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租赁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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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租赁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租赁项目的租后资产管理,保证租赁资产质量,完善公司资产管理工作体系和租赁项目租金收取过程中的工作程序,进一步提高租后资产管理工作的制度化、精细化和系统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涉及公司正式签约并进入项目实施阶段的所有租赁项目,同一客户名下的不同租赁项目应合并管理。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三条业务部是租赁资产管理工作的操作主体,负责项目实施阶段的推进,负责租金的催收和调整的通知,负责起租客户的日常巡视,确保项目运作的安全无误。

第四条财务资金部负责及时通告与租金管理工作相关基准利率变动信息,负责租金金额核对、租金变更与调整以及罚息金额的测算与确认,并负责与租金相关的财务账务及票据确认与处理。

第五条风险管理部是租赁资产管理的主体,负责项目运作的配合、监督及内外部协调,参与预警处理、负责出险处理

以及项目核销。

第三章起租流程

第六条业务部通过《租赁项目跟踪表》将进入项目执行阶段的项目信息进行记录,每周将最新的项目实施进度信息发送至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对信息进行汇总并及时将最新信息发送给公司领导并抄送风险管理部和财务资金部。

第七条明确起租日后三个工作日内,风险管理部应制作《起租通知书》,由财务资金部对其中的起租要素信息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交由综合管理部完成用印及登记手续。

第八条《起租通知书》正本由业务部交送客户,财务资金部、风险管理部、业务部分别留存一份复印件。原则上起租工作应在起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租金变更的程序由财务资金部通知风险管理部发起,《租金变更通知书》的制作及寄送流程同《起租通知书》。

第十条起租通知完成后,业务部将一份合同正本与《起租通知书》一起寄送客户,其余的合同正本及项目的所有权证明相关文件交由风险管理部并登记入册保管。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客户回访

(一)按照客户回访的目的和性质,客户回访分为常规回访和指定回访:

1.常规回访是指由业务部安排的起租后定期对客户的现场考察和巡访;

2.指定回访是指根据项目特定情况需要安排对指定客户进行针对性的现场考察和巡访,指定回访的特定情况包括客户出现异常情况(含租金逾期、重大事故\事项、预警等)、风险管理部安排的抽查、领导指定的回访等。

(二)正常情况下,所有租赁期内的客户每年安排常规回访不得少于4次,指定回访按照风险管理部每季度制定的客户回访计划执行;

(三)常规回访可采用的方式包括现场访谈、通讯访谈、通过第三方验证等多种方式组合。指定回访必须通过现场访谈的方式进行;

(四)客户回访的内容主要包括客户的基本信息变动情况、整体运营情况、租赁资产的运营和使用情况、客户的重大决策信息以及其他需要了解的重大事项等信息;

(五)客户常规回访由参与的项目经理收集客户的最近一期季度财务报表,并填写《客户回访记录表》,交由风险管理部核后归档;

(六)指定回访由参与的风险管理部经理填写《客户回访记录表》,由公司领导审核后归档,并根据回访的结果做进

一步的指示。

第十二条文档管理

(一)根据文档的类别和重要程度,将归档文档分为一般文档和重要文档两类。一般文档是指项目调查阶段收集的客户基础资料、财务资料以及其他项目分析所需要的资料。重要文档是指项目实施阶段形成的合同、租赁物件的所有权证明文件、起租通知书以及其他可以证明我司债权人地位的必要文件;

(二)一般文档在项目起租后由项目经理整理,并用黑色文件夹装订成册,由业务部管理,保管期限不得短于项目的租赁期间;

(三)重要文档在项目起租后由业务部移交给风险管理部,由风险管理部登记入册后统一保管,保管期限应至少在所对应项目的债务全部回收之后。重要文档的借阅需要得到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的同意并进行登记以后方可。

第十三条租金管理

(一)租金管理是指常规的租金催收和核对工作以及逾期租金的催收和核对工作,因合同约定、基准利率变动等原因导致的租金变更工作依据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二)常规的租金催收工作由业务部进行。项目经理根据《起租通知书》或者《租金变更通知书》在相关租金到期前七个工作日填制《租金到期通知书》经审核后在一个工作日

内寄出;在租金到期前三个工作日,项目经理应电话或短信的方式与客户确认租金到期日等信息;金额较大的租金项目经理还应提前与客户了解资金安排情况;

(三)逾期租金催收工作由风险管理部进行,业务部需配合实施。逾期租金是指租金到期后经项目经理催收后,客户仍不履行租金支付义务的租金;

(四)一旦有逾期租金产生,项目经理必须立即通知公司领导、财务资金部、风险管理部,并启动逾期租金催收流程。项目经理应协助风险管理部同事填写《租金催收函》,并按照情况采用寄送或者现场送达的方式。租金逾期达到一定期限的应按照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进入预警处理等相关程序。

第五章租赁物件管理

第十四条登记管理

(一)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立的融资租赁登记系统中,申请办理常用户的登记资格并完成登记、查询和验证登记文件等相关工作;

(二)登记管理工作由风险管理部进行,风险管理部在合同签订生效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租赁物件的登记工作;

(三)风险管理部在项目复核时负责查询、验证拟租赁物件的登记状况。

第十五条保险管理

(一)起租后风险管理部负责验证租赁物件的投保情况;

(二)我司的租赁资产原则上都应投保财产险,保险险种不低于财产基本险,保险金额不低于项目金额,保险期限应覆盖项目租赁期限,保险第一受益人必须为我司;

(三)保单原件必须由我司保管至租赁项目结束。

第十六条使用和保管

(一)起租后的租赁资产按我司的要求安置和使用、专人负责保管,不得随意变更使用地点和用途,不得转租他人使用;

(二)我司不定期派专人检查租赁资产的使用状况,并形成检查记录。对于必要的租赁物件我司要求对方安装监控装置并实施监控。

第六章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预警处理

(一)预警征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租金逾期达到一个月以上或者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的租金催收事件。

2.通过第三方渠道得知客户有逾期未付的利息或银行贷款等。

3.客户有转让、联营、兼并、改制等重大事项征兆的,或者客户的主要领导人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客户还租意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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