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总包管理费的税会处理【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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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总包服务费等概念在工程造价以及法律领域有专门的含义,严格而言,不是同一概念。
但从财税的角度看,三者具备同质性,因此本书不做细分,统称为总包管理费。
总包管理费是总承包单位就分包工程承担了一定的法律责任,为分包工程提供了施工必要条件和项目管理服务,并据此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因此,从经济业务内容的实质上看,总包管理费收入与提供建筑服务收取的工程款收入性质不同,适用的财税处理方法也不应相同,前者适用现代服务业税目更为科学合理。
从管理实践和实务操作看,总包管理费又可分为两种:
一是总包管理费包含在总承包单位的清单报价和合同签订中,总承包工程造价里包含了一定比例的总包管理费,由业主随工程计量支付给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自行或与业主联合招标选择分包单位,以低于向业主的报价确定分包价格,由此产生的总分包价差,理论上讲属于总包管理费范畴,应归为现代管理服务税目,但考虑到总承包单位在投标计价时,已按建筑服务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为了实操的简便性和税务机关的认可,建议此类总包管理费按照建筑服务税目纳税,会计核算也无需区分,合同预计总收入包含总包管理费在内,统一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
二是除上述总分包价差之外,通常发生在业主直接发包情形,业主将其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纳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范围,业主或分包方按照分包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单独支付给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费。
笔者认为,此类总包管理费应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其他现代服务」税目,适用税率6%,会计核算也应单独反映。
需要指出的是,适用现代服务业税目,意味着建筑业企业无需就此部分销售额在异地预缴税款及其附加,应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发票开具时也无需在备注栏注明服务发生地和工程项目名称,除小规模纳税人外,提供现代服务没有简易计税方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