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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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价服[2013]409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3.10.24
【实施日期】2013.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价服〔2013〕409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现将《福建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2013年10月24日
福建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福建省定价目录》和《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独立执业、依法纳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收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设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为委托人提供公证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依照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服务标准或中介服务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严格按照业务规程为委托人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第二章收费的管理
第五条中介服务收费根据服务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
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对少数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对市场竞争不充分或供求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服务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对具备市场充分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