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率的思考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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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率的思考与建议
98对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率的思考与建议
徐汉峰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 湖北孝感432000)
2002年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联合修改制定的《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简称《修订》(财政部.财统[2002]5号关于印发《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的通知,四川会计,2002年第6期)有一个修正指标叫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权数12分值)。

计算公式:资本保值增值率= 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年末所有者权益/ 年初所有者权益x100%,该指标是反映国有资本金保值及国有资本金增值的绩效指标。

但某些问题函待修改完善。

一、客观因素界定不够明确建议明确客观因素
何谓客观因素?据《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指标解释》(1999年7月19日财统字[1999] 3号)指出:本年末所有者权益扣除的客观增减因素,是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国资企发[1994]98号)中规定的客观因素,具体包括国家资本金及其权益因客观因素增加额和国家资本金及其权益因客观因素减少额两大类。

其中,扣除的各种客观因素增加值有:(1)国家投资等增加国家资本金。

(2)国家专项拨款及各项基金增加的国家资本公积。

(3)按规定税收返还或专项减免增加的国家资本金及资本公积。

(4)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增加的国家资本公积。

(5)住房周转金转入增加的国家资本公积。

(6)接受捐赠增加的国家资本公积。

(7)清产核资增加的国家资金及其权益。

(8)其他。

扣除的各种客观因素减少值有(1)经专项指标核减国家资本金及其权益。

(2)按国家规定重估(评估)减少的国家资本公积。

(3)无偿划出或分立减少的国家资本金及其权益。

(4)清产核资核减的国家资本金与资本公积。

(5)其他。

(章家瑞,孙宪源. 关于国有资本金绩效评价体系的探讨与改进, 工业会计,2002年第4期)但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政策原因、战争原因、投资环境、市场环境诸因素的变化而导致的经济损失是否属于上述(3)(4)(5)三种扣除客观因素减少值?笔者认为:要准确的评价国有企业的经营绩效,就必须把资本增加或资本减少所导致的变动额予以扣除,因为投入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并不是国有企业的经营绩效。

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属于客观因素,建议将自然灾害等无法抗拒事件所导致的资本减少值在文本中明确确认为资本减少值,应从所有者权益中扣除。

二、负债未列入考察范畴建议将负债列为保值之列
“对一个企业的资产可以提出要求的权利,称为权益。

它由负债和业主权益两个部分组成。

”(娄尔行,王澹如.钱嘉福.资本主义企业财务会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84年第4期)在保值增值率中没有包含“负债”要素。

笔者认为在评价时应考虑“负债”要素,其理由是“负债”也有提出资产的权利。

比如:一个单位负责人在上任之初,资产总额600万元,无负债额,上任时会计方程式:资产总额600万元=所有者权益总额600万元。

若在任职期间里,向银行借款总额400万元。

此时会计方程式:资产总额1000万元= 负债总额400万元+所有者权益总额600万元。

如果该单位负责人离任时,难道保值额就是所有者权益总额600万元?那么这个400万元的“负债总额”就不该保值?“据1996年5月9日《人民日报》报道:全国预算内国有企业32.3万户,总资产约7.28万亿元,总负债5.17万亿元,负债率71%。

我国企业负债比率高,债务数量大,已成为人们共识。

”(郭泽光,郭冰.企业增长财务问题探讨, 会计研究,2002年第7期) 所以笔者认为应该将“负债”列入保值之中,企业既要保住国有资本金不亏本,又要保住负债不亏本,尤其是不能亏国家的贷款。

所以建议改“所有者权益”会计要素为“权益”会计要素。

三、保值增值要素不明确建议区分保值要素与增值要素
要准确评价企业保值增值绩效,就要将所有者权益中的子会计要素分为两类:一类是“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保值要素。

另一类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增值要素。

“由于国有资产'所有者虚位',而导致对企业'经理监控弱化'的问题,造成普遍亏老本的局面”(易庭源.怎样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普遍存在。

笔者赞成保值就是“不亏老本”的观点。

保值就是要保证“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保值,对于“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增值要素,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允许发生亏本。

对于增值概念,“会计学收益表现为收入与费用的差额”,“而经济学收益最早被亚当.斯密定义为'财富的增加',也就是价值的增值”(伍中信, 吴战篪.企业财务目标的经济学分析,事业会计, 2002年第4期)“收入—费用=利润”会计方程式告诉人们:当一定时期的“收入>费用=利润”,这个利润就是增值;当一定时期的“收入一费用=0”,这个0就是保值;当一定时期的“收入<费用=亏损”,这个亏损就是减值。

所以会计学上的增值计量与确认较为直观简明、便于计算。

但经济学上的增值认为财富的增加就是增值,因为“财富”二字既包括物质财富又包括精神财富,物质财富一般表现为企业的有形资产,而精神财富则往往表述为无形资产—商誉等等。

由于这类无形资产在会计上的计量性较差,价值弹性较大,不可计入增值范围,与现行会计制度的核算要求是一致的。

所以被评价对象在生产经营期内发生的亏本可以在“增值”子会计要素内亏本,亏本只能亏企业增值,但不得在“保值”子会计要素内亏本。

亏本不能亏国家资本金。

四、账面数值缺乏公正性建议采用公允价值作为考察指标
《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指出:“评价基础数据核实确认的范围主要是企业提供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等财务会计信息资料。

”(财政部.财统[2002]5号关于印发《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的通知,四川会计,2002年第6期)同时指出“对评价基础数据的确认,要坚持谨慎性和重要性原则,避免被评价企业主观意愿的影响。

”因为企业在一定期间或单位负责人在任期里可能受诸种因素的影响,财产物资的价值可能有高估或低估的现象,必然会导致权益数值的增加或减少,用这种高估或低估了的财产价值去评价被评价对象的业绩,肯定缺乏可比性、严肃性。

为了回避这种现象的发生,一定要采用公允价值予以计量与确认。

“从辽宁省39家破产企业中的资料可以发现,资产评估值与资产变现值之间的差额为23.8564亿元。

其中:中直企业的资产变现程度只有28.79%”(刘永泽等.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研究, 财经问题研究,2002年第7期)所以国家一般规定:资产的变现价值不应该低于资产评估价值的80%。

保证其保值增值率指标具有公正性。

五、离任审计时应将年末/年初改为离任时点/上任时点
当单位负责人在任期里的考察指标可以用“年末/年初”,如果—任单位责任人离任时,其保值增值率的计算口径应以这一任单位负责人上任时点的权益与该单位负责人离任时点的权益相比。

建议将“年末/年初”改为“离任时点/上任时点”,正确评价单位负责人的业绩程度与贡献大小,“完全凭数字说话,铁面无私。

”奖惩分明、知人善任。

六、恢复指标权数或提高指标权数
在1999年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和国家计委联合发布《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时对资本保值增值率设定指标权数16分值。

而2002年2月五个部委修改制定的《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对资本保值增值率设定指标权数12分值。

笔者认为这个12分值设定太低,影响力太小。

其理由是单位负责人的主要精力应放在权益保值上,在保值的基础之上再去求增值。

连保值就谈不上,还谈什么总资产报酬率、总资产周转率、已获利息倍数、销售增长率、资本积累率等。

笔者认为企业或单位责任人最核心的能力或是最根本的能力就是保值能力。

在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普遍存在亏损的状态下,建议提高保值增值率
的指标权数,将12分值恢复到16分值或提高到16分值以上,提高保值增值率考核指标的地位与作用,强化单位负责人保值增值观念。

根据六点思考,笔者建议改“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后年末所有者权益/年初所有者权益x100%”为“权益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期末(离任时点)平均权益/期初(上任时点)平均权益X100%”,提高该评价指标的客观公正性。

说明:1,本篇文章已在《高等职业教育------天津职业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上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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