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贰拾柒期_贪污贿赂犯罪(下)——重点知识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伍】受贿罪
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不法与责任要素」
1.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但不包括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
(1)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3)一般公民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伙同受贿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4)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索取财物的。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教具、校服等采购活动中索取或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其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
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中国家机关或其他国有单位的代表,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中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成立受贿罪。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
(1)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于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属于职务之便。
(2)利用业余时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进而获得报酬的成立受贿罪。
3.为他人谋取利益属于目的要素,只要有承诺(明示或默示)即可认定。
4.责任形式:故意,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接受包括索取贿赂的意图。
(1)明知财物与履职事由有关而收受,即有受贿故意。
(2)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受贿罪的行为类型」
1.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1)内容限定为财物。
非财产性利益并不是贿赂的内容。
(2)无论索取还是收受贿赂,均包括向第三者提供贿赂的情形。
如果第三者明知成立共犯。
(3)索贿的以实施索要行为作为既遂标准。
收受贿赂的以承诺为他人谋利益的为既遂。
索贿的从重处罚。
2.约定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3.斡旋受贿:出卖便利条件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为请托人谋取正当利益的,不构成斡旋受贿;视情况可涉嫌介绍贿赂罪、受贿罪的共犯、滥用职权罪的教唆犯等。
4.事后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事先实施某种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时没有受贿的故意,事后在职时明知他人交付的财物是对自己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而予以收受的,成立受贿罪。
|「受贿罪认定中的问题」
1.从行为结构上看,国家工作人员接收了他人财物,即为既遂。
不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取得财物的所有权。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将贿赂用于公益事业的,不影响受贿既遂的认定。
收受贿赂后,向对方回赠财物的,不能从受贿数额中扣除回赠的数额。
两人共同受贿,数额为财物整体数额,而非两人各自分得的数额。
2.受贿罪的数额计算
(1)收受毒品等违禁品的,可不计算数额,按照情节轻重选择法定刑。
(2)收受财产性利益的,应当按照获得时价值计算,不按照实际支出的成本计算。
(3)退换财物后再索取或收受的,要累积计算。
获得的孳息不计入受贿数额。
3.相关犯罪的界限
(1)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索贿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敲诈勒索罪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是区分二者的关键。
(2)受贿罪与诈骗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以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名,欺诈对方,骗取财物的,是诈骗的一种方式,应以诈骗罪论处。
在他人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时,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财物后作出虚假承诺的,应认定为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发现他人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时,声称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主动要求对方提供财物,成立受贿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
(3)国家工作人员无论事前受贿还是事后受贿,只要所实施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通常数罪并罚。
例外:徇私枉法 + 收受贿赂,按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
(4)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储蓄卡、购物卡、现金支票以及其他债权凭证后,第三者帮助其转换为现金或其他财物的,第三者不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但第三者如果知道真相,成立洗钱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罪数问题」
1.受贿罪与渎职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应当数罪并罚。
(1)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这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只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按加重的法定刑处罚,不数罪并罚。
2.单纯受贿即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如果回扣和手续费是本应给予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据为己有,这构成贪污罪。
【陆】单位受贿罪
1.主体必须是国有性质的单位,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2.单位受贿罪中索取贿赂、收受贿赂都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而且要求情节严重。
单位受贿不能斡旋受贿。
3.国有单位在经济往来中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处。
【柒】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收钱者),大体上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原职权,或者利用其职权或原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索取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是针对受贿罪的一种堵截性罪名,也即在无法构成受贿罪共犯的情况下,可以本罪论处。
1.关系密切的人: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姻亲或血亲关系;情人关系、恋人关系、前妻前夫关系;密切的上下级关系如秘书、司机等。
只要能够影响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人,均可认定为关系密切的人。
2.在职时的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至少许诺了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但不要求对行为主体的行为内容知情。
如果知情并许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成立受贿罪,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人,同时触犯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从一重罪(受贿罪)论处。
3.离职时的受贿
只要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许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即可成立犯罪;不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对行为主体的行为内容知情,否则,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受贿罪,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同时触犯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从一重罪论处。
4.有通谋为受贿罪共犯,无通谋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5.在职时谋利为受贿罪,离职后谋利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6.是利用人身关系影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还是利用职位影响:斡旋型受贿罪。
【捌】行贿罪
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1.行为主体:自然人。
单位构成单位行贿罪。
2.客观行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
既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了财物。
(1)为了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包括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斡旋行为,主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包括向斡旋受贿者给予财物。
(2)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时,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索取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但因被勒索给予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3)与国家工作人员约定,以满足自己的要求为条件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4)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利益时或之后给予财物作为报酬的。
(5)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成立行贿罪。
3.行为特征
(1)行贿的手段既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秘密的。
行贿的手段既可以是让受贿人知晓的,也可以是不让受贿人知晓的,只要将财物置于国家工作人员控制范围内即可。
(2)行贿时被对方当场拒绝,或者对方上交组织部门,行为人都成立行贿罪,只是未遂。
给对方行贿,对方予以接受,是行贿罪的既遂。
4.责任形式:故意,必须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但实际上是否谋取了或行贿时具有事后索回财物的意思的,不影响行贿罪的成立。
行为人为了谋取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不构成行贿罪。
但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
5.量刑从宽事由: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6.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其他犯罪的,原则上数罪并罚。
7.定罪数额:3 万元以上,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罪与受贿罪是对向犯,但不是彼此的帮助犯或教唆犯,都属于实行犯。
但存在仅一方成立犯罪的情形。
(1)因勒索给予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但国家工作人员仍是索取贿赂。
(2)为谋取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不是行贿,但接受者成立受贿罪。
(3)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财物的构成行贿罪,但国家工作人员没有接受贿赂的故意立即将财物送交有关部门处理的不构成受贿罪。
【玖】介绍贿赂罪:居中介绍,提供信息
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1.行为方式:所介绍的受贿一方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方无限制。
2.凡是行贿罪、受贿罪的帮助行为,都是行贿罪、受贿罪的共犯行为,分别认定为行贿罪与受贿罪,而不得认定为介绍贿赂罪。
3.本罪与受贿罪中斡旋受贿的区别:二者侧重点不同。
斡旋受贿,行为人的侧重点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介绍贿赂罪,行为人的侧重点是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