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权的保护【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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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文献综述

法学

行政诉权的保护

行政诉权出现在我国上世纪八十年代,作为一项法权,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它标志着中国人主体意识的觉悟,表现出中国社会对法治的渴望。然而在我国,由于法治本土资源缺乏,行政诉权的生长和发展极其艰难。行政诉权意识的欠缺以及行政诉权保障机制的不完善,都严重地制约着行政诉权的发展。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为保障行政诉权有必要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进行重新审视。

(一)研究意义

笔者认为,研究如何完善我国行政诉权,有以下意义:

第一,行政诉权隐含着公民与政府的平等。司法程序是一种两者对抗的程序,没有两者地位的平等,就不可能有中立的裁判,通过对本课题研究,塑造公民与政府间新型平等关系。

第二,通过完善我国行政诉权,在更大范围上保障公民的行政权益,当公民的行政权益受到违法行政的侵害时,公民可以通过行政诉权要求停止侵害,使其权益得到法律保障。

第三,行政诉权也是政府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径。通过对本课题的研究,合理借鉴国外的行政公诉制度来维护公共利益。

第四,通过对行政诉权完善的研究,明确政府启动司法程序,请求对生效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予以确认,并通过司法强制力付诸实施,从而达到行政目标。从而得出行政诉权是政府实现行政目标的手段。

第五,对于该论题的研究最终要服务于我们的法制现代化建设,特别是借鉴国外法律的有益成分来不断推进中国当代的法制建设。

(二)资料来源和范围

1、图书馆馆藏图书

在图书馆馆藏图书D类政治法律类中搜索到以下相关资料:薛刚凌著《行政诉权研究》;马怀德著《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胡芬著《行政诉讼法》;张树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胡建淼主编《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方向》等书籍。

2、期刊数据库检索

主要利用CNKI数据库(china national knowledge infrastructure)。数据库访问地址为。

在使用上述数据库搜索的过程中,笔者选择哲学政法类期刊,在“摘要”字段中,以“行政诉权”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文章结果显示有10多篇相关论文,对笔者有直接参考价值的论文有:邓建芳、苗朝霞著《浅议我国行政诉权的实现》、乔继东著《行政诉权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王仰文著《行政诉权保护难题的解决之道》、郭昕著《行政诉权保护之浅见》、杨玉玉著《行政诉权基础理论浅析》、刘恒著《行政诉权面临的若干问题及对策》。

(三)文献简介

1、薛刚凌教授在《行政诉权研究》中从诉权及行政诉权的概念入手,探索了行政诉权的起源及形成的历史过程,论证了行政诉权存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阐述了行政诉权的直接价值和简接价值,研究了行政诉权的多种类型,探讨了行政诉权如何运作和如何保障行政诉权的实现。然而本书在行政诉权对具体制度和实践的指导性研究略显不足,侧重探讨的是行政诉权的理论问题。部分地方论述也过于简单,如在行政诉权与相关概念的比较中以及在论述保障行政诉权实现的其他条件时,作者在作某些论述时只有一两句话。显得不够明确充分。另外,资料有些陈旧,作者引用的一些资料陈旧,当然并不是说陈旧的资料就过时,其中表达的思想可能是非常进步的。但对于读者来说,有更新的资料可以引用。

2、马怀德教授在《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中以改革行政诉讼制度为司法改革的突破口,马教授认为,司法改革是一个庞大的社会工程,面对这样一种头绪纷繁的司法问题的现状,全面开发是不现实的,目前在中国只能选择一些突破口,而行政诉讼就是这样一个突破口。本书着重论述了三项改革:首先,法官改革,即改革法官制度,确保法官只服从法律。其次,法院改革,即改革法院审判体制,确保独立公正审判行政案件。再次,法律改革,即修改行政诉讼法,完善行政诉讼制度。该著作资料翔实,内容丰富,但很多改革建议是借鉴国外的理论,与我国实际不相适应,所以短时间内以我国现状难以得到实施。

3、江必新教授在《关于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资格问题》中提出传统的起诉条件及原告适格理论的着眼点在于防止滥诉和耗费成本。一个案件是否受理,主要看这个公民在诉讼中是否有诉讼利益存在,如果没有,就没有必要让他进入诉讼程序。然而公益诉讼是为了纠正公共性不当行为,这些行为却与提起诉讼的人没有个人利益关系,因此,就需要削弱原告适格理论的阻却,放宽原告诉讼资格。本书对传统原告资格的问题进行深入分

析,提出了应该放宽原告资格的建议,不足之处在于理论的论证上不够严谨,细致。关于原告资格与行政诉权的关系有待进一步探讨。

4、左为民教授在《公民诉讼权:宪法与司法保障研究》中提出司法制度设计和改革首先要求在观念层面上应当鲜明地将主体性理念作为其出发点和落脚点;其次应当进行制度规范的建构和改革,以保障司法主体性理念的践行。该书提出的司法主体性理念非常值得认可,然而却没有提出具体可行的方案。

5、姜明安教授主编的《外国行政法教程》中指出:英国普通法的起诉资格因诉讼种类不同而不同,其中公法关系的目的不在于保护个别公民的权利,而在于促进公共利益。英国法院在公共关系中对起诉资格的要求比司法关系要宽;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6节第4项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规章或裁决令的提议方富有举证责任。除非已研究了全部案卷或案卷中由当事人引用且有可能性、证明性和实质性证据支持的那部分内容,否则机关不得实施制裁,也不得发布规章和命令。”美国司法审查时原告资格的标准现在已经演变成了事实不利影响标准,即相对人只要利益受到所指控的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他就具有了原告资格,而不管有无法律规定。该书对英美法国家行政诉讼制度的介绍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研究资料,不足之处在于该书出版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时隔已久,其中很多制度也已经修改,所以有些制度已经不能作为我们研究的依据。

6、德国著名行政法学教授胡芬在《行政诉讼法》中系统而又详尽地介绍了德国的行政诉讼制度,表现出诉讼法的意义在于实现人权与民权的模式。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同中国相比,德国的(非宪法性)公法争议接受法院审查的范围要宽泛的多;在诉的类型上,德国行政诉讼法详细规定了具体的诉讼类型,以便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时有适当的诉种可供选择来获得法律的保护。即使当事人未选择适当的诉种也不否定诉的适法性,而且行政法院第88条还规定:“法院不得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进行裁判),但不受申请表述的限制”。诉种的分类规范了行政诉讼程序,而不会对原告造成任何负担。此外,还有几种属于预防性法律保护的诉种,这些都是未见于我国行政诉讼规定的法律保护方式。该书对德国行政诉讼制度的详尽描述,对笔者研究和借鉴国外的行政诉讼制度有很大帮助。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很多制度也有不完善之处,也需要改革。

7、日本学者盐野宏在《行政法》中指出:在撤销诉讼中,不得以无关于自己利益的违法为理由来请求撤销。并且日本的行政案件诉讼法中还规定了民众诉讼。即国民请求纠正国家或公共团体不符合法律的行为,并以选举人的资格或与自己在法律上利益无关的其他资格提起诉讼,该书对于日本行政诉讼制度的详尽介绍给了笔者很大的启示。

(四)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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