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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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实施指南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实施指南

2019/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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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样本的抽取 样本的抽取是抽样检验的基础。抽样的核心就是随机
抽样。随机抽样的最基本的要求是无倾向性地从批中抽取 样本。随机抽样的方法应确保检验批中的每一个单位商品 都应有相等的作为样本的机会。有倾向性抽取样本的表现 为:习惯从同一部位取样;从容易取样处取样;专门从质 量不好处取样;从特殊加工应付检验的产品中取样。抽样 的具体方法将在下节中作具体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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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用商品的范围 在本规则第一章“范围”中还明确规定了适用定量包 装商品的范围,范围涉及生产领域的定量包装产品和流通 领域的定量包装商品。 (1) 在生产领域 接受检验的定量包装商品应是生产者自检合格的产品, 包括从生产线上得到的已经自检合格的产品或者是从生产 者仓库得到的已经自检合格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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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检验方案中,对每个档次,都已经给出了确定的修正 因子。该数据是根据抽取样本量和检验方案的置信度 (99.5%),在国际标准ISO2854检索获得的。
样本实际含量标准偏差为:s=
1 n 1
n i1
(qi

2
q)
该数据是根据实际检验的结果,对数据进行计算后获得的。
2019/5/3样的检验批
在生产企业、进口商、批发商、零售商的仓库以及零 售现场的抽样。对于这类堆放的商品,检验批规定为在企 业抽样地点现场存在的同种商品的全体。即观察到的同种 的商品均为一个检验批。至于同批入库但已经出售或转移 存放地点的商品,不应再累加到已经确定的检验批中。
净含量商品的计量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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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以体积单位标注净含量商品的计量检验方法 第七节 以长度单位标注净含量商品的计量检验方法 第八节 以面积单位标注净含量商品的计量检验方法 第九节 以计数标注净含量商品的计量检验方法 第十节 贯彻《办法》与《规则》应该注意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佚名【期刊名称】《中国计量》【年(卷),期】2005(0)7【摘要】《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同时废止。

【总页数】3页(P7-9)【关键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定量包装商品;技术监督局;监督管理办法;计量监督;2005年;2006年【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03;D922.4【相关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号 [J],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J], 无;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决定 [J], 李长江4.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J], 无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J], 无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食品理化检验基础知识培训

食品理化检验基础知识培训
数据中的“0” 如果作为普通数字使用,它就是有 效数字;作为定位用,则不是。
如滴定管读数22.00 mL,两个“0”都是测量数字, 为4位有效数字。改用升表示,为0.02200L,前 面两个“0”仅作定位用,不是有效数字,而后面 两个“0”仍是有效数字,仍为4位有效数字。
可用指数形式定位尾数为“0”的小数,以防止有 效数字的混淆。如25.0 mg改写成g时,应写成 2.50 104 g,不能写成25000 g。
时20滴相当于1.0mL。(一滴约0.05mL) 配制溶液时所使用的试剂和溶剂的纯度应符合分析项目的要求。
(4)一般试剂用硬质玻璃瓶存放,碱液和金属溶液用聚乙烯瓶存放, 需避光试剂贮于棕色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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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9.1-2003 食品卫生检验方法 理化部分 总则
4.溶液浓度表示方法
标准滴定溶液浓度的表示。几种固体试剂的混合质量 份数或液体试剂的混合体积份数可表示为(1+1)、 (4+2+1)等。如果溶液的浓度是以质量比或体积比为 基础给出,则可用下列方式分别表示为百分数: %(m/m)或%(V/V)。溶液浓度以质量、容量单位表 示,可表示为克每升或以其适当分倍数表示(g/L或 mg/mL等)。
实际净含量--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 机构按照本检验规则通过计量检验确定的定量包装 商品实际所含的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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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含量“受哪些规范、标准的制约:
“净含量” LOGO
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
2012年4月20日实施GB 7718 --2011 食品 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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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9.1-2003 食品卫生检验方法 理化部分 总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实施中应注意的事项:

属于本办法调整范围之内的定量包装商 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必须按照本办法的 规定生产和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如果生 产和销售本办法调整范围之外的定量包 装商品,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规章、产品标准和有关的合同规定等。
实施中应注意的事项:

与定量包装商品有关的计量活动的行为 实施者包括生产出口定量包装商品(合 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的生产者和销售进 口定量包装商品的销售者,无论是否属 于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应 当遵守本办法。从境外进口定量包装商 品在中国市场销售的企业,视为进口定 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

标注时应使用的计量单位
本办法规定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 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附表1的规定,与原《规 定》表(四)的规定相比较,对于质量、体积 和长度标注的净含量的计量单位的要求是相同 的,区别是增加了对于以面积标注的净含量的 计量单位要求。
实施中应注意的事项:


在净含量的标注中,不得使用如“大于”、 “不小于”、“大约”、“>”和“≦”等词 语或符号。 与原《规定》相比较,本办法对固体、液体、 半流体等不同物理状态的商品应该采取何种物 理量和计量单位没有做出硬性规定。因为对液 体、半流体的标注有使用体积计量单位的,也 有使用质量计量单位的,为了方便企业的生产, 所以没有再作硬性规定,而由企业按照产品标 准等有关的规定自定。

以质量和体积单位标注的定量包装商品 的净含量必须包括以上三个部分的内容, 否则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解。例如:具有 包装容器的奶粉,只标注了500克,而没 有“净含量”三个字,则消费者可以理 解为容器的质量和奶粉的质量之和为500 克,而不是奶粉的净含量为500克。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 定量包装商品,在一般情况下,消费者 不会对商品的净含量产生错误理解,所 以可以免予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 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 文标注的计数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定量包装计量管理规定(4篇)

定量包装计量管理规定(4篇)

定量包装计量管理规定一、总则为加强对定量包装计量管理的监督和控制,确保包装产品的定量计量准确性,避免假冒伪劣产品的流通和消费者权益的损害,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定量包装产品的生产、流通、销售与检验检测的企事业单位。

三、管理要求1.制定并落实定量包装计量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并将其纳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

2.企业应建立健全定量包装计量设备的选用、检定、校验及维护体系,确保计量设备的仪器仪表符合国家计量检定规定,并定期进行检定和校验。

3.对于需要使用图像检测和智能计量等新技术的企业,应充分了解相关设备的性能和使用要求,并经过认证后方可使用。

4.企业应建立定量包装计量工作台账和档案,记录与计量相关的信息,如设备购进和检定、校验记录、包装产品的定量计量数据等。

5.加强对包装产品的质量监控,定期对包装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并建立相应的检测机构和流程。

6.严禁使用假冒伪劣计量器具和故意掺假、掺劣材料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针对包装产品的定量计量,应确保计量数据与产品实际情况一致,严禁进行虚报或误报。

8.加强对包装材料的质量控制,确保材料与产品的匹配性,并对所有材料进行合格评定。

9.加强对包装产品的质量追溯,建立相应的追溯体系,以方便查找问题产品的来源和流向,确保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

10.鼓励使用标准化包装材料和容器,并对符合国家标准的包装材料进行认证和标识。

11.加强对包装产品的售后服务,及时响应用户投诉,并对问题产品进行退换货处理。

四、监督与管理1.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定量包装计量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规定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并公布处理结果。

2.建立投诉举报机制,鼓励消费者积极参与对不合格产品的投诉和举报。

3.对违反定量包装计量管理规定的企业,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停产整顿等措施,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法律责任。

4.加强与计量检测机构和标准化组织的合作与交流,共同制定和完善定量包装计量的技术标准和检测方法。

产品包装管理规定

产品包装管理规定

产品包装管理规定我们平时很经常会接触到包装,那么包装的管理规定又有哪些呢?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产品包装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产品包装管理规定1. 目的为保证安全生产,防止出现安全事故,保证产品质量,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产品包装有关的部门和人员。

3. 术语产品:指公司生产经分析合格的产品。

4. 职责4.1 生产车间负责产品的包装;4.2 仓储处负责包装物的验收和管理;4.3 供销处负责包装物的采购;5. 工作程序5.1 包装物的采购供销处根据公司采购计划采购包装物,供方必须是国家定点危险品生产单位,采购时应索取供方定点生产证书复印件和国家质检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的检测合格证,具体执行《物质采购管理规定》。

5.2 包装物的管理5.2.1 包装物的验收采购的包装物经仓储处保管员和业务员按《物资入库管理规定》和5.1要求后办理入库手续,并做好标识。

5.2.2 包装物的管理包装物入库后,保管员应保持包装物存放场地整洁,不得与其他物资混放,防止发生化学污染。

5.3 产品包装5.3.1 固体产品的包装一定要有明显牢固的标志,内容包括:生产厂家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标准号、等级、生产日期、批号和净重,并有“危险品”标识、产品合格证。

5.3.2 包装管理:(1)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配备安全设施。

(2)包装时应按计量标准进行包装,误差不得超过规定范围。

(3)保持包装场地的清洁,不得有杂物和其它化学危险品。

(4)包装厂房必须通风,保持空气清新,防止出现空气爆炸。

(5)规范码放,标识明确,并附有产品合格证。

5.3.2 液体产品的包装5.3.2.1 对于液体产品包装容器,一定要有明显牢固的标志,内容包括:生产厂家名称、产品名称、商标、产品标准号、等级、生产日期、批号和净重,并有“腐蚀性物品”的标志。

5.3.2.2 产品储罐一定要有明显牢固的标志,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产品标准号、等级、并标识“腐蚀性物品”。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2 在检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时,应当充分考虑水份变 化等因素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产生的影响。
–对因水分变化等因素导致净含量变化较大的定量包装商品, 如面粉、肥皂等商品,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在规定条件 下商品净含量的准确性。
计量检验
测量不确定度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结果的扩展不 确定度不应超过0.2T,其置信水平为95%。 其中置信水平与测量仪器和检验方法有关。 影响不确定度的因素包括测量仪器的最大允 许误差和重复性等计量特性、包装材料的变 化,以及由于在液体中不同的固体数量或者 温度的变化引起的密度波动等。
术语和符号
批量 batch
–检验批包含的单位商品数。
样本单位 sample unit
–从检验批抽取用于检验的单位商品。
样本 sample
–样本单位的全体。
样本量(也称样本大小) sample size
–从检验批中抽取,能够提供检查批是否合格的信 息基础的定量包装商品的数量。
术语和符号
计量要求
计量要求
计量要求
净含量的计量要求
注:
–a对于允许短缺量(T ),当Q≤1kg或Q≤1L时, T值的0.01g或ml位修约至0.1g或ml;当Q>1kg 或Q>1L时,T值的0.1g或ml位修约至g或ml;
–b以标注净含量乘以1%,如果出现小数,就把 该数进位到下一个紧邻的整数。这个值可能大 于1%,但这是可以接受的,因为商品的个数为 整数,不能带有小数。
–b) 对于检验批包含9% 的短缺性定量包装商品。
计量检验
检验实施
总则 1计量监督检验应执行确定检验批、检索抽样方案、抽
取样本、检验样本和评定检验结果等程序。样本的抽取 一般应在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或销售商仓库进行。 2确定检验批

计量销售未标注净含量的预包装食品行为的法律界定

计量销售未标注净含量的预包装食品行为的法律界定

计量销售未标注净含量的预包装食品行为的法律界定摘要:《食品安全法》将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确定为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范畴,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在食品安全监管实践中,却经常出现以计量销售方式经营预包装食品情况,对此,在监管部门之间或者监管部门内部存在不同的认识,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预先定量包装的,才是预包装食品,计量称重的不算,只要采用计量称重销售的都是散装食品。

另一种观点是:无论采用何种销售方式都不应影响到是否是预包装食品的定义。

因此,执法部门对计量销售预包装食品的情况进行法律上探究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净含量法律界定1.预包装食品定义中“预先定量”的界定GB7718-2004,将预包装食品定义为“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2009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定义了预包装食品,即“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2012年开始执行的GB7718-2011,将预包装食品定义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从上述三个定义,我们可以对预包装食品进行准确界定。

1.1须“预先定量”这是与散装食品的根本区别。

散装食品的定义,目前我国尚无法律法规或者标准层面的规范。

主要依据是卫生部于2003年印发的《关于印发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180号)。

在这一规范性文件中,将散装食品定义为“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

笔者认为,借鉴国际法规对预包装食品的“预先定量”作时空上的特征分析可作执法指导。

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国际建议第87号)《预包装商品的量》规定:1.1.1预包装商品(Prepackaged product):对消费者而言,预包装商品是指销售前预先用包装材料包装好,并有预先确定量值的商品,无论包装材料完全或者部分封装商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2024年定量包装计量管理规定

2024年定量包装计量管理规定

2024年定量包装计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定量包装计量管理,确保商品定量包装的合理性、准确性和公平性,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的定量包装商品。

第三条定量包装商品是指在商品包装上印有限定净含量或者净重量的商品。

第四条定量包装计量管理是指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或者净重量进行计量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二章计量检定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或者净重量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应当确保其使用的计量器具具有合法的计量检定证书,并定期进行计量器具的检定。

第七条计量检定应当由具备计量检定资质的机构进行,计量检定结果应当合法、准确、公正。

第八条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在计量检定结果有效期内,不得更改、篡改或者伪造净含量或者净重量的信息。

第三章包装标识第九条定量包装商品包装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注净含量或者净重量的数字和单位,并与计量器具的读数一致。

第十条定量包装商品包装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商品名称;(二)生产者名称或者进口者名称;(三)生产日期或者保质期限;(四)净含量或者净重量的数字和单位;(五)生产地址或者进口地址;(六)食品类商品的成分表。

第十一条定量包装商品包装标识不得包含虚假、夸大或者误导消费者的信息。

第十二条定量包装商品包装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活动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环节的监督,对涉及虚假、夸大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定量包装商品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定量包装商品的监测体系,定期对市场上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监测,并公布监测结果。

第五章处罚和责任第十六条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提供虚假、夸大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定量包装商品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暂停生产、销售、进口活动。

食品安全 包装、贮运执行标准和适用原则

食品安全 包装、贮运执行标准和适用原则

1范围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规定了本公司食品的包装、贮运执行标准和适用原则。

2执行标准适用原则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指导性技术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930.1 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剂卫生标准GB 14930.2 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消毒剂卫生标准DB11/Z 352 奥运会食品安全执行标准和适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年5 月30 日)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导性技术文件。

3.1包装容器及材料packaging container and material直接接触或可能接触食品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纤维、玻璃等包装材料和容器。

3.2纸包装paper packaging用纸或纸板为主要原材料制成的包装制品。

3.3竹、木包装bamboo or wood packaging用竹、木材为主要原材料制成的包装制品。

3.4金属包装metal packaging用钢、铁、铝等金属或合金材料制成的包装制品。

3.5陶瓷包装ceramic packaging以陶瓷材料制成的各种包装制品。

3.6搪瓷包装enamel packaging以搪瓷材料制成的各种包装制品。

DB11/Z 445—200823.7塑料包装plastic packaging用聚乙烯、聚丙烯、聚酯、聚碳酸脂等塑料材料制成的包装制品。

3.8纤维包装fibre packaging以植物纤维为原料制成的包装制品。

3.9橡胶包装rubber packaging以天然橡胶或合成橡胶为主要原料制成的包装制品。

国家质检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文件编号:产生日期:2005-05-30发布机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和
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12.29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4号
•【施行日期】2010.12.29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34号)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为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按照国务院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对制定发布的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截至2010年11月现行有效规章共计178件,同时决定废止规章7件。

现将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和废止部分规章目录予以公布,废止的规章自公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废止部分规章目录附件1:
附件2:。

(完整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5号)

(完整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5号)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发布日期】 2005-05-30【生效日期】 2006-01-01【效力】【备注】《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日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文件编号:产生日期:2005-05-30发布机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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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
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着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4中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

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4的规定。

第十条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对因水份变化等因素引起净含量变化较大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在规定条件下商品净含量的准确。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计量监督检查时,应当充分考虑环境及水份变化等因素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产生的影响。

第十三条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检查进行的检验,应当由被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进行。

检验定量包装商品,应当考虑储存和运输等环境条件可能引起的商品净含量的合理变化。

第十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使用商品的包装时,应当节约资源、减少污染、正确引导消费,商品包装尺寸应当与商品净含量的体积比例相当。

不得采用虚假包装或者故意夸大定量包装商品的包装尺寸,使消费者对包装内的商品量产生误解。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自愿参加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保证计量诚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的要求,对生产者进行核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颁发全国统一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允许在其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全国统一的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

第十六条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责令其整改,停止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拒绝整改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本办法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检验的机构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取消其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检验工作的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检验数据的。

(二)违反《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进行计量检验的。

(三)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开展计量检验的。

(四)擅自将检验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的。

(五)利用检验结果参与有偿活动的。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预包装商品是指销售前预先用包装材料或者包装容器将商品包装好,并有预先确定的量值(或者数量)的商品。

(二)净含量是指除去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商品的量。

(三)实际含量是指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通过计量检验确定的定量包装商品实际所包含的量。

(四)标注净含量是指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在定量包装商品的包装上明示的商品的净含量。

(五)允许短缺量是指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的最大允许量值(或者数量)。

(六)检验批是指接受计量检验的,由同一生产者在相同生产条件下生产的一定数量的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或者在销售者抽样地点现场存在的同种定量包装商品。

(七)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是指由同一生产者生产,品种、标注净含量、包装规格及包装材料均相同的定量包装商品。

(八)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也称C标志,C为英文“中国”的头一个字母)是指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式样,证明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的计量保证能力达到规定要求的标志。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同时废止。

附表1: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
附表2:
标注字符高度
附表3:
允许短缺量
注:*对于允许短缺量(T),当Q n≤1kg(L)时,T值的0.01g(ml)位修约至0.1g(ml);当Q n>1kg(L)时,T值的0.1g(ml)位修约至g(ml);
**以标注净含量乘以1%,如果出现小数,就把该数进位到下一个紧邻的整数。

这个值可能大于1%,但这是可以接受的,因为商品的个数为整数,不能带有小数。

附表4
计量检验抽样方案
注:1.本抽样方案的置信度为%;
2.本抽样方案对于批量为1~10件的定量包装商品,只对单件定
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进行检验,不作平均实际含量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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