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荀子“隆礼重法”的法律思想及其影响

论荀子“隆礼重法”的法律思想及其影响
论荀子“隆礼重法”的法律思想及其影响

论荀子“隆礼重法”的法律思想及其影响

论文摘要

论文摘要:春秋战国时代,奴隶制分崩离析,封建制逐渐兴起。它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社会政治经济急剧变动的时代,也是中国古代政治哲学兴盛和发展的重要时期。由此,一方面,传统的“礼”以自然与道德为存在的前提,始终受到执政者的重视;另一方面,新兴的“法”不断发展,融入具有法的意义的“礼”。于是,先秦诸子纷纷对“礼”和“法”的起源、表现方式和功能作用,对“礼”与“法”、“礼”与“刑”的关系著书立说,在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相互争辩中形成了各种不同的思想流派。荀子堪称先秦后期儒家泰斗,其学术集儒家之大成,又采百家之长,是第一个将儒法合流的思想家。他一方面批判地继承了传统儒家的“礼治”,另一方面继承、修正和发展了法家的“法治”,并在新的封建基础上,提出了政治上、经济上实现统一集权的要求。他“隆礼重法,以礼为主,礼法合流”的法律思想,不仅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是中华法制文明的璀璨成果,并深刻影响着中华法系的发展方向。笔者通过对“隆礼重法”思想的理论和社会基础的分析,礼法的关系和作用等方面的解读,通过比较,着重辨析了荀子“隆礼重法”思想与孔孟的“礼治”“仁政”思想及前期法家礼法观念的继承和发展,力求对荀子“隆礼重法”法律思想的内涵及影响进行初步的探究。

关键词:荀子隆礼重法礼法融合影响和借鉴

论荀子“隆礼重法”的法律思想及其影响

导言

礼,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一种社会制度。礼作为宗教祭奠仪式俗始于上古,制成于殷周,理兴于春秋。夏、殷、周三代之礼,因革相沿,到周公时代的周礼,已经具备调整政治、经济、军事、法律、教育、婚姻家庭和伦理道德的功能,许多礼的规定已经具备国家强制的法律功能。“亲亲、尊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礼治思想实际上是西周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孔子作为周文化的继承者和宣扬者,以“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的德治思想,打破了“礼不下庶人”的限制,推广了以“仁”为核心的礼学思想。孟子以“性善论”为政治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把“仁义礼智”作为基本的道德规范,主张“仁政”。荀子作为先秦儒家的集大成者,十分看重礼。他传承儒家道德教化思想的同时,引礼入法,突出了“礼”的内在和外在的矫正及制约功能,用很大篇幅强调了礼义在国家和社会的治理、繁荣稳定及个体道德修养中的重要作用。中国古代的刑起源于军事战争,到夏商时代,以天罚审判为指导思想,基本形成了身体刑为主的刑罚体系。发展到战国时期,以成文法为基础形成的法家学派,主张“一断于法”,存在明显的“重刑轻民”立法倾向。荀子作为儒家思想家,他在推崇“礼治”的同时,在礼的框架内思考法的问题。荀子对法家“以刑去刑”和“重刑轻民”的法律思想进行批判的基础上进行吸收,援礼入法,主张“先教而后诛”“隆礼重法”的法律观念。王中江先生认为:“荀子称得上是一个儒家卓越的传人和创新者,是处在战国诸子纷乱,诸侯纷争之大背景下,能够立场明确地对抗法家和批评秦政,毫不动摇地弘扬儒家学术思想和社会政治理想的重镇。”1

一、荀子“隆礼重法”思想形成的时代条件

恩格斯说:“每一个时代的理论思维,从而我们时代的理论思维,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他在不同的时代具有完全不同的形式,同时具有完全不同的内容。”2可见,荀子法律思想的形成是由春秋战国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所决定的。

1王中江:《荀学与儒家的学统和道统》,载方克立主编的《中国传统哲学的现代诠释》,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500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84页。

春秋战国时期,铁器的推广和牛耕的普遍应用,使农业生产力迅速提高。春秋中晚期,“私田”不断增多,土地开始买卖,拥有大量“私田”的人变成了地主。生产力发展和封建地主阶级的形成,使周代以来的分封制和世卿世禄的宗法制度遭到严重破坏,社会原有的价值体系土崩瓦解。为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各诸侯国统治者纷纷进行社会改革,新兴的地主阶级开始登上历史舞台,试图通过兼并战争统一天下,建立封建地主阶级的政权。这为荀子法律思想的形成奠定了阶级基础。

春秋末期,周室衰微,原来“礼乐征伐自天子出”3的统治秩序被打破,各诸侯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更加剧了争权夺霸的兼并战争,出现了“春秋五霸”和“战国七雄”,在战国末期七雄并立的分裂表象下,历史为秦汉大一统王朝的建立提供了制度准备。这也为荀子法律思想的形成提供了政治土壤。

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战乱频繁的社会乱象,使各派思想家和改革家纷纷以重建和规范社会秩序为己任,出现了儒家、法家、道家、墨家等百家争鸣的大论战,形成了“礼治”、“德治”、“人治”与“法治”的对立。这些站在不同阶级立场、代表不同阶级利益的思想论战,既反映出了思想融合的明显趋势,又暴露出了明显的思想诟病。通过社会实践,荀子看到在当时的条件下,儒家的“礼治”思想不符合阶级压迫和兼并战争的残酷现实。而法家“以刑去刑”急功近利的思想,不仅导致道德水平下降,而且民怨积重,无法达到长治久安的统治目标。这为荀子法律思想的形成提供了理论渊源。

二、荀子“隆礼重法”思想的基本内容

(一)荀子对先秦儒家礼治思想的传承和发展

“礼”在我国远古时代就存在于原始社会的风俗习惯之中。殷商时已经出现成文的“礼”,主要是指祭祀祖先、上帝,以示虔诚。4到西周时期,礼发展为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礼制,开创了中国历史上的礼治文明时代。当时,凡国家的行政、军事、宗教、教育、司法、伦理等都由“礼”来调整和规范。“亲亲”“尊尊”、“礼不下庶

3《论语·季氏》。

4王国维:《释礼》,《观堂集林》卷6。

人,刑不上大夫”5是西周“礼治”思想的基本特征,也是立法和司法的重要原则。为了巩固周王朝的统治,周公还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方针,主张德刑并用,注重教化。可见,周公的“礼治”思想对后世儒家思想的形成产生了深远影响。

孔子是儒家思想的代表,他面对“礼崩乐坏”6的社会纷争,提出了以“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仁”的基本精神是“仁者,爱人”。孔子认为,要做到“爱人”,必须克己复礼。反映在法律上,孔子主张以“礼”为立法与刑罚适用的原则,提出“宽猛相济”、“德主刑辅”的思想。显然,从孔子“仁”的思想

核心出发,完成了神权法观向人权法观的重大转变,也奠定了他在中国人文思想上重要的历史地位。孟子继承和发展了孔子“仁”的学说,从“性本善”的主张出发,创立了“仁政”的思想体系。孟子认为,在国家治理上,既要坚持德法兼用,同时更应倾向于道德的教化作用。

儒家“礼治”体系经过春秋战国时期的变革与改良,又历经当时孔孟的宣扬,虽未能成为当时社会的主流思想,但已经从纯粹内敛式的道德教化方式向制度外化的方式转化,由柔性道德的强制开始借助法与刑的强制发展,显现了儒家思想成为封建正统思想的端倪。

李泽厚先生说:“在政治、经济、文化、思想各个方面,荀子实际都大体遵循了孔孟的路线。”7显然,荀子作为孔孟之后先秦的儒学代表,他从孔子为推行仁道,周游列国,一生颠沛流离的人生际遇中,从孟子避邪说干诸侯、倡导的“仁政”最后被束之高阁的残酷现实中,开始反省孔孟的思想弊端。荀子以“人性善恶”为源头,打破了孔孟视人德行善良圆满的观念,创造性地提出人天生具有趋利避害的性恶论。“夫好利而欲得者,此人之性情也。”8“今人之性……

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然则,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9

5《孟子·告子上》。

6《论语·阴货》。

7李泽厚:《中国古代思想史论》,2003年天津社会科学出版社,第97页。

8王先谦:《荀子注解》(卷十七),《性恶》第二十三篇。1988年北京中华书局。

9同上。

基于这些认知,荀子对礼与法,德与刑进?了重新的诠释。“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纫也。”10“圣人化性而起伪,伪起而生礼义,礼义生而制法。”11“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慏罚,国家既治四海平。”12从德法关系进行辨析,孔孟将德与法觎作两种价值背离的不同治道方式,孔孟德主刑辅的思想寥质不是出于道德上的理由,而是由于现实的需要而无奈的选择。他们努厛的方向不是完善法(刑),而是希望德的不断完善,最终消灭法(刑)。而荀子则把礼视为法(刑)的纲领和原则,法(刑)是礼的延伸和辅助。法(刑)的合法性和原则性源于“礼”,法(刑)的价值和意义也在于“礼”。“礼也者,贵者敬焉、老者存焉,长者弟焉,幼者慈焉,贱者惠焉”13,荀子指明礼具有调整社会人际关系的价值功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手段。“学恶乎始?恶乎终?曰:‘其数则始乎诵经,终乎读礼;其义则始乎为士,终乎为圣人。’”14荀子强调礼是加强道德修养的主要准则,要知礼而行。“国之命在礼”15、“国无礼不正”16、“人无礼不生、事无礼不成、国家无礼不宁”17,充分表明礼对国家治理的重要价值功能。可见,荀子直面社会的现实和人性的现实,继承了西周以来儒家的礼治思想和王道政治主张,同时把道德之礼改造成制度之礼,把血缘制度之礼改造成封建官僚之礼,证定了法(刑)符合礼义的原则和礼义的合法性,沟通了礼法之间的关系,也为儒家思想成为封建正统思想奠定了理论方面的基础。

10王先谦:《荀子注解》(卷一),《劝学》第一篇。1988年北京中华书局。

11王先谦:《荀子注解》(卷十七),《性恶》第二十三篇。1988年北京中华书局。

12王先谦:《荀子注解》(卷十八),《成相》第二十五篇。1988年北京中华书局。

13《荀子·大略》。

14《荀子·劝学》。

15《荀子·强国》。

16《荀子·王霸》.

17《荀子·大略》。

(二)荀子对先秦法家思想的传承和发展

法家是中国古代先秦诸子百家中主张“依法治国”的一个学派。就中国古代法的起源来说,有“刑起于兵”18的说法。而法家的产生可以上溯到春秋末期的管仲、子产、邓析,但法家的真正学派是由李悝完成的。后世一般都尊称管仲为法家的先驱,他提出“仓廪实则知礼节,礼食足则知荣辱”19,指明了发展经济和人们遵守礼义、法度的辩证关系。他认为,人们只有在衣食饱暖后,才会考虑“礼义廉耻”。要使人们遵守法度,应按照人的欲望及人民的愿望去实行法制,做到“令顺民心”。当时,管仲虽然没有明确指明人性问题,但已经触及到了后来法家“好利恶害”的人性思想。子产于公元前536年《铸刑书》,开创了公布成文法的先例。打破了奴隶主贵族利用“刑不可知,威不可测”20的恐怖思想进行的极端统治。在法律实施方面,他主张“宽以服民”强调对民众的道德教化,虽然后来他又提出“以德服民”,开始把“民之性情”与法的实施及道德教化联系起来。但由于他晚年对自己的“德政”主张失去信心,舍宽而倾向猛。邓析,他对子产的改革不满,倡导更有利封建化的改革。他私造“竹刑”,聚众讲学,传授法律知识。子产“不法先王,不是礼义”21的行为,体现了反对“礼治”的法家精神。战国初期,李悝在魏国任宰相,为保护统治阶级的利益,稳定政局,提出了“选贤任能,赏罚分明”的国策,以改变旧的世卿世禄制,削弱奴隶主贵族的特权。他提出土地自由开垦的农业政策,实行平汆法保护粮价的稳定,限制商人的投机,编制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法典《法经》。李悝变法有效地打击了旧制度,使魏国经济得以迅速发展,成为战国初期一个强盛的国家。章太炎在《检论·原法》中说:“著书定律为法家”,而李悝是“著书定律”的第一人。李悝变法同时开起了战国大变法运动的序幕,各国纷纷变法强国,最终汇集成战国时期的法家学派。当时的法家学派认识到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产物,是在“亲亲而爱者”22和“以强制胜,以众暴寡”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但法家“一断于法”“以刑去刑”的思想,也埋下了法家思想沉浮变迁的历史命运。

18《商君书·画策》。

19《管子·牧民》。

20《左传》昭公6年孔颖达疏。

21《荀子·非十二子》。

22《商君书·开塞》。

梁启超在《先秦政治思想史》中指出,“荀子生在战国末,时法家已成立,思想上相互影响不少。故荀子所谓礼,与当时法家所谓法者,其性质极相逼近。”23荀子作为儒家思想家,他看到法家变法带来的强国富民的积极社会实践功效,也看到法家“重刑轻民”“以刑去刑”的主张,不能达到社会稳定,长治久安的治理目标,重刑思想还导致社会道德水平下降,民怨积重,臣民离心的弊端。他在继承发展儒家德主刑辅思想的同时,将法家的思想精华纳入到自己的法律思想体系中,形成了独具特色的“隆礼重法”思想体系。

“足国之到,节用裕民,而善藏其余。节用以礼,裕民为政。”24“不富无以养民情,不教无以理民性。故家五亩宅,百亩田,务其业而勿夺其时,所以富之也。立大学,设痒序,修六礼。明七教,所以道之也。”25荀子继承了法家富国富民的思想,也吸收了法家重视法律与经济关系的思想。“故刑当罪而威,不当罪则侮;爵当贤则贵,不当贤则贱。古者刑不过罪,爵不逾德。故杀其父而臣其子,杀其兄而臣其弟。刑罚不怒罪,爵赏不逾德,分然各以其诚通……乱世则不然;刑罚怒罪,爵赏逾德,以族论罪,以世举贤。故一人有罪三族皆夷,德虽如舜,不免均刑,是以族论罪也。”26“怒不可夺,喜不过予,是法胜私也。”27荀子吸收了子产“宽猛相济”和李悝“赏罚必当”的法律思想,批判了“以族论罪”、株连的重刑主义思想,提出了“刑当罚”“法胜私”的刑罚原则和法不徇私、执法要严的正义要求。“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28这里荀子明确提出了“法义”“法数”和“类”的三个重要法学概念,他认为运用法令,不仅要了解“法数”,更要把握“法义”;“法义”是“法数”的指导,“法数”是“法义”的体现。法令不能涵盖一切,还要重视“类”作为“法数”的补充。荀子这三个法学概念对后世立法和执法产生了深刻的积极影响。荀子认为,“道德之威”比法家严刑酷罚的“暴察之威”更有利于稳定社会的秩序,所以他在礼法的适用上主张“先德而后刑”。“礼乐则修,分义则明,举措则时,爱民则形,如是,百姓贵之如帝,高之如天,亲之

23转引自杨军:“谈荀子的法律思想”,载于《沈阳大学学报》2005年10月,第44页。24《荀子·富国》。

25《荀子·大略》。

26《荀子·君子》。

27《荀子·修身》。

28《荀子·大略》。

如父母,畏之如神明。则赏不用而民劝,罚不用而威行,夫是之谓道德之威。”29如果经过“德政”和“礼义”教化,仍不悔改的顽劣之徒则应施以刑罚,就是所谓“先教而后杀”,这也是“先德而后刑”思想的延伸。

(三)荀子德主刑辅、礼法同源和王霸统一的思想创新

“礼者,治辨之极也,强国之本也,威行之道也,功名之总也。”30荀子认为,国家的的长治久安有赖于礼法的结合,礼具有法的强制性,应是相互渗透,相辅相成。从道德方面来论述,法具有伦理道德的教化作用和人生规范的作用。“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31、“礼者,法之枢要也”32,可见在荀子的礼法关系论中,礼是法的纲领、枢要和指导原则。法从属于礼,补充礼,并维护礼。“礼义者,治之始也”33、“法者,治之端也”34、“以善至者待之以礼,以不善者待之以刑”35。荀子认为,礼和法在使用形式上是互为里表的。礼靠道德舆论支持,法靠国家强制实施。完全实行礼法为“王”,不完全实行礼法则为“霸”,而完全背弃礼法便要亡国。只有这样才能“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36,也只有“隆礼重法”,才能“皆出于治,合于善也。”37这里荀子并没有把王霸对立起来,而主张由霸发展为王,由“隆礼”而“重法”,把礼与法,德与刑统一起来了。张晋潘有言:“荀子是沟通儒、法两家的第一人。自此以后作为差别性行为规范的礼,逐渐与作为公允性行为规范的法交融渗透,以至合流。”38

29《荀子·强国》。

30《荀子·议兵》。

31《荀子·劝学》。

32《荀子·王霸》。

33《荀子·王制》。

34《荀子·君道》。

35《荀子·王制》。

36《荀子·强国》。

37《荀子·性恶》。

38张晋潘:《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2页。

三、荀子“隆礼重法”思想的哲学基础观

(一)“隆礼重法”思想的人性哲学观

“性恶论”是荀子的一个重要哲学观点,《性恶》篇开宗明义,第一句“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就直接表明荀子人性本恶的思想主张。“故圣人化性而起伪,伪起而生义,礼义生而制法度。”39“生之所以然者谓之性。性之和所生,精合感应,不事而自然谓之性。”40荀子认为趋利避害,好逸恶劳是人的自然本性,如果“纵人之性,顺人之情”必然出现各种纷争,滋生罪恶,等级名分和礼

义法度遭到破坏,导致秩序的混乱和国家的动荡。同时荀子进一步指出,“恶”是人的“欲望无度、性情膨胀”所导致的,人性邪恶的私欲是罪恶滋生的内在本然驱动力,由此来证明因为人有恶性,需要礼义法度来制约,所以应隆礼以节之,立法以禁之,从而维护人际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发展。由此可见,“化性起伪”的“性恶论”是荀子“隆礼重法”思想的逻辑基点,也为礼法的政治强制性提供了人性上的哲学基础。

(二)“隆礼重法”思想的唯物哲学观

春秋以来,阶级斗争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荀子吸取当时自然科学的成就,明确提出了“天”即自然、“明天人之分”的唯物思想观。荀子说:“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应之以治则吉,应之以乱则凶。”41“离居不相待则穷,群居而无分则争;穷者患也,争者祸也,救患除祸,则莫若明分使群矣”42。荀子在“明天人之分”的基础上,继而提出了“明分使群”的概念。荀子认为,人要掌握自然规律,应该按照社会分工和等级差别组成统一的社会,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利用自然规律和集体的力量去战胜自然界。既然天人可以相分,阶级自然也可以相分,人们应分属于不同的等级和群体。如果以经济和社会地位为划分标准,则有公卿、士大夫和庶人之分;如果以文化道德为标准划分,则贵族和庶人中都有君子和小人的区别;即使儒者之间,按照素养和才能也可以划分为大儒、雅

39《荀子·性恶》。

40《荀子·正名》。

41《荀子·天论》。

42《荀子·富国》。

儒和俗儒等;如果按照职业标准,民众则可按“士、农、工、商”等进行社会分工。荀子所谓“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的区分,都是指封建社会的阶级和等级的差别,目的是为维护宝塔式的封建等级制度。

荀子从“性恶论”逻辑基点出发,认为如果人的欲望任由发展,必然会与礼教文明发生冲突,破坏社会秩序,给社会带来纷争和动荡。为制约人的恶性,君王要设“礼”来明确和维护各种社会分工和等级制度,制定带有强制性的“法”,“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43,达到“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的目的。同时荀子从天人关系论证了“分”的必然性和目的性,明辨了人的等级和群体,把“礼”上升到规矩、度量的高度,由礼及法,沟通了礼法之间的内在联系,从而为提倡以礼法治国的政治思想奠定了理论基础。

四、“隆礼重法”思想对封建法制的贡献

(一)“隆礼重法”思想对韩非的影响

《史记·韩非列传》说:“韩非者……俱事荀卿”,相传韩非是荀子的学生。作为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坚持法家“好利恶害”的性恶论,认为人人“皆扶自为之心” 44,人因“自私自利”恶性的驱使,在“民众而物寡”的社会条件下必然会发生争夺。他完全否认人的恶性通过后天的教化可以改变,也根本不可能“化性起伪”。“严家无悍驽,而慈母有败子,吾以此知威势之可以禁暴,而德厚不足以止乱也。”45韩非立足于人性自私理论上的律法,不但是“禁暴”“止乱”的工具,而且更不能用“恩爱”、“德存”来感化,只能使用暴力。他同时还提出“以法为本” 46,“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47的“法、势、术”相结合的强国富民思想。可见韩非基本继承了前法家和荀子的人性思想,并发展了以人之性恶为理论基点的法律思想,对封建法律思想的演进起到了特殊的推动作用。

43《荀子·性恶》。

44《韩非子·忠孝》。张觉校注:《韩非子校注》,岳麓书社2006年5月版。

45《韩非子·显学》。

46《韩非子·饰邪》。

47《韩非子·难势》。

(二)“隆礼重法”思想对两汉贾谊和董仲舒的影响

荀子“隆礼重法”的思想产生于封建制初兴之时,他的思想没有被统治阶级重用,但在汉政权建立后,通过汉初贾谊和汉武帝时期董仲舒对礼法思想的推崇和发挥,为礼法思想成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核心起了重要的作用。

贾谊是汉初儒家学派的代表,他提出“绝恶”与“惩恶”相结合的礼法关系论。认为礼义教化的作用是“绝恶”,而法令刑罚的作用是“惩恶”。他认为“礼者,所以固国家,定社稷,使君亡失其民者也。”48他主张礼义教化和法令刑罚都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但礼义教化的作用更突出。可见,贾谊的法律思想继承了荀子“隆礼重法”的思想,虽然因当时条件的限制,没有得到实施,但是他的主张对礼法治国思想的倡导及礼法治国的实践起了先导作用。

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决策下,董仲舒“春秋决狱”的主张明显地表现了礼法结合的思想。所谓“春秋决狱”,是指遇到现行律法无明文规定,或者规定有碍伦常时,可以引用儒家经典《春秋》所载的有关事例及所体现的道德原则作为律法适用的依据。正如梁治平所说:“理、义或礼乃是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原则,只是在有的场合,它以其精神贯注于律、令等专门的法律形式之中;在另一些场合,它直接被援用作为判决的依据。”49随着“引经决狱”的盛行,开启了引经注律的法律解释方式,这些既是礼法结合的必然步骤,也为后世“纳礼入律”作了铺垫。同时董仲舒在继承荀子“明天人之分”的封建等差思想的基础上,融合阴阳思想,将人之情性纳入天人哲学体系中,提出“圣人之性”、“中民之性”和“斗筲之性”的“性三品说”,为他王道教化的政治理想,建立森严封建等级制度提供了理论依据。

(三)“隆礼重法”思想对魏晋南北朝及隋唐的影响

“引经立法”,把礼的内容贯穿到立法中,把法的形式与经的内容统一起来,这是魏晋南北朝时期荀子“隆礼重法”思想的主要表现。这个时期的立法使一些封建法律原则演变成为了封建法律制度。

《曹魏律》首创的“八议”制度和《北魏律》首创的“官当”制度都旨在维护封建贵族的特权,将礼的等差秩序

48《礼》。

49转引自刘丰:《先秦礼学思想与社会整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0页。

通过立法来维护,这与荀子的礼法思想极其吻合,这种特权制度一直沿袭至隋唐宋各代。“准五服制罪”乃《晋律》首创,它不仅划分了封建家族内部的等级关系,而且在刑事立法上,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则是依服制决定婚姻、赡养与继承方面的法律依据。这是封建家族主义在法律上的具体表现,也是汉朝倡导“礼律融合”的先河以来礼法结合的又一次重大突破,并一直沿用至清末。封建纲常伦理道德,核心是维护君权和封建伦理秩序。为打击严重危害封建政权和封建礼制的行为,《北齐律》首设了“重罪十条”。这项法律制度进一步把封建等差秩序的礼法紧密结合了起来,使法律成为礼得以维护的工具。“重罪十条”在隋唐被定名为“十恶”,并因袭至宋明清。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礼法结合的重要时期,礼的精神已经真正贯穿在法中,使礼的原则法律化,这些法律制度对后世的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隋唐时期政治稳定,经济发达,文化繁荣,礼法结合的条件都已经成熟,对荀子“隆礼重法”思想的继承也最充分。《唐律》吸收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之所长,将礼的内容全面法律化。这个时期礼法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50从而形成了“德主刑辅”“一准乎礼”的基本特点,并在近三百年的唐朝历史间基本贯彻始终。唐初统治者在“德主刑辅”思想的主导下,强调法务力求宽简和稳定。“一准乎礼”的基本立法要义也是荀子“隆礼重法”思想在《唐律》上的沿袭和缩影。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自汉代“独尊儒术”之后,就逐渐深入到法律制度中了,成为封建法律制度制定的指导思想,到唐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完全制度化了,礼法也完全融合到了一起。

杨鹤皋先生指出:“如果说周公提出了礼治思想,孔丘以‘仁’补充‘礼’,并使‘礼下庶人’,而孟轲又使‘礼治’与‘仁政’结合,突出了政治内容的话,那么荀况的以法入礼,真正使‘礼法’成为国家制度和政策,成为完整而系统的学说。换句话说,荀况是第一个提出系统礼法理论的思想家。”51

50《唐律·明例律》。

51杨鹤皋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5月第1版,第84页。

五、“隆礼重法”思想对当今法制建设的借鉴意义

公丕祥先生认为,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经济特征,乃是从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的更替;它的政治特征乃是从集权政治向民主政治的演变。传统自然经济与现代市场经济、传统集权政治与现代民主政治,是两种不同的价值体系,它们分别构成了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的经济结构及政治结构的基本内容。发展现代市场经济,建立现代民主政治,二者共同汇合成为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主旋律。法制现代乃是这一主旋律的强劲回音。52现代法治建设是当今世界不可逆转的大趋势,法治的精神因素根源于法律文化。我国由于长期以来受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深厚影响,现代法治精神并不突出,一直存在“权大于法”的社会现象,对于现代法治一定程度还体现了对抗倾向。为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和谐社会,我们需要对荀子“隆礼重法”的思想在辩证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取舍。

(一)荀子“以礼率法,礼法合用”的思想,改造了中国古代的法律,使“法”的刚性增添了道德教化的柔和,形成了中国传统法律崇尚、重视人情的鲜明特色。然而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尚情往往会让人产生情重于法的思想弊端,尚情也是中国古代社会法制黑暗沉郁的原因之一。法外开恩虽然不是导致司法黑暗的主因,但是法外滥刑却是中国古代司法黑暗的痼疾。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今天,我们应该吸取其中的教训,坚持程序正当和司法独立,树立正确的法律思想观念,避免司法受制于人情,保证实体正义的维护。同时在强调法律刚性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深刻理解人权源于人性,尊重基本的人性,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二)荀子“有治人、无治法”的法律思想是在封建等级制度下的人治思想。他希望通过统治者个人的道德完善来达到圣人之治的理想目标,却因统治者行政、立法和司法的高度集权,缺乏权力的内在约束和外在监督,往往成为实质上的专制统治。在坚持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个社会层面都面临着深化和转型。我们应不断健全立法、执法和司法体系,强化依法治国、以法治党、以法治官的理念,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不断推进廉政建设,净化党风政风,消除社会腐败,促进中国特色和谐小康社会的建设。

52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3-364页。

(三)在治国理念上,荀子坚持德主刑辅,强调应该从思想上教化民众,抑制人的恶性,不能单纯依靠法刑的强制性。法律实施的过程中,要消除重刑轻民的错误观念,刑罚不相称,会无形中削弱社会对人生价值的重视,导致人与人之间尊重程度降低,减损人性的同情和关爱,这一定程度上又是强化犯罪动因的重要因素。所以,在倡导“以人为本,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的当今社会,我们应当充分认识道德和法制、德治与法治相辅相成的关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紧密结合,把国家强制与社会自律有机结合,既要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更要坚持法律至上、人民主权的原则,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步伐。

(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高人民物质文化水平,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目标。刑罚固然能惩罚犯罪,预防犯罪,平息社会义愤情绪,但刑罚也容易增强罪犯及其亲属与国家及社会的对立,削弱社会的凝聚力。我们在重视刑罚惩戒威慑作用的同时,还应从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进行综合治理,从根本上消除犯罪产生的社会根源和条件。预防犯罪最好的方式是发展经济,让人民过上富裕、幸福的生活。从法律和政策上减轻农民的负担,营造宽松的政治环境,以蓄民利,以养民力,增强国力。“一种文化远比一个制度具有更旺盛的生命力,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只有建构在其法律文化的基础上才会有生命力。”53在继承和发展荀子“隆礼重法”法律思想的过程中,应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建设。

53刘艳芳:《我国古代调解制度解析》,载于《安徽大学学报》,2006年3月第2期第82页。

结束语

恩格斯在《菲尔巴和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说:“黑格尔指出‘人们以为,当他们说人本性是善的这句话时,他们就说出了一种伟大的思想;但是他们忘记了,当人们说人本性是恶的这句话时,是说出了一种更伟大得多的思想。’在黑格尔那里,恶是历史发展的动力借以表现出来的形式。这里有双重的意思,一方面,每一种新的进步都必然表现为对某一神圣事物的亵渎,表现为对陈旧、日渐衰亡的、但为习惯所尊奉的秩序的叛逆,另一方面,自从阶级对立产生以来,正是人的恶劣的情欲——贪欲和权势欲成了历史发展的杠杆。”54由此可见,荀子从人的恶性、“化性起伪”出发,承扬了先秦儒法两家的法律思想,阐述了隆礼重法、礼法合流,王霸杂用及人治与法治等基本观点。杨鸿烈先生在《中国法律思想史》里指出:研究各国的法制史“应该先寻觅到几个总枢纽,然后才能触类旁通,左右逢源,这所谓的总枢纽即是一个法系的总思想……要想彻底了解所谓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的内容,最先的急务即在要懂得整个‘中华法系’的思想。”55纵观贯穿整个中华法系的思想可以用“礼法”来概括,封建社会是中华法系形成的重要时期,而荀子“隆礼重法”思想既是封建社会的指导思想,又在封建社会的进程中不断创新和发展,奠定了中华法系形成的重要基础。毫无疑问,荀子的确是一位以儒为主,是儒法合流;以礼为主,使礼法统一的先导。

5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3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第1版。

55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1998年影印,第6-7页。

参考文献

(一)著作类

(1)孙安邦著《荀子》——山西古籍出版社2003年1月1版

(2)杨鹤皋著《中国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9月第3版

(3)马小红著《中国法律思想发展简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9月第1版(4)冯契著《中国古代哲学的逻辑发展史》(上)第四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1月第1版

(5)李承贵、张义生著《数字解人生——荀子》江西教育出版社2008年4月第1版

(二)论文类

(1)姜登峰:《荀子人性法律思想新论——以性恶论为核心》,2007年3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2)李铭:《浅论荀子“隆礼重法”的哲学思想》,2008年9月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3)周梅:《荀子法律思想》,2003年10月安徽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4)吴章荣:《荀子“隆礼重法”思想及其传承研究》,2007年5月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三)期刊和学报类

(1)祝贺、谢树放:《荀子隆礼重法的政治思想是对儒家德治思想的创新发展》,刊于2007年第3期《管子学刊》。

(2)杨军:《谈荀子的法律思想》,刊于2005年10月第5期《沈阳大学学报》。

(3)汤莉莉:《荀子的法律思想及其现代价值》,刊于2009年1月《法制与社会》。(4)张式杰:《荀子对孟子法律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及现代意义》,刊于2009年3月《法制与社会》。

(5)米继军:《荀子“隆礼重法”观辨析》,刊于2003年5月第3期《内蒙古社会科学》。(6)陈秀英:《从孔孟到荀子:法律的道德基础及其证定——从德与法的关系看先秦儒家法律观念之演变》,刊于2010年11月第6期《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7)刘志:《论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刊于1999年6月第1期《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报》。

(8)化涛:《“隆礼重法”与王霸兼用——荀子政治思想研读》,刊于2007年2月第1期《临沂师范学院学报》。

浅析荀子“性恶论”思想

浅析荀子“性恶论”思想 摘要:荀子,名况,字卿。是春秋战国时期重要的儒学大师。“生之所以然者谓之性”,荀子认为性是与生俱来的,不是人为或后天所成就的东西,而是“天之就者”。在他看来,人性天生是恶的,“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人善良的行为是后天“化性起伪”的结果。“伪”即人为。圣人和众人之所以有区别,不是在于先天的性,而是在于对先天恶性的加工改造,众人和圣人要修养身性、治理国家就要“起伪”,人为地将人性之本恶改造成为道德之善性。荀子的性恶论是对人性劣根性的无情揭露,更可贵的是他的“化性起伪”思想的提出。荀子“性恶论”思想是中国人性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后世思想具有深远影响。 关键词:荀子;性;伪;化性起伪 在中国思想史上,从先秦就已经明确的开始探讨人性问题了。人性问题一直是儒家哲学中讨论的重要思想观点,这个思想观点最早是由孔子提出来的,“性相近,习相远”开创了儒家人性论的先河。荀子的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提出的“性恶论”是对人性劣根性的无情揭露,是中国人性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思想见解的独特性和内容的深刻性使之具有了重要的意义。荀子站在时代的高度,对先秦各家观点进行了批判和总结,虽然以儒为宗,但对儒家思想进行了发挥和改造,具有明显的进步性。 一、荀子生平简介及其主要思想 (一)荀子生平简介 荀子,名况,字卿,战国时期赵国人,生卒年代大约在公元前298年——公元前238年间。荀子是承春秋乱世,启帝秦发端的战国时期著名的思想家,在儒家思想史上,荀子是一个极其重要的人物。李泽厚先生在《中国古代思想史论》中说:“荀子可说上承孔孟,下接易庸,旁收诸子,开启汉儒,是中国思想史上从先秦到汉代的一个关键。”荀子作为先秦时期一位伟大的唯物主义哲学家,是先秦诸子百家的集大成者。他和孟子一起呈现出了儒家思想内部的张力和弹性。他扬弃了孔孟儒家思想,综合了儒、道、墨、法等各家的思想精髓,集百家之长,儒而不纯,开创了自己别具一格的儒家思想体系——荀学。对先秦至汉代思想的转折起到了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司马迁作《孟子荀卿列传》,对荀子的一生作了简略介绍。传记云: “荀卿,赵人。年五十始来游学于齐。驺衍之术迂大而闳辩,奭也文具难施,淳于髡久与处,时有得善言。故齐人颂曰:“谈天衍,雕龙奭,炙毂过髡。”田骈

【课外阅读】荀子主要思想

【课外阅读】荀子主要思想 荀子对各家都有所批评,唯独推崇孔子的思想,认为是最好的治国理念。荀子以孔子的继承人自居,特别着重的继承了孔子的“外王学”。他又从知识论的立场上批判的总结和吸收了诸子百家的理论主张,形成了富有特色的“明于天人之分”的自然观、“化性起伪”的道德观、“礼仪之治”的社会历史观,并在此基础上,对先秦哲学进行了总结。 一、“明于天人相分”的自然主义天道观 天、天命、天道的问题一直是先秦时期各家关切的问题。殷商西周时期,“天”、“天命”是被作为人格神看待的。到了孔子,它的人格神色彩被淡化,孔子主要借亲亲之情论仁德,而视天命为一种盲目的主宰力。孔子之后,其弟子和后学力图使“仁德”、“心性”“天命”得以贯通,这一方面是要使“仁德”、“心性”的追求获得存在论的支撑,另一方面又将“天”、“天命”、“天道”义理化、价值化。荀子有取于道家在“天”、“天道”“天命”上的自然观的成分,然而它的理论宗旨却不在于走向自然主义,而在于凸现“天人相分”,然后以“天人相分”为基础,建构自己的“人道”学说。 1、天道自然的思想 荀子将“天”、“天命”、“天道”自然化、客观化与规律化,见于他的《天论》一文。“列星随旋,日月递炤,四时代御,阴阳大化,风雨博施,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不见其事而见其功,夫是之谓神;皆知其所以成,莫知其无形,夫是之谓天。在荀子看来,天为自然,没有理性、意志、善恶好恶之心。天是自然天,而不是人格神。他把阴阳风雨等潜移默化的机能叫做神,把由此机能所组成的自然界叫做天。宇宙的生成不是神造,而是万物自身运动的结果。 2、“天行有常”的思想

荀子以为,天不是神秘莫测、变幻不定,而是有自己不变的规律。这一规律不是神秘的天道,而是自然的必然性,它不依赖于人间的好恶而发生变化。人不可违背这一规律,而只能严格地遵守它。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应之以治则吉,应之以乱则凶。天道不会因为人的情感或者意志而有所改变,对人的善恶分辨完全漠然置之。荀子对传统的宗教迷信持批判的态度,认为自然的变化与社会的治乱吉凶没有必然的联系。认为祭祀哀悼死者的各种宗教仪式,仅仅是表示“志意思慕之情”,是尽“人道”而非“鬼事”。(《礼论》) 3、“天人相分”的思想 荀子认为自然界和人类各有自己的规律和职分。天道不能干预人道,天归天,人归人,故言天人相分不言合。治乱吉凶,在人而不在天。并且天人各有不同的职能,“天能生物,不能辨物,地能载人,不能治人”(《礼论》)“天有其时,地有其才,人有其治”(《天论》) 4、“制天命而用之”的思想 在荀子看来,与其迷信天的权威,去思慕它,歌颂他,等待“天”的恩赐,不如利用自然规律以为人服务。荀况强调“敬其在己者”,而不要“慕其在天者”。甚至以对天的态度作为君子、小人之分的标准。强调人在自然面前的主观能动性,主张“治天命”、“裁万物”、“骋能而化之”的思想。荀子明确的宣称,认识天道就是为了能够支配天道而宰制自然世界。 二、“化性起伪”的性恶论 荀子最著名的是他的性恶论,这与孟子的性善说直接相反。他的总论点是,凡是善的,有价值的东西都是人努力的产物。价值来自文化,文化是人的创造。正是在这一点上,人在宇宙中具有和天、地同等的重要性。 1、“人之性恶”——一自然资质为性的性恶论 荀子最主要的努力使确认人在道德修养和治理国家中的主体地位。在道德修养方面,作为前提与起点的,是荀子主张的性恶论。荀子从天人相分的立场出发,否定而人性中先验的道德

荀子法律思想

荀子法律思想。 一、性恶论是荀子的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 在荀子看来,人性是与生俱来的人的自然本性。性与情、欲联系在一起,人的情性都是一样的,不因人的高低贵贱有所区别。人的欲望是无止境的,这就导致人性必然转向恶的方向。人的无休止的色欲、财富欲、权利欲等好利恶害的品质就是恶,如果任其发展,那么必然会发生争夺、淫乱而犯分乱理,只有经过教化,才能改恶从善,使自己的行为符合礼义的要求。人性虽然恶,但是可以通过教化和法度,使其化性起伪。 二、良法与恶法理论 1、礼法一体论是荀子法律理论的核心思想 荀子把礼与法贯通起来,将礼作了法的解释,隆礼重法的礼法一体论是荀子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其内容之一是创立了礼法的范畴。荀子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使用了礼法这一术语。这不是礼与法两个概念的简单重复,其所反映的是一种新的法律理念,即未来大一统国家制定的法律应当是礼法,而不是弃法与外的单纯的礼,也不是无礼统率的单纯的法。当然,荀子的立法一体论不是把礼法简单的绝对的合二为一,也不是把礼与法的界限全面抹去,而是有区别的统一。 2、良法与恶法的判断标准:非礼无法。即良法与恶法的划分依据不仅仅归于道德层面,而且还以行为是否合乎礼作为依据。一是国家立法应该以礼为指导,以礼为准绳,合乎礼的要求的就是良法,反之即是恶法。二是在法律实践中,行为人对非礼无法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3、王霸之道的良法应该具备四个条件:礼治主义、大一统中央君主集权主义、民水君舟的重民主义、隆父的家族血缘伦理主义。 三、明分使群的法律起源论 荀子认为,法律起源不仅是由于它适应着化性起伪的需要,而且是因为它要明分使群。法律适应着圣人贤王为了改造人性、确定权利义务的分配,从而解决人们的争端,避免社会秩序紊乱而起源的。 四、法律本体论 法义即是法的精神、原理、原则,法数指法律条文本身。荀子认为,只知道法数不知道法义,后果严重。表面好像重视法律条文或说成文法典,实际尚法而无法,表面上言之成理,逻辑严密,实际上愚弄百姓。 五、法律与治国方略: 在治人和治法的关系上,荀子的核心理念就是法纵然优良,但只是治之端也,法不能离开执法之人独立发挥作用。 六、有关罚罪与刑事法律原则 一是刑当罪,反对以族论罪,反对株连,反对像刑;二是刑事司法应当赏罚有律,罪行相当,。 七、治则刑重,乱则刑轻 在治世,犯罪的人相对较少,因此所有犯罪的人主管恶性更大,适用重典,被处以刑罚的绝对人数不多,有利于发挥刑罚的预防犯罪的作用。而在乱世,虽然民心涣散,犯罪者多,但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并不一定很大,适用轻典,被处以刑罚的人也可以减少。 八、评价 荀子的法律理论体系表现出明显的综合性的特点,内容显得丰富博杂。荀子

论荀子礼学的深度结构

摘要:“礼”是荀学的核心观念,荀子对礼的深度结构作了多方面的论述。从人间层面看,当礼作为社会秩序的依据时,它的深度结构体现的是社会交往理性;从形上层面看,作为根源性的不易之理的礼,是一种“不为尧存,不为桀亡”的客观原则在宇宙万物之中的显现。荀子对礼的超越性的论证,重新确立了礼在人间的权威。与礼的深度结构相对应,礼的表层结构也经历了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 关键词:荀子;礼论:儒家;礼的本质 “礼”是荀学的核心观念,在《荀子》一书中,有关礼的判断甚多,或从礼的功用,或从礼的意义,或从礼的目的等等不同的方面,荀子把它作为社会法度,规范、秩序,对其起源作了理性主义的理解。在探讨礼的文质(深度结构与表层结构)关系中,他消解了道家对礼文的非难,强调了礼文对人的情感的规约作用,以及礼乐制度的度量分界作用;在礼的本质认识方面,他汲取了孔子对仁的道德情感的重视,消化了庄子对礼的形上学的追问,并将孟子的先验道德理性改造为社会交往理性。本文着重阐发荀子对礼的深度结构的论述,以此就教于方家。 一、礼的本质的两个层面 荀子论述礼之文时,是直接指向人性的,生活中的种种缘饰是为规约人性服务的。因而,在他看来,与礼之文相对应的礼之质是指“性”,礼文起着即美性、或“称情”的作用,但人的本质还有社会性的内容,与此相对应的礼之质,即“礼义”。这个“礼义”是独立于性情之外的“礼之理”,是相当于人的道德理性,它在人际交往中生成,同时作为礼的内在要求又规范着人的交往活动。 (一)作为度量分界的礼之质 据统计,《荀子》中“礼”字出现约309次,“义”字305次,“礼义”出现106次。这么高的频率,实在值得重视。不过,也有学者以为荀子所称之为“礼义”与“仁义”,基本上则只有“礼”与“仁”的内容或理念可说,缀于其后的两个“义”字,只起贞定仁、礼的价值意义的复词而已,并无“义之为义”的独立特性。即是说荀子只取了“义”的通用性,其所谓礼义、仁义、甚至分义,都只是通俗意义上的“礼的意义”、“仁的意义”、“分的意义”而已。 [1] 但是,事情并不这么简单。在荀子那里,礼义的重要性,我们可以从“义”的界定上得到印证。在《荀子·大略》中,“亲亲、故故、庸庸、劳劳,仁之杀也;贵贵、尊尊、贤贤、老老、长长,义之伦也;行之得其节,礼之序也。仁,爱也,故亲;义,理也,故行;礼节也,故成。”[2]在这里,义是与理相联系的,义是理性的代名词,人们讲贵贵、尊尊、贤贤、老老、长长,都是不同于亲亲的感情因素之外的理性使之然的,这种理性也是人之为人的本质规定,正是它才将人兽区别开来。 在荀子看来,人的活动性不是人的本质规定,因为水火也有,草木也具有人一样的生命,禽兽也有人一样的知觉,只有“义”即理性才为人所独有,它才是人的本质规定,正因为“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王制》)这样,义在荀子这里,成了人们道德之善的标志,因而具有终极性的价值。 “义”作为一种理性,它要求人们遵从秩序、谨守职分。所以,荀子认为“彼仁者爱人,爱人故恶人之害之也;义者循理,循理故恶人之乱之也。”(《议兵》)与“仁者爱人”相比,义则表现为遵从理性,反对破坏既定的社会秩序。在这种理性原则的指导下,“夫义者,所以限禁人之为恶与奸者也。……夫义者,内节于人而外节于万物者也,上安于主而下调于民者也。内外上下节者,义之情也。”(《强国》)正是这种理性原则,它可以用来限制禁止不合理性的恶与奸,也可以调适人的内在欲求与外在世界的关系,使内外上下之间和谐融洽。 以义为内核的理性,是人战胜自然的前提条件,荀子对人的这种理性充满了乐观之情。“人何以能群?曰:分。分何以能行?曰:义。故义以分则和,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

论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

摘要荀子作为我国先秦诸子中杰出的思想家和政治家,其“隆礼重法”思想开儒法合流之先河,影响极为深远。笔者拟通过对“隆礼重法”的理论基础,礼法关系及礼德作用诸多问题的研究,着重辨析了荀子提出的“礼”“法”与孔、孟和商鞅所述的“礼”“法”概念的异同,并探讨了荀子思想与前代各派思想的区别与联系,力图通过本文对荀子政治法律思想的内涵进行初步的探寻。关键词荀子礼法思想礼法关系荀子堪称先秦后期儒家泰斗,其学术集儒家之大成,又采百家之长,是第一个将儒法合流的思想家。他一方面继承、发展和修正了儒家的“礼治”;另一方面又继承、发展和修正了法家的“法治”,并在新的封建基础上以“礼”为主,使礼、法统一起来,形成了“隆礼重法”的思想。从而为后来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奠定了基础。荀子“隆礼”中的“礼”不同于儒家传统中的“礼”。传统中的“礼”是维护“宗法制”和“世袭制”的,而荀子的“礼”则被改造成为维护封建官僚等级制的新礼。“重法”中的“法”也不同于法家传统中的“法”。传统中的“法”是指严刑峻法、暴力镇压,而荀子除提出了“法者,治之端也”的命题,把法看成是治理国家的首要条件外,还提出了反对“以族论罪”的思想,这比法家的“族诛连坐”的思想显然高出一筹。 一、荀子提出“隆礼”“重法”思想的理论基础(一)“化性起伪”的“性恶论”是荀子“隆礼”“重法”思想的逻辑出发点。荀子在《性恶》篇中指出“人性之恶,其善者伪也”;“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显而易见,荀子所说的人性本原就是天生的“好利”“疾患”及其他的欲望,“纵人之性,顺人之情”就会导致社会秩序混乱,从而滋生罪恶。在此基础上,他进一步指出“恶”是由人的“性情膨胀、发展而导致的,这就为政治控制必要性提供人性根据。荀子还从“苟无之中者,必求于外“的思想推断出人是可以改变人性中恶的因素,人为地培养成善的本性。这就要通过道德教化和法律手段来使人们改变恶性,既所谓的“化性起伪”。故此,“化性起伪”的“性恶论”是荀子“隆礼”“重法”思想的逻辑出发点。荀子认为,正是由于人的欲望和情性才有可能导致邪恶,所以应该重教以化之,隆礼以节之,立法以禁之。(二)“明于天人之分”是荀子“隆礼重法”思想的社会基础。在荀子之前,有许多大儒先哲探讨过有关天人关系的一些问题,但既不系统也不明确。荀子则明确指出自然界万物变化都是有规律的,“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人类的吉凶祸福,国家的治乱兴衰都是认为造成的,与天无关,因而要“明于天人之分”。这一命题的提出是对于天人关系的认识问题上一次理论性飞跃。“明于天人之分”才能明于阶级之分,这正是荀子提倡“隆礼重法”的社会基础。既然天人可以相分,阶级自然可以相分,人们分属于不同的等级或者群体,乃是普遍的现象。若是以经济和社会地位作为划分标准,则有公卿、士大夫和庶人之别,犹如后来所说的奴隶主、自由民、奴隶等阶级;若以文化素养和道德为标准划分,则有君子和小人的区别,贵族中有君子和小人,庶人中也有君子和小人;即使同为儒者也以不同素质和才能划分为大儒、雅儒、俗儒等;若以职业标准来衡量,全体民众则可分为士、农、工、商“四民”等等。每一个人总是分属于某一个等级或者群体。荀子认为,人类为了战胜自然就必须组成群体,形成社会。社会中各个社会成员必须分工合作,各守本分;否则就会产生争乱,争乱就会导致穷困衰微。所以,为了明确和维护社会成员之间的这种社会分工和等级制度就必须设立“礼”。而由于人性本恶,就必须制定带有强制性的“法”。使本恶的人性“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从而达到“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的目的。由此可见,荀子在哲学上的“明于天人之分”的命题,正是他明于分辨人的等级和群体,从而提倡以礼法治理国家的政治思想的理论基础。二、荀子“隆礼重法”思想中的礼法关系荀子“隆礼”中的“礼”首先是指区分人的等级的标准。“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富国》),阶级、等级的产生和演化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及由其决定的生产关系息息相关。在荀子的时代,人们还不可能认识到这一点,而把它归结为圣王“分割等异之”。也就是说,古代先王用名分治理民众,用等级对他们加以区别。所以使民众有的人受到封赏,有的人受到贬罚;有的人俸禄优厚,有

孟子荀子人性论浅析及其异同比较

孟子荀子人性论浅析及其异同比较(下) 1、“性”所指不同。孟子“性善论”中“性”主要指人的社会属性。“性者,有命焉,君子不谓性也”。尽管他提到过一些人的自然属性,但却不承认这是本性中的性。而荀子“性恶”论中的“性”则主要是指人先天遗传的自然属性。“生之所以然者谓之性”(《正名》),荀子所讲的人性,是人的自然机能和性情。 2、对“性”本源的认识不同。孟子将普通的道德属性加在了“天”上,把“天”看成是一种抽象的道德规范,天道、人性合一。荀子提出了“天明人之分”的观点,“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并从理论上论证了要从人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同时,他还用天人之分的观点去论证了“性伪之分”:“凡性者,天之就也,不可学,不可事。……不可学、不可事,而在人者谓之性;可学而能,可事而成之在人者,谓之伪。”(《荀子·性恶》) 3、孟子强调先验的道德观,荀子强调后天的极伪而成。孟子通过“四端”论,说明了人的本性已经具有仁义礼智的“善端”,道德观念即是善端的扩充。同时,孟子还提出了良知良能来补充“四端”,同样“良能”也是生而就有的能力。而荀子指出“人之学者其性善”,是“不及知人之性,而不察乎人之性、伪之分者也。”因此,他反复强调道德观念是后天学习积累而成的。从大方面说,孟子的性善论是站在历史事件已达到的静态成果角度,而荀子的性恶论则是站在动态的历史实践的追求过程角度。 1、人性追求目标同一为“善”。孟子不仅认为人生来本善,而且也认识到后天教育环境的不同导致最重的人性差异。基于此,他提出了追求善的人性目的论“明人伦”,即“父子有亲,君臣有父,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这样才会达到善的目的。可见孟子是以善为人性追求的最终目标的。荀子的性恶论虽然主张人性是生来为恶的,但他的性恶论追求的目标也是善而不是恶。“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这里不难看出他不仅提出了人性善的问题,而且还有一种追求善的倾向。他指出,“古之圣人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故为之立君上之执以临之,明礼义以化之,重刑罚以禁之,是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荀子·性恶》)由于认为人性恶,所以荀子要求通过圣人教化、用礼义法度引导人不断进步,从而达到最高境界——人人为善,合于善也。由此可见,荀子的“礼义之化”同孟子所追求的善有殊途同归、异曲同工之妙。这充分表现了孟荀人性论在追求目标上的一致性。 2、修养人性的方法同样为教育。孟荀在人性最好追求上都归结于善,在达到此目标的途径上,也都选择了通过教育来修养人性。前者是扩充善端,后者是化性为伪。 孟子认为教育首先是要通过反求诸己的自我教育。“学问之道无他,求其放心而已矣。”(《孟子·告子上》)孟子要求人们存心养性,“求其放心”,把失去的善找回来并扩充之。其次,孟子还十分重视教师对人性追求善的作用。他曾明确指出,“教人以善,谓之忠”、“夫子教人以正”(《孟子·离娄下》)由此,孟子对教育的重视可见一斑。 荀子由于主张人性恶,故他注重化性为伪,通过教育使人为善。“伪”是人为、加工的意思,在这里主要就是指教育,也就是说,只有通过教育才会使人变善,符合封建社会的伦理道德规范。 同时荀子也强调环境教育在人性善恶转化中的作用,“蓬生麻中,不扶自直,白沙在捏与之俱黑。”(《荀子·劝学》)基于此,他强调“君子居必择邻,游必就士”,使自己在优良环境中受到熏陶,从而使自己符合圣王之道,以达到善的目的。另外,荀子还提供了积习致善的方法。通过锲而不舍和持之以恒,达到“涂之人可以禹”的境地。 当然,除此之外,二人的人性论在一些细节上亦有相似之处,比如孟子的“物交物,则引之而已矣”与荀子“顺是”的类似,孟子寡欲思想同荀子节欲思想的相似等。 第二种观点 相异之处: 1、立论的基础不同。通过前面的探讨,我们知道了孟子是以人的社会道德属性作为其“性善论”的立论基础,他认为人具有“四心”,“四心”经过发展壮大又会成为“四端”,“四端”经过环境及个人的主观努力便会成为“善性”。而荀子则是以人的自然属性作为立论的基础,以人的本能为性,人因为有这些本能而相互争斗,残杀,最后导致社会秩序遭到破坏,荀子便是因人的本能而得出“性恶”的结论。立论基础的不同是产生性善、性恶这两种相对立观点的根本原因,因此,立论基础的不同是两种理论的根本区别所在 2、实践的不同。(1)道德实践的目的不同,孟子主张修善的核心是“扩而充之”,找回失去的善端;而荀子则认为修善是为了除掉人的恶性,人为地去培养善心,即“化性而起伪” (2)“道德实践过程的不同,孟子认为修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找回善心,因而主张顺着人性扩充;荀子则认为修善的主要目的是要除掉恶性,建立善性,因此主张逆着人性去修善。” (3)培养德性的方法也有所不同。孟子强调培养道德要先自律而后推己及人,鼓励人们发挥主体能动性;而荀子则强调道德修养一方面要自己不断地学习和积累,以及学时择人择地的重要性,

荀子的礼治思想

荀子的礼治思想 一,性恶论和对性的改造 荀子的政治思想建立在对人本性的认识之上。 (一)人性恶说 1、人怎么来到这个世间?(神、自然) 荀子认为:人是天地自然的产物(有血性的东西,有“知”的东西;人和动物的区别人能群动物不能——社会性;人首先是自然的一部分——自然性) 2、人的性、情、欲的具体内容? 感官欲望:目耳口眼 好利:超出感官的的自然要求、主观欲望 排他性和嫉妒心:是好利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好利的外延 好荣恶辱: 这四项中第一项是人的自然性,其他三项是人的社会性延伸出来的(“无待而然”的本性)性恶表现在人的欲望扩展会破坏社会的正常秩序,破坏了财产和政权的稳定 (二)性的改造与人皆可以为尧舜 1、改造的途径 a根本的是圣人其伪以化性。伪,后天的认为作用。通过圣人后天改造生出礼义、法度。 b老师的教育 c环境和习俗的熏陶 d修身,以“理”、“道”节制本性。遇事要时时注意以礼义克制自己,要用心思理智控制自己的欲望。 坚持和发扬善的本性,改造自己的恶性就能成为尧舜 二,礼治、法治和人治 (一)礼、法的起源和本质 礼法是矫治人性的工具,是圣人制造的。圣人制作礼法是基于社会的矛盾,而这种矛盾又是一人的情欲与自然、社会之间矛盾冲突为基础而展开的。 1矛盾首先表现在欲的无限与物的有限上的,其次表现在欲望的平等性和社会关系的不平等上。社会只有分为贵贱上下,才能相互制约而形成秩序,欲望的平等性是这种制约关系的对立物和破坏者。 2、怎样解决矛盾? 礼法是最主要的手段。人要有“群”和“分”的保障,群是人的本能,分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礼义、法的基本精神在于“分”。 礼义表现在各个方面:首先表现在分物以养体,物质生存的基本条件(用礼义来调节欲和物的基本矛盾,非平均主义);还表现在等级规定上,等级贵贱之分与财富占有的多寡相为表里(为政治等级和经济关系的等级分野做辩护);表现在职业分工上,农工士商。 礼有“三本” 天地者,生之本也;先祖者,类之本也;君师者,治之本也。 荀子认为礼是治国安民之本,把礼本质归结为“分”或“别”揭示了礼的政治本质和特征。(二)关于法 荀子主张礼治同时又主张行法,礼法并提,法要以礼为依据。 荀子提出“法义”、“法数”“类”三个概念 1、法义,法学原理、法哲学;法数,具体的法律。法义是法数的指导,法数不管多么 详细具体也不可能将一切包纳,这就需要引类去处理。类就是律例。

荀子·礼法

我们知道,荀子是春秋战国百家争鸣结 束时一位站在儒家立场上对先秦诸子进行 了批判继承的集大成的大家。郭沫若说:“荀 子是先秦诸子中最后一位大师,他不仅集了 儒家的大成,而且可以说是集了百家的大 成。”侯外庐也说:“荀子是后期儒家的伟大的代表。”李泽厚认为荀子的更准确的定位应是儒家,而不是法家,或儒法过渡人物。他指出:“从宋明理学到‘现代新儒家’,都一贯抨击荀子,表彰孟子,并以朱熹、王阳明直接孟子,认为这才是值得继承发扬的中国思想史的主流正宗。而三十年来国内的研究则又大都只赞扬表彰荀的唯物论,或则抨击他的尊君尚礼的法家倾向。这些似乎都没有抓住荀的要害。”荀子涉猎广泛,学说渊博,兼综儒、道、墨、法、名,构建了博大精深的思想体系,对秦汉,乃至其后两千年的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文化影响深巨。这与他在稷下待过有直接关系。荀子久居齐国,曾在稷下“三为祭酒”,熟悉稷下各家之学,也有了百家争鸣,学术交融的思想自由的宝贵经历,这为他批判总结先秦学术思想、构建自己庞大思想体系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荀子的思想体系博大精深,然而要探讨其核心及最能代表其思想特质的内容,不能不提到“隆礼重法”的礼法结构。抓住了这一点,就找到了理解荀子思想及荀韩关系的一把钥匙。荀子尽管一直以儒家正统自居,但历史上,不只一人将其视为儒学异端。唐代韩愈称道荀子为“大醇而小庛”(《读荀》),宋代理学崇孟抑荀,指责荀子为“异

端”,如二程说他“悖圣人者也”(《二程遗书》),朱熹谓:“荀卿则全是申韩,”(《朱子语类》)究其原因,最根本的一点就是他既反对儒家片面地强调礼治,夸大道德的作用而轻视法的职能,也反对法家一味追求法治而忽视道德的作用,从而使礼乐和法结合起来,形成了礼法并重——隆礼重法的独特礼法观。 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是有学术渊源的。其渊源就是孔子。清人汪中说:“荀卿之学,出于孔氏,而尤有功于诸经。”(《述学.荀卿子通论》)《论语.为政》云:“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孔子所言政、刑、德、礼几个概念,后来被逐渐概括为礼乐刑政一整套观念系统,如《礼记.乐记》云:“礼乐刑政,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又说:“礼乐刑政,四达而不悖,则王道备矣。”可见,礼乐刑政本来就是儒家学说中的应有之义。荀子继承和改造了孔子的礼治思想,根据孔子导德齐礼、宽猛相济、一张一弛的思路,提出了“隆礼重法”的礼法同构观。 其近源是稷下学宫礼法融合的学术思潮。荀子沿着这条路线继续发展,通过礼法更为紧密的结合,使这种政治文化模式在理论上臻于完善。不同的是,稷下学者们结合礼法都具有以法治为主而以礼治为辅的倾向;荀子则是以儒家学说为基础来吸收法治思想,提出了礼治 为主法治为辅的政治文化模式理论。 作为儒家代表人物之一,荀子强化了周代和 孔子重礼乐的传统,注重规范和制度,自然主张 “礼治”,强调礼在治国安邦中的重要作用,并

荀子礼的社会理想价值及其哲学论证

第33卷第4期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11年7月 Vol. 33 No. 4 Journal of Tangshan Teachers College Jul. 2011 ────────── 收稿日期:2011-04-29 作者简介:王惠玲(1964-),女,河北唐山人,唐山学院社会科学部教师,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哲学。 -107- 荀子礼的社会理想价值及其哲学论证 王惠玲 (唐山学院 社会科学部,河北 唐山 063000) 摘 要:荀子的社会理想是维护和建立社会等差秩序。他从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两个层面架构礼,表达了他的社会理想。他为社会等差秩序的合理性作了哲学的论证,使得这种秩序具有了形而上的意义。 关键词:荀子;礼;社会理想;等差;秩序 中图分类号: B 2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15(2011)04-0107-03 The Social-Ideal Value and Philosophical Proof of Xunzi’s Rite WANG Hui-ling (Department of Social Science, Tangshan College, Tangshan 063000, China) Abstract: The social ideality of Xunzi is to preserve and found the order which about equal difference of society. He expounded rate from value rationality and instrumental rationality, both of which expressed his ideality. He made a philosophical argument for the equal difference of society, and then the order had its metaphysical meaning. Key Words: Xunzi; rate; social ideality; equal difference; order 社会理想是人们对理想社会状态的价值期待。面对“理想已忘、理性已灭”的社会现实,生活于战国末期的荀子进行文化重建的第一个任务是固化社会等差秩序。在荀子这里,社会等差秩序不仅是礼的依据,而且也是礼所追求的理想价值目标。 一、礼的概念 荀子礼学思想中的礼,具有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双重含义。 作为一种价值理性,礼表达了荀子对社会等差秩序的追求。面对春秋战国时期“礼坏乐崩”的社会现实,针对当时人们对三代之礼的混淆和僭越,荀子进行文化重建的首要任务是重新厘定由礼所承载的社会等差秩序,实现“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荀子?富国》)的价值目标。荀子从两个方面论证了社会等差秩序的必要性。从人性的角度看,因为人的自然欲望可能导向恶的行为,所以必须以礼来划分等级尊卑秩序,满足不同等级的不同欲求,或者是根据不同的等级来控制不同的欲求。从人类生存的角度看,“人之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穷矣。故无分者,人之大害也;有分者,天下之大利也。”(《荀子?富国》) 也就是说,人和禽兽的不同,就在于人能“群”而禽兽不能“群”,而群居之所以可能,就在于人能够各自恪守自己的本分。如果超越了这种欲望享受的分界,就会产生争夺,群居的生活就不能维持。因此,必须以礼来“明分使群”。他说:“分均则不偏,势齐则不一,众齐则不使。有天有地而上下有差,明王使立而处国有制。夫两贵之不能相事,两贱之不能相使,是天数也。势位齐,而欲恶同,物不能澹则必争,争则必乱,乱则穷矣。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贫、富、贵、贱之等,足以相兼临者,是养天下之本也。《书》曰:‘维齐非齐’。此之谓也”。(《荀子?王制》)在这里,荀子试图站在人类生活的高度来证明封建等级制度的合理性。在他看来,社会上的不平等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即“非齐维齐”。惟有不平等的社会等级名分制度,才能有效地维系社会群体,使社会处于整合状态。 作为一种工具理性,礼是维护社会等差秩序的主要手段。荀子说:“礼也者,贵者敬焉,老者存焉,长者弟焉,幼者慈焉,贱者惠焉。”(《荀子?大略》)又说:“请问为人君?曰:以礼分施,均遍而不偏。请问为人臣?曰:以礼待君,忠顺而不懈。请问为人父?曰:宽惠而有礼。请问为人子?

浅析荀子的法律思想

浅析荀子的法律思想荀子的法律思想与“人”的联系

浅析荀子的法律思想 荀子法律思想与“人”的联系 荀子,名况堪称先秦后期儒家泰斗,其学术集儒家之大成,又采百家之长,是第一个将儒法合流的思想家,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与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皆有巨大影响。在教材中我们简略的了解了一下荀子的法律思想,我想就其法律思想与“人”的联系谈谈我的理解。 人性 关于人性大家总会想到孟子的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而在荀子看来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所谓的善不是天生的,而是通过人为努力达到的,也可以说善只是人们后天伪饰,如果不对人的本性加以遏制的话,社会的秩序将会十分混乱,由此表明教化必行,良好的教化可以遏制人们的犯罪,而遵循统治者制定的法律对人的恶性的节制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荀子在论述礼的人性起源时,强调了礼的社会作用。但礼自身并不能独自完成和实现“断长续短,损有余,益不足,达爱敬之文,而滋成行义之美”这样的美好目的。作为现实主义者的荀子深刻地分析和认识到了人性的特性,并不会止欲于有节,止恶于劝善。因为“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所以,

在“礼义文理”都可能亡焉的情况下,必须寻求另外的对人性调整的方法和手段,来达到止欲于为恶之后,这个手段就是法。为了制止人性恶的争夺,必须有多种手段和方法。因为“礼义之化”不是万能的,不是改造人性的唯一手段,还必须与“君上之势”、“法正之治”、“刑罚之禁”等相结合。 总之,荀子作为儒家思想的代表虽以性恶为论,但他绝不是对人性的否定。刊以人性为核心建立的礼治、法治思想对我国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具有分重要的借鉴价值。创制法律治理国家是人类最富有智慧的实践活动,其成功与否就是要看立法者对人性的认识,对于人性在特定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条件下的认知只有秉持对人的真正慈爱之心,对事物规律、时代精神、社会现状及其人类自身白本性建立起科学的认知,正确把握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及所蕴含的利益,其所创衫的制度才能获得社会的普遍服从。国家治理不仅要顺应人性,而且,还应该强调又 人性的引导和重塑。荀子以“隆礼重法”的方式通过“化性起伪”的人性改造的i}路,突出了礼法在驱使人性向善过程中的作用,进而达到养民情、理民性的目的。 在现代社会,法治只有深通人性的情理,肯定和注重人性的合理内容,体现夏多的人性关怀才能真正树立自己的权威,赢得人们的尊奉和信仰。荀子的人性法得思想体现了我国古代那种“德为善政,政在养民”、“为政之要,重在富民”〔“〕的泥 国理念。而这种治国理念的实现必须要通过法律和道德两种治国

荀子的思想主张

《荀子》的内容及思想 《荀子》一书是中国古代儒、法、道、墨等诸子学术思想的集大成之作。它对政治、经 济、文化、思想的方方面面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对中国社会影响深远。“人定胜天”、“性恶论”、“隆礼敬士”、“尚贤使能”、“重法爱民”、“节用裕民”、“开源节流”是其 主要思想。《荀子》立论严谨,语言生动。《劝学》是其烩炙人口的散文名篇。 《荀子》是我国战国末期的进步思想家、教育家和杰出的唯物主义哲学家荀况的著作。 是荀况晚年为总结百家争鸣和自己学术思想而写的。《史记·孟荀列传》中曾写到:“荀卿 嫉浊世之政,亡国乱君相属,不遂大道,而营于巫祝,信机祥,鄙儒小拘如庄周等,又滑稽 乱俗,于是推儒墨道德之行事兴坏,序列数万言而卒:”此书在汉代抄录流传有322篇,名《孙卿书》。初经刘向整理校定,去其重复290篇,定著32篇,名《孙卿新书》,《汉书·艺文志》著录名《孙卿子》即《荀子》。此书大部分为荀子自著。其中《儒效》《议兵》《强 国》等篇,似出弟子记录;附于书末的《大略》《宥坐》《子道》《法行》《哀公》《尧问》 等六篇疑为弟子所记荀子语及杂录传记。 《荀子》一书,仿《论语》体例,始于《劝学》,终于《尧问》.系统性、思想性较强。 其中集中阐述自然观的主要有《天论》;阐述认识论、逻辑思想和思想方法的有《解蔽》《正名》;阐述人生论的有《性恶》;阐述教育理论的有《劝学》《修身》;阐述军事理论的有 《议兵》;阐述社会政治思想的有《礼论》《王制》《王霸》《富国》等篇。《非十二子》 以是否符合封建统一原则为标准,对先秦诸子进行了政治性批判。《成相》以民间文学的形 式表达了为君、治国之道。《赋篇》系荀子的文学作品,是一种散文的赋体,在文学史上有 一定的地位。 《荀子》的主要内容 1.“重人轻天”思想。《荀子》中的《天论》篇针对唯心主义的“天人合一”论,提出 了“明于天人之分”的理论,论述了人和自然的关系。它把人的主观精神世界同自然的客观 物质世界区分开来,又联系起来,把天看成一种具有客观法则的自然物质系统,排除天有意 志说,承认自然的客观物质世界是第一性的,人的主观精神世界是第二性的;强调天不能干 预人事、主宰人事,但人事活动又必须遵循“天道”,人不能把自己的主观意志强加于自然, 但人能“制天命”、“裁万物”,提出“制天命而用之”的卓越见解。西周以来传统的“天 命”观把天看作是有意志的、能赏善罚恶、兴治灭乱的无上权威,人们只能按照“天”的意 志即“天命”行事。针对这种宗教唯心主义的说教,荀子提出“明于天人之分”的思想,把“天”(自然)与人(社会)区分开来,否认“天”有意志,否认“天命”存在。他说:“天行 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强调自然界本身有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它的

荀子《礼论》之读书心得

荀子《礼论》之礼的起源及其本质 荀子名况字卿,战国末年赵国人。汉人为了避汉宣帝刘循之讳,称之为孙卿。他的著作经西汉刘向校订为《孙卿子》32篇,今本《荀子》为唐杨倞(jing)根据刘向本重新编排,也为32篇,其中《君子》《大略》《宥(you)坐》《子道》《法行》《哀公》《尧问》七篇,或系门人弟子所记。其他皆为荀子自著。荀子弟子很多,韩非、李斯和汉初传(zhuan)《诗》的浮丘伯都出其门下。荀子尊崇孔子,又广泛地吸取各家学说的精华,成为先秦百家之学的总结着。 《礼论》,是荀子著作中最重要的一篇,系统论述“礼”的起源、内容和作用。以“性恶论”为基础,认为“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就会产生争夺和混乱。制定礼义调节人的欲望,避免纷争,保持安定。礼有“养”和“别”,“养”即“养人之欲,给人之求”,满足人的物质欲望和需求,“别”即“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两者相互依存。文章详细分析礼的内容,重点论述丧祭之礼,提出“隆(兴盛)礼”的观点,指出礼是治国的根本,是“人道之极”,“天下从之者治,不从者乱,从之者安,不从者危,从之者存,不从者亡”。 1、礼的起源 荀子在《礼论》篇中说道:“礼起於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仪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

必不穷乎物,物不必屈於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 荀子在论述“礼”的起源的时候,以“先王恶其乱,故制礼仪以养人之欲”。从而提出“先王制礼”,统治者为了维护其统治秩序而建立起一系列的“礼”的规范,同时又通过“礼”来约束人们的欲望,从而更好的维护统治。荀子认为,人生下来就有欲望,欲望得不到满足,便会不断追求,追求如果没有分寸和界限,就不免发生争夺,争夺便会发生混乱,混乱便会导致无法收拾。先王为避免这种混乱,所以就制定了“礼”来加以约束,用来养护人们的恰当愿望,满足人们的恰当追求。使欲望不因为物的数量少而感到压抑,使物不至于被无穷的欲望所竭尽,使物和欲两者相护协调地增长,乃是礼之所以兴起的原因。概括其礼起源论的实质,可以称为“养欲制乱”说。因此,它的贯彻执行必须建立在对民众“化性起伪”的基础上。所谓“伪”,即人为,就是“心虑而能为之”和“能习焉而后成”(《正名》),它不是先天就具有的人的本性,而是由于后天环境的影响,经过长期的教化和学习而形成的一种品格。在荀子看来,“性”产生“恶”,而“伪”导致“善”,即人的思想和行为能够符合“礼义法度”要求。在“性”与“伪”这对矛盾中,荀子更强调“伪”的一面。因为“伪者,文理隆盛也”。(《礼论》) 在他看来,圣人、先王创设礼义的情况,犹如陶工调和粘土制造陶器、木工削木材制造木器一样。在这一过程中,性恶乃先王制礼之必要性,人情乃先圣制礼之心理根据。而圣人、先王之所以能创设礼义,是因为他们除了具有一般人所谓的“有知有义之心”外,还能够积思虑,习伪故,以生礼义而起法度。”(《性恶》)换句话说,圣人、先圣能

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

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 荀子是战国时期著名的儒家思想家,他从性恶论出发,创立了“隆礼重法”的德法并举的治国思想。他说:“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荀子·性恶》)(以下所引《荀子》只注篇名)所有人的本性都是恶的,只不过圣人和君子能够化性起伪,而小人却“从其性,顺其情,安恣睢,以出乎贪利争夺”(《性恶》)。只有通过外在的“礼义”约束和法律制裁,才能使人为善。古代的圣王“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性恶》),采取德法并举的手段,就是为了把国家治理好。荀子总结说:“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成相》) 一、国之命在礼 基于性恶论,荀子在强调以德治国时,并不像孔子和孟子那样注重道德的自律、强调“仁义”,而是注重道德的他律,竭力提倡“礼”。“礼”主要包括外在的道德规范和礼节仪式。在《荀子》一书中,“礼”是道德规范和礼节仪式的总称。“礼”既贯穿在社会的分工关系中,又贯穿在封建社会的君臣、父子、兄弟、夫妻这种“与天地同理,与万世同久”(《君子》)的伦常秩序中,起着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作用。“礼也者,贵者敬焉,老者存焉,长者弟焉,幼者慈焉,贱者惠焉。”(《大略》)荀子把“礼”抬到极高的地位,“礼者,人道之极也”(《礼论》)。只有遵守外在的道德规范和礼节仪式,

国家才能长治久安,最终结束割据状态,实现天下的统一。1、“礼”是治理国家的根本。荀子提出:“人之命在天,国之命在礼”(《强国》)。以“礼”治国是取得天下的重要途径,不以“礼”治国就会丧失天下。他明确提出:“君人者,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好利多诈而危,权谋倾覆幽险而尽亡矣。”(《天论》)成汤和武王取得天下,就是因为“以国齐义”的缘故,先王正是因为以德治国才治理好国家。荀子明确得出结论说:“隆礼贵义者其国治,简礼贱义者其国乱”(《议兵》),“隆礼尊贤而王,尊法爱民而霸”(《大略》)。只有隆礼贵义、爱民勤政,才可以治理好国家。 2、“礼”是养民富民的根本。荀子并不象孔子和孟子那样重义轻利,但是,放纵人欲又会造成国乱民贫的局面。因此,荀子提出用“礼义”道德节制人欲,从而达到养民富民的最终目的。“故人莫贵乎生,莫乐乎安。所以养生安乐者,莫大乎礼义”(《强国》)。君主的以身作则是决定以德治国成败的关键,他说:“故为人上者,必将慎礼义,务忠信然后可”(《强国》),古代的“圣王”通过自己的表率作用,以德治国,“则士大夫无流淫之行,百吏官人无怠慢之事,众俗百姓无奸怪之俗,无盗贼之罪,莫敢犯上之禁”(《君子》)。他希望当代的君主向“圣王”学习,这样,百姓就会“贵之如帝,高之如天,亲之如父母,畏之如神明。故赏不用而民劝,罚不用而威行,夫是之谓道德之威”(《强国》)。荀子清醒地认识到,大臣的

荀子教育思想

荀子,名况,字卿,又称孙卿,战国末年赵国人,儒学大师。也曾周游列国,宣传自己的学说主张。他曾在齐国的稷下学宫长期执教,成为资望最高的“老师”,齐襄王时,三次任学宫“祭酒”,影响很大。 荀子对当时诸子各家的观点都予以批评,包括儒家的子游、子夏、子张、子思、孟子各派。同时他又批判地吸取了各家学说,特别是法家思想,因此被誉为先秦集大成的思想家。他的学生中,李斯、韩非都是著名的法家代表,而浮邱伯、张苍均是当世名儒。荀子学派与思孟学派是先秦儒家两个影响最大的学派。 在这个意义上,荀子强调了教育的重要意义,他说:“我欲贱而贵,愚而智,贫而富,可乎?曰:其唯学乎!”学习是人的素质和命运的决定因素,荀子否认了道德先验论,肯定了人是后天环境与教育的产物,具有唯物主义因素。 教学思想 荀子认为教育是“化性起伪”的过程,是不断地积累知识、培养道德的过程,因此,在教学思想上,与孟子“内省”的思路相反,他更强调“外积”。在学与思的关系上,更侧重于“学”,其教学思想主要包括以下 1人性论问题上,荀子提出了“性恶论”,批评了孟子的“性善论”。他写了《性恶》一文,认为人的本性都是好利疾恶的,并不存在仁义礼智等先天道德品质,如任其发展而不加节制,必然使社会产生混乱,这就否定了先天道德论。那么,人之善从何而来?荀子认为:人之所以能为善,全靠后天的努力,他说:“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伪是指人为,泛指后天一切人为的努力而使本性发生的变化。 他认为教育的作用就在于“化性起伪”。人性本恶,任何人的道德观念,都不是本性固有的,而是“积伪”的结果,其过程就是由“性”向“伪”转化,“长迁而不反其初谓之化”。最终达到与恶的本性彻底决裂,永远不再走回头路2注重“积”“渐” 荀子通过教育可以改变自己的恶性,从而成为君子乃至圣人,但事实上并非所有的人都能成为君子,因为人性是随着环境和教育而向多种途径发展变化的,其关键在于人本身的主观努力,这就是所说的“积”。在荀子看来,无论是知识还是道德,都是由于积累而成的。他说:“可以为尧禹,可以为桀跖,可以为工匠,可以为农贾,在势注错习俗之所积耳。” “注错习俗”即指客观环境对人的影响与教育。他还说:“积土成山,风雨兴焉;积水成渊,蛟龙生焉;积善成德,而神明自得,圣心备焉。”这说明知识和道德是一个不断积累和提高的过程。 荀子在重视主观上“积”的同时,也重视环境对人的发展的影响,这就是他所说的“渐”。他认为,通过主观的“积”和环境的“渐”,能够使人的本性发生根本的变化。 3·强调实践的作用 荀子倡导人们在实践中进行人文教育,“故不登高 山,不知天之高也;不临深溪,不知地之厚也。”(《荀 子·劝学》)深入到生活实践之中,才能明确如何践行 道德内容。《荀子·儒效》篇:“不闻不若闻之,闻之不 若见之,见之不若知之,知之不若行之。学至于行之而 止矣。”荀子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系统提出“行重于知” 的思想家,其“知之不若行之”的思想强调了实践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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