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学论文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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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其基本含义是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随着诉讼理论的发展,证据裁判原则的内容不断的发展与充实。在实行自由心证的大陆法系国家里,普遍实行证据裁判原则。它要求裁判的形成必须达到一定要求的证据为依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证据裁判原则是抑制肆意形成自由心证的重要装置。离开证据裁判原则的制约,就很难形成合理的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在证据制度的发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证据制度应是神示证据制度,也就是透过宣誓、水审、火审、决斗、卜卦、抽签等“神意”的启示来获悉相关案件的真实情况。现在看来,这一“制度”的理念太过虚无,更妄论那些将人投入河中、让人从沸水中捞出物品等审判方式的残忍,完全漠视了人的基本权权,堪称为另类的“酷刑”。
所以,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思想的进行,以往的神式证据制度在合理性和真实性等方面都受到人们的质疑和否定。为了寻求更理性、客观的审判方式,而推出了证据裁判原则,通过用物证、书证和人证等证据方法来更为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由于法治与理性对刑事裁判的必然要求和对神式证据制度的否定,以及其本身的准确性、合理性、客观性等一系列的优点,使证据裁判原则日益受到肯定,目前已然成为大多数国家所认可的一项刑事诉讼原则。
大体说来,证据法的原则是在运用证据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的准则。这些原则的功能在于将证据法的保障认识的真理性和正当性这一基本作用进一步细化,是认识的真理性和正当性在原则层面上的基本要求。简单地说,演变至今,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已经较为完整全面,它主要包括有:证据裁判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和自由心证原则。其中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直接言词原则是指对于证据的调查必须由裁判者直接进行,而且必须以口头的方式进行;自由心证原则是指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由裁判者根据自己的内心信念进行合理的判断,法律对此不预先加以规定。证据裁判原则和自由心证原则是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应当遵循的原则,而直接言词原则是对证据进行调查时应当遵循的原则。
在实行自由心证的大陆法系国家里,普遍实行证据裁判原则。它要求裁判的形成必须达到一定要求的证据为依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由此可看出,证据裁判原则是抑制肆意形成自由心证的很重要的约束装置。它不仅要求法官必须依证据而为事实之认定,同时,对于一定之证据限制法官为自由心证,如无证据能力、未经合法调查,明显与事理有违或认定事实不符之证据,也不得作为自由心证之依据。概言之,离开证据裁判原则的制约,就很难形成合理的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一、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含义
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同时,随着诉讼理论的发展,证据裁判原则的内容也不断的发展与充实。对于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含义,可概括为:
①对事实问题的裁判必须依靠证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诉讼证明中的事实问题的裁判应当依据证据,这是证据裁判的基本含义。因此,证据裁判原则更准确的表述应当是:对于要证事实,没有证据就等于没有该项事实。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也有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就鲜明地体现了证据裁判原则的此项要求。
②裁判所依据的必须是具有证据能力。
一项材料,即使对裁判非常有价值,倘若没有进入法律的视野,也不具有任何裁判上的
实质意义。因此,在诉讼证明中的证据必须永远是法律规范下的证据,而不可能是事实意义上的证据。无论对证据的证明能力是依据法律规则作出判断,还是任由法官裁量,证据裁判原则所依据的证据都必然是实质上具有证明能力的证据。另外,从证据法的发展趋势看,世界各国普遍在追求一种正当性基础上的真理性,不但要求法庭调查的证据必须具有事实上的关联性,还必须同时具备法律上的可采性。
③裁判所依据的必须是经过法庭调查的证据。
这是证据裁判原则对裁判者认识方式的要求。证据裁判原则的核心是裁判者对事实的认识必须以证据为根据,而从可能性上看,裁判者对证据的认识可能有很多种方式,因为不同的认识方式直接影响着裁判者着认识的准确程度,所以在现代诉讼制度下,讨论证据裁判原则不得不涉及其必然包含的认识方式问题。
二、证据裁判原则的规范意义
①由于证据直接影响着裁判者的判断,有必要将裁判者据以形成判断的证据限定在具有较大可靠性的范围之内,以便保障认定案件事实的真理性。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类的实践经验表明,对于认定事实,单纯靠凭空猜想、推测、灵感等,是无法得出理智的结论的。尤其是涉及到人的生命、自由的诉讼,更应理性地对事实进行认定。然而,在时光不能倒流的前提条件下,认定案件事实,只能依靠事实发生时作用于外界所产生的或者遗留在外界的痕迹、印象等来认定,而这些痕迹或印象,就是可以用作证据的东西。对于众所周知的案件事实、法院确定判决所确认的案件事实、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自认的案件事实等,由于其真实性已经得到了确认或者是当事人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所以许多国家包括我国的法律规定毋庸再以证据来证明,而直接作为判决的根据。但是,当事人提出合理和充分的反证、发现了新的事实、撤回或撤销自认等情况除外。
②基于对人权的尊重,不得不放弃过分强调查明事实真相的一维价值观而寻求与人权保障观念的调和。
认定案件事实是否正当,主要是看认定案件事实是否是在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利的情况下进行的。把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和依据,就为当事人提供了统一的游戏规则。相反,如果可以在证据之外认定事实,那么,我们就无法约束裁判者的任性和恣意,也就无法保护公民的正当利益。这一个规范上的要求可以保证认定案件事实的正当性,避免法院做出突袭判决,并且强调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证据应值得当事人信赖,以此来赋予和增强判决的说服力和正当性。
③随着新兴经济分析法学理论的传播,法庭调查的证据必需凝练、集中,而非漫无边际,具有证据能力。
所谓证据能力,是指作为法院认定事实或判决根据的证据须具备的要件或资格。通常情况下,必须同时具备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证据才具有证据能力或可采性。但是,即使具备了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证据,并非就具有证据能力或可采性,诸如在调解、和解中当事人所作的陈述、自认等在以后的诉讼中不得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证据的提出或使用将造成诉讼显著不公平或迟延,则排除该证据的使用;对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超出举证时限所提供的证据,也将不被法院采纳等等。
三、证据裁判原则的适用
我国的法律规定,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要依靠证据,但对于程序法事实,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实际上,按照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对于诉讼中任何事实的认定,都应当有证据作基础。我国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对程序法事实进行证明,但《形事诉讼法》第29条却明确规定了有些程序法事实的法律效果,对于这些程序法事实,仍然需要证据证明后才能认定。
证据裁判原则要求以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基础,但什么样的东西才能作为证据,从神示证据制度到法定证据制度,再到自由心证制度,差别是相当大的。从现在的证据法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