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分业务推进民政信息化应用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民政领域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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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民政领域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07.08•【字号】粤民规字〔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民政领域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民规字〔2020〕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广东省推进民政领域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民政厅2020年7月8日广东省推进民政领域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若干措施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建立完善以党建为引领、城乡社区为载体、社区社会组织为纽带、社区工作者和社会工作人才为骨干、基本民生保障和基本社会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民政领域“一核四社”城乡社区治理工作机制,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定以下措施。
一、强化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引领(一)加强基层党组织对基层各类组织的领导。
坚持基层党组织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和基层民政各方面力量的全面领导。
推动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小组、业主委员会、社区社会组织实现党的工作全面有效覆盖。
在有条件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小组、业主委员会、社区社会组织中逐步推进党的组织全覆盖。
(二)加强基层党组织对群众自治的领导。
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广泛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建立村(居)民委员会向党组织报告工作和评议考核制度。
实施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人选条件联审机制。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ec041588f9951e79b89680203d8ce2f006665b0.png)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05.19•【字号】粤民规字〔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民规字〔2020〕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广东省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民政厅2020年5月19日广东省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发挥慈善事业作为第三次分配的作用,促进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和基本社会服务,制定以下措施。
一、培育慈善主体(一)培育发展慈善组织。
加快慈善组织培育发展,优先培育扶贫济困的慈善组织,鼓励发展促进科教文卫体事业、环境保护等新兴慈善组织。
加强慈善组织能力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向社会提供服务。
支持和引导慈善类境外非政府组织依法在我省设立代表机构。
推动建立全省性、区域性和服务类、评估类等慈善行业组织,加强行业交流,促进慈善组织在资金募集、志愿者动员、项目实施等方面进行合作。
(二)培育其他慈善主体。
鼓励城乡社区居(村)委会、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建立慈善互助会或设立互助基金等,推动社区慈善发展。
支持发展慈善创新项目,鼓励企业和个人在慈善组织内通过设立慈善冠名基金、冠名项目开展慈善活动。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医疗、教育、养老、文体、残障康复、应急救助等社会服务机构和设施,为慈善事业提供更多资金支持和服务载体。
二、拓宽参与渠道(三)广布慈善网点。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519d5780a1c59eef8c75fbfc77da26925c5961e.png)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中共广东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4.16•【字号】粤办发[2001]8号•【施行日期】2001.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1〕8号)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单位:《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各部门、各单位要分工协作,认真履行职责,共同推动我省城市社区建设。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1年4月16日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精神,现结合实际,就推进我省城市社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任务和主要目标我省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任务:(1)适应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要求,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理顺社区关系,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以地域性为特征、以认同性为纽带的新型社区。
(2)大力拓展社区服务范围,不断丰富社区服务内容,规范社区服务管理,完善社区服务功能,促进社区服务社会化、产业化和信息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
(3)坚持政府指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发挥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发展社区建设事业,不断提高居民素质、生活质量和社区文明程度,努力建设现代文明社区。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社会工作信息系统使用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社会工作信息系统使用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f7e43f25122aaea998fcc22bcd126fff7055dad.png)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社会工作信息系统使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12.08•【字号】粤民函〔2021〕459号•【施行日期】2021.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社会工作信息系统使用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21〕459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社会工作信息系统的通知》(民办函〔2021〕4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民发〔2009〕44号)和民政部慈善社工司《关于全国社会工作信息系统录入情况的通报》及民政部信息中心有关金民工程应用系统培训会议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全国社会工作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使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系统管理员工作内容(一)省级管理员1.开展动态信息管理工作。
每周不少于1次查询、统计、抽查全省动态登记录入系统的信息情况。
2.利用系统公开发布信息。
利用系统及时公开发布政策法规、通知通告、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等信息,供我省在本系统登记的人员及机构参考应用。
3.收集、审核、开放继续教育在线学习课件。
每周1次查阅系统“继续教育课件资源库”,收集、审核、开放继续教育课件,审核后报民政部管理员提请发布,供我省在本系统登记的人员及机构开展继续教育在线学习。
4.提供咨询答疑服务。
设立热线电话,协助地市、县(市、区)系统管理员处理系统业务,并为全省咨询人员答疑解惑。
5.组织系统管理员培训会议。
定期组织全省系统管理员培训会议,通报各地市工作情况,总结优秀工作经验,提升各地市管理员系统应用能力水平。
(二)市级管理员1.开展所属地市系统注册、登记信息终审工作。
每周不少于1次对所属县(市、区)提交的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系统注册、登记信息进行终审。
2.利用系统公开发布信息。
经市民政局批准,利用系统发布本市通知、公告及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等信息。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性社会团体2022年度工作报告情况的通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性社会团体2022年度工作报告情况的通报](https://img.taocdn.com/s3/m/e228717186c24028915f804d2b160b4e767f81a8.png)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性社会团体2022年度工作报告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09.27•【字号】粤民函〔2023〕367号•【施行日期】2023.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性社会团体2022年度工作报告情况的通报粤民函〔2023〕367号各全省性社会团体: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省民政厅对依法登记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实施了2022年度工作报告监督检查工作。
现将情况通报如下:2022年度应参加年度工作报告的社会团体2115个,实际参加年度工作报告的社会团体2017个,参报率为95.3%。
未参加年度工作报告的社会团体98个,其中一年未参加的45个,连续两年未参加的15个,连续三年未参加的38个。
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等有关规定,省民政厅将对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2022年度工作报告的社会团体,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附件:1.未参加2022年度工作报告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名单2.未参加2021、2022年度工作报告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名单3.未参加2020、2021、2022年度工作报告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名单广东省民政厅2023年9月27日附件1未参加2022年度工作报告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名单(不含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参加的)广东省山东青岛商会广东省湖南保靖商会广东省四川旺苍商会广东省二轻工业协会广东省家居服饰商会广东省禽类制品行业协会广东省福建清流商会广东省广西钦州商会广东省湖南江永商会广东省河北张家口商会广东省湖南芷江商会广东省眼镜商会广东省金银首饰商会广东省湖南韶山商会广东省河南唐河商会广东省福建建阳商会广东省广西贺州商会广东省河南扶沟商会广东省四川蓬安商会广州留东同学会广东省人体生物组织工程学会广东省社会工作协会广东省湖南务工人员服务协会广东省枪械协会广东省红木文化协会广东省青年产业工人作家协会广东省青年文艺家协会广东省司法警官文学艺术联合会广东省邓小平理论研究会广东人口学会广东省珠三角社会经济发展促进会广东海洋文化协会广东省直邮协会广东省控制吸烟协会广东省大学生创业就业促进会广东省孤独症康复教育协会广东省新粤商投资商会广东省民营企业文化发展促进会广东省房车协会广东省化妆品科学技术研究会广东省食品安全保障促进会广东保税区域协会广东省养生文化协会广东省脑发育与脑病防治学会广东省海运集装箱物流协会附件2未参加2021、2022年度工作报告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名单(不含连续三年未参加的)广东省辽宁鞍山商会广东省江西分宜商会广东省湖北仙桃商会广东省湖北来凤商会广东省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协会广东省物流与供应链协会广东省河南太康商会广东汽车文化促进会广东省教育招投标协会广东省肿瘤靶向干预与防控学会广东省南音研究会广东省行业医院发展促进会广东省中小学校后勤协会广东省养老安老服务业协会广东省北宗山水画研究会附件3未参加2020、2021、2022年度工作报告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名单广东省旧货业协会广东省皮具皮革厂商会广东省玻璃流通商会广东省灯饰照明行业协会广东省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广东省劳动保护用品商业协会广东国际钻石商会广东省虚拟现实技术行业协会广东省四川大安商会广东省黑龙江鸡东商会广东省河南商会广东省湖南凤凰商会广东省河北邯郸商会广东省重庆南川商会广东省海南儋州商会广东省湖南沅陵商会广东社会科学情报学会广东省民营企业家高尔夫球协会广东陶行知研究会广东康梁研究会广东省民营经济研究会广东省华侨招商协会南方大学校友会广东省草业与环境协会广东省就业创业研究会广东科学创业研究会广东省应急管理学会广东华侨华人研究会广东省建设工程经济协会广东省民间贸易服务协会广东省中小微企业投融资促进会广东省微商协会广东国际人才交流协会广东省老字号协会广东省移动互联网应用技术企业协会广东省餐厨废弃物利用协会广东省时尚产业协会广东省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校友会。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社会事务社会工作服务的意见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社会事务社会工作服务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88f8a0723a3567ec102de2bd960590c69ec3d8b1.png)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社会事务社会工作服务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5.09.21•【字号】粤民发〔2015〕151号•【施行日期】2015.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社会事务社会工作服务的意见粤民发〔2015〕151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加快推进我省社会事务社会工作服务,积极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以下简称“社工专业人才”)在婚姻登记、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中的专业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社会事务社会工作服务的重要意义社会事务工作是政府承担社会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
社会事务社会工作服务是以婚姻登记当事人、丧亲家属、生活无着的流浪流讨人员为主要服务对象,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帮助服务对象加强自我认识、修复受损关系、走出情感及家庭生活困境、确立个人发展和生活目标、提升发展能力、增强社会功能的专业服务,是社会工作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快推进社会事务社会工作服务,有利于丰富婚姻家庭服务理念,拓展服务内容,协调婚姻关系,化解家庭矛盾,促进家庭和谐;有利于对丧亲家属实施哀伤辅导、心理抚慰,精神支持;有利于帮助救助对象纠正偏差心理和行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最终实现重新融入社会。
各地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社会事务社会工作服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快培养和使用社会事务社工专业人才,加强探索专业服务方式方法,着力提升专业服务水平。
二、准确把握加快推进社会事务社会工作服务的基本要求(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个全面”重要论述精神为指导,适应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治理的需要,立足社会事务工作创新发展的需求,以人才培养为基础,以岗位开发为根本,以平台打造为重点,以制度建设为保障,加快推进社会事务社会工作服务,为构建现代社会事务服务体系、保障和改善基本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支撑。
民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民政信息化发展规划》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民政信息化发展规划》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d18513b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26c3142.png)
民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民政信息化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1.12.23•【文号】民发〔2021〕104号•【施行日期】2021.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民政信息化发展规划》的通知民发〔2021〕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十四五”民政信息化发展规划》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民政部2021年12月23日“十四五”民政信息化发展规划信息化对支撑和引领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统筹推进“十四五”民政信息化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及《“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回顾与形势(一)“十三五”时期民政信息化工作成效显著。
“十三五”期间,民政系统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信息化建设决策部署,立足民政事业发展,坚持“一盘棋”布局、“一张网”建设、一体化发展,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信息化工作取得新成绩。
——信息化统筹发展能力显著增强。
健全完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机制,成立民政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优化完善顶层设计,印发《关于统筹推进民政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互联网+民政服务”行动计划》等文件,为全国民政信息化工作创新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互联网+民政服务”全面深化。
各级民政部门围绕群众关心的“急难愁盼”问题和高频服务事项,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模式,积极推进“互联网+”在社会组织、社会救助、婚姻登记、养老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和试点示范,“互联网+民政服务”水平持续提升,政务服务“一网办”、“掌上办”成效逐步显现。
广东省民政厅、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30da6cb48649b6648d7c1c708a1284ac85005f2.png)
广东省民政厅、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1995.05.22•【字号】粤民社[1995]36号•【施行日期】1995.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广东省民政厅、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民社[1995]36号)各市、县民政局、档案局:为规范我省社会团体登记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制定《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档案局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二日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团体档案(简称社团档案)的管理,统一规范我省社团档案工作,确保社团档案的准确完整和有效利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结合我省社团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团档案是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社会团体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
它是社会团体筹备、成立、发展、变更及其活动情况的历史记录,它不仅是各级民政部门的重要档案之一,也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社团档案工作纳入民政部门档案综合管理轨道,由各级民政部门统一领导、统一制度,其社团档案集中由档案综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专柜存放。
第四条社团档案管理的任务是收集、整理、保管社团档案资料,维护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积极开展档案资料的有效利用,为社团登记管理和社团自身建设提供依据,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第五条依法核准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的登记、年检变更、注销、受处罚等有关材料,应及时归档。
归档范围及排列顺序是:一、成立登记的材料。
1、社团管理机关批复文件;2、登记表格:社会团体登记申请表、负责人或法人代表登记表、分支机构备案表、印章、会员证、徽记、帐号备案表;3、申报材料:社会团体登记申请报告、社团章程、社团筹备情况报告、社团业务主管部门的资格审查意见、社团主要负责人名单及简历、社团办事机构设置情况、社团办公地点及其使用证明、社团经费来源及其资信证明、会员花名册、清理整顿材料等。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全省性社会组织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全省性社会组织目录(第三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1759c12773231126edb6f1aff00bed5b9f37384.png)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全省性社会组织目录(第三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4.02.25•【字号】粤民发[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全省性社会组织目录(第三批)的通知(粤民发〔2014〕23号)各地级以上市党委、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省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粤各单位,全省性社会组织: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精神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确定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的指导意见》(粤民民〔2012〕135号)精神,现将《广东省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全省性社会组织目录》(第三批)印发给你们,作为选择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重要依据。
附件:广东省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全省性社会组织目录(第三批)广东省民政厅2014年2月25日附件广东省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全省性社会组织目录(第三批)社会团体(共69个)广东省汽车流通协会广东省农民体育协会广东省石油燃气协会广东省雏鹰助学促进会广东省国际服务贸易学会广东健康产业促进会广东省食品药品审评认证技术协会广东省青年产业工人作家协会广东省婚庆行业协会广东省医疗行业协会广东省湖南衡阳商会广东省触控及应用产业协会广东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广东省游艇行业协会广东省工程咨询协会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广东省博士后成果应用促进会广东造船工程学会广东省国防教育学会广东省书法评论家协会广东省哈尔滨商会广东省卫星应用协会广东省典当行业协会广东省社会管理研究会广东省照明学会广东省汽车信息化协会广东省罗定商会广东教育督导学会广东省婚姻家庭咨询师协会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促进会广东无纺布协会广东省湖南商会广东省农药工业协会广东省电子政务协会广东省网商协会广东省风筝协会广东保险学会广东省化工学会广东省公共文化促进会广东省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广东省沉香协会广东省职业健康协会广东省林业产业协会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和鉴定协会广东省产品认证服务协会广东省信息网络服务协会广东省电线电缆行业协会广东省物流与供应链协会广东省妇幼保健协会广东省博物馆协会广东省行政区划与地名建设促进会广东省物资流通协会广东省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协会广东省整形美容协会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广东省电影行业协会广东省光电照明协会广东省制造业协会广东酒店行业协会广东省文化用品行业协会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广东省社会政策研究会广东省影视节目制作行业协会广东优生优育协会广东省江西上犹商会广东省健康食品协会广东省燕窝产业协会广东省团餐配送行业协会广东省艺术摄影学会基金会(4个)广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广东省一心公益基金会珠海市扶贫基金会广东省南粤公益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25个)广东南方软实力研究院广东省善易交互设计研究院广东国健医药卫生信息化创新服务中心广东省现代国防教育中心广东岭南社会工作发展服务中心广东启智文化遗产保护研究院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职业培训学院广东省国粤扶贫开发服务中心广东省南方扶贫开发研究院广东省中美健康与生产力研究院广东省岭南书法院广东岭南文博研究院广东现代专业市场研究院广东省民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广东江门医药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广东和爱婚姻家庭关爱中心广东现代家庭教育研究服务中心广东省社会救助研究服务中心汕头中医药技工学校广东华南新药创制中心佛山市桂城技工学校广东岭南至诚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广东省南方电子商务创新服务中心广东博华技术创新促进中心广东省粤盛清洁生产技术创新中心。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工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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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工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工委•【公布日期】2010.02.11•【字号】粤社党工字[2010]12号•【施行日期】2010.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工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社党工字〔2010〕12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社会组织党工委,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全省性行业协会及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现将《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在执行中有好的做法、经验,或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随时向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工委反映。
联系人:李志华电话:(020)83372159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工委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维护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广东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意见》以及党内有关规定,结合社会组织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社会组织党员是指社会组织常设办事机构专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含长期聘用的离退休党员),以及其他单位外派至社会组织常设办事机构工作半年以上的党员。
第四条社会组织党员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一)引导党员严格履行义务,保障党员充分行使权利;(二)组织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三)严格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党费管理;(四)保持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关停“广东省社会工作管理系统”全面推广应用“全国社会工作信息系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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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关停“广东省社会工作管理系统”全面推广应用“全国社会工作信息系统”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08.05•【字号】•【施行日期】2021.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关停“广东省社会工作管理系统”全面推广应用“全国社会工作信息系统”的通告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社会工作信息系统的通知》(民办函〔2021〕4号),“全国社会工作信息系统”(访问地址:)于2021年3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涵盖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基本信息管理和业务办理全过程。
鉴于“全国社会工作信息系统”与我省2017年上线运行的“广东省社会工作管理系统”(访问地址:)功能基本相同,为优化办事流程,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推进社会工作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发展,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永久性关停“广东省社会工作管理系统”,全面推广应用“全国社会工作信息系统”。
近期,省民政厅已按计划将“广东省社会工作管理系统”数据逐步导入“全国社会工作信息系统”,由于数据格式差异等原因,有小部分数据暂时无法导入。
敬请在“广东省社会工作管理系统”注册登记的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及时登录“全国社会工作信息系统”,按照相关操作手册指引,对已导入的数据进行核对校准,对不完整的数据尽快补充完善。
如有疑问,可拨打咨询电话:020-********、83883430。
特此通告。
附件:1、全国社会工作信息系统社会工作者操作手册.docx2、全国社会工作信息系统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操作手册.docx广东省民政厅2021年8月5日。
广东省民政厅印发关于开展“暖心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印发关于开展“暖心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0a5fc1453ea551810a6f524ccbff121dd36c587.png)
广东省民政厅印发关于开展“暖心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4.02.25•【字号】粤民发[2014]21号•【施行日期】2014.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印发关于开展“暖心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14﹞21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佛山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1月26日《省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4〕14号)要求以及省领导指示精神,现将《关于开展“暖心行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民政厅2014年2月25日关于开展“暖心行动”的实施方案省政府底线民生政策出台后,各地五保供养政策进一步落实,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得到进一步保障。
经过调查发现,个别地区还存在五保金发放不及时、五保户生活保障不到位等情况,尤其是因年老、重病、重残等原因导致失能、半失能的五保对象生活还存在一些实际困难。
为扎实做好五保对象供养工作,按照省领导的指示,我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暖心行动”。
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以深入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全面加强和改进五保供养工作,做到“为民、利民、便民”,将“暖心行动”打造成亮点民心工程,使五保对象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生活更有尊严、更有保障。
二、主要内容(一)建立党员和村干部联系五保户制度。
由各县(市、区)民政局协调辖区内每个乡镇,在所有乡镇的每个村选择并确定2人(1名党员和1名村干部)作为困难五保户的联系人,确保有困难的五保户日常生活有专人联系和照料。
乡镇社会事务办负责制作联系人和五保户对应的花名册,报县(市、区)民政局备案。
(二)完善“暖心行动”服务台账。
负责联系五保户的党员和村干部要定期、不定期上门看望照料对口帮扶的五保户,每月至少上门服务2次,并建立“暖心行动”服务台账,及时记录入户服务的详细情况,包括上门时间、服务内容、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办理结果等,确保有困难的五保对象在生活照料、医疗救助、住院护理等方面有专人负责跟进和服务。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03d7409326c1eb91a37f111f18583d049640fc8.png)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18.05.25
•【字号】粤民规字〔2018〕1号
•【施行日期】2018.05.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信息公
开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民规字〔2018〕1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全省性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精神,便于社会组织成员、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运作情况了解和监督,有力提升社会组织公信力、影响力和凝聚力,我厅研究制订了《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办法(试行)
广东省民政厅
2018年5月25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信息工作的通知(1988)-民办[1988]办字3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信息工作的通知(1988)-民办[1988]办字3号](https://img.taocdn.com/s3/m/3fb0a12d66ec102de2bd960590c69ec3d4bbdb54.png)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信息工作的通知(1988)正文:----------------------------------------------------------------------------------------------------------------------------------------------------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信息工作的通知(民办[1988]办字3号1988年3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近几年来,全国民政系统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指示精神,紧密结合民政工作实际,认真开展民政信息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总的看,这项工作的形势是好的,各地对信息工作的认识不断加深;领导不断加强;信息网络不断健全;园地不断扩大;传递手段不断改进,队伍素质和信息质量不断提高。
这对推动民政工作改革,促进各项民政事业的发展,扩大民政工作的影响,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民政信息工作起步晚,发展还不平衡,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
有的领导对信息工作重视不够;有的单位信息员不够落实;有些地方传递手段比较落后等等。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最近召开的全国政府系统信息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民政信息工作,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对信息工作的领导。
信息是决策的基础,大量、及时、准确的信息,是做出正确决策的依据。
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这次机构改革必须抓住转变职能这个关键。
”要从机构配置的科学性和整体性出发,适当加强决策咨询和调节、监督、审计、信息部门,转变综合部门的工作方式,提高政府对宏观经济活动的调节控制能力。
”因此,民政部门的各级领导都应从改革和转变职能这个高度,深刻认识信息工作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对于目前民政信息工作在人、财、物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领导要亲自过问,积极解决。
尤其是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各地一定要根据十三大的有关精神,切实加强民政信息工作。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7348547854769eae009581b6bd97f192379bf62.png)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5.26•【字号】粤民规字〔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民规字〔2022〕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广东省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民政厅2022年5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和备案第三章内部治理第四章运行管理第五章促进措施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广东省社区社会组织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服务社区群众、培育社区文化、参与社区治理、促进社区和谐的重要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本社区为主的居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发起,以社区为主要活动区域,以服务社区居民、满足社区需求、推动社区发展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下列情况不列入社区社会组织范围:(一)社区居(村)委会及其工作机构;(二)不具备组织形式或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三)业主委员会。
第三条社区社会组织在街道(乡镇)党(工)委和城乡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遵循自愿、公开、透明、诚信原则。
鼓励社区党员担任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把符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培养发展为党员。
第四条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社区社会组织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
第二章登记和备案第五条社区社会组织可以按照社会团体或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登记成立。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全省婚姻登记机关设置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全省婚姻登记机关设置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4cc5be5900ef12d2af90242a8956bec0975a53b.png)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全省婚姻登记机关设置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4.11.01•【字号】粤民基[2004]26号•【施行日期】200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全省婚姻登记机关设置问题的通知(粤民基[2004]26号)各市、县(区)民政局:根据各地级市民政局报来的关于各县(区)婚姻登记机关设置方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全省共设置国内婚姻登记机关(处)541个(具体见附件一),其中地级市民政局设置婚姻登记机关2个;县区级设置婚姻登记机关125个(含未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区)婚姻登记处5个);继续保留镇(乡)政府婚姻登记处414个。
二、从2005年1月1日起,全省保留地级市涉外、华侨、港澳台婚姻登记机关13个(见附件二),其他地级市的涉外、华侨、港澳台婚姻登记由各县(区)婚姻登记机关负责办理。
附件:一、全省国内婚姻登记机关二、全省保留的地级市涉外、华侨、港澳台婚姻登记机关广东省民政厅二○○四年十一月一日附件一:全省国内婚姻登记机关广州(区级12个,镇级38个,合计50个)越秀区越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光塔路21号3楼东山区东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较场西路东关汛3号4楼海珠区海珠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海联路160号2楼荔湾区荔湾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逢源路逢源北街26号2楼天河区天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天府路1号大院3号楼1楼白云区(小计5个)白云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广园西路350号2楼钟落潭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福龙路64号镇政府江高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田南路230号镇政府人和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人和大马路5号镇政府太和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朝亮南路22号镇政府黄埔区黄埔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港湾北路417号二楼芳村区芳村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浣花路浣南街1号之二2楼花都区(小计11个)花都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新华镇公益路35号新华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新华镇建设路1号花山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花山镇人民政府花东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花都大道北33号赤坭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沿江路21号狮岭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东升路83号芙蓉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旗岭大街31号炭步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炭步镇北街2号北兴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红荔路9号梯面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金梯大路26号雅瑶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雅源中路18号番禺区(小计14个)番禺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市桥街海傍路36-38号南村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兴业路新造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新广路1号化龙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化龙镇龙源路88号石碁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岐山南路8号石楼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莲港大道45号横沥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兆丰路3号榄核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榄核镇南路67号灵山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环城南路6号大岗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豪岗大道13号万顷沙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光明路52号鱼窝头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鱼丰大街黄阁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黄阁镇吉祥路1号东涌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东涌镇吉祥路1号从化市(小计6个)从化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从化新城市广场D5区15-16号1楼吕田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政府事务办良口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政府事务办温泉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政府事务办太平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政府事务办鳌头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政府事务办增城市(小计7个)增城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增城市荔城镇荔乡路新塘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石滩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中新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小楼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正果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派潭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深圳(县、区共6个)福田区福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福民路123号福田区委、区政府院内罗湖区罗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太宁路11号罗湖区福利中心大厦3楼盐田区盐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沙头角径口村63号盐田区社会福利中心1楼南山区南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南山大道康园路民政公寓1楼宝安区宝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建安一路宝安区民政局内龙岗区龙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海关大厦西座5楼珠海(区级2个,镇级9个,合计11个)香洲区香洲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香洲区柠溪路双竹街7号2楼金湾区(小计5个)金湾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金湾区区府大院15号楼三灶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红旗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平沙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南水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斗门区(小计5个)井岸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斗门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白蕉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乾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莲洲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汕头(县、区7个,镇级29个,合计36个)金平区金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民政局内龙湖区(小计3个)龙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汕头市龙湖区大北路韩苑三楼外砂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新溪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濠江区濠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汕头市濠江区府前路4号澄海区(小计9个)澄海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澄海新区宁川东路盐鸿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莲华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东里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溪南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隆都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莲上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莲下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上华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潮阳区(小计10个)潮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汕头市潮阳区北关路200号海门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和平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铜盂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贵屿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谷饶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河溪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西胪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关埠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金灶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潮南区(小计11个)潮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汕头市潮南区峡晖中学旁井都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胪岗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成田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陇田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陈店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司马浦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仙城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红场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雷岭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两英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南澳县南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南澳县后宅镇金龙路北计委六巷3号佛山(县、区5个,镇级43个,合计48个)禅城区(小计2个)禅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民政局内南庄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南海区(小计18个)南海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桂城区南新四路1号里水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和顺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松岗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官窑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小塘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金沙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丹灶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罗村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沙头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九江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西樵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南海区民政局桂城婚姻登记处街道办事处内南海区民政局平洲婚姻登记处街道办事处内南海区民政局黄岐婚姻登记处街道办事处内南海区民政局盐步婚姻登记处街道办事处内南海区民政局大沥婚姻登记处街道办事处内南海区民政局狮山婚姻登记处街道办事处内顺德区(小计11个)顺德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顺德区行政服务中心东座(民政局对外办证中心)乐从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龙江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杏坛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均安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北滘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陈村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顺德区民政局大良婚姻登记处街道办事处内顺德区民政局容桂婚姻登记处街道办事处内顺德区民政局伦教婚姻登记处街道办事处内顺德区民政局勒流婚姻登记处街道办事处内高明区(小计10个)高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高明区荷城街道东华路88号富湾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杨梅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合水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更楼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明城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人和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高明区民政局荷城婚姻登记处街道办事处内高明区民政局三洲婚姻登记处街道办事处内高明区民政局西安婚姻登记处街道办事处内三水区(小计7个)三水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三水区西南康乐路32号102芦苞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大塘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白坭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乐平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三水区民政局西南婚姻登记处街道办事处内三水区民政局迳口婚姻登记处迳口华侨经济区韶关(县、区10个,镇级1个,合计11个)浈江区浈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韶瑶路一号武江区武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武江区新华南路西岸村177号乐昌市乐昌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乐昌市昌山西路113号南雄市(小计2个)南雄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南雄市新城中街69号南雄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2)乌迳镇人民政府内仁化县仁化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仁化县仁桥南路始兴县始兴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始兴县兴平前街1栋103号翁源县翁源瑶族自治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翁源县城东风路1巷新丰县新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新丰县丰城镇群英路24号曲江区曲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曲江区建设南路154号乳源县乳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乳源县城鹰峰西路河源(县、区6个,镇级96个,合计102个)源城区源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源城区公园路47号东源县(小计22个)东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东源县人民政府1号楼仙塘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义合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黄田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灯塔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新港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双江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骆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曾田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蓝口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康禾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叶潭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黄村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柳城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上莞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漳溪乡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乡人民政府内船塘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顺天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涧头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半江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锡场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新回龙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和平县(小计18个)和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阳明镇民主路3号阳明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大坝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上陵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下车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长塘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优胜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贝墩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古寨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彭寨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林寨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东水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礼士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公白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合水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青州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热水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浰源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龙川县(小计26个)龙川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龙川县老隆镇中山东路20号老隆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附城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佗城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义都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通衢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登云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黄布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紫市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鹤市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丰稔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四都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铁场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龙母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田心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黎咀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车田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黄石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赤光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回龙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新田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岩镇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麻布岗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上坪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贝岭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细坳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紫金县(小计21个)紫金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紫金县中山路83号紫城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附城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乌石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中坝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敬梓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水墩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龙窝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苏区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南岭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黄塘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柏埔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临江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义容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古竹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瓦溪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九和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蓝塘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凤安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好义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上义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连平县(小计14个)连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连平县元善镇元城西路15号元善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内莞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上坪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高莞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油溪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忠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三角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大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绣缎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溪山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田源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隆街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陂头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梅州(县、区8个,合计8个)梅江区梅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梅州市道前街政府办公楼8栋兴宁市兴宁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兴宁市兴城镇贵和园贵中路梅县梅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梅县新城行政区平远县平远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平远县大柘镇平城南路40号蕉岭县蕉岭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蕉岭县城镇桂岭大道中192号大埔县大埔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大埔县湖寮镇西环路363号丰顺县丰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丰顺县汤坑镇新世纪23区五华县五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五华县水寨镇华兴南路409号惠州(县、区合计5个)惠城区惠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惠城区南坛紫西岭2巷25号惠阳区惠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淡水镇金惠大道市政府大院惠东县惠东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惠东县县城人民路25号博罗县博罗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博罗县博惠路82号龙门县龙门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龙门县龙城镇香滨路3号汕尾(县、区4个,镇级1个,合计5个)城区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市城区园林中街区民政局内陆丰市(小计2个)陆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市区贸易城二楼市电信局对面陆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南塘分处南塘镇西苑大道碣石路口海丰县海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海丰县城中山南路28号陆河县陆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陆河县城朝阳路51号东莞(市1个,镇级28个,合计29个)东莞市(小计29个)东莞市婚姻登记管理中心东莞市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内石龙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虎门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中堂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望牛墩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麻涌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石碣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高埗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洪梅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道滘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厚街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沙田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长安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寮步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大岭山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大朗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黄江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樟木头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凤岗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塘厦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谢岗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清溪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常平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桥头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横沥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东坑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企石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石排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茶山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中山市(市1个,镇级19个,合计20个)中山市(小计20个)中山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中山市兴中道10号小榄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东凤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东升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古镇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横栏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沙溪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板芙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神湾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坦洲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五桂山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南朗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民众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三角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黄圃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南头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港口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阜沙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大涌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三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江门(县、区7个,镇级8个,合计15个)蓬江区蓬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蓬江区建业街100-102号江海区江海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蓬莱路平安里18号三楼新会区新会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新市区厂边街3号之一台山市(小计9个)台山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台城镇桥湖路39号二楼台山市民政局川岛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台山市民政局上川婚姻登记处上川办事大楼1楼台山市民政局下川婚姻登记处下川办事大楼1楼台山市民政局海宴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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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广东省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02•【字号】粤办发〔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发〔2020〕30号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省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粤各单位:《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已经省委和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1月2日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快推进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现提出以下措施。
(列在任务分工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为主要参加单位)一、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一)均衡配置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资源。
加强语音、网络、实体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线上线下一体化运营,统筹调配服务资源。
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建立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加强基层普法阵地、人民调解组织和司法所建设,深化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建立非现场服务折抵制度,适当扩大欠发达地区每名律师服务村(社区)的数量。
大力发展县域公证服务。
(省司法厅)(二)加强欠发达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建设。
统筹利用中央和省转移支付资金,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经费保障。
以公共法律服务示范平台建设、法律服务人才培养、律师参与调解为重点,集中实施一批法律服务扶贫项目,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宜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
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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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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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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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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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