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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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聊城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聊城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聊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8•【字号】聊城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聊城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聊城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12年6月11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林峰海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聊城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市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规则等行政公文。

市政府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以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XXX解释,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二)属于本市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下列原则:(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二)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三)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公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规范性文件制定活动;(四)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相结合,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表述应当规范、准确、简洁、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七条市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研究论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审查和综合协调工作。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度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度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度
(一)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宪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由有关业务机构进行前期论证调研并负责起草,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能的,还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送审稿及其书面说明、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报本机关政策法规机构审查。

(三)政策法规机构收到有关机构报送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必要时可以采用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基层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形成草案审议稿。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范性文件审议稿,由政策法规机构作出说明,经委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审议提出意见的,由办公室会同政策法规机构进行必要的修正,形成审定稿。

(五)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范性文件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法定代表人签发。

(六)规范性文件通过后,应当在政府公报、普遍发行的报刊或者政府网站上全文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具有约束力,不得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公开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七)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溯及既往的条款,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八)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机关办公地点设置规范性文件查阅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查阅服务。

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一、定义规范性文件,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本单位内部文件试图规范本单位各种活动的对象,其内容必须具体细致,字里行间都充满着倡导的精神,达到鼓励、控制、约束的目的,其法律效力被授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范规定开制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部门用以执行的法律文书。

二、制定程序1.制定规范性文件,需要经过以下几个环节:(1)拟定、发布:拟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在本部门网站上,以供社会各界和本部门审查拟定的文件,确保在发布之前得到社会大众的支持。

(2)专家论证:以全体员工、外部专家为主,全体员工及专家经过讨论后,就拟定文件的具体内容等进行论证,确保拟定文件的真实有效性。

(3)审核、发文:经上级领导审核后,由发文单位正式发文,发文单位应保存文件的相关资料,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公文信息。

2.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应当及时发布将拟定文件公开发布,以便为社会公众了解本部门的政策、执法情况,增强对本部门的社会效益指标的认知和信任。

三、执行机制1.规范性文件的执行应当以司法、公安等政府行政部门为主,以文件赋予的权限执行,如有不当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恢复公平、合法的行为准则。

2.具体的执行机制由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规范文件的执行范围及层级也应当规定明确,以确保规范文件得到准确、及时、有效地执行。

3.同时,发文单位也应密切跟踪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情况。

四、考核机制1.严格考核执行机构的执行情况,健全考核机制,调动执行机构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力,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准确、完整地执行。

2.对有违约行为和不执行情况进行严肃处理,让违约示警成为受到社会大众重视的行为准则。

3.定期检查,提高社会各界考核和监督的能力,让规范性文件得到有效执行。

张家口市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

张家口市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

张家口市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31•【字号】•【施行日期】200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张家口市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2005年12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活动,保证规范性文件制定效率和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等行政性文件。

第三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发布、解释,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法制统一原则;(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原则;(三)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四)以人为本,依法行政原则;(五)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应当符合市政府工作规则,围绕市政府中心工作,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第六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组织、协调、审查等具体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第二章计划与起草第七条市政府应当根据上级行政机关的立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第八条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按照职责范围,需要以市政府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请立项。

立项报告应当在每年11月底前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市政府法制机构。

立项报告包括:规范性文件名称、依据,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完成起草的时间等。

第九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对报请立项的建议项目,进行全面审查和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编制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草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效率,保证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合法、科学、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规范性文件是指白银市、县(区)人民政府为贯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在法定权限内依法制定的以白银市、县(区)政府名义公布的或经市、县(区)政府批准,以市、县(区)政府部门名义公布的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是指规范性文件的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废止等活动。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维护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二)从本市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在规定其应当履行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保证职权与责任的一致性;(三)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相同或相近的职能应当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简化行政管理程序;(四)充分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五)坚持公正、公开、公平,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六)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一)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规定\;(二)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或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三)对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作实施性的规定,称\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行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

泰安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泰安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泰安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7.25•【字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泰安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确保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规则等行政公文。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与所依据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公众有重大分歧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五条法规科负责对我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建议,由局领导或机关职能处室在每年年初提出。

法规科审核汇总立项建议,编制本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草案,经分管局长批准后提请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由相关职能科室按时间进度要求负责起草草案。

草案经分管局长审定同意后,送法规科论证、审核。

审核无异议的,报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复核,复核无异议的报局长审签。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在领导签署并编制文号后、正式印发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申请登记。

申请登记时,应提交登记申请书、拟发文文本、起草说明、合法性审查意见等材料。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

济南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试行)

济南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试行)

济南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管理,提高部门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部门(以下统称制定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废止、延期和备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机关应当通过编制部门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开展必要性论证等方式,对需要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加强统筹、综合,与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内容相近的,应当归并考虑。

制定机关应当将当年到期的,以及需要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列入年度制定计划。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具有明确的拟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制度、拟采取的措施等实质内容。

上位法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制定机关不得制定内容重复的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制定机关应当对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部门规范性文件涉及的管理领域现状、存在的突出问题、解决的有效措施以及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等内容进行调研和论证。

调研和论证可以由制定机关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进行。

第五条起草涉及重要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或者内容重大、复杂、紧急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市法制办可以提前介入,深入调研论证。

第六条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制定机关通过门户网站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应当公布部门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和起草说明。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一般不少于7日,意见的采纳情况应当对外公开。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公众有重大分歧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起草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八条部门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权的,制定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签。

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应当由牵头部门组织会签。

第九条制定机关应当对征求意见、会签中收集到的意见进行研究,确定是否予以采纳并提出理由,形成采纳情况说明,反馈各征求意见对象。

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流程

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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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04年4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2004年4月27日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的,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等行政性文件。

第三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适用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中央垂直领导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有关部门有程序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政机关设立的临时性机构和部门的内设机构不得以本机构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四)用语准确、简洁,条文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

第六条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由部门自行制定。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有关部门应当联合制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认为需要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请示。

湖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湖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湖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16•【字号】湖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施行日期】2006.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湖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黄萌二○○六年五月十六日湖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第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适用本规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包括: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

违反本规定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四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为依据。

有关行政机关职权的设定,应当与该机关三定方案相一致或符合市人民政府对该项职权配置的规定。

第五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依法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依法规定有关行政机关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六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第七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针对本市实际,坚持规范、教育、引导相结合,推动本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邱县交通局草拟地方性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作,提高效率,保证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政府规章,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起草的,按照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程序提请市政府审议并以市政府规章形式颁布的调整交通行政管理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以市人民政府或者邱县交通局文件形式发布的调整交通行政管理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起草规章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二)改革决策与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决策相结合;(三)原则性与灵便性相结合;(四)稳定性与适时修改、废止相结合;(五)与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协调统一。

第四条有关处 (局) 、科室负责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安全法规科负责组织、协调、审查。

局有关处(局、室) 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拟定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计划第五条安全法规科根据局工作安排,每年九月底以前组织有关处(局、室) 研究、拟订下一年度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计划草案,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有关处(局、室) 对需要制定的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项目,应当区分轻重缓急,确保重点,急用先立。

凡是改革经验还不成熟,分歧意见较大,重大问题尚未作出决策的,不宜报请立项。

年度计划的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项目分为完成项目、调研项目。

完成项目是经论证、比较成熟的、当年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项目。

调研项目是指当年进行调研、论证,不提交局务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的项目。

第六条年度计划由安全法规科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安全法规科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调整规划和计划的建议,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三章草案的起草和审查第七条列入市政府或者局年度计划的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项目,由安全法规科提出实施意见,报局领导批准,确定有关处 (局、室) 负责起草工作;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项目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处(局、室)的,组成各有关处(局、室) 参加的起草小组负责起草工作,起草工作的主办处(局、室)由局领导指定;领导认为必要的,安全法规科可以直接负责起草工作。

温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1997年7月23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制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明确制定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老人家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按照本规定程序制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以条文形式发布的文件。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在行政管理中,采取的其内容涉及非确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职权划分的行政管理措施,应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发。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为:规定、办法和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五条市政府法制局按照本规定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组织起草审核个性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部门直辖市和报送备案工作。

第二章计划与起草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编制年度工作计划。

市政府各部门凡需要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项目建议的。

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制定规范性文件项目建议报送市政府法制局。

第七条市政府法制局对市政府各部门报送的制定规范性文件项目进行综合平衡,编制年度制定工作计划草案,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实施。

第八条承担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任务的市政府各部门,必须按照年度制定工作计划的要求完成起草任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或者要款取消计划项目的,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市政府法制局作出局面说明,并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出计划外制定项目建议的,应当事先征求市政府法制局意见,报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同意后再组织起草。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规定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规定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20•【字号】嘉政办发[2006]130号•【施行日期】2006.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规定(嘉政办发[2006]1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甘肃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修订、废止,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策的总称。

第四条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包括规定、办法、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等,具体适用于:(一)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做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的,称“规定”;(二)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做部分或比较具体的规定的,称“办法”;(三)对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实施作出规定的,称“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第五条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确定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增加、减少、改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适用条件、范围、种类和主体。

第六条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政府规范性文件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

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政府规范性文件中的数字,除前款及其他特殊要求必须使用中文数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依法行使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职权。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度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度

适用范围
•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定义与术语
• 定义: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 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事项,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 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措 施、决定、命令等行政规范文件的总称。
起草
确定起草单位
根据立项情况,确定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单位或部门。
组织起草工作
起草单位或部门组织起草工作,确定起草小组、起草方案、时间安排等。
形成初稿
起草小组根据调研、收集资料、听取意见等,形成规范性文件的初稿。
征求意见
要点一
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起草单位或部门将初稿发送给相关部 门或专家,征求意见和建议。
警告
对违规制定和执行规范性文件的单位或个人发出警告,要求其立 即改正。
罚款
对违规制定和执行规范性文件的单位或个人处以罚款,以惩罚其 行为。
撤销文件
对违规制定和执行规范性文件的单位或个人撤销其文件,并要求 重新制定和执行。
责任追究
直接责任人责任追究
对违规制定和执行规范性文件的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依法依规处理。
02
制定程序
立项
1 2
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需求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相关单位或部门提出制定 规范性文件的需求,并说明文件的目的、内容 、适用范围等。
确定制定文件的种类和性质
根据需求,确定文件的种类和性质,如法律、 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
3
报请上级机关审批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件、提交的材料和遵守的工作时限的规定; (六)其他行政机关对下级机关以及所属事业单位发出的如何执行法定公务的政
策性指令。
问:广东省的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答: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法 定职权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 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各级人民政府(含 政府办公厅、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 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 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等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 文件。(依据:2005年《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二 条,省政府令第93号)
《关于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深府办 2006〕222号,自07年开始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有效期满后 自动失效2009〕49号)
• 规范性文件的内涵和外延
规范性文件(狭义,市政府94号令第二条):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 门、各区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在其法 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生效时间超过六个 月的文件。
问:哪些属于“内部事务管理制度”?
答:内部事务管理制度,是指文件制定机关为规范行政内务而制定的内部规章制 度,包括本机关人事、财物管理工作等内部公务规程。(依据:30号文第二 条的规定)
以下文件不属于内部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纳入市政府94号令统一管理: (一)市人事部门就全市或者市本级公务员、职员管理发布的政策性措施; (二)市财政部门就全市或者市本级公共财政管理发布的政策性措施; (三)市教育部门向所属学校发布的涉及学生、家长权益的政策性措施; (四)市卫生部门对所属医疗机构发布的涉及患者及其家属权益的政策性措施; (五)行政机关发布的完善法定工作程序或者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需要具备的条

马鞍山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马鞍山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马鞍山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17•【字号】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马鞍山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06年4月11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姚玉舟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七日马鞍山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制度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权限内制定的,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发布、解释、备案,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改革精神,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进行政管理方式、注重成本效益分析、提高行政效能。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规范性文件内容要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科学合理地规定行政权责。

既要依法予以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相应的手段和保障,又要规定其履行职责的程序和责任。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为规定、办法、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为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具体、细致带有补充性和辅助性的规定,称“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第二章立项和起草第八条市政府法制办每年年初组织编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工作计划。

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制定建议。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在当今的社会中,规范性文件(简称“规章制度”)在各个领域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们可以规范人们的行为,约束组织运作,保障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稳定。

但是,如果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不科学、不规范,便会出现制定的纷繁复杂,难以实施的问题。

因此,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规定就显得格外重要了。

首先,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需遵循科学性原则。

科学性是指这一程序的合理性、科学性、实用性等。

在制定程序时应首先考虑实际需要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规定的步骤和程序;需要将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协调,确保规章制度的精神和要求是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其次,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需要注重程序的透明性。

透明性指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和结果应该对外公开,公众可以获得有关信息和渠道,参与制定过程的公开和透明。

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应该强调公开、透明、有序的方式。

制定程序可以通过制定规章制度起草、议定、审批、宣布、宣传、执行等操作,确保程序的透明性与规范。

再次,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需要符合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制定程序需遵循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制定规章制度。

合法性原则是指在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应注重法律法规,强调程序正当性,确保规章制度能够得到法律法规的授权,及时有效地实现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

最后,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需要符合参与性原则。

参与性原则是指在制定的过程中,应该吸引并充分利用各方面的力量,特别是要保证民意和利益相关方的参与。

通过广泛地邀请专业人士和公众获取建议和意见,建立与民众沟通的平台,使他们能够不断听取和尊重民意,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

总之,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规定是极其重要的,不仅确保了规章制度的科学性、透明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而且能够增强公众的信任感,提高规章制度的实施质量,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因此,全社会应该共同努力来规定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实现科学制定规章制度的迅速推进,实现规章制度的价值和作用。

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

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

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02年10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王金山二00二年十二月四日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适用本规定。

制定规章按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执行。

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和呈批,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政府立法程序执行。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体现改革精神,促进政府职能向调节经济、管理社会和服务公众转变。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等。

第二章立项和起草第七条政府所属部门认为需要由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请立项。

报送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以及依据的上位法等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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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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