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引渡制度现状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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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引渡 原 则 的修 正 、 完善
求 国提 出 的 引 渡请 求 后 , 需 对 引渡 请 求 书及 其所 附 文 件 、 材 料 进 行 初 步 审查 。之 后 需 由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实 质 审 查 , 审 查 引 渡是 否符 合 法 定 条 件 并 最 终 决 定 是 否 引渡 。 引渡 立 法 关 于 实质 审 查 采 纳 双 重 审 查 模 式 , 建 立 司 法 审 查 和 行 政 审 查 程 序 。 司法 审查 判 断 引 渡 的 合 法 性 , 而 行 政 审 查 则 考 虑 引
中 国参 加 了多 个 包 含 引 渡 条 款 的 国 际 公 约 , 我 国 缔 结 的 涉 及 引 渡 的 区 域 性 多 边 条 约 比较 有 代 表 性 的是 2 0 0 1  ̄ 打 击恐怖主义 、 分裂主义和 极端 主义上海 公约 》 , 但 由 于 公 约 缔 约 国仅 六 个 国 家 , 因此 其 作 用 范 围有 限 。 二、 我 国 引 渡 制 度 的 完 善 和 发 展
渡是否符合 国家利益 、 政 治诉 求 。 引 渡法 第 l 6条 第 2款 规 定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指 定 的 高
本 国 国 民在 我 国 引 渡 法 中 作 为 应 当 拒 绝 引 渡 的 理 由 , 我 国 针 对 自 国 民 采 取 绝 对 不 引 渡 态 度 。 在 国 际 引 渡 实 践 中, 这 一 原 则 呈 现 从 绝 对 不 引 渡 向相 对 不 引 渡 转 化 的 趋 势 , 些 坚 持 自 国 民不 引 渡 的 国 家 逐 渐 放 弃 原 有 态 度 。我 国对 外 签 署 的 双 边 引渡 条 约 中 部 分 条 约 采 取 相 对 不 引 渡 的立 法 模 式 。因 此 , 可 以 考 虑 在 引 渡 法 中 将 自国 民不 引 渡 修 改 为 可 以 拒 绝 引 渡 的理 由 。或 引 渡 或 起 诉 原 则 在 许 多 国际 公 约 被确立 , 我 国引 渡法 未涉 及 , 考 虑 在 引 渡 法 中 纳 入 这 一 原 则。 政 治 犯 罪 不 引 渡是 普 遍 承 认 但 又 极 具 争 议 性 的 引 渡原 则, 关 于政 治犯 罪 的 定 义 存 在 模 糊 性 和 不 确 定 性 。 我 国 引 渡法规定政治犯罪 和给予庇 护权应 拒绝 引渡 , 但 没 有 政 治 犯 罪 定 义 的解 释 。笔 者 建 议 , 立 法 可 以 尝 试 做 出 政 治 犯 罪 不引渡的例外规定 , 明确 规 定 不 应 视 为 政 治 犯 罪 的 情 况 。 死 刑 不 引 渡体 现对 生命 权 的 尊 重 和 维 护 。我 国引 渡 法 中对此并未涉 及 , 这 与我 国刑 法 坚持死 刑制 度 不无 关 系 。 许 多学者认 为, 我 国实质 上 间接地 承认 死刑 不 引渡 原 则 。 量 刑 承 诺 也 包 括 为 达 到 引 渡 目的 而 对 被 请 求 引 渡 国做 出 的 不执 行 死 刑 的 允 诺 , 这 反 映 了我 国 在 引 渡 实 践 中对 他 国死
[ 中 图分 类 号 ] D 9 9 8
一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1 0 0 9 — 2 3 2 3 ( 2 0 1 5 ) 0 2 — 0 1 3 3 — 0 2
刑 不 引 渡 主 张 的 尊 重 和 承 认 。但 量 刑 承 诺 并 不 代 表 我 国引 渡法确立死 刑不引渡 , 仅 是 为 发 展 对 外 引 渡 合 作 而 在 死 刑 问题 上 的让 步 。 可 喜 的是 , 我 国 在 这 一 问 题 上 态 度 逐 渐 转 变, 开始在双边引渡 条约 中纳入死 刑不引 渡原则l 】 ] 。 笔 者 认 为, 为 消 除 其 他 国家 对 我 国可 能 对 被 引 渡 人 执 行 死 刑 的 疑虑 , 并 与 国际 引 渡 规 则 接 轨 , 可 以 在 引 渡 法 中 明确 规 定 死 刑不 引渡 , 并 采 取 相 对 的死 刑 不 引 渡模 式 , 即在 请 求 国承 诺 不 判 处 或不 执 行 死 刑 的 前 提 下 可 以引 渡 。
2 0 1 5年 第 O 2期 ( 总第 1 5 6 N)
牡 丹 江 教 育 学 院 学 报
J OuRNAL OF M UDANJ I ANG COLI EGE 0F EDUCAT1 0N
N o.02,2 01 5
S e r i a l No . 1 5 6
作Hale Waihona Puke Baidu不断加强 。 ( 三) 我 国 签署 或加 入 的 国 际条 约
根据我 国引渡法第 1 O条 规 定 , 请 求 国的 引 渡 请 求 应 当 向我 国外 交 部 提 出 。 可 见 , 外 交 部 负 责 国 际 引 渡 事 宜 对 外 联 络 工 作 。 引渡 不仅 是 法 律 问 题 , 也是 政治 问 题 , 因此 将 引 渡 对 外 联 络 接 洽 职权 赋 予 外 交 部 较 为 适 当 。外 交 部 收 到 请
我 国 引 渡 制 度 现 状 和 完 善
杨 唯 希
( 山东 农业 工 程学 院 ,济南 2 5 0 1 0 0 )
[ 摘 要 ] 《 引渡 法》 是 我 国 引渡 制 度 体 系 中最 为 重 要 的 引 渡 单 行 法律 , 体 现 了我 国 引 渡 法 制 化 、 规 范 化 趋
势 。 目前 , 我 国签 署 的 双 边 引渡 条 约数 量较 少 , 同 西 方 国 家 的 引 渡 合 作 并 不 顺 利 。为 适 应 国 际 引 渡 制 度 的发 展 , 需要对我 国E I 渡 法 的 原 则 和 程 序 各 方 面进 行 修 正 , 并 从 人 权 保 障 角度 完善 引 渡 制度 。 [ 关键 词 ] 引渡; 完善 ; 无罪推定 ; 条 约优 先
( 二) 引 渡 审 查 机 制 的 构 想 一一 关 于 引渡 程 序 问题 1 . 双 重 审查 机 制
、
我 国 引 渡 立 法 状 况
( 一) 引 渡 国 内 立 法
我国于 2 0 0 0年 制定 了 首 部 《 引渡法》 , 规 范 对 外 引 渡 合 作的条件和程序 , 将 引 渡 纳 入 法 制 化 轨 道 。引 渡 法 确 立 了 国 际 通 行 的引 渡 原 则 , 渗 透着 人道 主义关怀 , 酷刑 不 引渡 、 年 龄 及 健 康 等 人 道 主义 考 虑 可 以 作 为 拒 绝 引 渡 的理 由 。 引 渡 法 规 定 被 请 求 引 渡 和 向他 国 主 动 请 求 引 渡 的 程 序 , 关 于 引 渡 请 求 审 查 实 行 双重 审 查 机 制 。 ( 二) 我 国 签署 的 双 边 条 约 从1 9 9 3年 我 国 和 泰 国签 署 第 一 个 引渡 双 边 条 约《 中泰 引渡条约 》 , 我 国迄 今 已与 3 O多 个 国 家 签 署 了双 边 引 渡 条 约 。2 0 0 5年 以来 , 我 国与西 班牙 、 葡萄 牙 、 澳 大利亚 、 法 国 成 功 签 署 了双 边 引 渡 条 约 , 表 明 我 国 同 西 方 国 家 的 引 渡 合
求 国提 出 的 引 渡请 求 后 , 需 对 引渡 请 求 书及 其所 附 文 件 、 材 料 进 行 初 步 审查 。之 后 需 由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实 质 审 查 , 审 查 引 渡是 否符 合 法 定 条 件 并 最 终 决 定 是 否 引渡 。 引渡 立 法 关 于 实质 审 查 采 纳 双 重 审 查 模 式 , 建 立 司 法 审 查 和 行 政 审 查 程 序 。 司法 审查 判 断 引 渡 的 合 法 性 , 而 行 政 审 查 则 考 虑 引
中 国参 加 了多 个 包 含 引 渡 条 款 的 国 际 公 约 , 我 国 缔 结 的 涉 及 引 渡 的 区 域 性 多 边 条 约 比较 有 代 表 性 的是 2 0 0 1  ̄ 打 击恐怖主义 、 分裂主义和 极端 主义上海 公约 》 , 但 由 于 公 约 缔 约 国仅 六 个 国 家 , 因此 其 作 用 范 围有 限 。 二、 我 国 引 渡 制 度 的 完 善 和 发 展
渡是否符合 国家利益 、 政 治诉 求 。 引 渡法 第 l 6条 第 2款 规 定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指 定 的 高
本 国 国 民在 我 国 引 渡 法 中 作 为 应 当 拒 绝 引 渡 的 理 由 , 我 国 针 对 自 国 民 采 取 绝 对 不 引 渡 态 度 。 在 国 际 引 渡 实 践 中, 这 一 原 则 呈 现 从 绝 对 不 引 渡 向相 对 不 引 渡 转 化 的 趋 势 , 些 坚 持 自 国 民不 引 渡 的 国 家 逐 渐 放 弃 原 有 态 度 。我 国对 外 签 署 的 双 边 引渡 条 约 中 部 分 条 约 采 取 相 对 不 引 渡 的立 法 模 式 。因 此 , 可 以 考 虑 在 引 渡 法 中 将 自国 民不 引 渡 修 改 为 可 以 拒 绝 引 渡 的理 由 。或 引 渡 或 起 诉 原 则 在 许 多 国际 公 约 被确立 , 我 国引 渡法 未涉 及 , 考 虑 在 引 渡 法 中 纳 入 这 一 原 则。 政 治 犯 罪 不 引 渡是 普 遍 承 认 但 又 极 具 争 议 性 的 引 渡原 则, 关 于政 治犯 罪 的 定 义 存 在 模 糊 性 和 不 确 定 性 。 我 国 引 渡法规定政治犯罪 和给予庇 护权应 拒绝 引渡 , 但 没 有 政 治 犯 罪 定 义 的解 释 。笔 者 建 议 , 立 法 可 以 尝 试 做 出 政 治 犯 罪 不引渡的例外规定 , 明确 规 定 不 应 视 为 政 治 犯 罪 的 情 况 。 死 刑 不 引 渡体 现对 生命 权 的 尊 重 和 维 护 。我 国引 渡 法 中对此并未涉 及 , 这 与我 国刑 法 坚持死 刑制 度 不无 关 系 。 许 多学者认 为, 我 国实质 上 间接地 承认 死刑 不 引渡 原 则 。 量 刑 承 诺 也 包 括 为 达 到 引 渡 目的 而 对 被 请 求 引 渡 国做 出 的 不执 行 死 刑 的 允 诺 , 这 反 映 了我 国 在 引 渡 实 践 中对 他 国死
[ 中 图分 类 号 ] D 9 9 8
一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1 0 0 9 — 2 3 2 3 ( 2 0 1 5 ) 0 2 — 0 1 3 3 — 0 2
刑 不 引 渡 主 张 的 尊 重 和 承 认 。但 量 刑 承 诺 并 不 代 表 我 国引 渡法确立死 刑不引渡 , 仅 是 为 发 展 对 外 引 渡 合 作 而 在 死 刑 问题 上 的让 步 。 可 喜 的是 , 我 国 在 这 一 问 题 上 态 度 逐 渐 转 变, 开始在双边引渡 条约 中纳入死 刑不引 渡原则l 】 ] 。 笔 者 认 为, 为 消 除 其 他 国家 对 我 国可 能 对 被 引 渡 人 执 行 死 刑 的 疑虑 , 并 与 国际 引 渡 规 则 接 轨 , 可 以 在 引 渡 法 中 明确 规 定 死 刑不 引渡 , 并 采 取 相 对 的死 刑 不 引 渡模 式 , 即在 请 求 国承 诺 不 判 处 或不 执 行 死 刑 的 前 提 下 可 以引 渡 。
2 0 1 5年 第 O 2期 ( 总第 1 5 6 N)
牡 丹 江 教 育 学 院 学 报
J OuRNAL OF M UDANJ I ANG COLI EGE 0F EDUCAT1 0N
N o.02,2 01 5
S e r i a l No . 1 5 6
作Hale Waihona Puke Baidu不断加强 。 ( 三) 我 国 签署 或加 入 的 国 际条 约
根据我 国引渡法第 1 O条 规 定 , 请 求 国的 引 渡 请 求 应 当 向我 国外 交 部 提 出 。 可 见 , 外 交 部 负 责 国 际 引 渡 事 宜 对 外 联 络 工 作 。 引渡 不仅 是 法 律 问 题 , 也是 政治 问 题 , 因此 将 引 渡 对 外 联 络 接 洽 职权 赋 予 外 交 部 较 为 适 当 。外 交 部 收 到 请
我 国 引 渡 制 度 现 状 和 完 善
杨 唯 希
( 山东 农业 工 程学 院 ,济南 2 5 0 1 0 0 )
[ 摘 要 ] 《 引渡 法》 是 我 国 引渡 制 度 体 系 中最 为 重 要 的 引 渡 单 行 法律 , 体 现 了我 国 引 渡 法 制 化 、 规 范 化 趋
势 。 目前 , 我 国签 署 的 双 边 引渡 条 约数 量较 少 , 同 西 方 国 家 的 引 渡 合 作 并 不 顺 利 。为 适 应 国 际 引 渡 制 度 的发 展 , 需要对我 国E I 渡 法 的 原 则 和 程 序 各 方 面进 行 修 正 , 并 从 人 权 保 障 角度 完善 引 渡 制度 。 [ 关键 词 ] 引渡; 完善 ; 无罪推定 ; 条 约优 先
( 二) 引 渡 审 查 机 制 的 构 想 一一 关 于 引渡 程 序 问题 1 . 双 重 审查 机 制
、
我 国 引 渡 立 法 状 况
( 一) 引 渡 国 内 立 法
我国于 2 0 0 0年 制定 了 首 部 《 引渡法》 , 规 范 对 外 引 渡 合 作的条件和程序 , 将 引 渡 纳 入 法 制 化 轨 道 。引 渡 法 确 立 了 国 际 通 行 的引 渡 原 则 , 渗 透着 人道 主义关怀 , 酷刑 不 引渡 、 年 龄 及 健 康 等 人 道 主义 考 虑 可 以 作 为 拒 绝 引 渡 的理 由 。 引 渡 法 规 定 被 请 求 引 渡 和 向他 国 主 动 请 求 引 渡 的 程 序 , 关 于 引 渡 请 求 审 查 实 行 双重 审 查 机 制 。 ( 二) 我 国 签署 的 双 边 条 约 从1 9 9 3年 我 国 和 泰 国签 署 第 一 个 引渡 双 边 条 约《 中泰 引渡条约 》 , 我 国迄 今 已与 3 O多 个 国 家 签 署 了双 边 引 渡 条 约 。2 0 0 5年 以来 , 我 国与西 班牙 、 葡萄 牙 、 澳 大利亚 、 法 国 成 功 签 署 了双 边 引 渡 条 约 , 表 明 我 国 同 西 方 国 家 的 引 渡 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