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新婚姻法—解剖

合集下载

婚姻家庭法自考重点

婚姻家庭法自考重点
婚 姻 家 庭 法
(自考要点)
1/40
目录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3 第一节 婚姻家庭概述.................................................................................................................................................3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4 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特征及渊源................................................................................................................ 6 第四节 婚姻家庭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6 第五节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7 第六节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7

2011年新婚姻法解读

2011年新婚姻法解读

目录
关于房子 关于孩子 关于小三 关于票子 关于离婚 关于重婚罪
关于票子:夫举债想让妻一起还, 关于票子:夫举债想让妻一起还,拿证据来
社会经济往来十分复杂,特别是结了婚的男子去借债,到 底是老公来还呢还是夫妻一起还?“意见稿“第十八条 “意见稿“ 明确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 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 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 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 第十七条规定 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 离婚时借款的一方可按照协议给予另一方实际借款数额的 一半。 “意见稿”也照顾到了老年人婚姻的问题。 第十四条 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 规定 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房子2:给儿子买的房, 关于房子 :给儿子买的房,儿媳没有份
房子一直都被不少老百姓视为结婚的物质保障, “有了房才有结婚的可能。”不过,目前年轻人 的收入和房价不成正比,而做父母的往往会帮着 子女买房子。问题就来了,给儿子买的房,儿媳 有份没?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 :婚后由一方父 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 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 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解读
请看好你的房子。 请看好你的房子。
万一网制作收集整理,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转发,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转发, 万一网制作收集整理,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转发, 违者必究 违者必究
目录
关于房子 关于孩子 关于小三 关于票子 关于离婚 关于重婚罪
关于孩子1:可证明非亲生, 关于孩子 :可证明非亲生,拒做亲子鉴定即推定默认

新婚姻法详细解读

新婚姻法详细解读

新婚姻法详细解读对于新婚姻法详细解读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2001年12⽉24⽇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30号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民法院适⽤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条、第四⼗三条、第四⼗五条、第四⼗六条所称的“家庭暴⼒”,是指⾏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限制⼈⾝⾃由或者其他⼿段,给其家庭成员的⾝体、精神等⽅⾯造成⼀定伤害后果的⾏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构成虐待。

第⼆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条、第四⼗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男⼥双⽅根据婚姻法第⼋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从双⽅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δ按婚姻法第⼋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活的男⼥,起诉到⼈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1⽇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双⽅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1⽇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双⽅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δ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δ按婚姻法第⼋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活的男⼥,⼀⽅死亡,另⼀⽅以配偶⾝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第七条有权依据婚姻法第⼗条规定向⼈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及利害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解读



二、婚姻法相关概念
(一)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
(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三)婚前财产 (四)夫妻个人财产 (五)夫妻约定财产 (六)夫妻共同财产
(七)父母子女关系
二、婚姻法相关概念
(一)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 1、二者的区别 我国婚姻法对事实婚姻未做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 1994年2月1日为时间界限,以是否补办结婚登记为标准,将未办理结婚 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两性结合区分为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
二、婚姻法相关概念
(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1、区别: 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 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 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无效婚姻的四种具体原 因:(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达法定婚龄的。
中国夫妻财产制的变革

我国古代社会的礼与法,以维护大家庭为宗旨之一,所采取的主要方式便是保持家庭 财产的整体、完整。因此,我国古代实行宗族或者家庭成员的财产共有制度,并没有独立 的夫妻财产制度可言。 新中国成立后,实行男女平等的法律制度。1950年《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对 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在1950年婚姻法之前,中国人虽然一般地形式上 是夫妻共有全部家庭财产,但事实上,往往是夫方单独所有和单独处理家庭财产,妻方无 权过问或很少权利过问的现状 。
二、婚姻法相关概念
(一)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
3、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解除时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
1)事实婚姻解除时的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 事实婚姻解除的效力同离婚的效力一样,有关财产的处理与子女的抚养同离婚时一样。这将在后面章节作全面介绍。

法律知识案例分析解剖(3篇)

法律知识案例分析解剖(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甲公司员工乙(以下简称“乙”)于2010年7月1日入职甲公司,担任研发工程师。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乙的月薪为人民币8000元,年终奖金为上一年度月薪的20%,试用期3个月。

2013年6月30日,乙提出辞职,甲公司同意乙的辞职申请。

乙离职前,甲公司向乙支付了试用期满后的工资、年终奖金等款项。

然而,乙离职后不久,甲公司以乙在试用期内存在重大过错为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乙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

二、争议焦点1. 乙是否在试用期内存在重大过错?2. 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支付违约金?三、案例分析1. 乙是否在试用期内存在重大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中,甲公司主张乙在试用期内存在重大过错,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乙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

首先,甲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乙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乙入职甲公司后,完成了试用期的各项工作任务,且甲公司并未在试用期内对乙的工作能力提出异议。

其次,甲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乙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乙在试用期内遵守了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未发生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

再次,甲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乙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乙在试用期内认真履行职责,并未出现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

最后,甲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乙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2011婚姻法作业

2011婚姻法作业

2011婚姻法作业第一次作业一、名词解释1. 亲属2. 婚姻自由3. 家庭暴力4. 重婚5. 虐待二、问答题1、原始婚姻形态经历了哪几个发展阶段?一夫一妻制是如何产生的?2、如何才能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3、简述结婚应具备的条件。

三、案例分析案例一:李卫、男,赵玲,女,1999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

2001年8月在双方父母的操办下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

李卫当时21周岁,赵玲20周岁。

婚后时间不长,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进而矛盾激化。

2004年6月,李卫以结婚时自己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请求法院宣告其婚姻关系无效。

依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李卫能否主张婚姻无效?(2)法院如何处理?案例二:1993年3月王林与高华(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住在1992年王林获赠的一套两居室住房内,当时王林28岁,高华25岁。

在同居期间二人购买了松下彩电、全自动洗衣机各一台,价值15000元,彩电与洗衣机双方一直共同使用。

1994年高华的姑妈赠与高华个人价值14000元的钢琴一架。

1995年王林外出做生意,赚了30万元。

高华独自在家创作了一篇长篇小说,发表后获稿酬2万元。

1997年王林在外结识了李云,二人之间产生感情,并于1998年正式登记结婚。

问:(1)王林与高华的关系应如何定性?为什么?(2)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案例中哪些财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为什么?哪些属于二人的个人财产?为什么?第二次作业一、单项选择题1.小张的父母不顾小张的反对,强迫其嫁给王某。

为此,王某给小张父母10万元人民币。

小张父母的行为构成了()A.买卖婚姻B.包办婚姻C.借婚姻索取财物D.借婚姻骗取财物2.李某丈夫的嫂子是李某的()A.血亲的配偶B.配偶的血亲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3.我国《婚姻法》用代数的不同来表示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按照我国亲等计算方法,某人与其哥哥属于()A.二代以内的旁系血亲B.二代以内的直系血亲C.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D.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4.21岁的女孩张某被人贩子拐骗去外地,被迫与李某登记结婚。

婚姻法试题——精选推荐

婚姻法试题——精选推荐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6分,共12分)
31.什么是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如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通过生育而发生血 缘联系等。如果缺乏上述种种自然条件,婚姻家庭便无从产生,这是婚姻家庭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
32.简述离婚时经济帮助的条件及具体办法。
.经济帮助的条件:
(1)要求帮助的一方生活确有困难,本人无力解决;(2)另一方有给予帮助的经济能力;(3)这种帮助不是无限的而是适当的,确 定数额时要考虑必要和可能这两个方面。
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
(1)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生活暂时有困难的,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经济帮助。结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 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应在居住和生活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abcd 】 21.按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可以不受下列 哪些情形的限制
A.收养人须无子女 B.收养人须年满30周岁 C.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D.只能收养一名【ad 】 22.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A.寄养不产生依法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B.社会福利机构对孤儿、弃婴和儿童的收容、养育不发生依法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C.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亲属的自然血亲关系仍然存在 D.收养与立嗣没有什么不同【abc 】 2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弟妹对兄、姊履行扶养义务的条件是 A.弟、妹是由兄、姊抚养长大的 B.弟、妹有负担能力 C.兄、姊已经退休 D.兄、姊丧失劳动能力、孤老无依【abd 】 24.下列各种亲属关系中,属于直系拟制血亲的有 A.生父母与已认领的非婚生子女 B.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C.养父母与养子女 D.继父母与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bc 】 25.按照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属于二亲等的血亲包括 A.伯、叔与侄子女 B.堂兄弟姊 C.表兄弟姊 D.同胞兄弟姊妹【abc 】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26.“六礼”: 指中国古代的嫁娶之礼,即聘娶婚中的六道礼仪程序,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 27.借婚姻索取财物: 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在这种情形下,男女双方结婚基本上是自主自愿的,但 一方(实际生活中多为女方或其父母)向另一方索要财物,以此作为结婚的条件。 28.姻亲: 指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是除外的。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以及配偶的血亲的配偶,都属于 姻亲的范围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详细解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详细解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详细解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详细解读:20个方面影响未来的婚姻家庭生活草案涉及到婚姻法修改的新动向一共涉及到20个方面,本律师最赞成的是完善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重新确立了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原则,可以说这是出轨、家暴等重大过错方的“大杀器”,是无过错方的重大福音,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和培育良好社会风尚,本律师为该草案点赞。

下面,对该草案20个影响未来的婚姻家庭生活方面的规定,我带大家逐一分析和解读。

要点一:草案规定,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

解读:草案实际上明确了疾病不再是禁止结婚的情形。

现行《婚姻法》第7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

婚姻法第10条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如果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治愈了,婚姻则有效。

那么,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没有规定。

结婚登记时的婚前医学检查包括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一般认为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但实践中,这一规定很难操作,尤其是现在的婚前医学检查已经流于形式,况且是否患有疾病并不必然会影响当事人结婚的意愿,因此为落实“婚姻自由”这一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草案修改为:“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

”如果该规定以后通过,《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婚姻就有两种情形:(一)因胁迫结婚的;(二)因婚前对方隐瞒患有严重疾病而结婚的。

要点二:草案规定,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

解读:草案增加了“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的规定。

现行《婚姻法》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四种,见《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案例分析压缩版

婚姻法案例分析压缩版

婚姻法案例分析1、王西与宋梅于1986年元月结婚,1995年6月,王西以双方长期分居,感情,主要问题是: (1)王西有祖传房屋四间,并出示了所有权证:(2)宋梅零件老化而报废,宋梅要求用双方共同财产抵偿,王西也予反对; (3)在二人分居期间,王西为给其弟筹集出国留学经费向人借款10000元,为给在农村去世}}J姑妈办理丧事向人借款2000元,要求由共同财产偿还,宋梅表示自己不负偿还义务;(4)王西的一部著作已交付出版社但尚未出版,宋梅要求将预计稿酬列入共同财产,王西认为尚未取得经济利益,不属分割范围。

对以上四个争执点,答(1)祖传房屋四间应归个人所有。

理由:祖传房屋四间属于王铎婚前财产,并有所有权证。

(2)宋梅婚前购买的彩电报废不予赔偿。

理由: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3)王西向人借款2万元和3000元,应为个人债务,由个人财产偿还。

(4)王西的一部著作应归个人所有。

理由: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2、朱某(男)与孙某(女)是姑表兄妹,从小在一起长大,关系一直很好,1978年5月,双方自愿结婚,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申请(当时孙某年仅17岁,朱某年仅20岁),因不符合婚姻条件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但是,朱、孙二人在双方父母的主持下,仍然举行了婚礼,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住在朱家。

试对本案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答1)、本案当事人朱某与孙某俩人1978年5月接农俗举行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儿育女,到1985年1月发生离婚诉讼,1980《婚姻法》没有溯及力。

人民法院2008年审判朱某与孙某的婚姻是否合法,应适用俩人1978年秋同居时的法律,即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

2)、 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关于血亲结婚的规定是:"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姐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者,禁止结婚,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

可撤销婚姻的实践困境与制度完善———以《民法典》第1053条为中心展开

可撤销婚姻的实践困境与制度完善———以《民法典》第1053条为中心展开

社会科学家SOCIAL SCIENTIST2022年2月(第2期,总第298期)Feb.,2022(No.2,General No.298)收稿日期:2021-12-21基金项目:2018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价值定位与制度建设研究”(项目编号18BFX185)作者简介:乔茹(1992-),女,山西洪洞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20级博士生,研究方向为家事诉讼法、卫生法;胡晓翔(1963-),江苏南京人,南京市卫健委审批法规处处长、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研究方向为卫生事业管理、卫生法学。

可撤销婚姻的实践困境与制度完善———以《民法典》第1053条为中心展开乔茹1,胡晓翔2(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46;2.南京市卫健委法规处,江苏南京210019)摘要:现行《民法典》规定了因重大疾病可向法院起诉撤销婚姻制度,而重大疾病如实告知的义务有赖于婚前医学检查制度予以保障。

根据《民法典》有关条款的内在逻辑分析,可以认为其确立了婚前医学检查的强制性。

“重大疾病”在现行立法中无具体规定,因此急需确定“重大疾病”的认定标准来指导司法实践。

在案件当事人未进行婚检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应当依据公平原则,适当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进行举证责任的倒置。

关键词:《民法典》;可撤销婚姻;《母婴保健法》;婚检;重大疾病中图分类号:D91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240(2022)02-0136-07《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的因重大疾病可提起撤销婚姻之诉,将原本属于确认之诉的诉由转变为了形成之诉的诉由,这一转变背后所体现的是对婚姻自由价值的一种法律上的确认。

但是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在司法实践中为了有效落实可撤销婚姻之诉,必须完善相关辅助性制度以及有关各法律规范之间的衔接、运用,既避免出现立法落空又避免出现立法冲突的情形,而既有的可资利用的法律规范中的重要举措之衔接,在于将婚前医学检查(下文简称“婚检”)制度纳入缔结婚姻的前置性法定义务。

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8月13起施行)法释〔2011〕18号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复习题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复习题

婚姻家庭法第一单元婚姻法基本原则案例一、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案例(一)案情介绍川北山区金子乡年近30岁的村民吴富贵,高中毕业后虽未考上大学,但聪明好学,掌握了维修技术,经常走村串户为村民修理家电、农机具,收入较好。

由于他脸部有一红色“胎记”,虽经人介绍了几个对象,均嫌其貌不扬而未能成功。

他的远房亲戚杨德高,因丧偶又多病,与其20岁的女儿杨珍相依为命,生活困难。

2001年8月,吴为讨得杨家父女的欢心,主动送去1000元给杨德高治病,并表示今后在经济上大力帮助,使杨家父女感激不已。

同年9月初,吴富贵委托“媒人”带着礼物去杨家提亲。

杨德高认为,吴虽然相貌不敢恭维,但聪明、勤劳,又有手艺、收入可观,女儿许配给他,不仅生活有靠,而且会得一笔丰厚的“彩礼”,便背着女儿一口答应了这门亲事。

9月15日吴富贵与“媒人”再次来到杨家,商议订婚和“彩礼”事宜,几经讨价还价,最后议定吴付给杨德高彩礼款3万元,并负担一切结婚用品费用,定于10月1日举行婚礼。

不几天,吴如数送去了彩礼与结婚用品,吴德高也去村委会开具了杨珍与吴德高的结婚证明。

杨珍知情后,坚决不同意与吴结婚,要其父退回钱物,遭到其父打骂。

9月20日杨德高逼杨珍去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杨珍不从,又遭毒打,并凶狠地说:“‘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自古以来是天经地义的规矩,必须去办结婚证。

”杨珍无奈,只得哭哭啼啼随杨德高去乡政府,因婚姻登记员是吴富贵的堂兄,便违法为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

婚期将至,杨珍便逃到20里外的舅父唐建方家躲藏,10月1日,吴富贵带着亲友到杨家“迎亲”,见杨珍不在,便威逼杨德高交人,杨便带吴等20余人到唐建方家“迎娶”。

杨珍东躲西藏,仍被其父抓住,又遭打骂,但仍表示誓死不与吴富贵结婚。

杨德高便对吴德高说:“人我交给你了,你用什么办法叫她跟你去成亲,我不管。

”说完后便扬长而去。

吴富贵便找来绳索,将杨珍手脚捆绑,由四个小伙子轮流抬去吴家举行“婚礼”后,杨珍仍然誓死反抗。

婚姻法2011最新司法解释

婚姻法2011最新司法解释

【婚姻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8月12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13日起正式实施。

来源:崔嘉鲲的日志最高人民法院今天(12日)上午10时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共19条。

明天(13日)起正式实施。

重点对结婚登记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拒绝亲子鉴定后果,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处理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以下为新闻发布会实录: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2011年8月12日)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各位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的有关情况。

为更加准确地体现立法本意,更加全面客观地了解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意见和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至2010年12月15日,通过中国法院网和人民法院报公布了《婚姻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共收到反馈意见9974条,书面来信181封。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等17家单位专门召开了有关研讨会,形成了书面修改意见。

经过三年多的调研起草和充分论证,并征求了立法机关和国家相关部门的意见,这部司法解释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下面,我把《婚姻法解释(三)》制定的背景、主要内容向各位作一简要介绍。

一、制定《婚姻法解释(三)》的背景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4日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针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解释,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

《婚姻法》案例 含答案

《婚姻法》案例 含答案

《婚姻法》案例(含答案)一、婚姻法概述(1—7)1.元某(女)经人介绍与李某(男)见面相亲,回来后元某向父母表示“相不中”。

但是元某之母见李某家条件好,就答应了这门亲事,并向男方索取了电视机、VCD、衣料等财物,给女儿订了婚。

之后,双方家长一直催二人去领结婚证。

元某不愿去领而其母一直威逼,元某无奈,只得与李某去领了结婚证。

随后,元某之母又向男方索取近万元财物,作为嫁女的报酬。

领了结婚证后,元某仍不同意举行婚礼,不同意与李某同居。

双方家长轮流做元某的工作,元某被逼无奈,几次欲寻短见,后经人启发,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婚姻。

[试分析] (1)元某之母的行为属于买卖婚姻,还是借婚姻索取财物? (2)元某与李某的婚姻是否应予以维持?答:(1)是买卖婚姻。

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背婚姻当事人的意愿,把妇女当做商品,以获得大量金钱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包括子女)的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了公开买卖婚姻外,用其他方式方法借婚姻关系要钱要物的行为,但这里有个前提,即这种婚姻关系是婚姻当事人同意的,不是强迫包办的。

所以二者的最大区别,在于婚姻关系是否违背当事人的自主意志。

本案中,元某在其母的威逼下,违背其个人意愿与李某领了结婚证,其婚姻属买卖婚姻。

(2)不应维持。

《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本案中,元某请求撤销婚姻,法院应予以支持。

2.黄刚是某建筑公司工人。

1999年10月,黄刚经人介绍与某纺织厂工人高霞相识。

认识不久两人开始偷偷同居。

黄刚考虑到年龄问题,婚事不宜拖得太久,便向女方提出结婚;高得知黄刚有3万多元存款便满口答应。

两人于2000年3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此后,高使多次向黄索要衣物、首饰等,黄一般均是有求必应。

两人商定于5月1日举行婚礼。

4月份,高又多次索要财物,为了顺利举行婚礼,黄又给了女方5000元钱。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5.21•【字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家庭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06年7月1日起试行,2010年3月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4年5月2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10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统一全市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办案标准和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裁判指引:一、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婚后怀孕期间男方提出离婚的,不属于《婚姻法》第34条规定的“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范围。

二、原审法院在未发现女方怀孕时判决离婚,宣判后女方发现怀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不存在确有必要受理情形的,应撤销原判,裁定驳回男方的起诉。

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仅限于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当事人就事实婚姻申请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按离婚程序处理。

四、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不适用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时发现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已经消失,婚姻关系则转为有效,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可以准许。

五、离婚案件的被告在答辩状中或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请求的,不构成反诉,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被告明确其诉讼请求,对该诉讼请求应当合并审理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被告预交诉讼费用。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新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分割该财产的诉讼请求,对该增加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

婚姻编解释

婚姻编解释

婚姻编解释一、婚前协议与财产分配1.婚前协议:指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就双方的财产、债务、子女抚养等事宜达成的书面协议。

2.财产分配:根据婚前协议,夫妻双方的财产在离婚时按照协议进行分配。

如果没有婚前协议或者协议不涉及财产分配,则按照法定规定进行分配。

二、婚姻的无效与可撤销1.无效婚姻:指因违反法律规定而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例如,重婚、未达到法定婚龄等。

2.可撤销婚姻:指因胁迫或重大误解等原因,夫妻一方可以请求撤销的婚姻。

例如,因被强迫而结婚。

三、夫妻财产制与共同财产1.夫妻财产制:指夫妻间财产关系的法律规定。

在中国,夫妻财产制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2.共同财产:指在夫妻财产制下,夫妻双方的财产被视为共同所有,离婚时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四、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1.夫妻共同债务:指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例如共同购房、子女抚养等。

2.个人债务:指夫妻一方单独承担的债务,例如个人借款、个人消费等。

五、子女抚养与探望权1.子女抚养:指离婚后子女由谁来抚养的问题。

一般根据父母的抚养能力和子女的权益进行判决。

2.探望权: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探望权的行使应当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六、离婚冷静期与程序1.离婚冷静期:指在离婚前设定的一个冷静期,期间夫妻双方应当尽力协商解决分歧,避免因一时冲动而离婚。

2.程序:指离婚的程序和流程,包括申请、审查、判决等环节。

七、离婚财产分割与处理1.财产分割:指离婚时夫妻双方的财产应当如何分割的问题。

分割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的协议进行。

2.处理:指对于一些特殊的财产或者债务,如何进行处理的问题。

例如,对于房产、车辆等财产的处理方式。

八、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1.抚养费: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支付给子女的抚养费用。

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双方的协议进行确定。

2.抚养费的变更:指在特殊情况下,抚养费数额和支付方式需要进行变更的情况。

2010年新婚姻法内容结婚(含解释)

2010年新婚姻法内容结婚(含解释)

2010年新婚姻法内容--结婚(含解释)作者:晋中市发改委办公室出处:晋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气:2903 时间:2010-5-11 8:48:492010年新婚姻法内容--结婚(含解释)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2010年新婚姻法内容--结婚解释婚姻法第五条解释:【结婚自愿】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解释】条文内容介绍本条是关于结婚必须双方自愿的规定,内容与1980年婚姻法的第4条一致。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两个方面,第5条规定的就是结婚必备条件之一---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一个两难的选择——婚内变性的尴尬处境

一个两难的选择——婚内变性的尴尬处境

一个两难的选择——婚内变性的尴尬处境作者:刘鎏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07期摘要随着变性手术的开展,变性人已经形成了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群体。

变性所带来的法律问题也随即增多,婚内变性的效力如何,在法律界一直众说纷纭。

2002年民政部的有关规定导致了婚内变性与同性婚姻之间的矛盾,而2009年6月卫生部出台的“要变性就要先离婚”的规定,又有强迫离婚的嫌疑。

法律陷入一个两难的境地。

本文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有二:第一个方法承认同性婚姻,这在我国现阶段并不可行。

第二个方法就是增补《婚姻法》的有关条款,将变性视为婚姻关系终结的原因,以合理解决婚内变性带来的同性婚姻问题。

关键词婚内变性同性婚姻婚姻自由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064-02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会遇到一些人,他们很难被简单的归类到男性或者女性行列,在社会生活中,他们常以异性角色表现自己,渴望完全按异性的角色去生活。

他们自认为是陷在错误的身体中的人。

这类男性认为他们是错误投胎的真正女人,他们迫不及待的希望像武侠小说中的东方不败一样,挥刀自宫,实现自己的“女人梦”,而女性则认为自己是被锁在女人躯壳中的男人,同样急不可耐的想要摆脱这幅“枷锁”变成顶天立地的须眉男儿。

这就是跨性别人群。

研究发现,大约有十万分之一的人清楚地知道自己的生物学性别,但却在心理上感觉到自己是异性,并渴望改变自己的生物学性别。

这是一种在个体性角色中表现出的性别的自我认知障碍性疾患,这种现象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文献中即有记载。

直到1949年,这种现象被称之为“易性癖”,这样的个体被称为“易性癖患者”。

这类患者体内并无相应的器质性损害存在,而是一种心理障碍性疾病。

这种患者往往承受着极大的心理痛苦,一方面,他们希望通过改变性别使自己能真正过上异性人的生活,而另一方面,他们又害怕遭受别人的白眼与歧视。

全世界范围内患该病的几率大概是每3万男性中有1个易性癖患者,每10万女性中有1个易性癖患者。

出轨法律规定净身出户 - 夫妻感情破裂

出轨法律规定净身出户 - 夫妻感情破裂

出轨法律规定净身出户 - 夫妻感情破裂出轨法律规定净身出户出轨是对爱情的爱情的不忠,也会对另一半造成伤害,出轨的代价是非常高的,一旦被发现,就将面临净身出户。

那么,出轨法律规定净身出户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

今天法律的我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

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出轨法律规定净身出户 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在婚姻中,如果一方出轨并在外与第三者生有一孩子,在外人面前也称彼此是夫妻关系。

那么出轨的一方便犯了重婚罪。

而法律规定因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的,无过错一方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对重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在婚姻中有家庭暴力现象的有些男人在结婚前对待自己的老婆总是体贴细致,可是在结婚后本性暴露。

常常对自己的老婆拳脚相加。

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家暴也是离婚条件之一。

作为受害者的一方,可以通过法律来要求家庭施暴者承担离婚损害和赔偿。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者婚姻法中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成员间的遗弃,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成员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成员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

遗弃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负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需要抚养、赡养、扶养的另一方,故意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行为,任其生死,不予救助的行为。

二、出轨净身出户协议是否有效1、净身出户是指离婚时,一方不带走任何财产。

但这种行为,在中国的《婚姻法》里没有依据。

在这个问题上,法律是存在争议的,目前法律还没有明文规定这类协议的效力,是否有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如今,这一切都成为美梦了。是的,如果交 往的男人有房子的确是不错的,最好还是有不少 不动产的大款。如今,新《婚姻法》摆在这里, 男人有房有钱固然好,但那不属于你。
防火、防盗、防老公—婚外恋
新《婚姻法》不得不让女人要注意,那就是一 旦老公有了婚外恋并离婚,如果房子是男人结婚 前买的,如果月供妻子有付出,得到了部分赔偿。 那么这时候离婚的女人仍然会很惨,人老珠黄, 说不定还带个孩子,最后连个窝都没有。怎一个 惨字了得!
婚姻与保险
广东分公司教育培训部 2011.8.28
《婚姻法》出台前、后社会现象
《婚姻法》关键词解释 《婚姻法》与保险 《婚姻法》请通知您最关心的人
我想要“离婚”
一个富翁要给太太买生日礼物,问“你是 想要一条船呢还是想要一辆直升飞机呢?”
太太想了想,“我什么都不要,我想离 婚。”
富翁愣了一下,说:
《婚姻法》关键词解释
《婚姻法》与保险 《婚姻法》请紧急通知您最关心的人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概述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8月12上午10时发布《婚姻法》司 法解释(三),共19条。8月13日起正式实施。
重点对结婚登记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拒绝亲 子鉴定后果,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
第一条:现在大部分是独生子女,且在中国基本上是男方 买房,即使女方买房,男方也很少愿意入赘女方!更何况房 子多了未来会受各种政策影响!隐患很多!而第二、三条都 可能会影响到婚姻感情问题!
为老婆购买足额的人寿保险
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虽然照顾到了财产的 私有,但是却忽略了承担更多家庭责任的 女性利益!尤其是那些舍弃自我事业发展, 全心全意投入到家庭责任当中的全职太太 们!
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离 婚时不进行分配;
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与配偶无关; 一方婚前买了房,婚后其擅自将房子卖掉,如果他的配
偶想追回该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参与购买一方父母房改房时,离婚
后该房子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参与财产分割。 ……
关于“小三”
让男人做男人该做的,让女人做女人该做的,这才是真正的男女 平等。 那种认为男人能做的,女人同样能做的观点,才是最大的男女不 平等。
新婚姻法:法律未正视这种性别差异。理应鼓励男人承担更多的 社会责任,女人承担更多的家庭责任,而不是把女人强行推至社 会前台,让女性承担太多的经济压力。
新婚姻法的颁布,强迫女人必须拥有独立的经济和社会能力。
中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处理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房子越来越重要,孩子越来越娇贵,夫妻挣的钱越挣越 多,伴随而来的“小三”也越来越令人痛恨……
最高法院全文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涵盖了房子、孩子、票子、" 小三"等若干婚姻新问题的处理。
关于房子
不管婚前婚后,如果由父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子 女名下的,则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出台前、后社会现象 《婚姻法》关键词解释
《婚姻法》与保险
《婚姻法》请紧急通知您最关心的人
给待嫁女儿买保险更可靠
一、女方父母单独给女方买房,房产署名父母或者自己女儿; 二、女方与男方共同出资购房并提前公正,或者房产署名双方
子女;
但 是!!! 三、把婚嫁金——包括装修、购车费用折合房款,按比例公正 房款出资额;
新婚姻法一出——老公变房东
不少女性突然发现,找个有房无贷的多金老公, 看起来很幸运,但并不能保证一生都享用这些财 富。用一位女网友的话总结:“我就是老公的房 客,如果离婚了,就连房客都不是了。”
根据房产局相关统计,新婚姻法出台后,到房产 公证处变更房主姓名的人群明显增多!
大“款”是他不是你
婚嫁市场上,无数女人找老公就要看男人的 硬件,无非就是房子车子票子。其中,有没有房 子成为了女人和女人他妈考虑的重要指标,甚至 有了“房价上涨是因为丈母娘的刚性需求”的话。
如果你爱你的老婆请在房产证中签署双方姓名!
女人要懂得保护自己
女人为了爱情、亲情可以甘心情愿的付出,但是让自己没 有后顾之忧的照顾家人和孩子,趁自己和老公相爱的时候 为自己购买足额的人寿保险,保证自己优雅的晚年生活, 让自己更从容的为老公、家人奉献自己的爱心和劳动!
对女人来说,保险是实在的。平时可当作强制性储蓄,把 钱管牢;一旦生病住院时可以报销医药费,减少家庭损失; 保险为专属产品!免交所得税,这种满足感,是对女人最 大的帮助。
给“小三”的分手费,老婆有权要回来——“小三”的 日子不好过了,老婆大人看好家,“小三”就只能自认 倒霉了
离婚协议在未经登记之前可以反悔——只要没去领离婚 证,前面说什么都可以不算数
损害赔偿只适用于无过错方——你没错法律支持你。夫 妻双方都有过错,人民法院对任何一方当事人主张离婚 损害赔偿的请求,均不予支持。
买保险比买房子更可靠
房子一套就好,或者根据个人及家人的实际需求够住就好! 多了可能造成浪费、更可能带来房价的上涨!因为双方都 要买房而必将导致房价继续拉升,未来房产政策的变化非 常有可能导致最终获利的只有开发商和政府!而我们都是 在为别人在做嫁衣裳!
关于票子
夫举债想让妻一起还,拿证据来——夫妻一方主 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 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 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
老公也可以向老婆借钱,不过离婚时这笔账是要 算清楚,"还一半"。
新婚姻法并非鼓励男女平等
男女平等,首先要正视男女的性别差异。 男女生来不同,从生理上、心理上、社会角色扮演上本就不同。
婚姻立法必须保护婚姻中的弱者
社会进步的标志是保护弱势一方,而不是只保护有产者的 利益。
但是,从婚姻法“新解释”中我们没有看到这种理念。在 国外很多国家,离婚之后的女性可以获得赡养费直至再婚, 由于国外信用制度的完善,女方索要孩子的抚养费也是非常 容易的。在日本如果离婚,女方甚至可以获得70%的房产。 这样“显失公平”的法律,却能有效约束日本社会家庭稳定。 而根据近年新修改的日本婚姻法,提起离婚诉讼的妻子可获 得丈夫退休金的一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