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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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2•【字号】苏办[2007]19号•【施行日期】2007.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通知(苏办〔2007〕19号2007年5月22日)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作出了明确规定,提出了严格要求。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要求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严格控制我省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把思想认识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违反规定建设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追求和攀比办公场所豪华气派,是一种严重的铺张浪费行为,也是一种滥用权力的腐败行为。
这不仅浪费有限的财力和资源,加重人民群众负担,而且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
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是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传统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我省各地区、各部门在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少数地方和部门仍存在越权审批、违规使用建设资金、超标准建设党政机关办公楼等现象,助长了讲排场、比阔气的不正之风,群众反映比较强烈。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牢牢把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坚持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坚决抵制贪图安逸、追求享乐等不正之风,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高效廉洁机关、降低行政成本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把《通知》精神贯彻落实到位,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将有限的财力更多地用到改善人民生活、解决突出矛盾上来,在全省发挥表率作用。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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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办发[2004]12号【发布部门】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2004.06.16【实施日期】2004.06.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4]12号2004年6月16日)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政务公开的推行,对于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强对权力运行监督、促进机关作风转变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我省政务公开工作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政务公开的广度、深度和实际效果都有待进一步拓展和提高。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廉政建设,现就深化政务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政务公开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这是我们党在新形势下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推行政务公开,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扩大对外开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是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有效措施。
推行政务公开,有利于政府改进管理方式,进一步转变职能,提高行政效率,加快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六大精神上来,统一到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上来,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不断把政务公开工作引向深入,为富民强省、“两个率先”作出新的贡献。
公文函的排版格式范文2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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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函的排版格式范文24篇公文函的排版格式范文第一篇第二、公文具有特定效力,用于处理公务;公文具有行政机关赋予的特定的效能和影响力。
第三、公文具有标准的结构和格式,各种类型的公文都有明确规定的格式,而不是像私人文件那样主要靠各种“约定俗成〞的格式。
公文区别于其它文章的主要特点是公文是具有法定效力于标准各式的文件。
现代公文,主要指党政机关在实施领导和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标准体式的文书,是进行领导管理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也泛指各级各类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制订、使用的公务文书。
...意见是上级领导机关对下级机关部署工作,指导下级机关工作活动的原那么、步骤和方法的一种文体。
意见的指导性很强,有时是针对当时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发布的,有时是针对局部性的问题而发布的,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方法。
...工会外的组织和个人把工会当成工会委员会尚可理解,工会委员会工作人员那么不能简单地把工会委员会认定为工会。
下文是组织工会委员会批复,欢送阅读!组织工会委员会批复一:你单位报来的《关于申请成立工会组织的报告》已收悉。
...为统一中国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20某某年4月6日,中央办公厅、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公文函的排版格式范文第二篇______________________管委会:关于贵方___________日发布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单位愿意参加该工程的投标。
现予以确认!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签章):___________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注:此投标确认函请于___________日下午5时前通过特快专递、传真或E-mail等方式送___________管委会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于_____年_____月____日申请(写明:产品某某数量某某金额)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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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苏政办发[2009]176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76号2009年12月31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政府办公厅,为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挂省政府研究室、省政府参事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督查、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二)增加指导、监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
(三)将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口岸管理工作职责划入省政府办公厅。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起草省政府领导同志部分讲话稿和其他文稿。
(三)办理党中央、国务院及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送省政府的公文。
研究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政府请示省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四)督促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政府对国务院、省政府决定事项及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五)负责省政府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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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08•【字号】苏办发[2005]37号•【施行日期】2005.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办发〔2005〕37号2005年12月8号)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副县(处)级以上干部。
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担任非领导职务的相当于副县(处)级以上干部;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中层以上干部。
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一)本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和持股情况;(二)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房屋和参加集资建房情况;(三)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礼金、礼物情况;(四)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出国(境)留学、定居情况;(五)本人及其配偶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情况;(六)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受到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根据规定需要报告的有关从业及其变更情况;(八)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向组织报告的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其他重大事项;(九)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809fcce27fff705cc1755270722192e4536581b.png)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中共江苏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0.26•【字号】苏办发[2011]47号•【施行日期】2011.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1〕47号2011年10月26日)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为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全面落实《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务员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公务员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 加强公务员管理是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的迫切需要。
公务员队伍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治国理政的主体,承担着管理国家公共事务和社会事务的重要职能。
当前,我省正处在全面实现小康并向基本实现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进一步加强公务员管理,努力建设一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公务员队伍,对于全面贯彻“六个注重”、全力实施“八项工程”、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公务员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取得显著成绩,特别是公务员法实施以来,公务员管理工作日益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面向基层公开遴选、推行竞争上岗、构建科学考录机制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实施“5+X”能力培训工程等方面的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但面对新的形势,公务员法配套政策制度还不够健全,公务员能力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推进“两个率先”的要求,一些地方依法管理意识不够强、基础建设比较薄弱等。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500f7ca27fff705cc1755270722192e4536586c.png)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中共江苏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9.20•【字号】苏办发[2008]23号•【施行日期】2008.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8〕23号2008年9月20日)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实施范围1. 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进行岗位设置,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
2.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4.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db01421ee06eff9aef80789.png)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苏办发〔2014〕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暂行)。
第二条住宿费按《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条工作餐标准执行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以供应家常菜为主。
每人午餐不高于80元,晚餐不高于200元(含酒水)。
晚餐确需安排酒水的,主要安排地产(省内)中、低档酒,瓶装酒原则上每瓶不超过300元。
第四条工作餐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含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公务接待费用,包括接待对象的住宿、工作餐、会议场地、交通等费用。
第六条住宿费在差旅费开支标准内,按实结报。
第七条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包含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特殊情况可根据电话记录)和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和公务活动内容、时间(含日期及午餐、晚餐)、场所等内容(见附件1),并填制公务(商务)接待费报销结算单(见附件2)。
第八条公务接待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除小额零星支出以外,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九条公务接待费用要及时结报。
每批次公务接待的所有费用(包括工作餐、酒水、住宿、会场及交通等),必须一次结报完毕,不得分项、分次结报,不得补报。
第十条公务接待的客人主动交纳伙食费、交通费等的, 接待单位应当出具收款凭证,收取的伙食费、交通费等应在报支接待费的同时冲抵支出。
第十一条接待外宾(含公务、商务接待)(含港、澳、台客人)的开支标准,参照执行省财政厅《江苏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苏财行〔2014〕6号)文件的规定。
第十二条招商引资等商务接待国内客人的费用,原则上参照执行公务接待的标准,根据“严格审批、从严控制”的原则,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工作分工及厅业务处工作职能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工作分工及厅业务处工作职能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f122539580102020740be1e650e52ea5518cebd.png)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工作分工及厅业务处工作职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5•【字号】苏政办发[2006]28号•【施行日期】2006.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工作分工及厅业务处工作职能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2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工作分工及厅业务处工作职能通知如下:一、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分工李小敏,在省长领导下协助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负责省政府办公厅工作。
协助做好人事、编制、监察、外事、应急管理、政策研究、信访方面工作。
联系省人事厅、监察厅、编办、外办、研究室、信访局、省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
韩庆华,协助做好工业、通信、能源、流通领域、安全生产方面工作。
负责省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工作,联系省国防科工办、通信管理局、邮政局、无线电管理局、盐务局、烟草专卖局、安全生产监管局(煤矿安全监察局),民航江苏安监办、江苏海事局、南京电监办、华东石油局,省总工会。
朱步楼,协助做好教育、卫生(血防)、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保障、体育方面工作。
联系省教育厅、卫生厅(中医药管理局)、人口计生委、劳动保障厅、体育局,省红十字会。
张大强,协助做好重点项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港口、航空)、民族宗教方面工作。
联系省建设厅、环保厅、交通厅、民委(宗教局)、人防办、铁路办、地震局、建工局,上海铁路局南京办事处、济南铁路局徐州办事处。
唐建,协助做好科技、文化、信息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社会科学、参事、文史、档案方面工作。
联系省科技厅、文化厅(文物局)、信息产业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省社科院、科协、文联、作协、社科联、地方志办公室,省政府参事室、文史馆,省档案局、保密局。
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兼职兼薪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兼职兼薪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b84f11d82c4bb4cf7ec4afe04a1b0717fd5b308.png)
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兼职兼薪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事厅,中共江苏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6.28•【字号】苏人发[2004]18号•【施行日期】2004.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兼职兼薪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苏人发[2004]18号2004年6月28日)各市、县(市)委组织部,各市、县(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现将《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兼职兼薪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兼职兼薪对我省经济建设以及事业单位改革与发展的积极作用。
鼓励、支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兼薪,以充分发挥我省人才资源的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引导、规范兼职行为,促进事业单位加强内部管理,推进人事制度改革。
二、为积极稳妥地展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兼薪工作,决定采取先试点、再推广的方法,稳步实施。
省里确定南京师范大学、省人民医院、省演艺集团为省直试点单位。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选择部分事业单位,开展试点工作。
三、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兼职兼薪试点工作,密切配合,扎实推进。
(一)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要根据《意见》的要求,确定试点单位,部署试点工作。
要深入到试点单位,了解实际情况,指导试点工作,切实把试点工作落到实处。
(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督促试点单位加强内部管理,为引导和规范兼职兼薪活动创造良好条件。
要督促事业单位和兼职人员,按照《意见》要求,做好兼职兼薪的有关工作。
(三)试点事业单位要认真负责,切实做好本单位工作人员兼职兼薪的相关具体工作。
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兼职兼薪的管理手段,形成完善的事业单位兼职兼薪管理机制。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b1675c0f9c75fbfc77da26925c52cc58bd69069.png)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28•【字号】苏办发[2005]26号•【施行日期】2005.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办发[2005]26号2005年10月28日)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关于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强化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信访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对象:在信访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县级以上(含县级)机关及其部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成员和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形式:(一)责成说明情况;(二)责令书面检查;(三)诫勉谈话;(四)通报批评;(五)组织处理;(六)党纪、政纪处分;(七)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擅自作出有关决定,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的;(二)主要领导不及时亲自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不研究解决本地区、部门和单位信访突出问题,致使本地区、部门和单位信访问题频发,信访工作处于被动局面的;(三)对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信访事件,应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对所在地区、部门连续发生多起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回避、纵容、放任不管,未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制止,造成事态扩大的;(五)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贻误时机造成群众越级、集体上访或发生异常上访事件等严重后果的;(六)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或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拖延不办,造成不良影响的;(七)对来省进京的集体上访,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到达现场负责处理、劝返,造成上访群众长时期滞留党政机关,或挤占交通要道,影响正常工作、生产、社会秩序的;(八)对来省进京的集体上访劝返后,由于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造成信访群众多次越级上访的;(九)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及时报告,或者隐瞒、谎报,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社会影响的;(十)侵犯信访人的合法权利,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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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苏政办发[2009]161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6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江苏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负责省级行政机关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工作的职责。
(二)取消负责省政府各部门和民主党派机关等单位日常经费预、决算管理的职责。
(三)增加负责省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和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职责。
(四)加强省级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和服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省级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
拟订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指导全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二)按规定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负责省级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处置工作。
(三)协助有关部门制定省级机关行政经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加强行政运行经费、机关服务经费、住房改革支出经费管理的建议。
按规定指导省级机关会计事务工作。
(四)负责省级机关房地产管理工作,制定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苏办[2001]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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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苏办[2001]136号)各市委,各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我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已全面结束,市县乡机构改革即将完成。
为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巩固机构改革成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1]40号)精神,现就我省严格控制机构编制问题通知如下:一、省级机关各部门必须坚决执行“三定”规定。
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各部门的“三定”规定,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自行调整“三定”规定中关于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规定;已经擅自增设机构或增加人员编制的,要立即纠正。
二、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数量。
除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要求外,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不再增设内设机构和增加行政编制;职能调整和任务增加的部门,一般也不再增加机构编制,由部门内部调剂解决。
各部门要从加强内部管理入手,科学设置职位、改进工作方法、提高人员素质,改变凡事都要靠增加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来解决问题的做法。
三、各市要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批复的机构改单方案。
各市的机构改革方案,是在各市上报方案基础上,经省编委审核,并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后确定的,各市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调整,如有调整和变更的,必须立即纠正。
各市在审批所辖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时,要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下发的《江苏省市县乡机构改革指导意见》(苏发[2000]30号)。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管理规定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7f44b397aaea998fcd220e48.png)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苏办发〔2014〕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暂行)。
第二条住宿费按《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条工作餐标准执行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以供应家常菜为主。
每人午餐不高于80元,晚餐不高于200元(含酒水)。
晚餐确需安排酒水的,主要安排地产(省内)中、低档酒,瓶装酒原则上每瓶不超过300元。
第四条工作餐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含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公务接待费用,包括接待对象的住宿、工作餐、会议场地、交通等费用。
第六条住宿费在差旅费开支标准内,按实结报。
第七条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包含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特殊情况可根据电话记录)和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和公务活动内容、时间(含日期及午餐、晚餐)、场所等内容(见附件1),并填制公务(商务)接待费报销结算单(见附件2)。
第八条公务接待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除小额零星支出以外,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九条公务接待费用要及时结报。
每批次公务接待的所有费用(包括工作餐、酒水、住宿、会场及交通等),必须一次结报完毕,不得分项、分次结报,不得补报。
第十条公务接待的客人主动交纳伙食费、交通费等的, 接待单位应当出具收款凭证,收取的伙食费、交通费等应在报支接待费的同时冲抵支出。
第十一条接待外宾(含公务、商务接待)(含港、澳、台客人)的开支标准,参照执行省财政厅《江苏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苏财行〔2014〕6号)文件的规定。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6e3f4e54bfe04a1b0717fd5360cba1aa8118ce9.png)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欢迎下载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苏办发〔2014〕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暂行)。
第二条住宿费按《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条工作餐标准执行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以供应家常菜为主。
每人午餐不高于80元,晚餐不高于200元(含酒水)。
晚餐确需安排酒水的,主要安排地产(省内)中、低档酒,瓶装酒原则上每瓶不超过300元。
第四条工作餐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含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公务接待费用,包括接待对象的住宿、工作餐、会议场地、交通等费用。
第六条住宿费在差旅费开支标准内,按实结报。
第七条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包含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特殊情况可根据电话记录)和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和公务活动内容、时间(含日期及午餐、晚餐)、场所等内容(见附件1),并填制公务(商务)接待费报销结算单(见附件2)。
第八条公务接待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除小额零星支出以外,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九条公务接待费用要及时结报。
每批次公务接待的所有费用(包括工作餐、酒水、住宿、会场及交通等),必须一次结报完毕,不得分项、分次结报,不得补报。
第十条公务接待的客人主动交纳伙食费、交通费等的, 接待单位应当出具收款凭证,收取的伙食费、交通费等应在报支接待费的同时冲抵支出。
第十一条接待外宾(含公务、商务接待)(含港、澳、台客人)的开支标准,参照执行省财政厅《江苏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苏财行〔2014〕6号)文件的规定。
第十二条招商引资等商务接待国内客人的费用,原则上参照执行公务接待的标准,根据“严格审批、从严控制”的原则,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正常发放的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正常发放的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01d85d6951ea76e58fafab069dc5022abea4643.png)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正常发放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3.26•【字号】苏办[2002]39号•【施行日期】2002.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正常发放的办法》的通知(苏办[2002]39号)盐城、淮安、宿迁、徐州、连云港、扬州、泰州、南通市及所辖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委组织部、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审计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正常发放的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3月26日关于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正常发放的办法去年以来,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采取一系列措施,将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作为“第一要务”来抓,经过努力,基本上做到了全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中央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当年未发生新的拖欠。
但是,少数地方间隙性拖欠工资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一、真正把保工资发放作为“第一要务”。
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也是发挥干部职工积极性,保证机关工作有效运转和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
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将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上来,在加快发展经济、努力增加财政收入的同时,严格按照中央统一的工资政策和有关规定统筹安排,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https://img.taocdn.com/s3/m/3533c9d3f7ec4afe05a1df92.png)
溯
管理
、
重大执 法决定
法制
审 核全覆 盖
,
行政执 法信
息公开透明
执 法全过程
、
留
痕 、 执 法 决 定 合 法 有 效 , 全 省 行 政 执 法 能 力 和 水 平 符 合 高 质 量 发 展 需 求 , 行 政 执
法 社 会 满 意 度 达 90 % 以 上 。
三 、 主 要任 务措施
门 审 核 后 予 以 公 示 。 做 好 各 行 政 执 法 系 统 之 间 的 互 联 互 通 , 避 免 信 息 的 重 复 录
入 重 复 统 计 , 实 现 行 政 相 对 人 和 社 会 公 众 通 过 行 政 执 法 信 息 公 示 平 台 获 知 所 有
—
34 —
江苏省人 民政府公报
为 贯 彻 落 实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全 面 推 行 行 政 执 法 公 示 制 度 执 法 全 过 程 记
录 制 度 重 大 执 法 决 定 法 制 审 核 制 度 的 指 导 意 见 》 ( 国 办 发 〔 20 1 8 〕 1 1 8 号 ) 精 神 , 全 面 推 行 行 政 执 法 公 示 制 度 、 执 法 全 过 程 记 录 制 度 、 重 大 执 法 决 定 法 制 审 核 制
,
、行政处
罚
、 行 政
强制 、行政检查、行政征 收征用
等 行政执 法行 为
中
实行“ 三 项制 度” 到 ;
2020 年
底 做 到 全 省 各 级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实 行 “ 三 项 制 度 ” 达 到 1 00% 全 面 实 现 行 政 执 法
,
,
公 示 制 度 机 制 不 断 健 全 , 做 到 执 法 行 为 过 程 信 息 全 过 程 记 载 、 执 法 全 过 程 可 回
中共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
![中共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ca99a27366baf1ffc4ffe4733687e21af45ffd5.png)
中共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6•【字号】苏办发[2011]46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苏办发〔2011〕46号2011年10月26日)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提高公开招聘人员素质,提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和《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以下简称“公开招聘”),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本省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编制管理的单位。
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采取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公开招聘要在编制和招聘计划内,并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照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择优聘用。
第五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切实增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透明度。
第六条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属事业单位分类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属事业单位分类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67e8d6a00f69e3143323968011ca300a6c3f6c4.png)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属事业单位分类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24•【字号】苏办发[2004]19号•【施行日期】2004.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属事业单位分类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4]19号2004年7月24日)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关于省属事业单位分类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省属事业单位分类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省属事业单位改革,促进全省社会事业发展,现就省属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原则省属事业单位分类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省委十届六次全会关于“分类定位、分开管理、分别改革”的要求,根据事业单位的工作职责、业务性质和功能定位,结合经费预算管理形式,确定省属事业单位的类别,为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实施不同的改革政策和管理制度奠定基础。
省属事业单位分类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政事分开、事企分离的原则。
合理划分政府机关与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与企业的职能,将现由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关,把行政机关一些技术性、辅助性、服务性职能交给事业单位;将现由事业单位承担的经营性职能予以剥离,交给企业或经整合组建的新企业。
(二)以功能确定类别的原则。
对现有事业单位根据其所承担的主要职能、市场化程度以及发展方向等综合因素,合理确定类别。
(三)精简效能的原则。
结合分类,调整归并和重组现有事业单位,优化布局结构,发挥资源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二、分类范围和类别(一)分类范围省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均列入分类范围。
核定事业编制的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列为专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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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用餐办法和会议开支标准的规定(试行)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政发〔1989〕10号
【发布部门】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1989.10.14
【实施日期】1989.1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党政
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用餐办法和会议开支标准的规定(试行)
(1989年10月14日苏政发〔1989〕10号)
为了端正党风,推进廉政建设,坚决刹住用公款吃喝风,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严禁用公款宴请和有关工作餐的规定》(中办发〔1989〕1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近期做几件群众关心的实事的决定》的精神,现将我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用餐办法和参加会议费用开支标准规定如下:
一、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在省内进行公务活动,包括上级到下级(含到企业、事业单位)检查指导工作、调查研究,同级之间、地区之间公务往来,参观学习以及干部工作调动等,严禁用公款搞任何形式的宴请。
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外地从事上述公务活动,在住所就餐时,应购买餐券就餐,自行交纳伙食费,回单位后按规定报销出差伙食补助费。
三、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在本埠不能回家或回单位吃饭,在外埠不能回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