发项目,包括:土地平整、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含管线迁移补偿等)及安置、地质灾害整体治理等;
(二)道路桥梁基础设施及市政配套项目,包括城市规划道路、桥涵、隧道和给排水、交通、照明、绿化等;
(三)供水供电供气基础设施项目;
(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城市绿化广场、城市公园、人工湿地、绿道、绿廊、公共绿化、市政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生活、工业垃圾等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社会噪声防治设施、重点污染源和区域环境质量监控、监测设施等;
(五)农业、林业、水利基础设施,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及改造;区界、村界、区域组团隔离林带建设;山体绿化、林相改造、森林公园、森林防火基础设施;防洪、排洪、引水灌溉、发电等;
(六)科技、教育、民政、文化、旅游、卫生、体育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七)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信息化及社区建设项目;
(八)区政府、管委会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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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投资规模应与财政承受能力相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二)项目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投资计划执行,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
(三)项目应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含以奖代补)、贴息等。
(一)对于区政府、管委会事权范围内的政权建设、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可以采用直接投资的方式。
采用直接投资方式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实施管理。
(二)对于需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项目,可以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投资。
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形成的股权属于国有股权,由区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机构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三)对于其他需要区本级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可以采用投资补助(含以奖代补)或贴息的方式,给予一定限额或比例的资金支持。
第六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以采用以下建设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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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投资项目实行项目业主制、建设业主制和代建制。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也可实行其他建设管理方式。
项目业主制是由项目业主负责项目全过程的建设管理和办理资产所有权确权手续以及负责资产使用管理等。
建设业主制是由项目业主委托区政府、管委会指定的区有关部门作为建设业主,负责项目全过程的建设管理,并协助项目业主完成项目资产所有权确权、将项目使用权移交项目业主等工作。建设业主制管理办法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区发展改革、财政等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实施。
代建制是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由项目业主(实行建设业主制的由建设业主,下同)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即代建单位),由其负责项目全过程的建设管理。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项目业主仍应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代建制管理办法由区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建设、财政等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实施。
(二)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建设管理方式由投资主体自行确定。
第七条除轨道交通等需要市政府统筹平衡的以外,市、区共同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区投资占50%(含50%)以上的,或经市授权的,由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立项审批职责。
使用中央、省级资金的项目,相关审批职责归属有规定的从— 4 —
其规定。
第八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文件有效期2年,建设周期长的轨道交通、安置房、土地储备(含征地拆迁补偿)项目除外。
有效期内完成下一阶段审批工作的审批文件持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时未完成下一阶段审批工作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延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批文自动失效。
第九条区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以下分工,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的管理职责:
(一)区发展改革部门是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审查和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编制及综合管理,核准项目勘察、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监理、重要设备、重要材料采购等招标方式和范围,核准项目建设管理模式,组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统筹开展建设项目融资工作等。
(二)区财政部门负责根据财力状况提出年度可用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规模,并指导各项目主管部门编制年度建设项目资金预算,落实项目预算资金;负责对投资项目概算、预算和竣工结(决)算进行财政投资评审,批复竣工财务决算;根据项目进度和年度计划拨付项目建设资金,核准项目中涉及政府采购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方式,加强项目形成资产管理等。
(三)区国土规划部门负责项目建设规划符合性审查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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