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联动调解机制规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联动调解机制规程
为了及时、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规范适用法律的统一性,最大程度保护受害人利益,减少事故车辆损失,促进交强险赔偿方便、快捷,加强涉及交通事故案件赔偿有关部门的配合并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及时化解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赔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安部《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德州市公安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乐陵市人民法院、乐陵市交警大队、乐陵市及周边地区各经营车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乐陵市各运输公司共同建立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联动调解机制。其操作程序如下:
一、发生交通事故,首先要由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处理,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并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二、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接到当事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并对相关当事人及现场证人制作笔录。当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不得以事故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由,拒绝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按照当事人的陈述确定举证责任,并根据相关证据确定事故责任。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依法及时将肇事车辆予以扣留以便收集证据,并查明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支配人、挂靠单位、驾驶员与机动车所有人的法律关系等情况及肇事车辆是否参加机动车交强险、参保的保险公司和责任限额、保险种类等有关情况,并责令驾驶员提供保险单复印件。
四、对被扣留的车辆进行检验鉴定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依法送达检验结论时,应告知各方当事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返还机动车的时限,并告知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或诉讼财产保全。
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代理人为防止赔偿义务人转移财产,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赔偿义务人肇事车、存款、债权、保险款等法律允许的可以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或诉讼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定并依法采取措施。
五、对于人民法院扣押肇事车辆的,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扣押车辆同等价值现金担保的,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可以变更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
对于人民法院扣押肇事车辆的,如果机动车所挂靠的运输公司书面提供担保,并足以证明有担保能力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可以酌情考虑减少肇事车所有人提供担保金的数额并变更保全措施使其运营。
对于人民法院扣押肇事车辆的,如果机动车所有人要求提供保险单做为担保的,人民法院通知保险公司对该保险单予以核实,并查明是否存在拒赔情形。核实无误后,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和保险情况酌情考虑减少肇事车所有人提供担保金的数额并变更保全措施使其运营。对担保金以外不足部分的赔偿,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其保险款,并向保险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由保险公司直接通过法院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
对本条第二、三项,如果受害人住院急需医疗费,肇事车所有人提供担保金的数额应以按事故责任的范围内保障受害人的治疗为准。
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前或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应通知各方当事人,有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适用行政调解或根据事故案情无调解可能的,及时告知、引导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民三庭咨询、立案,便于当事人及时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为人民法院创造一个案件的最佳受理时机。
七、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公安部《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人民法院受理诉
讼前告知当事人,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不再受理复核申请或对正在复核的终止复核。
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根据案情需要,可以邀请人民法院、保险公司、运输公司一起参与调解,人民法院、保险公司可以提供调解的参考意见。
对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调解已经达成协议或自行协商达成的协议,但暂时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的形式要求人民法院对协议内容予以确认。人民法院经审查该协议不具有无效、可撤销、变更情形的,可依法认定有效,并据此作出民事调解书。在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周第一个工作日将上一周内在本辖区内可能涉及诉讼的交通事故及其相关情况,向人民法院民三庭通报一次。民三庭接到通报后,及时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办案人员沟通,了解每一个案件必须参加诉讼的加害车辆的驾驶员、车主、挂靠单位和保险投保等情况,从而避免了受害人在诉讼时错列、漏列诉讼主体而造成诉讼时间的拖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人民法院民三庭两个部门一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对交通事故案件的法律适用、赔偿标准统一认识,对两个部门涉及的疑难案件及两个部门在工作配合、衔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研究对策,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十、乐陵市及周边地区各经营车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乐陵市各运输公司确定专门的交通事故赔偿联动调解机制联系人,该联系人系本部门专职处理交通事故且业务精通的人员。联系人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人民法院民三庭的办案人员熟悉该机制运行的操作程序,并制订通讯录和联系方式,互相联系,定期沟通,按照交通事故赔偿联动调解机制操作程序处理案件。
十一、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期间适用法官释明权,加强诉讼指导。针对以那些赔偿主体为被告、当事人如何进行诉讼请求、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如何举证等情况耐心解释,指导当事人依法作出符合法律的诉讼请求并提供相应证据。
十二、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通过电话与保险公司联系人取得联系,组织相关理赔材料直接送达保险公司,对于外地保险公司采取邮寄或传真方式。由保险公司对交强险核算完毕后,联系人及时与法官沟通,法官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